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掉阻碍集体经济发展的绊脚石
搬掉阻碍集体经济发展的绊脚石
今天在新浪网上看了一条《中国新闻周刊》关于河南南街村“改制”真相调查的新闻,原来改制是假的,具体情况是:2004年南街村工商变更时,南街村集团登记注册的是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股东。本来股东也可以都是集体股东,但由于工商局的办事人员当时不懂,就要求注册为1个集体股东和其它自然人股东,原本由5家集体股东构成的南街村集团股权结构被变更为:中原工贸40%、王宏斌9%、郭全忠等6人共36%、邓富山等6人共3%。这些自然人股东全是南街村的相关负责人。对此,中国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教授仝志辉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南街村“改制”所暴露的问题,“是传统的集体经济组织与现代企业制度不对接的问题。”
看了这条新闻,我心里很不是滋味,正象仝志辉副教授所说,南街村“改制”所暴露的问题,“是传统的集体经济组织与现代企业制度不对接的问题。”但我表达的意思可能与仝志辉副教授的意思相反:不是传统的集体经济组织有问题,而是所谓的“现代企业制度”有问题。
南街村是中国传统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面旗帜,在中国搞集体经济的有八千多个村,再加上乡镇企业,集体经济曾经占有我国经济的很大比重。而后来的所谓的“现代企业制度”竟然没有和它搞好对接,难道所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闭门造车,这到底是谁的问题不是很清楚吗。
我国的集体经济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南街村和华西村的发展壮大就是很好的例子。但由主流经济学家主导的改革却处处限制集体经济,设置了许多障碍,成为集体经济发展的绊脚石,主要有:
1、 在工商登记上,除了象南街村和华西村这样已有的集体企业外,设立新的集体企业不允许。如果几个人想一起创业,只能采取合伙制,先明确股份,当企业招收新员工时,又要明确股份或者是雇用。而传统的乡镇企业,新员工是企业的主人,共同占有企业财产。这意味成立传统的集体企业,没有法律依据,也设立不了。这在资本主义还好说,我国坚持社会主义,如果创业的人自愿,应该允许设立。但精英们立法时,根本就不考虑。
2、 在民事诉讼上,如果集体企业法人侵犯集体权益,集体员工不能诉讼,只有企业法人可以诉讼,哪有自己告自己的。这说明法律不保护集体财产,精英们说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但集体的财产由集体成员共同占有,每个人都有平等的一份,其实也间接是私有财产,法律却不保护。看来,精英们并不关心私有财产,关心的是把不合法的财产洗白,然后转移到国外。
3、 在企业散伙分配财产时,公然违反法律。乡镇企业改制时,原有企业的财产归所有集体成员所有,这是宪法规定的,但分配财产和权益时,领导多分。按精英的说法,是按贡献分配,这完全是混帐理论,集体财产是集体成员共同所有,领导平时已经领了工资和奖金,再多分财产,完全是违法。如果按贡献理论,私有企业的财产是不是也应该分给员工了。这和刚分田单干时不一样,那时是按人头分集体财产的,精英们天天说要讲法制,看来,都是假的。
可以看出,精英们在改革时,对集体经济是视而不见,是必欲杀之而后快,这就跟美国对中国共产党一样。但我国的集体经济就是在这样的条件下,仍然能发展壮大,这不能不说它有强大的生命力,抛开社会主义不说,集体经济在我国有很大的空间,特别是新劳动法实行后,私有企业的农民工也和集体企业一样有劳动保险,集体企业和私有企业处于公平的竞争环境下,集体企业的员工主人翁优势将显现出来。
看了张宏良教授《复兴社会主义》一文,我非常赞成,除了国有经济外,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应该大力发展,国家应该为集体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要象对待非公经济一样保护它,使集体经济和私有经济公平竞争,共同发展。要搬掉阻碍集体经济发展的绊脚石,修改有关法律,使它适应集体经济的设立、发展和合理解散。我国的集体经济一定能够成长为国民经济的一只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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