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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警方行拘纪念毛泽东的李忠等群众的法律辨析
尽管没找到太原警方对李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书》,但从见诸网上的文章可以看出太原警方是以“组织非法集会”为由行拘李忠等人的,其法律依据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显然,太原市公安局“理直气壮”的逻辑是:凡是集会必须申请,未经警方许可的集会均为非法集会,李忠作为此次活动的负责人没有提出申请,更为获得许可,因此属于组织非法集会,行政拘留合法。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条也规定:“……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群众用集会等方式纪念毛泽东逝世的活动已经35年了,应该早已成了一种民间习俗吧?前几天去韶山还亲眼看到毛泽东广场上成群结队的群众集会纪念活动,许多都是组团而来,高唱红色歌曲,高呼“毛主席万岁”口号,网上道的各地群众集会纪念活动也不少,想必没有一个经过申请、许可,难不成都成了“非法集会”?
所以,太原警方在毛泽东思想还是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天下还是共产党的天下的今天,竟创造性地适用法律拘留组织纪念毛泽东活动的李忠等群众,不仅政治上荒唐至极,而且法律上严重违法,惟其大胆令人“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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