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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赵东民案”相关责任人涉嫌“伪证罪、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

2025-02-25 深度解析 评论 阅读
  

  : 忆通律师顾问网 :海涛 时间: 2010-10-12  点击:  

  

  原文地址:

  

  “赵东民案” 相关责任人涉嫌“伪证罪、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    

  一、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劲松律师认为:    

  

  “赵东民案” 相关责任人已涉嫌“伪证罪、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    

  二、 2010年10月12日下午 ,    

  

  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劲松律师用特快专递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西安市公安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致送专函,要求相关司法机关:    

  1、履行法定职权    

  

  依法立案查处    

  

  (或及时依法移送主管机关立案查处)    

  

  陕西省总工会副主席张仲茜、陕西省总工会办公室主任梁小民、陕西省总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冯勇等人“就赵东民案向司法机关提交不实证人证言”    

  

  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    

  

  这一涉嫌“伪证罪”行径    

  2、履行法定职权    

  

  依法立案查处    

  

  (或及时依法移送主管机关立案查处)    

  

  赵东民案相关责任人“超期羁押非法拘禁赵东民”    

  

  这一涉嫌“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行径。    

  

  

  三、李劲松律师致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任高潮检察长的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号是:EECS。    

  

  

  四、李劲松律师致送西安市公安局杜航伟局长的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号是:EECS。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李劲松要求司法机关“履行法定职权立案查处或及时依法移送主管机关立案查处”相关责任人“超期羁押非法拘禁赵东民”这一涉嫌“非法拘禁、滥用职权”罪行    

  之    

  《案检举控告举函》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李劲松,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我的居民身份证号是 。    

  

  我的通信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室,邮编。    

  

  我的联系电话:010-、.。电邮:[email protected]。    

  首先,    

  

  我借此向党政机关内“深爱着自己顶天立地的良心,深爱着与自己亲密相连天生唯一不可改变的家人,深爱着与自己紧密相连天生唯一不可改变的祖国,深爱着与自己紧密相连天生唯一不可改变的民族,深爱着与自己紧密相连天生唯一不可改变的同胞,眼眶还会为自已的祖国自已的民族自已的同胞发热,心中的正义感及社会责任感还会不时心底涌出,抱着正直善意和谐的愿望,正在理性建设性地关注中华民族、关注中国社会、关注中国百姓、关注社会的公平正义、关注国家的民主法治,并在各尽己力顺手尽责维护和推动中国社会稳定发展进步”的所有朋友,    

  

  诚致敬意和谢意!    

  

  

  一、这两天,我因故偶然获知下列事宜:    

  1、  2010年9月25日  上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共产主义思想信仰者赵东民(陕西毛泽东思想学习小组临时负责人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研讨组政治和法律总顾问)被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    

  

  但是,有几位工人专程从外地赶至大踏步进入法庭大门欲旁听此次公开审理时,被当地司法机关相关工作人员拦住了。当地司法机关相关工作人员质问;“谁通知你们来的?有旁听证吗?今天法院不办公。你们来干嘛?这儿不许停留。走开!”。几位工人告诉他们“我们是外地特意赶来旁听赵东民一案开庭的,旁听证是否能帮我们补办?”。当地司法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冷冷的说“这是政府的事!与你们无关。离开!不是不让你们进去,是里面已经坐满了,没有位置。进去也没有用”。几位工人们说“我们不要位置,就让我们站在外边,我们能听到里面的情况就好,我们是小小的工人,我们知道今天的严肃性,我们不说话,只是远远的站着能听到就行,开庭没有我们这些被告方的听众,怎么叫公开、开庭审理呢?放我们进去吧?”。当地司法机关相关工作人员严厉地说“不是说过了吗!里边没有位置了!离开!”。    

  

  2010年9月25日  上午11时,赵东民的家属走出了西安市新城人民法院,这几位工人才得知,当地司法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在信口雌黄!    

  

  事实是;赵东民的父亲当时就数了数,法庭里面的席位里,除了他和大儿子两个人外,全被当地官员安排选定的二十一人霸占了。    

  2、赵东民是一个真正的共产主义思想信仰者,他在中央党校法律本科(函授)以优秀学员的称号毕业后从事法律工作,2003年获得西安市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颁发的先进人民调解员荣誉。从思想到行为,他都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维护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反对贪官污吏,光明磊落,以大局为重,遵纪守法,不谋私利,赢得当地群众的高度赞誉。他对于贪官污吏及无良资本家利益共同体掠夺公共财产痛心疾首;对于公民权利,尤其是工人阶级当家做主的权利被剥夺,对于下岗失业工人的处境,表示了深切同情。他积极主动地义务为他们依法维权。“赵东民维权中被一些工人当作救星一样看待,有些工人直言找到了真正的共产党员”。他作为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群众)研讨组临时法律顾问,他在《筹备陕西企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倡议书》中提出维权要坚持的三大原则。    

  

  第一个原则就是“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贪官污吏”。    

  

  他指出要清醒的认识到:以贪官污吏为代表的党内官僚资产阶级粗暴践踏《宪法》规定工农当家做主的原则和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疯狂盗挖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是造成我们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基本权利无法保障的直接原因。所以工农的维权就是反腐,反腐就是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    

  

  作为法律工的赵东民,他深刻懂得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公民权利的极端重要性,他特别注重并一再表示,要捍卫《宪法》的原则。    

  

  他非常明确并要求大家,维权行为要合宪性和合法性。    

  

  他总是告诫大家,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为,一再要求大家要“依法”维权。    

  

  他在 2008年11月21日 《筹备陕西企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倡议书》中提出维权的三大原则之二就是“捍卫《宪法》原则,确保劳动者的生存和平等权”并明确写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范围内,积极参加和引导工农群众的依法维权组织”。    

  

  赵东民一再要求工人群众按照宪法和工会章程以及全国总工会主席的讲话精神办事,要求改善现行基层工会组织,真正发挥工会的职能,监督工会的工作,使工会真正发挥维护职工合法权利的作用。    

  

  在维权过程中赵东民“一再告诫维权工友们不堵门、不堵路,指引大家有困难找工会”。    

  

  他在 2008年11月21日 《筹备陕西企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倡议书》中强调:“以达成共识的毛泽东思想原则做指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范围内,积极参加和引导工农群众的依法维权组织”。    

  

  2009年4月19日   赵东民指出“工农的维权斗争不是上访,不是堵门堵路、更不是冲击国家机关甚至打砸抢,而首先是广泛紧密地团结起来”!    

  

  2009年6月13日  他写道“研讨会最后形成初步共识:即抵制和反对容易引发社会混乱,给国内外敌对势力颠覆国家政权的企图创造客观条件的堵门、堵路、冲击党政机关甚至打砸抢等错误的维权形式;而要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党的十七大精神进行有理有据有节有效的维权斗争”。    

  

  然而, 2009年8月19日下午 赵东民被被西安市新城公安分局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刑事拘留。    

  3、赵东民  2009年8月19日  被刑拘,  2009年9月23日  批捕,  2009年12月11日  被新城检察院退国保补侦,  2010年2月11日  被新城检察院起诉,  5月11日  撤诉,  6月29日  又被公诉,  9月25日  第一次开庭审理。    

  4、旁听了开庭的赵东民父亲庭审后介绍: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罪名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该起诉书( 西新检刑诉[2009]340号)诉称,“罪行”有两条“ 2009年6月15日 、  6月25日 前 某天,被告人赵东民分别召集张兴财、刘高智、李三合等上访人员开会、策划、组织,1、上访人员在办公场所吵闹喧哗,直至下午4时才逐渐离去。2、 6月25日 上访人员随意进出省总工会机关多部门办公室,吵闹喧哗喊口号,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围攻等等,直到下午4时才逐渐离去”、“赵东民的上述行为致使陕西省总工会多部门人员进行接访,其正常工作无法开展,严重干扰了省总工会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导致该机关工作陷入瘫痪分别长达7小时左右”。公诉人指控此事是赵东民策划并造成了严重后果。之后公诉人宣读了陕西省总工会副主席张仲茜、陕西省总工会办公室主任梁小民、陕西省总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冯勇、陕西省总工会民管部某某、后勤部某某某等证言,这些证言均要证明“两次群访”造成了严重后果。    

  

  但相关事实真相却是:    

  

  在 2009年6月15日 ,陕西十余家企业离退休工人代表以及在企业破产改制中存在违规,使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工人代表一百六十余人,集体向陕西省总工会递交了由赵东民帮助起草的《陕西离退休工人致陕西省总工会的公开信》,受到了工会办公室主任梁小民在内的五位工会工作人员在二楼会议室有秩序的接待。    

  

  期间,工会作为工人之家,还给老同志们提供了便餐盒饭,老职工们感到了工会作为群众组织职工之家的温暖。    

  

  下午,职工收到省总工会收到的公开信。出具的带有工会公章的便签收条一张:“十日之内,通协调情况”。    

  

  15:30时到16时之间,总工会副主席张仲茜到会议室还与工人促膝长谈。    

  

  事后,全总的老干部还公开发文章指出。赵东民的作法不仅不违法,而且还输通了工人和工会组织的渠道,密切了工人和工会组织及工人阶级和党的联系。    

  

  但是过后,工会的某些领导却在编造谎言,诬陷赵东民“煸动、策划”工人和“社会闲散人员”冲击他们的党政机关、组织,造成工作瘫痪。    

  

  而曾经参加递交公开信的工人群众说,其中根本没有闲散人员,都是职工;    

  

  也没有造成所谓的瘫痪,工会只有5个人分别在会议室登台发言接待。    

  

  负责接待的总人数不及总工会60多名的十分之一,何来瘫痪一说???      

  

  6月25日   工人群众按照收条上约定的时间“十日内通协调情况”再次来到工会,并且秩序井然。    

  

  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副主任在二楼会议室登台,公开说:“再欢迎各位大叔、大妈……来到省总工会…….我们表示欢迎!”台下掌声四起。    

  

  午间,工会仍然为离退休职工准备了午餐,大家还将吃过饭的饭盒、水瓶杂物一并捡走,清理干净。    

  

  下午,因为一些问题工会和工人发生了一些意见分歧和争执,赵东民及时制止劝阻,声明自己作为一个“市先进人民调解员”和曾经的法律工有资格在这里讲几句话,经过省总工会工作人员允许后登台,说:“这样解决不了问题,大家应该选出代表,每个企业有没有一个人站出来 ?”大家同意,并形成了代表名单。之后大家有序地离去。      

  此后,新城国保大队在 8月19日 秘密诱捕了赵东民,并秘密关押400多天,    

  

  期间,东民的妻子因东民被冤,精神抑郁,长期睡眠不足,致重病在身膝下又有两岁的孩子,上有我们行动不便的老人,向新城司法提出书面保释,未见回音;过后,东民之妻再次病重,我们家属书面请求保释东民回家,再遭遇拒绝;    

  

  东民妻子病危之时,我们家属紧急书面并当面交涉提出要求东民到医院见见妻子,仍遭断然拒绝;    

  

  一天过后,东民妻子暴病含冤辞世,我们家属再次当面交涉、书面提出要东民回家见妻子最后一面,仍然遭拒。    

  5、 今年8月份已不幸悲愤离世的赵东民妻子邓永霞,在离世前一年的2009年8月25,曾回顾述说过赵东民两个小故事:    

  A、那一年我们结婚不久(95年前),做贩卖蔬菜的生意。我到市场先批发菜,等东民骑三轮拉菜。左等不来右等不来,最后自己去找。    

  

  原来东民骑着三轮车,后面的一个女的也骑着三轮车结果被更后面一个骑摩托的男子撞了。东民大声质问:你是怎么骑车的都把人撞了。结果被骑摩托的扇了两个嘴巴。东民又说理道:你把人撞了,你还有理了。结果又被踹了两脚。事后,那个骑摩托的问,被撞骑三轮的女的,东民和她是什么关系?那个女的说:“不认识。”    

  

  最后得知骑摩托的是同一个市场卖活络的儿子,东民得到了对方认错道歉。    

  B、东民在一个朋友王学开的饭馆打工,早上六点开始,一般干到十一二点,有时朋友不在,他就把凳子凑在一起睡到店里义务看门,干了一年。当他不干的的时候,朋友拖欠他两个月的工资不给。    

  

  东民批发蜜汁豆腐,到各个餐厅,朋友王学认为抢了自己的生意对他进行威胁,扬言要打断他的一条腿。东民认为你是蓝田的,我是阎良的,你凭什么不让我阎良人在阎良混!偏要继续送货。    

  

  一天早上六点多,东民送货的时候,被王学打了还抢去东民1600元买的专门为了送货联系的汉字传呼机。    

  

  东民找到老街道派出所反映问题,要求追回传呼机,制裁打人的人。结果,派出所被王学请吃一顿后就根本不作为。东民夫妇跑派出所七八次,仍然没有结果。东民咽不下这口气。把西瓜刀磨快,妻子发现害怕出事,就把刀藏了起来。东民掐住妻子的脖子要刀子。妻子只好告诉他,刀子在冰箱下面。    

  

  东民怀揣刀子到王学的餐厅讨要传呼机。王学说:“我还没有卸你的腿呢,你还敢来要传呼机”说着,  1.80米  的他拿着凳子就砸过来。东民闪身躲过,抽出刀子一刀砍到王学的手腕背部。王学的后续部队一下傻了眼。    

  

  东民若无其事的走到街道中央,散发复印好砍人缘由的传单,自己案。给群众解释道:王学把我打了传呼机抢去派出所没有人管,现在我看看我把他打了有没有人管?    

  

  之后赵东民被拘留。出来以后赵东民努力学习法律,函授党校的课程获得优秀学员的评语。    

  6、赵东民于  2010年3月2日  晚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东一院七室牢房中所写的《狱中自白》:    

  入狱七个月,横跨09年国庆,10年两会。不知何种原因,不杀也不放,不诉也不判。我不得开始不天天反复思考,我到底为什么会有今天?   

     

  《中国共产党章程》,申明党员干部为人民服务的义务,《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工农当家做主的权利:改革政策的目的是为了党章的宗旨和宪法的原则能更好的实现。    

  

  我坚信,这些都是真的,因为这是千百万革命前辈,用鲜血和生命与历史所作出的无悔的交换。    

  

  所以我以工农的名义,起草了《筹建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申请书》,和工人代表一起,提交了这个改革职工代表大会的方案。希望以此密切党群关系,巩固工农联盟,维护工农的生存,平等尤其是在国家中当家做主之权。    

  

  然而我错了,错误之严重堪比一个十恶不赦的杀人碎尸犯。这是新城国保人员用手铐和苦役冷酷的告诉我的答案。    

  

  原来在他们的眼里,工农不过是一群乌合之众的奴隶,只有掌握党政大权的官僚才配当他们的主人,而不管这些官僚是否忠于党章和宪法的真正的共产党员。    

  

  新城国保,用心良苦遮遮掩掩的向我暗示:认错就能够重获自由,周围几乎所有的人都劝我低头。    

  

  我多么渴望自由,天天想着妻子儿女,夜夜挂念白发亲娘,谁不向往外面世界的精彩,谁不迷恋大自然的无限风光?我恨不能冲破牢门,飞跃高墙马上回到亲人身旁。    

  

  可是我却无法做到,因为,我在坚守着一个最伟大的红色信仰。    

  

  新城国保和他们的指使者,一直都在想弄清我的真实目的。    

  

  我想,我应该公开简明的给他们明确的回答,因为共产党人从不将自已的真实意图隐瞒。    

  

  我就是想做一根燃烧的火柴,希望能燃烧自己牺牲自己,来把燎原的烈火点燃,照亮这个世界每一个阴暗的角落,让人间的一切腐朽,在烈火中化为云烟!    

  

  这就是我--一名真正的共产党人的自白,为坚持共产主义真理时刻准备献身的誓言!    

  陕西毛泽东思想学习小组临时负责人    

  

  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群众)研讨组政治和法律总顾问    

  

  赵东民    

  

  2010年3月2日  晚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东一院七室牢房中    

  

  

  7、于此,我联想起了一个新闻故事:    

  

  张冲波原系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中药材开发总公司的生产科科长,工作之余喜爱写作,并经常写一些批评稿,揭露当地政府存在的问题。    

  

   1998年,因与暗中采访道卢氏县形象工程事件的《南京周末》记者胡震杰接触频繁,原卢氏县县委书记杜保乾对张冲波怀恨在心。    

  

  1999年8月6日  中午,张冲波突然被刑事拘留。一个干警向他透露说,“你本身没什么大问题,是你得罪县领导了,准备逮捕你,那边正开会研究呢。”    

  

  三天后,即 8月9日 ,张冲波因“涉嫌挪用特定款物”被逮捕。   

     

  1999年11月2日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次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对张冲波提起公诉,同年12月21日又提出撤诉,之后又于2000年元月24日提起公诉。    

  

  2000年2月25日  ,卢氏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00年3月14日  ,卢氏县法院审判委员会成员一致通过了无罪判决。    

  

  院长杨金良向杜保乾汇时,杜保乾训斥:“你们都是一群笨蛋,弄了七八个月,弄个无罪?给我判三年,必需得判!”之后卢氏县法院又召开审判委员会重新研究张冲波一案。    

  

  审判长杨新民重新汇了案情,坚持了无罪判决。但遭到院长的批评:“你认识上不去,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全县稳定的高度上看待张冲波一案。杜书记认为张冲波有罪,应该判三年!”审委会成员最终在张冲波有罪的判决意见上一一签名通过。
    2000年3月20日 ,卢氏县人民法院下达了卢刑初字(2000)第2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冲波犯挪用特定款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1年6月4日  ,卢氏县委书记杜保乾由于罪刑败露,被依法刑事拘留;  6月18日  ,被正式批准逮捕。  2002年9月25日  ,杜保乾被以受贿罪,打击迫害罪,获罪14年。    

  

  

  二、身为精研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资深刑事及拆迁专业律师,以上列事实情况为依据,以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为准绳,我确知:    

  1、赵东民  2009年8月19日  被刑拘,  2009年9月23日  批捕,  2009年12月11日  被新城检察院退国保补侦,  2010年2月11日  被新城检察院起诉,  5月11日  撤诉,  6月29日  又被公诉,  9月25日  第一次开庭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显而易见,    

  

  自 2010年2月11日 赵东民被西安市新城检察院起诉到西安市新城区法院至今,已长达8个月,对赵东民案的一审法定审理期限是二个半月,早已届满。    

  

  即:    

  

  赵东民早已处于被西安市新城区相关责任人“非法超期羁押”被西安市新城区相关责任人“非法拘禁”状态。    

  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超期羁押是一个法治社会不能容忍的现象”。    

  5、为了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实现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观念,切实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严厉打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    

  

  必须“严格防止超期羁押”。    

  6、对已被羁押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予以释放;    

  

  如果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需要继续审理的,必须“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7、必须“坚持依法办案,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    

  

  对于审理后,仍然证据不足,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无法收集充分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    

  

  应当坚决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绝不能搞悬案、疑案,拖延不决,迟迟不判。    

  8、必须严格执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    

  

  凡故意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通知》的规定,造成被告人超期羁押的,    

  

  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必须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目前,超期羁押现象在全国许多地方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坚决纠正和预防超期羁押现象,    

  

  是在“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更是在“维护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    

  10、必须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牢固树立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观念。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依法惩罚犯罪和依法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任何人,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之前,都不得被确定有罪。    

  

  必须坚决克服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障的错误观念,    

  

  避免因超期羁押而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     

  11、必须严格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严禁随意延长羁押期限。    

  

  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    

  

  需要延长一个月审理期限的,    

  

  应当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而且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必须严禁滥用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改变管辖等方式变相超期羁押被告人!!!    

  12、对已被羁押的被告人,    

  

  在其法定羁押期限已满时必须立即释放;    

  

  如审判活动尚未完成,需要继续审理的,    

  

  要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做到追究犯罪与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统一。    

  13、必须严格执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    

  

  超期羁押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正,    

  

  对此必须严肃查处。    

  

  凡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造成被告人超期羁押的,    

  

  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须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造成被告人超期羁押,情节严重的,    

  

  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必须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    

  

  以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身为精研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资深刑事及拆迁专业律师,以上列事实情况为依据,以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为准绳,我确知:    

  1、西安市新城区相关责任人“严重超期羁押非法拘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赵东民”    

  

  并致“赵东民的妻子因赵东民被冤,精神抑郁,长期睡眠不足,致重病在身膝下又有两岁的孩子,上有行动不便的老人,向新城司法提出书面保释,未见回音;过后,赵东民之妻再次病重,家属书面请求保释赵东民回家,再遭遇拒绝;赵东民妻子病危之时,家属紧急书面并当面交涉提出要求赵东民到医院见见妻子,仍遭断然拒绝;一天过后,东民妻子暴病含冤辞世,家属再次当面交涉、书面提出要赵东民回家见妻子最后一面,仍然遭拒”    

  

  这一“公然践踏国家法律尊严、无情践踏天理道德人性”的违法缺德丧天良行径,    

  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    

  

  

  已经涉嫌“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    

  

  “任何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案或者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案举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六、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为略尽自已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人和现代中国法律人“对国家的民主法治、对中华民族的文明复兴、对社会的公平正义、对国家法律的尊严、对子孙后代的生存环境 ”理应担负起的13亿分之一的责任,    

  

  身为现代法治中国的法律人之一,身为13亿中华人民共和国主人之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我现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向贵机关致送本《案检举控告举函》。    

  我认为:    

  依法必须及时立案追究“赵东民”案相关责任人“严重超期羁押非法拘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赵东民”这一涉嫌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对“赵东民”案相关责任人“严重超期羁押非法拘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赵东民”这一“公然践踏国家法律尊严、无情践踏天理道德人性”的涉嫌犯罪行径,依法必须予以惩处!!!    

  

  

  七、无论如何,我们这个正在民族复兴之路上前行的人民共和国,都绝不能放任纵容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无视法律尊严、肆无忌惮地滥用公权力、以非法手段粗暴践踏法律尊严和公民合法权益”!    

  因为: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用非法手段处理社会问题,问题只是暂时被盖住,不但没能根本解决,还肯定会使问题累积、扩大、激化。    

  更主要的是:如果非法手段被国家机器的操控者基层行政执法人员习以为常地随意使用,使得体制内外所有社会成员,都不再重视尊重和信仰遵守法律;这对中华民族文明法治复兴进程的破坏程度,将是最严重!    

  

  

  九、我知道:正在文明法治复兴之路上前行的中华民族,在转型期急需和必需的,就是必须树立全民族所有人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    

  我知道:    

  

  建设法治国家,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    

  

  “法治天下”,就是“法比西安市新城区任何一个土皇帝的指令都要大”!    

  1、胡锦涛主席  2007年11月27日  明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关键在于:    

  

  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必须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必须维护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必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必须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必须综合运用公民监督、新闻监督、利益相对人监督等各种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中共中央政治局9月29日上午就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研究进行的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在主持学习时,就扎实做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工作提出4点要求:      

  

  一是注重从源头上减少矛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二是注重维护群众权益。要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    

  

  三是注重做好群众工作。要认真把握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    

  

  四是注重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积极推动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      

  

  

  2、我认为,行政司法机关的执法者与医院的医生有不少共通之处,    

  

  执法者的笔与医生的笔一样都是重若千钧,本来是不能出现丝毫错误的,    

  

  因为,他们稍有失误结果就是祸国殃民,都可能会害得他人“家破人亡”、害得社会动荡难安。    

  

  对这两个部门工作人员的要求显然应高于对工厂生产工人的要求,    

  

  众所周知,工人生产出一定比例的次品,社会危害不一定是太大,都得赔款下岗被炒。    

  

  所以,医生同行政司法官员,若水平不够或人品道德败坏,确实就更该要其立即下岗并及时将其绳之以法!    

  3、我深知:    

  

  身为守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的行政司法机关的执法者,是在替国家和民族守护法治甘泉的水源。    

  

  行政司法机关的执法者稍有失误,结果就是祸国殃民!    

  

  行政司法机关的执法者稍有失误,都可能会害得他人家破人亡!    

  

  行政司法机关的执法者稍有失误,都可能会害得社会动荡难安!    

  

  而且,    

  

  行政司法机关的执法者“将责任视为职权、将职权再变成特权、把特权又化成霸权”的违法乱纪言行,    

  

  将会沉重打击人们的法制意识和对法律的信仰!    

  

  将会导致出破坏社会和谐影响国家稳定的群体性事件隐患!    

  

  
    

  

  4、若允让“赵东民”案相关责任人继续霸坐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政机关这座好庙的庙门关键位置上把持着公权力又真还无法有效制约他的恶行,    

  

  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政机关这座好庙的庙门就肯定是有几个恶和尚把关万千遇难求援民众莫开,    

  

  有几个恶和尚就能使得万千遇难求援民众无法进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民政府这座好庙里,    

  

  有几个恶和尚就能使得万千遇难求援民众无法享受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民政府这座好庙里切实存有的亲民便民利民护民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之暧人阳光。    

  而且,其 “将责任视为职权、将职权再变成特权、把特权又化成霸权”的枉法恶行,     

  

  不仅会让行政司法队伍中的清白正直之士因而蒙羞败坏政府形象,    

  

  并将会沉重打击人们的法制意识和对法律的信仰、严重伤害人民群众对人民政府血肉相依之情、严重动摇人民对国家民主法治对社会公平正义对行政司法机关的信心、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5、批评并向揭示执法机关贪官污吏的具体祸国殃民违法乱纪行为,并不就是质疑攻击执法机关,质疑攻击国家法制。    

  及时发现并坚定清除执法机关国家权力机关里面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恰恰才是真正的护卫执法机关护卫国家法制!    

  只要及时尽职保护好了“权利被贪官污吏侵害的弱势民众”;    

  

  只要及时惩前毖后处罚了“违法乱纪的不法贪官污吏”;    

  

  政府及执政党就能得到人民的认可和支持长久立于不败之地!    

  6、我确信,    

  

  至今还没有任何一个政党或组织所聚集的民族优秀精英真比现执政党内目前已汇集了的民族优秀精英更多。    

  

  至今还没有任何一个政党或组织的领导核心的组织能力和治国执政能力真能比目前的执政党更强。    

  

  当然,我也确信,    

  

  至今还没有任何一个政党或组织内存在的贪官污吏比现执政党内目前存在的贪官污吏更多。    

  

  我深知:    

  

  真正有能力“毁掉中国共产党、颠覆中国政府、破坏和谐社会建设、使民众同党和政府离心离德”的;既不是境外敌对势力,也不是党外持不同政见人士。    

  

  真正有能力“毁掉中国共产党、颠覆中国政府、破坏和谐社会建设、使民众同党和政府离心离德”的;是党内和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内“背离了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不依法尽职做利国利民正事、违法乱纪做祸国殃民错事”的贪官和污吏!    

  7、我始终坚信:    

  

  贪官污吏的伤天害理祸国殃民行径对国家和政府法治形象的不利影响和伤害有多深多广多严重,这,并不可怕。    

  

  可怕的,是讳疾忌医,姑息养奸,纵虎为患。    

  更重要的问题是,    

  

  如何“从根源上治理这类贪官污吏无法无天祸国殃民的社会事件,以避免此类贪官污吏无法无天祸国殃民社会事件的重复出现”。    

  只要国家和中央政府与广大国民同心相应一出手尽职尽力及时查纠贪官污吏的伤天害理祸国殃民行径,    

  

  官民关系及政府的形象和中华民族的自信心,    

  

  国家和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及民众内心的法律精神,    

  

  客观上就一定能因此而获得升华凝聚!    

  8、在上海发生特大袭警案件之前不久,贵州翁安发生的人民群众集体上访导致的打砸抢烧事件,更是给全国其他城市的管理者敲响了警钟。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也坦言,翁安事件的本质是政府与人民群众利益矛盾的冲突所致。也就是政府职能部门在处理人民群众利益时没有把握好度,或者没有站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上去考虑问题,结果导致不良事件的发生。  

  

  9、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严肃指出:“用专政手段对待人民岂非咄咄怪事。”    

  

  石宗源此言是在贵州省委召开的瓮安“6.2 8” 事件阶段性处置情况汇会上所强调的。发表于7月4日的《贵州日》。这是一位“省委书记”清醒的政治表白,坚守了执政为民的政治取向。这个立场符合“三个代表”、“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执政理念。

  10、作为“6.2 8” 事件的阶段性责任追究措施,瓮安县委书记、县长已被免职。瓮安县公安局长和政委也被免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石宗源书记严肃坦陈:“这次事件的直接导火索是李树芬的死因。但背后深层次原因是瓮安县在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而在处置这些矛盾纠纷和群体事件过程中,一些干部作风粗暴、方法简单,甚至随意动用警力。他们工作不作为、不到位,一出事,就把公安机关推上第一线,群众意见很大,不但导致干群关系紧张,而且促使警民关系紧张。  

  

  
  11、“6·2  8”  事件从群体事件演变为打砸抢烧的犯罪行为,与专政手段使用不当大有干系。  

  12、痛定思痛——拿石宗源书记对贵州各级官员的告诫就是:“一定要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专政手段。决不能动不动就把政法机关推到第一线,决不能动不动就视真心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切实帮助工人群众维权的共产主义思想信仰者为罪犯,更不能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手段来对待人民群众”!!!    

  

  

  十、我期待,贵机关负责法律监督有权查纠制止渎职犯罪的相关工作人员,能够做到尽职尽责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能够做到带头维护法律权威,为全社会作出表率!    

  我认为,贵机关负责法律监督有权查纠制止渎职犯罪的相关工作人员,应该不会“公然践踏胡锦涛主席的上列指示、将胡锦涛主席的上列指示当成耳边风置之不理”!    

  我期待并坚信,贵机关负责法律监督有权查纠制止渎职犯罪的相关工作人员,一定有能力做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为全社会作出表率”!    

  我期待并坚信,贵机关负责法律监督有权查纠制止渎职犯罪的相关工作人员,一定有能力做到“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我期待并坚信,贵机关负责法律监督有权查纠制止渎职犯罪的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能做到“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我期待,包括“赵东民”案相关责任官员在内的所有手握公权的执法者心中,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程度,能向前推进13亿分之一毫米。    

  

  

  十一、综上所述,    

  

  我特此向贵机关致送对“赵东民”案相关责任人“严重超期羁押非法拘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赵东民”这一涉嫌“非法拘禁、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案检举控告举函》。    

  若贵机关认为此案投诉举事项不属于自已管辖,盼请贵机关将此案检举控告举事项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按规定及时书面通知我。   

  

  若贵机关对于此份案检举控告举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后认为确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立案;或者,需要案检举控告举人进一步协助调查时;祈请贵机关能将需要案检举控告举人协办的事宜及时书面通知我。    

  若贵机关对于此份案检举控告举的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不予立案,亦祈请贵机关能及时将该决定书面通知我。    

  

  

  十二、深信:    

  只要我们国家的经济健康有序地持续科学发展下去、    

  

  只要我们国家的民主法治得到了有效落实、    

  

  只要我们国家司法行政机关里贪官污吏的恶行受到了有效约束、    

  

  只要自由平等宽容博爱精神能真正融入公务员和多数国民的心灵,    

  

  我们的国家,    

  

  的确就能很快赶上西方民主法治现代文明发达国家!    

  最后,深深祝福:


    

  

  我们的祖国繁荣昌盛!
我们的人民安居乐业!    

  

  我们的政府官员和人民群众    

  

  共克时艰齐心协力共建共享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案检举控告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李劲松   

  
标签:法律   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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