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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东民何罪之有?

2025-02-25 学习 评论 阅读

  

  : 浦江一兵


坚决支持抗议刑拘赵东民同志的言行!赵东民同志必须无罪释放!西安公安当局必须向赵东民同志赔礼道谦并按国家赔偿法赔偿赵东民同志一切经济损失!西安市政府必须在全国各大媒体登承认错误和为赵东民同志平反!西安市政府必须严惩制造赵东民同志冤案的相关犯罪责仼人!

刑拘赵东民说明反动势力的猖狂,也暴露出他们内心的恐惧,说明赵东民同志的斗争卓有成效,他打痛了反动派。赵东民的斗争方式不是漫骂,不是空洞的说教和喊喊标语口号,而是脚踏实地从学习、宣传毛泽东思想入手,与广大劳动群众的斗争紧密相联、用革命的理论指导革命的实践,这样的斗争才是最有力的,是反动派最害怕的。今天再重温毛主席的教导:“凡是敌人反对的,我们就要拥护,凡是拥护的,我们就要反对。”有着非同寻常的感受。

刑拘赵东民一事,清楚地证明,陕西西安地方政权公然违反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违背宪法和法律,破坏社会主义民主,践踏社会主义法制,对抗党中央的正确领导,无视jintaohu同志和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不仅“让普通群众受到伤害”,而且直接逮捕和伤害普通群众所热爱的维权代表,把“维权的旗帜”从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的马克思主义者手中夺走,故意让别人插手利用,企图让群众闹起来,已经完全站在全国人民的对立面——敌人的立场上去了!

赵东民被拘捕,这是剥削阶级发出的赤裸裸的向人民宣战的信号。我们是可忍,熟不可忍!中国被压迫被剥削的劳动人民团结起来,打倒一切反动派!

支持赵东民!声援赵东民!为了新中国我们已经流过血,为了社会主义我们准备继续流尽我们的血!



  

  附巩献田支持赵东民文章


:巩献田


  

  2009-9-4


赵东民何罪之有?


赵东民是以所谓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西安市新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的。

所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其立案标准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的,具备这三个条件的,应当立案。

众所周知,认定一种行为是否犯罪,要讲究犯罪构成,也就是说构成犯罪与否,要有个法定的标准,不能说你有罪就有罪,说你无罪就无罪。

法学常识告诉我们,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所有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和可能造成损害的属性。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某种行为被认为犯罪的根据。在我国,犯罪的本质在于它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会主义社会制度。

在犯罪构成中,最核心的要件之一就是犯罪的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我国的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从我国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到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和私人财产权等,都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一般客体是指所有犯罪行为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本罪的同类客体是指“社会管理秩序”。直接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某种特定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关系中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本罪是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中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

请问,赵东民依法维权,坚持用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维权,坚决反对用“堵门、堵路、冲击党政机关甚至打砸抢等错误的维权形式”,到底是如何妨碍了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无法进行的?

本案构成,还有一个必要条件,即造成“严重损失”!

请问,赵东民的维权行为造成哪里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的怎样的“严重损失”?

赵东民何罪之有?

周永康同志2008年6月16日在全国政法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jintaohu总书记重要讲话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曾经明确指出:

“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就是干警最应该去的地方,人民最需要办的事情就是干警全力去做的事情,人民最反感的问题就是干警全力整改的问题,决不能让普通群众受到伤害,决不能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能使法律成为保护少数有钱人的工具,决不能使法庭成为单纯的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决不能对群众的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能向群众谋取部门和个人利益。要更好地尊重和保障人权,平等待人,不对群众耍特权、抖威风;更好地保护人权,不侵犯人权、滥用强制措施、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体罚虐待被羁押人员、办冤案错案;更好地维护人权,把维权的旗帜主动抓在自己手中,而不是被动维权,等别人插手利用、群众闹起来了再花更大的力气,更大的成本去解决,真正让人民享有比资本主义国家更真实、更充分的人权。”

“面对人民内部矛盾高发的新形势,我们一定要确立一个基本思路:要尽可能地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在进入司法渠道之前通过政治优势得到化解;即便已经进入司法渠道,也要尽可能地通过调解定纷止争;对于大量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也要尽可能地通过调解实现息诉罢访。着力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好地体现在惩治预防犯罪工作中,从源头上遏制、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重点,确保政法队伍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近年来,少数干警不信马列信鬼神,不信我方信西方,以致在大是大非面前迷失方向,在诱惑腐蚀面前缴械投降,充分说明政法队伍建设中最薄弱的是思想政治建设。我们要确保政法队伍永不变质,最根本的也是要按照jintaohu总书记关于推进司法民主的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把执法工作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以民主促公正,以公正赢得公信。要把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外的所有执法工作都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执法工作越公开,人民群众的监督越有效,政法队伍就越不会出问题。”

刑拘赵东民一事,清楚地证明,陕西西安地方政权公然违反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违背宪法和法律,破坏社会主义民主,践踏社会主义法制,对抗党中央的正确领导,无视jintaohu同志和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不仅“让普通群众受到伤害”,而且直接逮捕和伤害普通群众所热爱的维权代表,把“维权的旗帜”从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的马克思主义者手中夺走,故意让别人插手利用,企图让群众闹起来,已经完全站在全国人民的对立面——敌人的立场上去了!
标签:社会主义   客体   群众   犯罪   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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