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讽:俄罗斯“强占”日本,日本强占“东海”
近日,中日刚刚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协议,一些无知小儿就嚷嚷道政府在出卖国人利益!
政府是在出卖国人利益吗?且不说当政者的聪明睿智远非你我小民能够窥其奥妙,退一步讲,就算政府在出卖国人利益,那也有个“为什么”的问题,无缘无故的我们那一贯“亲民”、“爱民”的政府又怎么会出卖国人的利益呢?
正是带着这一困惑,笔者在网上用尽了所有的搜索引擎,搜遍了与此相关的方方面面、角角落落,诚可谓“上穷碧落下黄泉”,但好在并非“两处茫茫皆不见”,而是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让俺揪出了那条“狐狸尾巴”,本不想示人,可又担心众网友想歪了,未免委屈了政府,故借这块宝地,披露出来,以飨诸君!
常言道: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同样的道理,即便真如网友所言,即便政府现在是在“卖”(郑重声明:俺没说政府在“卖”,俺说的是政府“即便”在卖),可政府为什么要“卖”,又“卖”给何人呢?没有人“买”,这“剃头挑子一头热”的情况断然是不会发生的,关键是有人要“买”,谁人要“买”,是那东洋人要“买”!
网友能有如此认识,那事情不就清楚了吗!关键是日本人要“买”,而不是我们的政府要“卖”!这一“卖”一“买”与一“买”一“卖”,可不是文字游戏,这“主动的卖”与“被动的不得不卖”那差别何止十万八千里!这“主动的卖”是“卖”,那“被动的不得不卖”呢?这叫“双赢”、或叫“以退为进”!还不懂?通俗点讲就是“吃小亏赚大便宜”嘛!
李鸿章李中堂当年不就是因为签订了一个“不得不卖”的“马关条约”通过付出几两银子外加一个“不毛之地”的台湾,换得了“大清国”的长治久安了吗(什么?“大清国”并没有因为李中堂的“马关”而长治久安,只是苟延残喘了一下而已?非也、非也!尔等难道不晓得“大清国”的皇帝还住在“紫禁城”中吗?不晓得?那影视里漫天飞舞的“大清国皇帝”你总该不会陌生吧?)?这样的一本万利的买卖难道不值得去做吗?
什么?不做,坚决不做!真是榆木疙瘩不可救药,这么多年的“市场经济”你小子居然油盐不进,让俺不得不感叹:“最大的失误是教育”啊!“南都”们,你们任重而道远啊!
看到这里,心急的网友可能又要催俺了:你不要东拉西扯,快告诉俺,你揪出的那条“狐狸尾巴”究竟是何物?
是何物?俺告诉你等,你等可不要有何不良反应,那条尾巴不是别个,就是俄罗斯的“南千岛群岛”(用小日本的话讲就是那个所谓的“北方四岛”)!
什么,南千岛群岛与东海风马牛不相及?此言差矣!这世界上难道还有彼此无关的两件事情吗?君不见北美的某只蝴蝶煽动一下翅膀,中国就要下雪、地震(据在下考证,年初的南方大雪与前段时间的汶川大地震就是北美的某只蝴蝶煽动了一下翅膀的缘故),华盛顿的那个椭圆形的建筑中的某个动物打一个喷嚏,中南海的某个动物就要感冒、发烧!
话扯远了,还是说说为什么吧。你想,二战时苏联如果不出兵远东,不是“穷寇要追”,一口气解放了南千岛群岛,现在的日本虽不敢说还呆在“满洲”“朝鲜”,至少南千岛群岛总还在自己手里攥着吧!你想,如果“大日本帝国”还占据着美丽富饶的南千岛群岛的话,那弹丸之地的“钓鱼岛”与那“荒凉贫瘠”的东海又怎么能入“大日本帝国”的法眼呢?又何至于要“买”呢?日本一旦“不买”,我们的政府又何至于要“卖”呢?即便想“卖”,恐怕也“卖”不出去吧!
行文至此,读者诸君总该明白了吧!罪魁祸首不是日本,更不是我们那个一贯“亲民”、“爱民”的政府,而是那个“邪恶帝国”(这名称可不是俺给起的,也不是俺能想的出来的,这“邪恶帝国”的名称是时下“精英”“普世”们的洋干爹里根发明创造的):彼时的苏联也就是现在的俄罗斯!
现在看来,笔者在标题中所写的不是危言耸听吧?
因此,热血青年要团结起来、行动起来,为了保卫我们的东海,我们就必须要掀起一场声势浩大的抗议斯大林的对日政策、抗议普京的对日政策的全民爱国运动!
http://www.cass.net.cn/file/20080619125874.html
图表: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新华社发
人民网评:让东海成为中日和平、合作、友好之海
外交部发言人就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发表谈话
日外相说中日东海问题共识是两国战略互惠关系的重大成果
评论:中日在东海寻求互利共赢
“这次中日双方在坚持各自法律立场的同时,采取了灵活务实的做法,就东海共同开发迈出‘第一步’。”6月1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著名海洋法学者刘楠来教授接受《环球时报》采访时说。他认为这体现了双方共同致力于东海稳定、谋求合作共赢的精神,符合两国的利益。
在双方达成的共识和谅解中,屡次提及共同开发是“在划界前的过渡期间”、“作为划界前的临时安排”、“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刘楠来说,争端当事国在争端解决前做出临时安排,是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的。共同开发就是一种重要的临时安排。它最根本的前提,就是不损害双方的法律立场。这一点也已为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所确认。针对海洋划界这样的“世界性难题”,国际上有关国家之间达成的共同开发协议有20多个。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海洋划界的条款也明文规定:“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在最终划定海域界限之前,尽一切努力达成实际性的临时安排。”这种安排“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
刘楠来认为,从国际法的角度看,中日这次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具有三个特点:
第一,作为东海共同开发的第一步,双方确定的共同开发区块面积不大,仅两千六百多平方公里,但是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可以说是一项实验。双方同时还确认将继续协商东海其他海域的共同开发。
第二,双方达成的共同开发共识确认了“互惠原则”,也就是平等互利。在共同开发区块内,双方将共同投资,共同勘探,通过平等协商确定作业地点,分享在区块内的资源,以实现互利共赢。上述做法同国际实践是一致的。
第三,这次谅解只是初步的、原则性的,还需要两国有关部门通过平等协商和务实合作予以落实,还有许多路要走。
中日这次就东海共同开发达成的谅解,是否会影响中国在东海问题上的立场?对此,刘楠来认为,双方的法律立场都不会因为共同开发而受到影响,这作为一个大前提已经非常清楚。换句话说,双方都不能以共同开发为依据主张权益。(记者 雷志华)
中日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长期困扰中日关系的东海问题取得重要突破。6月18日,中日双方同时宣布,两国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并在东海共同开发上"迈出第一步"。
外交部发言人姜瑜18日宣布,中日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一、关于中日在东海的合作为使中日之间尚未划界的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中日双方根据2007年4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共识以及2007年12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新共识,经过认真磋商,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为此,双方迈出了第一步,今后将继续进行磋商。
二、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作为中日在东海共同开发的第一步,双方将推进以下步骤:
(一)由以下各坐标点顺序连线围成的区域为双方共同开发区块(见右图):
1、北纬29°31′,东经125°53′30″
2、北纬29°49′,东经125°53′30″
3、北纬30°04′,东经126°03′45″
4、北纬30°00′,东经126°10′23″
5、北纬30°00′,东经126°20′00″
6、北纬29°55′,东经126°26′00″
7、北纬29°31′,东经126°26′00″
(二)双方经过联合勘探,本着互惠原则,在上述区块中选择双方一致同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具体事宜双方通过协商确定。
(三)双方将努力为实施上述开发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尽快达成必要的双边协议。
(四)双方同意,为尽早实现在东海其它海域的共同开发继续磋商。
三、关于日本法人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的谅解
中国企业欢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
中日两国政府对此予以确认,并努力就进行必要的换文达成一致,尽早缔结。双方为此履行必要的国内手续。
外交部发言人姜瑜18日就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发表谈话。她说,中日双方经过认真磋商,同意在实现有关海域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各自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在东海选定适当的区域迈出共同开发第一步。
中日此次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并就共同开发第一步达成谅解,是双方为落实两国领导人关于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的重要共识而采取的重要步骤,也是双方本着求同存异的精神,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互利双赢的成果。上述成果的取得,有利于东海的和平与稳定,有利于中日加强在能源等领域的互利合作,有利于中日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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