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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药案的8个节点

2025-02-25 深度解析 评论 阅读
  

  药家鑫已经成为过去,但对药案的讨论还在持续。由于事实过程清楚,犯罪动机简单,所以这个案子不怕绕。在药案中,对抗“喜欢绕、善于绕”的最佳办法就是简明扼要,有本事过了这几关你再继续绕下去,否则免谈。
  1、免死问题 捅下第一刀后药家鑫就死定了,其余的7刀,只因为他没有另外7条命供最高法再打7个叉叉,故而将8刀“并案处理”,合为3针。二审宣判前我说过,如果药家鑫能咸鱼翻身,我找块豆腐撞死自己——如果法律必死,我想先它而去。药家鑫终于死了,法律幸免于难,我也幸运地逃过了一劫。
  其实药家鑫不死法律也未必会死,但起码法律会“休克”,再经全力抢救后成为“植物人”,这是法律不能承受之重。和“药不死则法律死”一样,即便免去了药家鑫的死刑我也不会真死,也就是网友调侃的,“你们放心吧,老夏死不了,豆腐是撞不死人的”,但我相信众多国民会像我一样,人没死心死了。万幸的是,那种糟糕的局面没有出现。
  2、自首问题 这个问题分两部分。a,案发的10月20日当晚,警方已经发现了药家鑫的犯罪事实,22日彻底锁定该嫌疑人,但在审讯时,药家鑫起初没有供述自己撞伤人持刀杀人的犯罪事实,直到23日,当其父母再次带他到专案组,在一番交锋后才交待了犯罪事实。由此可见,药家鑫已经被专案组锁定,以他那种豆芽菜的身子骨,就是想亡命天涯都没有可能,故虽有“自首”情节,多“自”是谈不上的。
  b、如果在某些废除了死刑的国家,药家鑫的“自首”或许能将刑期从500年减为400年,但中国现行法律不可能“判处药家鑫有期徒刑400年”,所以只能判其死刑。在中国,药案属于《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一款第一种规定的例外情形,即“虽有自首情节,仍应依法严惩”。
  3、激情杀人 指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将他人杀死。认为被害人张妙“可能记住车牌号”以及“乡下人难缠”肯定不属于被害人对药家鑫的刺激与挑逗,故“激情杀人”不适用于药家鑫。
  这个判断是因为前提不存在,所以不会因为多捅了7刀而改变,否则的话,以后必然会出现10刀20刀,从而坐实“激情杀人”以逃避应有的法律制裁,这是社会不能承受之重。
  4、教育体制 中国就有一批人喜欢将“体制”当做万能公式,啥事都往“体制”上套,非但过于简单,也于事无补。西安音乐学院数以万计的学生中只出了1个药家鑫,像药家鑫那样撞倒人后再补上8刀的大学生,全中国只有药家鑫一个。
  莫非是父母的教育方式所致?这个也许有,但不能全往这里面推,起码药家鑫的父亲还知道不送他到专案组是包庇罪犯,可见药父没那么不堪。有个在我院做小工的,一个老实得不能再老实的乡下人,我知道他儿子马上要高考,便问他“你儿子是考文科还是理科?”,他回答说“不知道,我从不管他读书的事”,他儿子后来考上了名校。教育体制和家庭教育的缺陷不是框,它装不下所有的罪与罚。
  5、辩护律师 “激情杀人”的辩护词一出来就被网民痛扁,这个可以有,就是不能骂该辩护律师是“王八蛋”。辩护律师简单地说就是“拿人钱财 替人消灾”,只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怎么做、说什么,不应该受到谩骂。
  记住,律师的辩护词还有个法庭认可与否的问题,一审后面还有二审,如果涉及死刑,二审后面还有最高法院。
  6、专家学者 药案中,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说:“由于平时情绪不好时会用手指砸钢琴键盘来发泄,药家鑫连扎受害人8刀,是他的一个习惯性机械动作”。由于此言过于荒腔走板,被舆论炮轰是正常的,开炮的有网民,有学者。
  我有个小小的建议,希望能被相关人采纳:如果你是该专业的权威,权威程度有可能对法官的判断造成压力,请你务必谨言慎行,如说出的话经不起专业推敲,最好暂停;辩护律师本人在辩护期间不要借助于网络煽情的帮助,结案前,你应该踏踏实实从专业角度为当事人辩护,不要将专业和舆论混为一谈,更不要将舆论代替专业。
  7、器官移植 药家鑫执行死刑后家人见不到尸首,有人猜测说死囚器官被移植。药家鑫已经确定是被“药死的”,他的器官不可能用于移植,所谓的“死囚器官被移植”纯粹是无稽之谈。
  8、平时表现 药家鑫之前没有犯罪劣迹被某些人作为免死的理由,这个理由是不成立的。平时表现对一般过错的处理是会有帮助的,对恶性杀人案,从案件本身入手即可,家庭背景和个人背景,理论上应直接无视。
  关于药案,我对自家孩子说了下面一段话:
  法律假设公民是懂法的,如果不懂那是你的错;法律假定公民是无罪的,尽管在宣判之前其犯罪事实已经非常清楚;法律条文从正式执行开始到废除之前,应该是冷酷无情的;“激情杀人说”被法庭拒绝了,绝大多数网民随后纷纷表示支持,药家鑫父子均不认为执行死刑冤枉,够了。

标签:法律   杀人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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