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缴多得,少缴少得”应该兼顾历史遗留问题
“多缴多得,少缴少得”应该兼顾历史遗留问题
周 洋
10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继续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作的关于社会保险法草案审议结果的告。草案已经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审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四审稿,按照“多缴多得、少缴少得”原则完善了有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
“多缴多得,少缴少得”,这个规定是完全正确的。但是,下述历史情况,恳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引起重视。
国企单位老职工当初都是由国家统一安排的工作单位,除了组织调动、婚迁互换等原因外,个人不好选择工作单位。在国企改制前的几十年中,是按国家统一工资等级计划拿的低工资。1993年实行养老金统筹制度时,规定养老统筹金是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一些政策性亏损或微利国企,养老统筹金经当地政府批准可按当地最低标准或者打折扣缴纳,因此缴数额是很少的。1993年之前全国尚未进行养老金统筹制度,政策规定国企职工在此以前的工龄按统筹后的标准作为“视同缴纳”处理。所以当实行“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政策后,国企单位老职工势必会成为“少缴少得”的群体。目前,就已经存在同为国企职工,退休越早,养老金越低的问题。例如,我所供职的单位,十年前退休的高级工程师或正处级干部以及普通职工,虽然养老金在近几年已连续调整多次,但还是没有今年刚退休的普通职工的养老金高。二十年左右前退休的老职工,养老金更低。但是,这些退休早的职工,都是对国家建设奉献最多的功臣,如今已年老多病,年龄越大,生活上困难越多,如果卧床,全部养老金都请不起一个护工。
现在已经存在着行政单位、部分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因为有工龄、补贴、阳光化等收入,其养老待遇要比国企同等退休人员的待遇高得多的问题。社会上流传的“国企两个退高工,养老收入不如机关一个退休助工”,“师长团长转业在企业退休,养老收入不如机关一个退休司长(司长系指驾驶员)”,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若实行“多缴多得,少缴少得”,行政单位、部分事业单位都长期未参加养老统筹,军队转复人员也有一段工龄未参加养老统筹,将按什么标准来确定这部分人在未参加养老统筹期间的“视同缴纳”?垄断行业有条件为职工多缴养老统筹金,又该如何对待?
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应当引起重视并妥善予以解决。养老保险政策必须兼顾历史遗留问题,体现公平正义,绝不应当在行政事业单位和国企之间搞“双轨制”而厚此薄彼。否则,必将会引发新的矛盾。
(周工博客访问地址:ZY)
条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