A-A+

在中国,人人生而有房!

2025-02-24 观点 评论 阅读
  

  在中国,人人生而有房!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土地所有权属于人民,使用权属于依法被转让主体,土地不能作为商品进行买卖,转让时获取的利益是使用费而非资本主义地租——额度并未法定——人大也未受权法定——而是应由所有人自由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根本没有被赋予处置和占有土地使用费的权力,更不能成为土地使用费的利益接受者,除非你是所有人——土地的法定主人——人民,不必满十八周岁——也就是说中国人民每一位生在此地的自然具有国籍的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土地所有权,那么,土地所有权人使用自己的财产为何被强征使用费?这难道不是对宪法的挑衅!

  

  即使房地产开发商为百姓建房需要不得不被转让使用土地,那么所收使用费应该由能够代表人民作出有利于绝大部份人民利益的人大来决定款项用途,在对于大多数百姓来讲房价离谱的今天,最有利于人民利益的用途就是建房——加大供给,不能够是用两万亿中很小的八九百亿来对付,而是至少也要用大半甚至全用于此也不过分,那么两万亿人民币不是换成美元建房,而是在国内用人民币建房,能建多少?全国经适房中位数六千元人民币每平方米,能建三亿三千万平方米,就目前全国住宅套均面积中位数六十八平方米、户均三点五人来算,每年能提供五百万套经适房,供近两千万人口居住,到二零二零年总共能够解决近两亿人口的居住用房,这难道还不足以使亿万穷苦百姓居者有其屋吗?

  

  按照法理,应该拿全国可供开发的建筑用地总和除以总人口数得出人均生而拥有的土地面积——这才是全民共有的事实体现——不会有更好的方法——如果你不能让土地所有人获得经济利益,那使用权力可是绝不能被剥夺的!人均可支配用地面积才是中国特色的人权体现,才能反映出社会主义优越性的真实本质。这个面积可在每年底更新,随着开发土地面积的增长而变动,让百姓真正从挤地皮(GDP)的增长中获利。事实上,根据北大有关专家团队的测算,折合起来大概是人均六十平米左右的房屋可用面积,姑且以此数为例,有意愿且有能力租到更多的土地份额则选择大于此面积的住宅购买,否则两口之家最多只能选择一百二十平方米的住房,买价也很简单,按目前全国各地建安成本五百至两千元人民币不等取中间值一千两百五十元每平方米加上地产公司获毛利三成左右,中间价应低于一千六百元人民币每平方米,这正与我通过典型三线城市房价收入比估出的可承受价相当(即我常用的简化计算方法——同城适宜房价为城镇人口人均月工资额购壹平米,户均两平米一个月,房价收入比刚好为五点零,这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有的价格)!那么还有谁买不起房?还有谁敢于囤房、炒房?衣、食、住解决好了,就算骑着永久出行这心里头也不会那么堵嘛,你让它不河蟹都不依你!

  

  星星般的房价、月亮般的地价与黑心的建安质量、红心的建安价格就算是昧着良心说它行之有理,但是耕地不是非占不可、百姓祖宅也不是非推不可!理由是即便不包括可改良的大片沙漠化地带,全国也还有超过四十亿亩可利用荒地,数倍于现有建设用地,哪怕不动用一寸耕地,照此标准,全国人均至少可分到三亩多,扣除公共空间,人均可达一间四十平米左右的独立平房,户均又是个一百二十平米(据独立评论人士恒提供数据)——不过这可是建筑投影面积,起个双车库的别墅该绰绰有余吧!你抢好位置的地块要先问能不能给这块地原有的主人带来实际利益,更不要说你要“强租”过去开发出来赚取暴利反而要让土地主人遭受损失甚至买菜回来就无家可归,这难道不是对宪法的轻易践踏吗?

  

  以上种种算计只是无人算计,不是所有人不会算计,哪个中国人不是天生能算计——只是人民太善良,大爱不言谢罢了,如若这万般不该的不谢原是不领情那就实在讲不过去了,凡有的,历史必会记下这一笔,我党同志不讲“混”——那太难听,可就如同这短暂的生命——出来的,会有还回去的那一天罢。别忘了,这还是人民的国家,党和人民永远在一起,至少百年如此,那,就悠着点儿吧,因为在这片土地上——人人生而有房!

  

  最后,来读段儿宪法复习一下,欣赏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标签:土地   社会主义   国家

条留言  

给我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