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北京律师对“造假门”《建议书》的驳斥
一名北京律师对《建议书》的驳斥
(2009-12-17 )
原文:http://blog.sina.com.cn/s/blog_5e9e5ece0100hixt.html
(日前,北京律师李庄在代理重庆龚刚模涉黑案过程中,因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重庆警方拘留,被媒体称为“律师造假门”的该事件引发各界关注。昨天下午,由多名北京律师发起、并得到10多省份的20多位律师联合署名的一封《建议书》被特快专递发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公安部。
在这封《关于重庆打黑“律师造假门”事件的律师建议书》中,李方平、黎雄兵、张凯等20多位律师建议公安部“比照文强案”,“指定重庆市以外的警方异地管辖”侦办李庄案,理由是:李庄是被指控唆使龚刚模“谎称被刑讯逼供”,而龚刚模涉黑案又是重庆市公安局直属“打黑办”侦办,重庆市公安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回避。为了驳斥他们的观点,我转载下面一位有良知的北京律师的文章)
一名北京律师对《关于重庆打黑“律师造假门”事件的律师建议书》的观点
转帖http://bbs.classic023.com/thread-322219-1-1.html
网上对李庄案议论纷纷,作为一名北京律师,我质疑相关律师行为及律协工作的合法性:
⒈重庆警方为什么要回避?李庄涉嫌伪造证据罪被捕时间应在法院审判阶段,属重庆公安机关管辖。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只可以要求具体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回避,而无法要求整个重庆警方回避。作为北京律协代表的精英律师,为什么提出这种毫无法律依据的回避要求,简直是哗众取宠。
从另一角度讲,如果重庆打黑涉及律师需在广东立案侦查,而广东打黑涉及律师又需在北京立案,这种诉讼成本也是太高了,完全不切合实际,这种小儿科的提议提他作甚。
⒉公、检、法、司成立联系调查组错在何处?公、检、法、司成立联系调查组属于司法监督范畴层面的工作安排,并不是公、检、法、司联合侦查,作为职业律师,不应该不懂这点。
⒊律协的监督为什么能直接介入侦查案件?作为侦查阶段的案件,其过程及案情是保密的,律协无权要求侦查机关公布案情。律协可以委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李庄提供法律帮助,但即使如此,代理律师依法也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案情,否则仍然构成违法。因此,北京律协在侦查阶段,应低调、谨慎做事,在事实没有大白于天下之前,不应大张旗鼓的为李庄申冤,这是在利用舆论要挟司法机关,这种无赖作法,不应是我们律师所为,更不应是北京律协所为。如果北京律协真要这样作,就和李庄作法一般无二,无耻之极。
⒋北京朱明勇律师是否也涉嫌违法?李庄是龚刚模的代理律师,北京的朱明勇律师是吗?当然不是,然而朱明勇却知道龚刚模案侦查阶段的许多案情,是否也是李庄的共犯,是否也是所谓的狗屁专家组成员之一,不得而知。但从侧面讲,仅仅他熟知龚刚模侦查阶段的许多案情,就已说明李庄的违法是实实在在的,公安机关抓他一点儿也不冤。可以说,这个北京朱明勇律师在网上为李庄开脱,简直把无耻当本事,作为律师太过下流了。同为律师,我鄙视此人。
⒌律师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为什么侦查人员不能在场?刑诉法规定的很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派人在场。这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事,为什么这些所谓的名律师们也大言不惭认为公安机关派人在场错了,这是对法律规定无知的表现。
⒍作为刑事案件,警方公布龚刚模笔录根本没有必要,也是违法的,因为龚刚模笔录的真实性,需要经过法院审判来确认其真实性,因此,无论是警方、还是媒体,甚至于其他律师,根本无需对笔录内容进行拷问,因为案件通报不是法院审判,无需公布真实的笔录内容。
(既然以事实为依据,哪儿的律师并不重要,可是犯罪分子为何动不动请北京律师,为何只要北京律师插手,案子就可以翻转,难道北京律师就水平就高那么多?很显然,李庄自己说的没错,他们有后台,可以直接与在京部分官员沟通,这就是部分北京律师们为何要为李庄鸣不平,因为李庄一旦失手,他们今后的日子就不好过了。本人坚决支持党中央的打黑政策、坚决重庆政府的正确行动,希望此次行动,将已经失去良心、基本道德、基本正义的这些所谓的“律师”们统统拿下,还人民一片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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