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松打虎与药家鑫杀人
武松打虎基本上只是个故事或者传说,药家新杀人却是现实中刚刚发生不久的事情,按说两者应该没有多少关系,但让我国一个著名的顶级犯罪心理学家一分析一结论,两者却有了那么一点点联系了。
武松主观上其实并没有打虎的故意,不过是胆大,又喝多了酒被酒店老板话语一激来劲了,非要单身夜间入山赶路,结果遇到了老虎。
其实武松是仓促地被动地迎战的,打虎的过程也并非尽善尽美,先是慌忙一哨棒打过去,不巧却打在树枝上把个哨棒打断了落的个赤手空拳面对老虎,当老虎再扑过来却被武松揪住了顶花皮把个虎脑袋按在地上一顿老拳砸了下去,书载有三五十拳之多。
为何连砸三五十拳?书上没有说,不过基本上读书人都能想象到,如此不停地砸主要原因和目的只能是一个-----唯恐老虎不死,老虎如果不死反扑过来武松可能麻烦就大了,能不能再有机会抓住其顶花皮按在地上打、难说。
就书论书,书载的武松打虎基本上也就是这么个情况,为民除害的动机没有,甚至见义勇为也说不上,也就是被迫迎战、自卫而已。不过勇气可佳,膂力也是有的。并不特别英勇,打虎的过程甚至可以用慌乱来形容,算不上很精彩。
但是武松毕竟把老虎打死了,而我们也需要英雄。于是仵作对老虎验尸的时候就作了手脚,由于武松那数十拳多数都砸在老虎身上的同一个地方,虎尸上伤痕点不多,于是仵作称老虎被武松三两拳给打死了,哨棒的事也不提了。
于是,量变导致了质变。数十拳乱打透着些许恐惧,三两拳就成了胸有成竹地,有把握地十足壮举了,于是一个完美地英雄被塑造出来了。
其实武松不光是打虎,武松也杀人,并且是十足地故意杀人(尽管那个人该杀)。
武松去找西门庆就是要杀他为武松的哥哥武大郎仇的,这一点地球人都知道。
武松杀西门庆的时候西门庆有挣扎有反抗(废话,杀个鸡它还弹腾两下呢)不过结果西门庆还是被武松杀了。
杀人偿命这一点地球人也都知道,不过杀人的情况也很多,有时候也未必一定偿命。
那时候没有法学家,没有顶级犯罪心理学家,但是那时候县城里有刑名老夫子、有刀笔吏。
刀笔吏是不得了的,能让人死也能让人活。刀笔吏收没收武松的钱不好说,应该是没有,应为武松好像没有多少钱,但是刑名老夫子和武松都是体制内的人,武松在县里当着都头嘛,惺惺相惜这点感情因素还是有的,也是一种挡不住的诱惑。
于是刑名老夫子就动了脑筋了,(何况上面也有意思想放武松一马),谋杀、那是不可以的、仇杀那也不是可以的。
终于给想到一个词汇,“斗杀”,(西门庆不是也有还手嘛),斗杀、嘿嘿,这就不同了,两个人打斗,谁杀死谁都正常。
于是武松的死罪就这么给免了,流放充军而已。
时代不同了,现在我们没有刑名老夫子没有刀笔吏了,不过我们现在有法学家,有犯罪心理学家,并且是顶级的,国家级的,博导级的。
不过手法依然老套,那就是迂回包抄,偷换概念,混淆事实,误导民众。
毛主席他老人家曰过:“立场的问题是个根本的问题,立场错了,知识越多越反动”,这句话在某些时候的确是对的,是真理。
且看我们的顶级犯罪学家在药案中是如何论证的。
说:“药对被害人连捅八刀是弹奏钢琴的习惯动作”。说:“八刀之中有两刀是被害人反抗抵挡扎在被害人胳膊上的(一说是贯穿伤),是刀施压与胳膊还是胳膊迎击刀难以断定,因此只能认证为六刀”。
我不会弹钢琴,只会拉小提琴,但是我见过别人弹钢琴,并且见过不少,我女儿就弹钢琴我家里就有钢琴。
什么是弹钢琴的习惯动作?
两手十指分开,有节奏地按压琴键,这和手握利刃捅人有什么共同之处?姿势和手法完全不同嘛。
如果,比如,我老腰疼痛的时候,我女儿十指分开以某种节奏地给我作按摩,我承认这可能和弹钢琴的习惯动作有点关联,但拿刀杀人,好像和弹奏钢琴无论如何也关联不上,药家新不是给被他撞伤的受害人作按摩作抢救,而是在拿刀捅她。
再说弹钢琴的场景,你激情也罢,郁闷也罢、兴奋也罢、欢快也罢,如果有人在你出于上述任何意境的时候,有人用阻挡你,有人哭求你住手,你的所谓的“弹奏的习惯动作”还进行的下去吗?至少我没有见过。
但药家新依然如李玫瑾所说“习惯下去了”,鲜血的喷射、血腥气味的刺激、被害人的苦苦哀求,拼命的挣扎,这一切都没能打断药的“弹奏钢琴的习惯动作”,这可能吗?这是你一个顶级犯罪心理学家所研究出来的真实的结论吗?
我不认为也没有证据说李玫瑾是收了药家的钱为其开脱,我也认为李有权力作她的犯罪心理学研究并得出她的结论。
但我觉得李没有权力别有用心的,妄顾事实地侈谈她的所谓研究结论。
药对被害人连捅八刀,期间被害人频频哀求,不断挣扎(这些庭审时药都是承认的),甚至有两刀的刺入点是在被害人的后背上(应系追杀),这和弹奏钢琴的习惯动作没有任何关联,也不可能有关联。
药的目的从始至终都很简单也很明确,就是要灭口。连捅数刀就是唯恐被害人不死(必须承认,药不是职业杀手,他没有把握一刀将受害人毙命,这和武松没有把握三两拳就一定把老虎打死是一个情形)。
而李玫瑾的论证,无论其用意如何但客观上起到了替犯罪嫌疑人开脱的作用,并且是妄顾事实的不科学地论证。
其要害就是:“药的八刀只是习惯动作”潜台词就是其实八刀和一刀本质上并没有区别。
这就让事实从蓄意杀人灭口朝向误杀、向伤害致死的方向模糊,至少是让药杀人的事实从刑法中手段“特别残忍”(属从重情节)朝着并非残忍,习惯动作而已的方向模糊。
一般而言,我并不特别赞成死刑,但法律是严肃的。
如果法律规定有死刑,那就必须按法律办,不赞成死刑也好,出于宽泛地母爱(李玫瑾语)也好,你可以致力于修改刑法废除死刑,但不可以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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