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社会不可阻挡--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月18日《人民日》人民时评文章《司法解释应传递法律的温度》说:广东东莞市某工厂的一名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因为抢救时间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多出了一个多小时,劳保部门因此难以认定其为工伤。因关乎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而且很多人质疑该规定的合理性,此事引发了一些争议。
认为,法律解释的基本立场应当考虑立法的宗旨,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妇女儿童保护法》是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人性化不仅要通过立法、执法体现,也应当通过司法解释体现。通过法律解释,可以弥补成文法的立法漏洞,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精神,适时地对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符合实际的处理。所以,“司法解释应传递法律的温度”。
我同意的意见。在此提出一个疑问:于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个关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其立法宗旨是什么?执法依据是什么?它又能够传达出何种“法律的温度”?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我们向往的和谐社会。依法治国,依法维权,依法办事,已经成为人们自觉的行动。可是“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似乎蓄意要把人们从依法的道路逼到“闹事”的路上去。这种“法逼民闹”、“官逼民闹”的立法宗旨,令人怀疑其宗旨的动机。有些人也在讲法制,但他们所谓的法制和法治,不过是治理百姓、制裁百姓而已。他们宁愿每年花巨资“维稳”也要死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放。他们是法制道路上最大的阻力。
我不知道世界上还有哪个国家的法律有“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只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存在一天,就没有资格称为法制国家。实行民主法治,也是存在阻力的,阻碍法制进程的往往是那些腐朽的代表专制的力量。清算丑陋的黑暗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那一天会来的,即使不是现在,也不会太遥远。法制社会是不可阻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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