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律师被难日”还是“李庄被难日”与贺教授商榷
以一个末学后辈的身份与号称大师级的 贺 教授商榷,实在有点不知天高地厚。 贺 教授的课我是听过的,学问有一些,待人也平和,对于您的人品,我是尊重的。与您 齐名的 教授们的课,我也听过一些,差相仿佛。我的一点儿微不足道的法律知识与您及我前面说到的几位教授们相比,不过一粟比之沧海,几无可比性。然恕直言,依个人观点,我至今没有发现一位真正大师级的人物,虽然有人已经著作等身,那可能只是说明如今的时代,出书很方便而又加之人们比较容易迷信、崇拜使然。说这些,并非为了诋毁您,只是因为心中无法抹去的对您人品的尊重促使我在敲下这一点东西之前,向你表明我全面的态度:我接受您的人品,但却无法接受下面将要谈到的您的那篇博文,那是您不久前写的。
首先,我得承认自己对这一事件获得的信息并不是太充分,对李庄案的整个过程了解得不是太详细。因此,我无法就此案本身与您探讨。如果您或您的朋友认为,连此案本身都没有搞清楚,那么就不必废话了,我则不这么认为。因为您的那篇博文的标题是“律师被难日,国民遭殃时”,而不是“李庄被判违反法治原则”之类。
有一些事情看来是有的,如“够黑、人傻、钱多、速来”,如驾车企图冲撞公诉人,如在法庭上狂妄地指挥法官等。对这些事我本也不太确定,只是看到“挺庄派”对此似乎并无异议,我才更确信有此事。不知道 贺 教授是怎么定义律师的?李庄这样的律师算不算律师?是否只要手里有律师证这样的宝书的都是律师?如果李庄算得上是律师,那么我认为,李庄这样的人被称为律师是整个律师界的耻辱。如果整个律师界不以此为非,反倒以为作为一个律师,此种行事再正常不过,以为是正常行使律师的职权而已,那么这就是整个国家和民族的灾难。如果说这就是近年鼓吹西方法治思想的专家学者们所期盼的理想状态的话,那么这个“法治”可是大大不妙。
我退一步,暂且承认李庄是一个律师,是一个不太合格的律师。然后我再退一步,暂且承认李庄是被冤枉的,也就是“被难”。退到这个地方,我得出了一个结论,“李庄被难时”,但依然无法找到这与“律师被难时”有什么必然联系,因为李庄不等于律师,律师这个概念的外延远远大于李庄。 贺 教授在写出这个标题的时候,已经把主体的外延放大了。我自然不会去无端揣测 贺 教授这么写是为了赚眼球,因为 贺 教授的博客向来最不缺少的就是眼球。虽然如此,这样放大主体的外延,仍然会导致错误的结论。如前所言,李庄并不是一个非常合格的律师(这是我对李庄的最高评价),除了收入比较抢眼之外,几乎不具备一个律师所应具备的所有职业道德。如果 贺 教授使用修辞学上的手法,在一个群体中选取的一个个体来代表整个群体的话,李庄显然不具有代表性。就算我承认李庄具有代表性,也会有许多律师界的朋友不同意,因为他们觉得这样的结论显然妖魔化了律师制度。另外,在您的博文中,您谈到此前对李庄没有任何了解,既然如此,我觉得您用“律师”代替“李庄”就更不合适,您凭什么让一个您“完全不了解”的李庄代表您应当有所了解的律师这个集体呢?
您把当前正在进行的重庆打黑称为“运动式”打黑,这一点我也有不同看法。打黑采用运动式、突击式,貌似与法治的精神相悖,实则未必。如果您能把这一阶段的打黑与此前重庆的现实环境联系起来考虑,您或许会改变看法。重庆发动的打黑风暴并非当地领导心血来潮,不是政绩欲烧的,而是被逼的。如果不采取此种打黑的方式,那么到今天,重庆的良善百姓还将继续生活在黑帮势力的重压之下,上百的贪官还将继续充当黑势力的保护伞,重庆还将是一片乌烟瘴气。不知您认为重庆在打黑之前是否处于良好的法治状态?我实在看不出上百的贪官与近万的黑恶势力分子勾结,还会有什么法治?至多不过是贪官与黑恶势力勾结的最腐败之治罢了。再说明白一点,正是此前缺少法治,才导致了重庆市的领导决定采取今日貌似与法治精神相悖的打黑风暴。与其将这种打黑风暴视为运动式、突击式,不如看作是对以往法治缺失的一次补课,是对以前践踏法治而正因为法治缺失没有得到追究的罪恶行为的总清算。如果今后重庆发现黑帮活动不立即予以追究,而攒到一定程度再搞这么一次,那么称之为运动式也算没冤枉了这次行动。但如果今后的事态正好相反,那么重庆的打黑行动不仅不是能视作运动式、突击式,反而恰恰是使重庆从此走向法治的起点了。
重庆打黑的效果如何,可以看一看群众的反映。我并不是完全相信“群众眼睛永远是雪亮的”这个命题,但是大多数时候,群众对于自己受益拟或受损,还是有判断能力的,尤其是在当前的群众还比较清醒而不是狂热的时候。另外,也没有发现重庆的现任领导有宣传个人崇拜的迹象。那么重庆百姓支持打黑的原因是什么呢?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他们受益了。从目前看来,重庆百姓对打黑的支持并非来自对该市几位领导的崇拜与好感,而是恰恰相反,正是重庆市领导组织实施了打黑行动才得到了百姓的认可与好感。我想,只要群众受益是可见的,那么没有任何剥夺群众受益的理由是正确的,这些理由当然包括“法治”。如果法治就是追求的目的,而不论群众的感受,那么何必非得向西方学习法治呢?中国先秦法家的那一套拿来用也就是了,至少这样做还可以节约成本。“一断于法”,多好啊。噢,对了,先秦法家的思想里并没有民主,可是在压制以致剥夺群众利益的“法治”里,又哪里有什么民主的影子?在指责“轰轰烈烈的群众绝杀严严谨谨的法治”的声音里,又哪有民主的哪怕一点儿碎屑?您说“运动式执法与司法则足以给人权和社会秩序带来剧烈而深远的伤害”,这或许是您的预测,我无法知道它是否准确,但从目前来看,打黑没有出现您说的那种结果,恰恰是打黑之前的情况,更符合您对今后事态发展的预测。
您还说到一些网友看到律师受到打压就欢呼雀跃,您又错了。那些网友是看到李庄被判而欢呼雀跃,却并非是看到律师受打压就如此。我虽然不知道他们的高兴有没有道理,但我还是明白他们并非不加选择地痛恨一切律师。就在去年,邓玉娇案中有个辩护律师,找完邓玉娇出来以后就大哭起来,当时网友并没有像今天这么兴奋啊。从这方面看,您搞错了两个问题,一是您又把李庄选为律师代表了,二是网友并没有着魔,他们并不是痛恨所有的律师,甚至也没有痛恨律师制度,他们痛恨的只是一些根本不具备律师品质,只认钱,不认法律,不认正义从而丧失良心的人,特别是那些把赖以吃饭的法律视作狗屎却又偏偏喜欢以名律师自居的人。
下面,我想再谈一谈我对法治与律师制度的认识。
无论是西方法律思想家还我国宣传西方法治思想的专家、学者,他们鼓吹法治的目的都是为了抵制、预防琢磨不定的人治,是为了防止个人专断。这大概是西方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这种法治思想,在抵制个人专断方面,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然而在对抗一个阶级、阶层或一个特殊群体的专断方面,却无能为力。“徒法不足以自行”,我不知道说这句话的人究竟是指什么,但以现在的认识,法治的运行不仅需要依靠活生生的人,而且离不开以经济为基础的整个社会大环境。法治既不是目的,也不是社会生活的全部。虽然有位法哲学教授认为,只有当人们像信奉宗教一样信奉法治的时候,真正实现法治的时候才到了,但我并不这么认为。我认为,对于任何人或事,只要达到崇拜、迷信的程度,就会坏事,因为它不允许人们存在合理怀疑。而崇拜、迷信、信奉这三种行为,在现实生活几乎没有什么区别。迷信皇帝与迷信法治的结果不会有什么两样。社会上并不全是好心人,能够无耻地利用人们对皇帝的迷信或对法治的迷信来达到他们不可告人的目的的人,通常更容易成功。古代的“奉天承运皇帝诏曰”与今天的“奉美承欧法治诏曰”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吗?我们原来崇拜中国的头儿,现在却要崇拜西方的头儿,但这不是结果的区别,只是过程中的差异。破除迷信既应包括破除个人迷信,也应包括破除法治迷信。请不要误解,我这儿说的是打倒法治迷信并非是打倒法治,仅仅是打倒法治迷信。社会公众的一切努力、斗争,不是为了在推翻个人的专断之后,再迎来法治的专断。其实“法治”本身既不会法治,也不会民主,更不会专断,法治不是别的什么东西,它只是一种工具,就像一把手术刀,可以活人,也可以杀人,出现什么结果,只取决于什么人以什么目的使用它。今天鼓吹法治的人士说,实现了法治很好,类似于实现了共产主义,而现在没这么好,是因为法治还没有实现。这种说法不是很可靠。大家都有登山的经历,在山脚下的时候,总是会用最美丽的词汇却想象山顶的风光,等到真地到了山顶,可能会非常失望。我不得不怀疑,不惜全力鼓吹法治的人士的目的并非为了法治,当然也未必像有些过激的网友所说的那样,想做汉奸。但有一个规律却也不得不注意,全力鼓吹某一样东西或某个人的人,当所鼓吹的这个东西或这个人不存在的时候,鼓吹者就成了最大的获益者。这是某些宗教活动中比较常见的现象,也是某些宗教人士比较喜欢的方法。比如,寺庙里供奉的神像是否存在,是否真地显过灵,多半没有,朝拜者的烧香许愿,也基本没收到什么效果,即使其后得了什么好处,也不见得是烧香许愿所致,然而寺庙工作者照样成了最大的受益者。
平等、公正、公平、正义是法治追求的核心价值。在这几个价值中,平等应当是占首位的。没有平等,就没有公正、公平、正义等一切。我之所以对西方的法治缺少信心,主要是因为它是建立在事实的不平等之上的。西方法治,以法为治或把法当作皇帝来顶礼膜拜,但这是怎样的法呢?在富者财可敌国穷者乞讨为生的社会经济不平等现实下,平等如何能实现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且不说法律自制定之出就不平等,单是在运行中,富人与穷人也是不可能得到平等的结果的。比如拳击比赛,是要分男女和级别的,然后才能达到基本的平等或称之为“最接近平等”。而西方的法治设计明明是把泰森与赵飞燕放在一个场地里,然后再找一个威严的裁判去严格地执行平等的规则。很明显,在这种情况下,规则与裁判越严格,结果就会离平等越远。赵飞燕们却不能抱怨,因为在法治思想家们看来,这很“平等”。求仁得仁,又何怨哉?若是把西方的这种社会现实视作土壤,那么平等就是鱼儿,土里能刨出鱼来?不过据我所知,土里确实能刨出鱼来,那是因为有一个鼓吹土里能刨出鱼来的人事先偷偷地把鱼埋进去,然后在众目睽睽之下把鱼刨了出来,于是有些人就相信了,后来渐渐地就迷信了。这种办法,陈胜、吴广、刘福通都曾经用过的。同行是冤家,所以今天他们的同行们对他们并不太感冒。把一个西方土生土长都不能实现真正平等的法治移植到中国来,能开花结果吗?桔生淮南则为桔,生淮北呢?枳生淮南为枳,再移植到淮北呢?所以我觉得,今天再抱怨法治不完备已经没有意义了,向他人的学习与借鉴是必要的,但移植是非常不可靠的,即便移植的是桔,更不用说枳了。中国需要的不是移植的法治,而是适合中国国情的自己的法治,虽然这可能需要学习和借鉴,但移植是明显不行的。
说到学习和借鉴,我又想起一些事情来。中国喜欢说“心诚则灵”,也有人把它发展为“信则灵”。 向 老师学习,心当然要诚,崇拜最好,这样更容易学得好一些。我却并不以此为甚然。尊重老师是必要的,崇拜大可不必,否则当老师人品不怎么好的时候,学生就要吃亏。而就算是人品非常不好的老师,也不会对外公布自己的人品评估结果,他们并不统计局。恰恰相反,坦承自己品格不怎么样的老师,却未必品格就是最坏的。崇拜不崇拜的事,有时候并不是由崇拜者决定,虽然这并不符合法治、民主的原则,但这是实情。有的女学生 明知 老师人品不好,还是不得不崇拜,表面上献身了学术,实际上是献身于品格极差的老师,想来这种事也算不上新闻了,所以不再举出例子。老师忽悠学生的事自古有之。小说中说的有些东西未必是事实,但也不宜全部视作“纯属虚构”。杨露禅学艺的过程中,就被 许多 老师忽悠过。师徒如父子,或许并没有错,忽悠儿子的爹也是有的。其中有一位老师,今天让杨露禅吃这种药,明天让他吃那种药,等到把他的钱忽悠完的时候,便一脚踢开了事。今天的美国对中国的教学办法,好像就是 从那位 老师那里借鉴来的。杨露禅是比较幸运的,他的那位人品不怎么样的老师,不过是骗了他的钱,而 令狐冲的 老师几乎骗了他的命,令狐冲最后之所以没死,也不是因为老师发了善心,而是命好了一点。所以学习这个东西,其实是很复杂的,什么该学,什么不该学,应当以什么方式去学,学来之后怎么用,都应当详细考虑的,万不可以为所有的“学习”都是值得肯定的,所有的“法治”都必然是应当崇拜的。世界很复杂。
说到这里,如果 贺 教授认为,我所说的法治与您讲的法治完全不同,不在您讲的法治范围内,我们没有办法探讨的话,那么我就说一点儿别的。说说律师制度吧。
有人说,现在律师制度有被妖魔化的倾向,这让我深感冤枉。本人是公务员队伍中的一员,现在公务员的名声怎么样?应当算是比较狼藉吧。但据本人所知,本人与那些狼藉没有一丝一毫关系,本人还知道,有很多公务员与那些狼藉没有一丝一毫的关系,网友们给了公务员这样一个定位,其实只是发现了其中的一部分人的为非,并非全部。即使如此,我们公务员全体还是得到了今天的评价。可是我并没有发现有多少人出来说,“网友妖魔化了公务员队伍”。我同样没有这么说,这并不是我及我们没有想到这么好听的词儿,而是因为我懂得,一,我们的队伍中确实有些令人不耻的家伙,二,在一群羊中如果有少数的狼,那么这些狼最显眼。所谓一狼障目,不见群羊是也。与其指责网友妖魔化公务员队伍,不如先想办法将妖魔清除出去。律师队伍难道比公务员队伍干净?公务员队伍被指责了这么长时间,公务员们都没吭一声,怎么网友一指责李庄这样的坏家伙就成了妖魔化律师队伍、妖魔化律师制度了呢?如果对网友的这种评价成立,那么公务员们岂不是冤之大哉?那像我这样,从未拿过一分不该拿的钱,从未做过一件不该做的事,从未推托过任何一件该做的事的公务员们岂不比窦娥还要冤?当别人指责我们的时候,我们为什么不能先找出自己的毛病与缺点,而是先忙于回击呢?我们为什么不能先恃自己不可攻而是首先选择打压别人让别人不敢批评呢?
律师制度有没有问题呢?这似乎不是一个问题。律师队伍有问题,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表面上看,法官、检察官、公务员队伍中似乎问题更多,但这未必是事实。且不说今天政务公开,前述有关人员的行为都暴露在了阳光下,就算是以前没有推行政务公开的时候,前述人员行为的公开程度也远高于律师。直到今天,也没有出台律师应当公开什么的法律法规,因为律师不仅参与诉讼,对立法影响也非常大,在律师队伍中比较有身份且平时乐于为非或因为非而得到巨大实惠的“律师”不愿意做这方面的考虑。这对他们很不方便。政务需要公开,律师行为需要保密,两种不同条件下出现的结果,不具有可比性。
从理论上讲,一个以金钱为动力的制度,不可能不出现问题。维护法律的正义是律师制度对律师的要求,是最根本的要求。如果不考虑这个要求,律师制度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然而,以金钱为动力,以保密为原则的律师制度设计,使这个制度的目的不可能实现。中国古代的讼棍不可能把维护法律正义作为第一考虑。今天的律师制度只能培养讼棍,压制有正义感的律师,而不会培养真正意义上的律师。请不要说这是从西方学习来的,西方的律师也不过是讼棍。如果填写人事信息登记表的话,姓名应填“律师”,曾用名就是“讼棍”。有的律师可能会说,我不是,这我知道,我要问的是,你过得好吗?你是名律师吗?你不是,为什么?因为你不肯做讼棍!我这里批评的是律师制度,而不是全体律师,请不要对号入座。
西方的法治是建立在财富不平均的基础上的,律师制度亦然。我们借鉴来的律师制度,就是这个东西。这种制度运行的结果是富豪阶层对穷苦阶层的压榨。如果穷苦阶层甘心受压榨,则实现社会和谐:如果反抗,则出现社会动乱。
最后,对于李庄案,我依然坚持原来的观点,不是一个大问题。把李庄案认定为打黑战争的重大胜利,高抬李庄了。把李庄案认定为对人权与秩序的破坏,甚至提升到“国民遭殃”或是“轰轰烈烈的群众绝杀严严谨谨的法治”的高度,是高抬这个案件了。如果由此引起中国民众对法治及律师制度的反思,从而实现对法治与律师制度更加深化、更加正确的认识,那么李庄也应当算是“大功一件”了。但我至少还是认为,这种人,与律师无缘,不应随意将其与律师相提并论。
如果 贺 教授仍然坚持认为李庄可以代表律师界的话,那么很抱歉,我收回文初所表达的敬意。当然您不会在意这些敬意的,您不缺这些,或者您认为来自我这种人的敬意是对您老人家的侮辱,那么算我自作多情了。如是那样,谨致歉意!
我没有冒犯您的意思,仅是就事论事。特此说明。
支农
二0一0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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