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的十大谎言(五、六、)
5、“收了土地出让金就不能再收房产税了”吗?
“收了土地出让金就不能再收房产税了,否则就要将土地出让金退出来!”这是反对征收房产税的砖家们又一个典型观点,看起来“理直气壮”,实际上又是一个经不起推敲的“谎言”。
什么是“土地出让金”? 准确地说,土地出让金就是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价格,也可简单地理解为土地价格。就象铁矿石、铜金沙、煤、电等生产资料的价格一样。唯一的区别是,土地出让的是“使用权”,其它生产资料出让的是“所有权”。如果你已花钱买了铁矿石来生产钢材,尽管铁矿石的价格已被炒得畸高,是不是对购买使用的钢材征税就是“重复征税”呢?恐怕不会有人这样认为。那么,为什么对房产征税就不行了呢?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或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因此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而土地出让金是有偿的,价格更是随市场需求波动。两者性质完全不同。
从本质上说,土地出让金只是预付给土地所有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间土地的租金,除了交易税费之外,应该完全归土地拥有者(因法定所有者是“国家”,转让的只能是使用权)所有,而不应该是“给政府的”。现在政府在其中的所得,不过是借在“收储”和“拍卖”之间炒作的差价,说白了就是剥夺了原土地实际“拥有者”的部分利益。这本身就是不正当的,是一种“抢劫”。政府在房地产上名正言顺的“应得”,只能是征“房地产税”。
实际上,我国早在1986年就已制定《房产税暂行条例》,只是基于当时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等情况,规定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实行“免税”。征收房产税,不过是“不再免收”而已,是顺理成章的题中已有之义。
有人说,尽管你说得有理,但因政府已将土地出让金的大头拿去了,实际上就已包涵有税收的成分,因此就不能对在以前出让的土地上盖的房产再征房产税。这其实也是不对的。因为税收还有一个调节收入实行再分配的功能。以消费税为例,就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烟酒、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及象木制一次性筷子等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消费税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在住房成为一个社会问题的情况下,房产税完全可以发挥类似消费税一样的调节功能。这在世界上不乏先例。如目前公认调控房地产市场最严厉的国家德国,房价所以能10年不涨,原因就是用税收调节。在德国,自有自用的住宅不需要交纳不动产税,只交纳宅基地的土地税。用于出售的房地产首先要缴纳评估价值1%-1.5%的不动产税,房屋买卖还要交3.5%的交易税。如果通过买卖获得盈利,还要交15%的差价盈利税。自有房屋的出租除缴纳不动产税外,租金收入还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税率在20%至45%不等。重重的税收限制,大大压缩了炒房者进行“低买高卖”的利润空间。这种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实际上,地权(严格地或应称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总是有偿的,因此土地出让金永远不可能废除。只要使土地出让金水平回归理性,同时给房产税确定一个合理的税率,就并不需要以废除土地出让金为前提。
6、“征收房产税是为了打压房价”吗?
尽管房产税问题的提出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房价畸高、调控无力的反思,但开征房产税的目的,却既不是(也不可能)打压房价,也不是为了提高税收,而只是为了改革地方税收体制,建立长期稳定的税源,最终改变土地财政的不健康状况。这一点中央实际上已说得很清楚。拼命把开征房产税的目的往“打压房价、提高税收”上引,把本来不相干的东西硬说成是开征房产税的目的,不过是一种策略,就是为论证房产税会“增加民众负担和政府寻租空间,降低资金使用效率”的观点制造前提,用这个谎言挑动炒房者、不幸已在房价高位上大量贷款购房的房奴、乃至经济压力巨大的下层群众起来反对房产税。这种企图是很卑鄙的。
很明显,开征房产税,不可能就把高房价压下去。房价的高低是相对的。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里,房价的高低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房产税针对的是住房保有环节,不是建设或交易环节,既不会增减住宅供给或建设成本,也不可能增减居住需求或流通费用,因此既不会抬高房价,也不至于打压房价。如果说开征房产税对房价可能有所影响,那也仅仅是指有力度的房产税可能增加不是因“居住需求”而炒房、囤房者的投资成本。抑制这部分在“住房使用价值”即“居住需求”之外的不正当“需求”,防止房地产成为少数有钱人巧取豪夺其它公民财富的工具,从而使房价能接近真实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必须,是使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必须,也是维护社会正义、防止两极分化、建设和谐社会的必须。
除此之外,我还认为,开征房产税,也是“维护公民占有房地产平等机会”的需要,是为了“调节公民在房地产占有权益上的不公平现象”。
“人与人平等”的最根本体现就在于“对生存必须之公共资源享有平等权益”上,而土地是最重要的生存公共资源。多占有房屋的人实际上是多占有了土地,因此必须付出代价。由政府通过征收房产税,以再分配的方式补偿给那些享有土地不足的人,确保他们也能平等地享有对生存必须之公共资源的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说,“房产税”,实质上也是一种“生存必须之公共资源调节税”。
明确“房产税”实质上是一种“生存必须之公共资源调节税”,而不是“财产税”,房产税征收的依据不是你所有的土地或房产,而仅仅是你在人均水平之上多占用的土地资源,这就既与你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价格无关,也与你的财产无关,同时却可以使房产税的征收变得简单易行,不必过多考虑房屋的价值,更不存在考虑房屋位置、朝向、结构等问题,而完全依据房屋建筑面积计税即可。(待续)
房地产的十大谎言(一、二)
房地产的十大谎言(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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