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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在中国成熟(1550——1800年)(上)

2025-02-19 最新 评论 阅读

 

洪武帝的社会及经济改革计划,给中国的工商业带来了严重冲击,帝国经济的中心江南地区更是受害严重。一部苏州地方志的作者1506年(明正德元年)敏锐地发现,即便是在洪武帝驾崩一百年后,他当初清洗苏州地主、强制富户迁徙至首都(南京)以及要求工匠世代为国家服役的举措,仍在严重阻碍这座城市的人口增长及经济复苏。

到15世纪末,洪武帝的主要制度创新——里甲制度和粮长——本质上已名存实亡,元朝以来的户籍世袭制度也在衰落。海上贸易禁令仍在,但福建的航海者可以轻松绕开执法网络。尽管障碍仍存(比如15世纪30年代明朝停止铸币导致货币供给迟滞),但到了16世纪早期,商业开始复苏。

16世纪的经济发展,令洪武帝乡村自治的愿景遭到彻底抹杀。农业生产稳定发展,棉、丝、瓷器等全国市场的形成,都刺激了地区的专业化。40年代开始,流入中国的白银突然大增(先是从日本,之后是从西班牙的美洲殖民地),海外贸易的吸引力也随之增强,反对海禁之声四起,终令其在1567年(隆庆元年)遭到彻底废除。

大量外国白银的注入令工商业在明朝最后的百年中取得大发展,其中,拥有海外市场之便利的沿海地区尤为得益。货币经济的扩张,农村产业的发展,市场在空间范围上的扩展,对外贸易规模的扩大,劳动力束缚的消失,私人部门克服国家管制后的崛起,共同使得中国在大约1550年前后出现了某些学者所称的“第二次经济革命”(第一次经济革命是唐宋变革)。

晚明商业 低谷复兴

洪武帝对江南地主利益集团的清洗,导致农村社会均化,土地占有也变得更为分散。个体农户往往拥有数量众多的小块地,广泛分散于大面积区域之中;大地主的地产则经常遍布数县。土地占有的分散以及水稻种植必需的集约化技术,阻碍了资本密集型农业经营在这一地区的发展。与雇佣劳工自己经营相比,地主更愿意将土地出租给佃户。佃农通常有自己的耕地,但数量稀少,难以靠其维系生计。

粮食分成在当时很常见——地主和佃户平分土地收成,如果地主提供农具、牲畜以及种子,则可以分得更大的比例。不过,在有些情况下,佃户也经常以白银支付固定地租。

16世纪时,江南出现了一波土地集中化趋势,大量的土地落入贵族或者宗族信托的手中。另外,家奴的数量也出现了增加。那些统一归为士的儒家贵族精英,包括在位或退休的政府官员以及科举考试的高中者,都可以获得极大程度的劳役赦免。繁重的劳役(尤其是里长,需要对税负拖欠负很大的责任)使得很多财富中等的平民,将自己的土地投献(即委托)于特权贵族名下。在江南的绝大多数县,拥地300~400亩才有资格担任里长,但在某些地方,只有230亩土地也要承担里长之职。投献土地的这些人名义上成为家奴(法律上为主人家的成员),并继续以佃农身份在自己的土地上耕作。富裕家族也会通过购买、收养以及抵债等形式获取家奴,但这些家奴主要从事的是家务而非农业劳动。

家奴通常以合同形式确定服务或者纳贡的形式,其身份并非是无条件的,也非世代相袭。在这方面,家奴类似于长工,雇主对其拥有一定的法律特权及家长责任。当然,农业大庄园与合同劳工的严重程度实际上被过分夸大了。按照黄仁宇(编按:1918~2000年,美籍华人历史学家,代表作《万历十五年》)的说法,只有极少数极其富有的家族可以拥田上万亩,而大型地主拥有土地的规模普遍在500~2000亩之间。这些地主通常住在城镇而非农村,他们将土地的管理和收租任务交给监工负责,监工通常也是投献土地的家奴。当然,无论地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佃农和家奴都在经济上独立于地主。

16世纪期间,伴随着农业产量增加以及长途贸易的复苏,农业生产和手工业也重现区域专业化。江南和一直缺乏耕地的福建靠外部输入的稻米养活人口,当地人则主要从事经济作物种植及手工业(江南主要从事养蚕业和棉纺织业,福建则出产糖、茶以及陶瓷)。长江中游湖南和湖北的盈余稻米随着江船顺流而下,直抵江南,而海船则把大米从珠江三角洲运到福建。

在1550年之前,几乎所有的商业城市都分布于长江和大运河这两条区域贸易主干线的沿岸,但到了16世纪下半叶,商业化的步伐开始加速,中华帝国的经济结构也为之转变。周期性市场开始在包括华北平原在内的多个地方扩散,市场逐步深入中国的乡村生活。

明初劳役体系以及匠户世袭制度的消亡,为劳动力的更合理分配铺平了道路。始建于明初的25个皇家丝织厂,如今只剩下3个,分别位于南京、杭州以及苏州这三大丝绸主要生产中心。私营制丝业的产出大幅超越了国营工厂。在17世纪早期,苏州有数千家从事织造的“机户”,从事印染及其他专业任务的人数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相比之下,皇家丝织厂里仅有200台织布机。丝绸织造在清朝进一步集中化。据估计,晚明时期,江南织布机的总数为1.5万台,到19世纪早期,这一数字增至8万。

在当时最大的瓷器制造中心景德镇,高度复杂的分工将制造过程分解为20多项专业任务。起初,景德镇的皇家瓷窑由世袭工匠负责运营,每三个月人员轮换一次。后来瓷窑转向使用雇工,最后相关部门干脆直接关掉了瓷窑,将生产任务分包给私人企业。晚明时期,景德镇的私窑超过200座,每座雇工约30人,它们与成千上万的小作坊一起,一边为皇室和国际市场生产精美瓷器,一边为普通消费者制造各种各样的日常用品。

长途贸易 催生“商帮”

晚明时期的城市制造业发展令人印象深刻,农村手工业的发展也同样让人惊艳,其中最值得称道的就是棉纺织业。棉花于宋朝末年引入长江三角洲,在海岸附近的沙土里蓬勃生长。15世纪期间,丝绸制造技术在棉纺织业上的应用,令这一行业在三角洲兴盛起来。松江地区(现上海附近)成为了棉纺织业的中心,生产的棉布行销全国。棉花的种植、轧花、纺纱与织造成了农村经济中的专项工作,而印染和压延成长为城市产业。

由于江南的棉花产量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棉布需求,商人转向中原和广东进口原棉。商人资本常常介入纺织程序的每一个步骤。在农村,纺织工绝大多数为妇女,她们成了赚取计件工资的全职家庭手工业者。市镇上的中间商将皮棉赊给纺纱工,将纱线赊给纺织工,然后以折扣价格购买成品。对于商人对棉纺织业劳动过程的掌控程度,学术界仍有分歧,但毫无疑问,许多农村家庭的确靠手工艺品售卖来维系生计。

在江南的其他地区,农村产业的地方专业化也得到了发展。例如,绍兴农村开始专注于米酒酿制,打造出了自己的品牌形象。到18世纪时,绍兴米酒已经占据了全国市场,但却仍旧是彻头彻尾的农村产业。绍兴的一半稻田都种植了酿酒用的高筋大米品种。随着越来越多农村家庭融入商业经济,江南农村涌现出许多人口只有500~2000人的小镇。这些小镇成了农村生产者与地区和国家市场之间的连接中介。盛泽、南浔、震泽、乌清、濮院、新市以及江湾等繁盛的丝绵制造中心,发展壮大为具有2万~5万人口的大型城镇。

城市纺织业中出现了多种劳动安排。许多织工都是独立工匠,完全依赖家庭成员的劳动。大一点的纺织作坊配有20台或以上的织布机,并和工匠签订长期的合同。但仍有很多熟练技工选择做散工,他们在某座桥下或某个茶馆聚集,等待潜在的雇主。一些商人会实行外包,将织布机租给织工,并为他们提供原材料。清代的江南织造业出现了多层次的承包生产体系,这种体系可以有效分散风险,避免生产集中在企业主手里。

丝绸行业里,被称作“账房”的批发商从中间商那里购买纱线,并与织造和印染作坊签订丝绸制造及整饰合约。账房与作坊的合同经常由承管居中协调,后者对订单的履行及货物损失负责。棉纺织业中也存在类似安排,只不过因为这里的批发商会以自己的品牌销售成品棉布,因此它们被称作“字号”,而它们所倚赖的,则是负责印染和压延的承包商。在18世纪30年代,苏州棉布压延行业的雇工超过1万人。300个承包商掌控了这一行业,它们拥有自己的设备,从批发商处拿布,并从付给工人的计件工资中赚取相关费用。

工匠之间的组织仍然弱小。尽管17世纪时城市商人和店主开始建立行会,工人的劳动联合与集体行动却受帝国的压制。例如,政府官员规定,压延行业的工人不得集体要求加薪,此外,他们还准许承包商采取高压手段。在处理合同、债务以及停工纠纷时,地方官员会坚决支持标准合同程序和“现定章程”(行规)。不过,出于防止商人垄断市场以及保护劳动阶级的生计的目的,地方官员也会尽力平衡行事。

晚明时期的长途贸易和地区专业化,也促进了经济管理和组织的新发展。多数的商业企业是家族企业,但商业规模的扩大,往往使得资本和人力所需超出个体家庭的供给能力。不过,企业家在招募合伙人和雇员时,仍然看重亲戚和同乡。宗族制度的发展,尤其是宗族共财体的建立,为家族企业向准企业经营转变提供了手段。此外,在远方城市短期逗留或定居的长途贸易者,也与同乡商人建立了合作联盟。这些同乡会式的联盟不仅促进了长途贸易,也使两大最为成功的团体——徽商和晋商各自打造出名副其实的贸易帝国。

宗族共财 主导地方

宋元明时期最为深远的社会变革之一,就是宗族共财体的创建。最初的宗族共财体并非基于共同的经济利益,而是礼仪制度和群体团结。每支父系(家)仍然是单独的经济财政单位。礼仪制度和法律变迁强化了父系继承和宗族间的联系,新儒学的亲属规范也借此制度化。祖先祭祀,共同的墓地,以及家谱的编纂进一步增强了亲属的集体认同。宗族共财体的建立途径各不相同,有些是排他会员制,有些则为了建立联盟而兼收并蓄(不限于共同血统之间)。在很多地方,尤其是华南,地方宗族取代了有名无实的里甲组织,成了本地社会及治理的基本单位。

宗族共财体成型过程中的第一个重要节点出现在16世纪初,当时,明朝政府允许公众建设宗祠的举措,使得宗祠在各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宗祠取代了对地方神的公共祭祀及圣祠,成了社会活动的新中心。这一趋势也促使单一宗族村庄逐步扩张,而且在单一宗族村庄中,只有宗族成员才会拥有法律特权及土地所有权。宗族信托为共同财产的管理创造了永久的实体,祠堂以及为礼仪活动和祠堂的修缮维护、宗族成员的婚丧资助及慈善资助提供资金的土地财产则不可分割继承。

在安徽徽州,宗族信托自15世纪起开始激增。在这一地区,出产木材的林地属于有价值资产,也是许多家庭的经济支柱。

这里的宗族信托都会储备用材林地,也只有永久性的团体才能够承受这种长时间的投资(常绿栎需要30年才能长成)。宗族资产以及经常以数字编号的佃农和伐木工人,通常都交由宗族内最富有或最具社会地位的一支来负责管理。宗族或个人群体对林地共同持股的私人信托也在15世纪出现。地主和佃农,都通过购买或种植不同位置的地块来降低风险。佃户通常会从多个地主手中租赁土地,对租约有着相当大的主导权。

到16世纪时,佃户经常将种植权股份化并出售或者转租给他人。1550年之后,广东和福建沿海地区的农业生产率大幅提升,人口迅速增长,商业也取得快速发展,在这些区域,宗族共财体对社会和经济生活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在珠江三角洲,宗族信托成长为利益驱动型机构,并成为地方经济的主导者。单一宗族的村庄很快成为该地区的规范形态,到了20世纪初,一些县域的宗族共财体甚至控制了全部耕地的60%。广州番禺的留耕堂一族,在1587年时只有祖上留下的14亩地;到了明朝末年,该宗族持有的土地猛增至2144亩;到了1786年更增加至27852亩。为了掌握市场和土地,三角洲地区的宗族庄园相互之间你争我夺。南海县的关氏宗族,起初只是将212名捐赠者提供的资金用于放贷。1637年,他们买下了当地市镇的一家商铺,到了1800年,镇上23家商铺,属于关氏的就有12家。

银会是专门向宗族成员提供贷款的信用机构,其赚取的收入不但用于宗族礼仪活动,也用于商业投资。在中国最大的钢铁制造中心佛山,四大宗族信托控制运营着当地的铸造厂、陶器窑、码头、渡船以及货栈。当然,亲属关系并不能使宗族信托避免严重冲突,很多企业家也因此经常选择自立门户,避免家族关系与责任的束缚。

例如,徽州的商人方廷珂就没有和亲属及其他徽商结盟。15世纪后期,方廷珂以流动小贩起家,经历20年资本积累之后转战开封从事棉麻商品经营。到晚年时,赚得巨额财富的他返回徽州安度晚年。方廷珂让自己的儿孙和侄子参与企业经营,同时在经济上与兄弟及亲属保持距离。晚明经济繁荣时期的方氏宗族十分强盛,在1550年左右,方氏拥有六大分支,成年宗族成员超过千人,但只有方廷珂一支介入了长途贸易。

和其他成功富商不同,方廷珂名下只有一子,因此无须为了继承而分割财产及事业。不过,他的后人却放弃了风险较大的贸易经营,转投盈利更加确定的信贷业,他们各行其道,有的驻扎开封,有的则留在徽州。方氏宗族尽管繁盛,但相互关系一直松散。方廷珂呼吁族人出资建设宗祠,很多族人都不响应,族中那些较为贫弱的成员,也只得转向个别的赞助人寻求贷款和救济。

相反,徽州泰塘程氏则依靠宗族组织建立起一个覆盖广泛的商业帝国。明朝初年时,泰塘程氏的一支在纺织业中心苏州和松江经营信贷业务,之后又将盈利投入利润丰厚的盐业专营。此外,程氏还将湖北的棉花、木材、煤炭和桐油等大宗原材料贩卖至江南,然后将江南的盐和棉纺织品贩售到湖北。

到15世纪末,程氏在江南的扬州(当时的重要盐业贸易中心)和湖北南部两地建立了贸易集散地,其中各地都居住着来自徽州不同支系的居民。程氏的领导人对旗下的多元业务实施强有力的集中控制(和方氏一样,程氏也在所到之处大举放贷),但将徽州以外的生意按地域一分为四。我们并不掌握程氏内部的合伙结构,但是和其他地方的长途贸易商人一样,他们显然也更喜欢和亲戚与同乡打交道,至于其他人,则可能仅限于生意谋利。

“新安奢而山右俭也”

到晚明时期,徽商已成为中国商业图谱中的一道固有风景。在这一方面,晋商似乎只有过之而无不及。所谓晋商是一个松散的地域标签,指的是来自中国西北山西和陕西的商人。明朝初年,晋商因负责向边疆运送军粮而声名鹊起。他们通过开中制度将补给输送到边疆,并以此获得政府给予的盐业经营特权。也正是因此,很多晋商在华东的主要产盐地扬州及淮安定居,进入江南市场也变得更为便利。除了主导粮食和盐业贸易,晋商还把江南的棉布销往华北。

晋商和徽商在江南各城市与市镇展开了激烈的竞争,每一群体都利用同乡关系构建联盟,扩展合伙伙伴、代理商以及客户网络。徽商和晋商多钱善贾,学者型官员、福建人谢肇淛在1616年的著作《五杂俎》中就表达出时人眼中的这种强烈共识:

富室之称雄者,江南则推新安(古徽州。——译者注),江北则推山右(今山西。——译者注)。新安大贾,鱼盐为业,藏镪有至百万者,其他二三十万,则中贾耳。山右或盐,或丝,或转贩,或窖粟,其富甚于新安。新安奢而山右俭也。

一年之后,也就是1617年(万历四十五年),扬州的商人财团获得了盐业专营特权,徽商也由此取得一场决定性胜利。专营权使得徽商从晋商手中夺取了对盐业贸易的控制权。其他地区的商人,例如粤商和闽商等,也同样利用同乡关系发展自己的商业网络,用1609年一本地方志的话说,“金令司天,钱神卓地”。

晚明的商业繁荣打破了传统的阶级、地位以及社会秩序观念。财富令社会权力发生转移,而贫穷也不再和先前一样,被认为是一种美德的标志。财富所带来的权力抹去了其道德上的污点;贵族精英阶层越来越多地拥有商业背景,而彰显勤劳、节俭以及慷慨的企业家,开始以睿智与高尚取代人们自古以来对商人群体的贪婪、吝啬、狡诈认知。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社会边界的消融使得人们开始重新构建高尚(良)和卑微(贱)的法律区别。

传统上,贱主要与某些不体面的职业相关,例如戏子、妓女、剃头匠、屠夫以及轿夫等。如今,这些行业的从业者虽然仍受到社会歧视,但经济的改善也使得他们得到了社会的承认。家奴当然是贱民,但雇佣劳动者却不再属于此列。贱民的定义在缩小,甚至到1723年被雍正帝下令取消,但与此同时,穷开始取代贱,成为一种新的社会分类。人们越来越认识到,贫穷并非仅是一种多样社会中的自然状况,而是残酷市场经济竞争所导致的一种社会问题。

于是,针对孤寡和“值得救助的穷人”的社会福利机构应运而生。穷人的道德地位界定问题引发了诸多讨论,传统上人们对贫穷抱有道德中立的认知,但如今人们越来越怀疑贫穷是短视和懒惰的结果。毋庸置疑的是,对穷人做慈善,为富人提供了一种体面花钱的渠道,同时也让富人积累财富变得顺理成章。

社会的流动性刺激了阶层攀比和地位焦虑。对贵族生活方式的效仿刺激了士族文化的商业化以及内室及书房对艺术、古董、书籍和家具的奢侈消费。“时尚”和“品位”成为了购买与展示物品的指导原则,以彰显个人身份(或者体现对更高地位的向往)。不出所料,“品位”本身就成了地位竞争的激烈战场,傲慢的贵族对新贵的自命不凡大加嘲讽。

随着收入增长,茶叶、糖、米酒、瓷器、丝绸和棉制品、书籍、漆器及家具等的消费量大幅增加。此外,娱乐、宗教礼仪活动、休闲和旅游的开支也在增长。消费者需求以及日益分化的消费者品位,对奢侈品和日常用品生产都产生了普遍性影响。

本文作者万志英(Richard von Glahn),国际知名历史学家、汉学家,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历史学教授,耶鲁大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社会经济史。货币金融史、全球经济史、东亚海洋历史等。曾先后两次获得美国国家人文基金会专项奖金,主要著作包括《财富之源:中国的货币与货币政策(1000—1700)》《左道:中国宗教文化中神与魔》和《文化与交融:世界史》。本文由本报记者谭洪安选编自作者新著《剑桥中国经济史:古代到19世纪》中译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11月一版),文字略有改动,大小标题均为本版编辑所拟。转载已获作者本人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授权。译者崔传刚,财经作家,有中文译著多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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