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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外交部长东海问题答记者问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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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外交部长杨洁篪就东海问题答记者问的疑虑

寒江春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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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长杨洁篪就东海问题答记者问
2008-06-24 15:28:23 来源: 中新网(北京)

中新网6月24日电 据中国外交部网站消息,6月24日,外交部长杨洁篪就东海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中方就东海问题同日方达成协议出于什么考虑,从中得到了什么利益?

答:外交部已就东海问题多次阐明中方立场。我想再次强调,中日两国此次通过协商,就东海问题达成谅解,是双方为落实两国领导人重要共识,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而采取的重要步骤,是互利双赢的结果,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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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列入“共同开发”的海域,明显地是位于中国专属经济区内且跨越日本非法主张的“中间线”进入中国一侧,而不是垮冲绳海沟中日东海分界线。这样的“共同开发”,无论在国际国内法理还是事实上,是如何成为“双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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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日本政府高官日前表示,日方并未承认春晓油气田主权权利属于中国,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答:我想讲两点:第一,春晓油气田的主权权利属于中国,这是勿庸置疑的。第二,中日双方一致确认,日方企业将依照中国关于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有关合作,接受中国法律的管辖。这本身就充分体现了中国对春晓油气田的主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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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春晓油田主权属于中国,而且经过我国油气工程人员的努力已经出油;为什么一定要接受日本参股春晓油气田,而不是其他油气田,比如说让日本依照我国法律参与我国南海油气田的开采?既然一切依照中国法律办事,能不能依照中国法律拒绝日本参与我国春晓油气田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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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方为何同意日本企业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

答:吸收外资参加近海油气资源对外合作开发是符合中国法律和国际惯例的通常做法。中国有关企业此前曾在春晓油气田与尤尼科、壳牌等外国石油公司进行过合作。

此次中国企业同意日本企业依照中国相关法律,参加中国春晓油气田的对外合作,性质与尤尼科、壳牌公司参加春晓油气田合作开发完全一样,并无任何特殊含义。

我想强调,正因为如此,这一合作开发受中国法律的管辖,由中国企业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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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与外资参与开发其他油气田毫无区别,“并无任何特殊含义”,为什么日本一再强硬坚持“共同开发”我国春晓油气田,而不是其他油气田?既然一切按照中国法律办事,可不可以依照中国法律拒绝日本参与?因为很显然地,春晓油气田已经出油,输油管道也已经铺设到大陆,日本此时“参与”是参与春晓油气田的什么?仅仅参与分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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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日本官员称,春晓油气田开发是不是共同开发取决于共同开发的定义,叫不叫共同开发并不重要,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答:共同开发与合作开发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共同开发是一种过渡性安排,它不适用任何一方当事国的法律。中日两国企业在春晓油气田将要进行的是合作开发,它所依据的是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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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一再声明依据的是中国法律,为何不能依据中国法律,拒绝日本参与春晓油田分油?或者日本为什么不通过正常的商业途径和管道参与油田开发,却偏要通过外交途径来“参与”?既然是达成了“合作开发”的一致协议,为何日本官员只承认是“共同开发”春晓油气田?日本参与春晓油气田分油,究竟是想干什么?日本为什么不强硬要求参与中国其他海域比如南海的油气田“合作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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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日本国内有人称,中日在东海北部海域搞共同开发是以“中间线”为基础,你对此有何看法?

答: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中方过去从来没有承认过日方所谓“中间线”的主张,今后也不会承认。中方主张按自然延伸原则实现东海大陆架公平划界。东海的最终划界问题,将由中日双方通过谈判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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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不承认日方主张的“中间线”,为何关于东海的“共同开发”却又处处事实上围绕“中间线”?为何从来没有过中日围绕冲绳海沟的东海共同开发协商?既然围绕“中间线”的“共同开发”都出来了,如何保障未来中国东海疆界不在“中间线”而在冲绳海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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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日东海有关协议对中日两国海上权益会产生什么影响?

答:此次中日双方就共同开发问题达成的原则共识是一项过渡性措施,是一种临时性安排。中方在东海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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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际法,中日东海疆界在冲绳海沟。如今的中日“共同开发”区域却位于“中间线”上,而且日本即将从我国东海专属经济区内分采海底石油天然气,日本的军机军舰也在我东海专属经济区肆意横行;在这样的事实面前,“中方在东海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不受影响”的结论,是如何得出的?如果让目前日本分得我半壁东海的“过渡性措施”得以固定下来,难道将来不会成为事实上的东海划界?这样的“过渡性措施”,究竟与“曲线”割让、“临时割让”半壁东海给日本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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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中国   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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