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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还要制造多少雏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三聚氰胺”——“嫖宿幼女罪”已经为那些禽兽不如的权钱强者们开脱了不少的强奸罪行,使不少祖国的花蕾从小就背上了“卖淫女”的最丑恶名声,可是无论老百姓的呼声怎样强烈,这个还将残害祖国花蕾的法条就是顽固而且骄傲地硬挺在社会主义新中国的法典之中!而且通过此次云南富源法官杨某的案例,把祖国花蕾们又再次公然推入了无数潜在的恶狼淫兽肆无忌惮的魔掌。
在云南法官杨某的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了嫖宿幼女和强奸两个罪名,按理说以杨某的被控事实,至少有一个是成立的。可是在一审法院的高超运作之下,他却居然两个都滑掉,被认定为无罪!一审法院的高超之处在于
——尽管杨某有以暴力相威胁的情节,尽管被害人确实遭到了逼迫者的暴力相逼,但杨某因为“陈述不一致”就不构成强奸而只是嫖宿!
——尽管被害人的户籍证明非常清楚的记载着不满14周岁是幼女,可是相关办案部门竟然在没有充分必要的情况下对被害人进行“骨龄鉴定”,并且精确到低限为“14岁”正好迈过幼女线,从而连“嫖宿幼女”也构不成!
法律本身已经荒唐地将幼女规定为卖淫主体,颠覆了“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罪”的最有利于保护祖国花蕾不受色狼残害的伦理底线,可是某些执行法律的人还觉得不过瘾,还要通过具体的操作让这样的仅仅是嫖宿幼女的罪名也在官人们身上成为一纸空文!像这样赤裸裸的官官相护,无异于正式宣告权势者完全可以无所顾忌地任意蹂躏他们所看中的任何祖国花蕾!
六一儿童节快要到来了,云南某法院对杨法官的这个判决堪称“人民司法”送给祖国花蕾们的一件最特别的礼物。它充分地告诉儿童尤其是幼女们
——准备接受有权有势叔叔伯伯爷爷们的玩弄吧,你们很小就取得了卖淫的资格!
请问立法者,你们究竟打算还要将多少祖国花蕾变成卖淫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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