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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公安思想研究

2025-02-16 文摘 评论 阅读

毛泽东公安思想研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黎津平

(发表于《毛泽东思想研究》)

一、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毛泽东同志从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出发,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鲜明地提出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重要武器这一重要思想。打击敌人、保护人民这也是公安机关的根本职能和任务。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民主专政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这是毛泽东同志关于公安机关性质、地位和作用的一些重要思想,也是我国公安工作长期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

早在1920年,毛泽东同志就初步萌发了这一思想。他在致蔡和森的信中写道:“资本家有‘议会’以制定保护资本家并防止无产阶级(反抗)的法律;有‘政府’执行这些法律,以积极地实行其所保护与所禁止;有‘军队’与‘警察’以消极地保障资本家的安乐与禁止无产者的要求。”[1]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认为,统治阶级为了压迫和镇压被统治阶级,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必然要建立起自己的军队、警察和法庭等国家机器,警察从它产生的那一天起,就成为统治阶级压迫和镇压被统治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工具。毛泽东同志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基本观点。1949年6月,毛泽东同志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对这一观点进行了完整的表述,文中指出:“军队、警察、法庭等项国家机器,是阶级压迫阶级的工具。对于敌对的阶级,它是压迫的工具,它是暴力,并不是什么‘仁慈’的东西”。[2)毛泽东同志又进一步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认为一旦无产阶级通过暴力革命推翻资产阶级等剥削阶级的统治,建立了自己的政权以后,必须立即建立起自己的国家机器,用自己的军队、警察和法庭等强有力的暴力工具,镇压资产阶级以及一切反动阶级的反抗。毛泽东同志精辟地指出,革命的专政和反革命的专政,性质是相反的,而前者是从后者学来的,这个学习很要紧,革命的人民如果不学会这一项对待反动阶级的统治方法,他们就不能维持政权,他们的政权就会被内外反动派所推翻,内外反动派就会在中国复辟,革命的人民就会遭殃。所以“我们现在的任务是要强化人民的国家机器,这主要地是指人民的军队、人民的警察和人民的法庭,借以巩固国防和保护人民的利益。”[3]

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也在许多场合对这一思想继续进行阐发。1950年毛泽东同志针对公安工作题词:“保卫工作十分重要,必须尽力加强之。”[4]1957年他在一次讲话中又指出:“公安机关是无产阶级手里的一把刀子,掌握得好,就能打击敌人,保卫人民。”[5] 毛泽东同志认为,人民政权建立后,对敌人实行专政,必须依靠人民警察等国家机器,这是根本的原则。1962年9月在八届十中全会上毛泽东同志再次重申:“专政的主要武器是军队和警察。”[6]

作为毛泽东公安思想重要组成部分,其他中央领导同志就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重要工具问题也提出了一些重要思想。周恩来同志对公安干警说:“军队和(公安)保卫部门是政权的主要的两个支柱,你们是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国家安危你们担负了一半的责任,军队是备而不用的,你们是天天要用的。”[7]新中国第一位公安部长罗瑞卿同志也指出:“我们要担负起保卫国家、保障人民利益的责任,成为政权的一个有力支柱。政权的拳头有二:一为军队,一为公安部门。周总理指示我们说,国家安危系于一半。公安部门完不成任务,政权一样可以丢掉。因此我们要搞得很硬,敌人敢于捣乱破坏,我们就要惩罚他们。如果认为可以马马虎虎,那就是轻敌麻痹,是很危险的,就要犯错误。公安部门的同志尤其不要麻痹,没有很强的公安部门是不行的。”[8]

毛泽东公安思想中关于公安工作性质及重要性的论述,从根本上确立了人民公安工作的性质及其在国家政权中的重要地位,构成了公安工作的基石,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都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

二、必须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

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是我国公安工作的一条根本原则,也是毛泽东公安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毛泽东同志吸取历史上的教训,反对公安工作神秘化、孤立化倾向,反对借口公安工作的特殊性而向党保守秘密的做法,反对公安部门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体制,一再要求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

毛泽东同志认为,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是全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公安工作作为党领导的伟大事业的一个重要方面,理所当然地应当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否则,公安工作就必然失去正确的方向。1950年10月,经毛泽东同志批准同意的中共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批示中第四条明确指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武器,各级党委应加强自己对于他们的领导并适当地充实其干部。后来他在审阅一份公安部起草的文件稿时,发现文件中有几处述及党的领导的文字被一位较负责的同志删去。他阅后立即批示:“凡将党的领导作用删去而改为笼统字眼或改为单纯行政领导的地方,原稿是对的,删改是不对的,均应恢复原稿。(公安)保卫工作必须特别强调党的领导作用,并在实际上受党委直接领导,否则是危险的。”[9]1951年9月在关于镇反运动的批示中,毛泽东同志又强调:“整个镇压反革命的工作必须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之下,一切公安机关和有关镇压反革命的机关的负责同志都必须和过去一样坚决接受党委的领导。”[10]1964年毛泽东同志又重申“人民公安机关必须永远置于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11]并进一步指出公安机关接受党的领导应当是全面的、直接的和无条件的。

作为毛泽东公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罗瑞卿同志进一步丰富了毛泽东公安思想中关于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思想,他认为,我们党在这个问题上是有过教训的。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的时候,曾经不正确地强调了(公安)保卫机关独立系统的垂直领导,这就使各级(公安)保卫机关失去了各级党委的领导和监督,因而犯了错误。从1935年遵义会议以后,党中央纠正了这个错误,把各级公安机关置于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实际领导之下。新中国建立后,在国家系统方面也是实行双重领导,而不实行公安机关的垂直领导。在各级公安机关内部,实行党组集体领导和首长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这就使我们避免了重犯过去的错误。正是在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基础上,公安工作才逐步形成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运行体制,“公安机关的政治工作,其领导关系主要是块块,不是条条。”[12]罗瑞卿同志指出,对于人民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加强党和群众的监督,人民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一个重要工具,是党和国家反对内外敌人的武器,这个武器掌握使用得好,可以打击敌人,保卫自己;掌握使用得不好,就会伤害自己,伤害人民。因此,必须增强党对人民公安机关的领导作用。对于公安部接受党中央领导的问题,罗瑞卿同志也明确指出,公安部既是国家政权的一个部门,又是党的保卫政策的执行者,是党所领导的一个工作机关,即相当于过去党的社会部,公安部要在党中央的领导之下,各级公安部门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罗瑞卿同志总结说,事实证明,哪个地方党委对公安部门领导的好,公安部门接受领导的好,工作就做的好;反之则工作就会遭受极大的损失。罗瑞卿同志在实际公安工作中也自觉接受党中央领导。他直接向党中央呈送了大量的工作计划、简报、综合报告、考察报告等文件,自觉服从党中央领导。

毛泽东所倡导的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今天,要继续坚持和强化。

三、公安工作必须走群众路线

群众路线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提出的,是指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根本路线和根本方法,是中国共产党的三大优良传统作风之一。无论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群众路线始终是我国各项事业胜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公安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危和社会稳定,所以也必须走群众路线,这不但是历史经验的总结,而且也是公安工作自身特殊性的必然要求。

公安工作能否坚持走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成败的关键。公安工作坚持走群众路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我国公安工作中的具体贯彻,坚持走群众路线是做好公安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在公安工作中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正如一贯反对公安工作中的神秘主义和孤立主义所造成的脱离党的领导的错误倾向一样,毛泽东同志也一贯反对这种神秘主义和孤立主义所极易导致的脱离群众的严重后果,他指出一切工作都要走群众路线,公安工作也要走群众路线。公安机关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公安工作都是同人民群众的长远的根本利益相一致的,只有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走群众路线,才能体现我国公安工作的性质,才能保证公安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1951年5月,毛泽东在修改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时批示:“全国各地已经实行的有效的工作路线,是党的群众路线。打破关门主义和神秘主义,坚决地反对草率从事的偏向。凡是按照这个路线去做的,就是完全正确的,凡是没有遵照这个路线去做的,就是错误的。”[13]他并且还指示:“全国各地,必须在此次镇压反革命的伟大斗争中普遍地组织群众的治安保卫委员会。担负协助人民政府肃清反革命,防奸、防谍,保卫国家和公众治安的责任。”[14]这一指示很快得到贯彻执行。全国先后建立健全了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治安保卫委员会,成为公安机关走群众路线的重要途径。

作为毛泽东公安思想重要组成部分,罗瑞卿同志在公安工作坚持走群众路线方面有着重要贡献。罗瑞卿同志指出,我国的公安工作,是在党中央密切领导下进行的,公安工作的路线,是党中央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原理,结合我国国家的情况所创立、发展和完备起来的,它的根本特点就是党委领导和群众路线,党的领导和群众路线是胜利的旗帜。群众路线是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和根本方法,广大群众的政治觉悟和革命警惕性是我们战胜一切敌人的力量中的最可宝贵的力量。公安工作只要存在一天,就一定要贯彻群众路线。

毛泽东同志所一贯要求坚持的群众路线这一极具公安特色的成功经验在新时期得到了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并被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公安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的政策和策略

毛泽东同志认为,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线,公安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策和策略。

第一,强调重证据,不轻信口供,重调查研究,反对刑讯逼供。

毛泽东十分了解,在中国现代,曾经无数次地发生肃反扩大化的错误,搞无情打击,残酷斗争,大搞刑讯逼供,制造了许多冤假错案,曾中生、许继慎、胡底等许多革命同志被错杀误杀,给中国革命事业带来重大危害。所以毛泽东同志十分强调公安工作中必须掌握好政策和策略的问题。

早在1929年著名的古田会议上,毛泽东就对肉刑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肉刑是封建时代的产物,是封建剥削阶级为了维护它的封建剥削所使用的残酷刑罚。到了资本主义时代,凡资产阶级的国家,一般地废止肉刑。而社会主义的苏联,不但红军中老早就没有肉刑,在一般法律上亦通通严禁肉刑的使用,因此,应坚决地废止肉刑,并在红军中开展废止肉刑运动。”[15]1940年在《论政策》一文中,毛泽东又明确提出:“对任何犯人,应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16]建国初期镇反运动中,毛泽东在其亲自审阅的《中共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中再次重申在办案中要“坚持反对逼供信、禁止肉刑,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17]1962年3月在同公安部负责人的一次谈话中,毛泽东引用历史剧《十五贯》为例,说明逼供信的危害和调查研究的重要性。后来公安部根据这一谈话精神,组织各地公安民警观看昆剧《十五贯》,全体公安民警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政策思想教育。

第二,打击犯罪要稳、准、狠。

所谓“稳”,就是稳妥,讲究策略,防止过火,避免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毛泽东同志经常比喻说:“杀头不象割韭菜,韭菜割了可以长起来;人头落地,历史证明是接不起来的,想改正错误也没有办法,因此需要十分慎重。”[18]在延安整风后期,康生搞了一个“抢救失足者运动”,大肆进行逼供信活动,对大量党员干部以及战士甚至学生进行所谓“抢救”,许多人被迫接受抢救,违心承认自己是国民党特务、间谍,从而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毛泽东同志知道以后,及时进行了制止,提出了“一个不杀,大部不抓”的方针,纠正了“抢救失足者运动”的严重错误,并向受到冤枉的同志鞠躬道歉。

所谓“准”,就是要准确无误。不要杀错、不要抓错。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同志就指出,在锄奸过程中“决不可多杀人,决不可牵涉到任何无辜分子。”[19]建国后他又指出:“提高警惕,肃清一切特务分子,防止偏差,不要冤狂一个好人。”[20]毛泽东进一步指出了错捕错杀的严重危害,并要求予以纠正:“惟独草率从事,错捕错杀了人,则影响很坏。务必纠正一切草率从事的偏向。”[21]1951年3月20日,毛泽东同志针对湖南发生逮捕范围扩大、处理方式简单问题做出重要批示:凡各地有这种情况的“应立即加以收缩,进行检讨,并做出结论。”[22]他又指示:“反革命早几天杀迟几天杀关系并不甚大,一定不可捕错杀错.”[23]针对有的公安人员竟然把调皮的小偷和吸毒犯也当作反革命分子杀掉的严重情况,毛泽东同志指示:镇反不能将小偷、吸毒犯、普通国民党党员、普通国民党军官也包括在内,“在农村杀反革命,一般不应超过人口比例千分之一;在城市一般应少于千分之一。”[24]毛泽东同志这些重要公安思想无不体现一个“准”字。

所谓“狠”就是要显示力量和决心。对于那些恶贯满盈、民愤极大的犯罪分子,要坚决镇压,决不姑息。1948年4月,在晋绥干部会议上,毛泽东同志针对抗日根据地存在反动分子破坏土地改革的情况,提出必须坚决打击破坏土改的严重犯罪分子,他指出:“经过人民法庭和民主政府,对于那些积极地并严重地反对人民民主革命和破坏土地改革的反革命分子和恶霸分子,判处死刑,是完全必要和正当的。不如此,就不能建立民主秩序。”[25]

总之,要运用好公安这把刀子,正确的刀法就是毛泽东同志提出的稳、准、狠三字诀。

第三,镇压与宽大相结合。

要想搞好公安工作就必须正确处理好镇压与宽大的关系问题。如果处理不好,镇压过火,就可能伤及无辜百姓;过于宽大,则有可能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只有按照毛泽东同志提出的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策略,才能搞好公安工作。

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同志在谈及锄奸工作时,多次强调要区别首要与胁从、自觉的与被骗的、坚决分子与动摇分子,进行分别处理。“应该坚决镇压那些坚决的汉奸分子和坚决的反共分子,非此不足以保卫抗日的革命势力。对于反动派中的动摇分子和胁从分子,应有宽大的处理。”[26]根据毛泽东同志的指示,各抗日根据地公安机关正确处理了镇压与宽大的关系,加速了抗日战争的胜利。

解放战争时期,为了进一步争取和分化国民党军队,毛泽东同志指出:“本军对于蒋方人员,并不是一概排斥,而是采取分别对待的方针,这就是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27]根据毛泽东同志的指示,整个解放战争时期我们都正确处理了镇压与宽大的关系问题。在每次战役中,对于俘获的国民党军人,除为首者外,大部分人或发给路条回家,或自愿留下来加入人民解放军,既壮大了革命力量,又分化瓦解了国民党力量,推动了解放战争的进程。

建国后,毛泽东同志再次强调:必须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即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不可偏废。

毛泽东同志关于镇压与宽大相结合这一策略的正确公安思想可以概括为: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历史从宽,现行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这一重要思想至今仍然是公安工作取得成功的一个法宝。

第四,严肃与谨慎相结合。

1945年毛泽东同志在党的七大上作的《论联合政府》政治报告中,首先提出了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策略:“关于对待暗藏的民族破坏分子的问题,必须提起大家的注意,因为公开的敌人,公开的民族破坏分子,容易识别,也容易处置;暗藏的敌人,暗藏的民族破坏分子,就不容易识别,也就不容易处置。因此对于这后一种人必须采取严肃态度,而在处理时又要采取谨慎态度。”[28]为了防止谨慎不足,严肃有余的倾向,毛泽东特别规定:可捕可不捕的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错误;可杀可不杀的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

出于对镇反斗争规律的深刻理解,罗瑞卿同志对这一方针策略作了富有公安特色的解释:“所谓严肃,就是只要还有反革命存在,我们就必须坚决进行斗争,不把反革命彻底肃清,决不罢手;所谓谨慎,就是在肃反斗争中必须仔细分清是非轻重,反对草率行事,在打击反革命分子的同时,要坚决保护好人。”[29]

不论是过去锄奸和肃反斗争时,还是现在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严肃与谨慎相结合,始终是公安工作应该遵循的方针。

五、对罪犯要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

毛泽东公安思想中还包括对犯罪分子要实行革命人道主义的重要内容。

对罪犯实行革命人道主义,是毛泽东同志改造罪犯理论的重要内容。毛泽东同志早在1934年就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对于已经逮捕的犯人,都要禁止一切不人道的待遇。毛泽东同志认为:对于反动阶级实行专政,不是说把反动阶级分子统统消灭掉,而是要用适当的方法改造他们,使他们成为新人。1960年毛泽东同志在接见外国友人的时候指出:“我们的监狱不是过去的监狱,我们的监狱其实是学校,也是工厂或者是农场。”[30]毛泽东同志经常指出:要把罪犯当人看,要尊重他们的人格,对罪犯实行区别对等,对罪犯进行政治文化和技术教育,要改善罪犯学习的条件,应该给所有罪犯发书报让他们学习,通过改造使他们成为对社会发展有用的人。

作为毛泽东公安思想重要组成部分,老一代无产阶级革命家在对犯罪分子实行人道主义方面都有过重要贡献。

刘少奇同志指出:“除极少数的罪犯由于罪大恶极,造成人民的公愤,不能不处死刑以外,对于其余一切罪犯都应当不处死刑,并且应当在他们服徒刑的期间给以完全人道主义的待遇。”[31]

周恩来同志也很关心对犯罪分子甚至战犯的改造工作。1951年1月9日,当他从罗瑞卿报告中得知,日本战犯原日本侵略军63师团中将师团长岸川健一患扁桃腺炎,拟采用手术治疗时,周恩来同志立即批示:“望告各地,对在押之战犯应经常注意其健康。”[32]

作为公安部长的罗瑞卿同志,对毛泽东改造罪犯思想也同样做出了重要贡献。1956年罗瑞卿同志在二届全国政协第19次会议上指出:我们一般主张少杀,即只杀极少数罪恶十分严重非杀不可的分子,主要是进行现行破坏的分子;把有些本来可以处死,但由于情况起了变化也可以从宽处理的反革命分子,判长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关押起来,积极地改造他们,使他们既不能在社会上继续作恶,又能经过强迫劳动和政治教育进行思想改造,转变成为好人;对于战争罪犯来说,他们虽然有重大罪恶,但已经关押了多年,同时由于国际国内局势已经有了很大变化,可以考虑一个不杀,把他们留下来继续进行改造。罗瑞卿同志还特别关心少年罪犯的改造工作。1956年8月26日,罗瑞卿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草案)》的说明中特别指出:“少年罪犯是更容易通过教育的方法改造成为好人的,而且就少年罪犯的体力说,也不宜于从事较多较重的体力劳动。”[33]

对罪犯实行人道主义已成为改造罪犯工作重要原则,是毛泽东公安思想重要组成部分。

毛泽东公安思想博大精深,其不仅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有关学说,而且是做好目前的公安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所以要深入加以研究。



参考文献:

[1] [3]毛泽东书信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5.

[2] [4] [25)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476,1476,1307.

[30][5]冷铨清.毛泽东刑事法律思想初探(M).北京:红旗出版社,1996.33.

[6]中共中央八届十中全会决议(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16.

[7][8][12] [20] [28]罗瑞卿论人民公安工作(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4.6,3,330,306,305.

[9]王瑶.罗瑞卿传(M).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264.

[10] [13] [14] [18] [21] [23] [27]毛泽东选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45,39,41,282,43,43,20.

[11]徐锦栋.关于赫鲁晓夫的假共产主义及其在世界历史的教训(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2.6.

[15]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08-109.

[16] [19] [26] [28]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767,767,767,1092.

[17]中国人民公安史稿(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2.260.

[22] [24]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2卷(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7.199,267.

[30]毛泽东公安工作理论(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3.120.

[31]刘少奇选集: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254.

[32] [33]徐黎.罗瑞卿公安思想研究(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294,293.(黎津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师,全国公安系统优秀教师,北京市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清华大学访问学者,首任公安局长政委培训特邀教授,专业技术三级警监。此文由本人撰写,发表于《毛泽东思想研究》。《毛泽东思想研究》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CSSCI来源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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