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力:我们为何起诉广电总局
看了电影《色戒》,突然想起一句老话:思想性有害的东西,艺术性越完美,对社会的危害就越大。色剧让我们认识到了“立场”的重要,尽管很多人对艺术作品的“立场”很排斥。作为律师,我想追问的是,这样一部片子是怎么通过审批的?
我们认为,这部电影恶搞抗日史实、丑化抗战志士、美化汉奸头子,打着“人性”的旗号鼓吹奴性、歪曲人性,以所谓“艺术”为招牌渲染色情性虐、投降变节,戕害了人类最基本的家国观念。这些都是和我国宪法和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相违背的,国家广电总局难辞其咎。
一、色剧以上世纪40年代国民党汪伪政府在孤岛上海所推行的 “新国民运动”为背景,宣扬不义无勇,为汉奸文化唱赞歌,有违我国的宪法精神。
电影《色·戒》改编自张爱玲的同名小说,该小说取材于汪伪政权在孤岛上海的一段史实。1940年3月,汪精卫成立伪“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仍沿用青天白日满地红的旗帜为“国旗”,另加三角布片,上书:“和平反共建国”字样。在文化上,汪伪政府推行“新国民运动”,实行奴化教育,在政治上,则大肆杀戮抗日进步人士,有“人间魔窟”之称的汪伪特工总部就设在沦陷区上海极司菲尔路76号(简称“76号”)。张爱玲当时生活在上海静安寺路的常德公寓里,自称是“最合理想的逃世的地方”,其成名作绝大部分都发表在有日伪背景的《杂志》上,一些作品还明显反映了其“媚日”心态。与汪伪政府的宣传次长、所谓“和平运动”摇旗呐喊者胡兰成结婚,也是在这一时期。
张爱玲小说《色戒》虽动笔于1950年代,发表于1970年代,已远离汪伪统治时期,但抛开该特定历史时期的“孤岛上海”,抛开汪伪政府的76号特工总部,抛开张爱玲在特定历史时期号称“远离政治”的艺术观以及与胡兰成的感情纠葛,就不会有小说《色戒》。同样,抛开这些,后人也不会理解小说《色戒》,也无法看透电影《色戒》的本来面目。
在电影《色戒》中,李安为易先生起了个名字----“易默成”,意思是“躬行不言,默而成事”,语出《易.系辞上》:"默而成之不言而信存乎德行“。同时 “默成”又是“丁默存”和“胡兰成”两个原型名字的合成。可见李安们的用心良苦。
另外,电影《色戒》里五名热血青年自励的“引刀成一快,不负少年头”正是出自大汉奸汪精卫之手,意在反映爱国青年的滑稽无知,五青年被枪决前的反绑跪地,多恐慌绝望,其怯懦和猥琐,反衬出了大汉奸的凛然之气。从片中以“易先生”冠名的制片公司作为联合出品人,也可看出李安们对汉奸的所谓人性的褒扬态度。
李安们的《色戒》,就是这样置抗日救亡的民族大义于不顾为汉奸唱赞歌、唱招魂曲的。
二、色剧恶意改编抗日故事、贬损侮辱抗战志士,严重违背我国《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易先生的原型本是汪伪政府76号特务头子丁默村。对此,无论是五十年代小说刚发表时,还是现在,社会公众已成共识。张爱玲也承认“这个故事的来历说来话长”,李安甚至以该历史史实为噱头,“填充和丰富”,号称“挽救历史”。
丁默村在上海制造出不少令人震栗的血腥事件,双手沾满了抗日志士的鲜血,被日本记者称为“婴儿见之都不敢出声的恐怖主义者”。但电影《色·戒》却把易先生刻画成外观上风度翩翩、性格上刚毅果敢的英雄,以模糊其汉奸本性。
郑苹如一家满门忠烈,一家多人在中华民族的抗日救亡斗争中牺牲,郑苹如本人更是“柔肩担大义,舍身洗国耻”,在暗杀丁默村事败后英勇就义,其事迹可歌可泣,其精神可逾越民族、种族令世人敬仰。但电影《色·戒》却将以郑苹如为原型的王佳芝描写成深陷肉欲的大欲女,在情欲、物欲面前迷了双眼,变节投降,临死仍毫无悔意。
这是对历史史实和英雄人物的歪曲和篡改,严重违背我国的电影审查制度。
三、色剧对人性的歪曲诠释,颠覆了人类最基本的道德底线,危害了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应属禁演之列。
小说《色戒》曾引用一位学者的话,“到女人心里的路通过阴道”,就连张爱玲本人都借用主人公的口表示这种说法“下作”,并且直到最后关头,小说也没有明确王佳芝“爱”上了易先生。但李安却把这句下流话当作了色剧的主旨,当作了“导演提示”,通过数次夸张的性交、性虐场景,来印证其潜台词由性而爱、舍弃大义的逻辑,来表达令他泪流满面的所谓“温柔”,所谓“升华了的爱情故事”(李安语)。
事实上,他的这种表达并不高明。汪伪时期,鸳鸯蝴蝶派,汉奸文学,所追求的远离政治的纯粹艺术,首先强调的就是这种片面的“人性”,而藉此无视民族大义。
电影《色戒》对“人性”的解释是:情欲是最重要的,最高可以高过民族大义,最低也可高过道德伦理。凡是符合这一原则,就是人性,不符合这一原则的,就是非人性。直到今天,支持《色戒》的人们往往也把这种所谓的“人性”视为艺术,而否认“立场”的存在。
那么,什么是“人性”呢?《辞海》的解释是, (1) 指在一定的社会制度和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人的品性; (2) 人所具有的正常的感情和理智。有学者借用康德的话:“在普遍的人性之上还有普遍的道德律”,总结说,能够让情欲遵从了道德律的,则为人性;而听任情欲压倒了道德律的,则为动物性。
人性有正、负两面,关键是站在什么立场上反映。这里的“立场”,不仅仅指政治立场,还有道德底线在里边。抛开政治,人还是要有道德底线的,人类崇尚真善美,摒弃假丑恶,追求正义,反对非正义,这就是立场。歌颂罪恶、粉饰法西斯、宣扬弱肉强食、暴力色情的文艺作品,无论艺术手段如何高明,于社会是一种污染,于孩童,是一种伤害。电影《色戒》笔下的所谓“人性”更多的是动物性,丑陋的人性,与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格格不入。
四、色剧在大陆的失控宣传,使港台色情版的泛滥正当化,挂羊头卖狗肉,给了我国电影审查制度一记响亮耳光。
《色戒》最吸引人们眼球的地方,是大牌导演“赤裸裸地表现性”。美国电影协会把这部电影定级为NC-17。《色戒》上映不久,有台湾观察家就指出:影片的肉体横陈是有目的的,“就是用‘色欲’的诱饵,引诱中国观众去参加了一个‘颠覆’汉奸反面形象的仪式。”。色剧尽管在国家广电总局审批时作了删剪,但现在我们看到的所谓“干净版”仍保留了很多性虐和床戏情节。
电影《色戒》以女性作为“性”道具,进行夸张的性炫耀。李安对此却毫不回避,他在北京电影学院接受采访时说,“我拍《色戒》的时候没有想过拍干净版的”。其以色情、性变态、性技巧为噱头的宣传,挂羊头卖狗肉,钓引公众的猎奇胃口,公然挑衅我国电影审查制度的态度已经昭然若揭。
我国对“黄赌毒”现象的态度是明确的,三令五申,不遗余力,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而《色戒》之“毒”,比港台泛滥几十年的所谓“三级片”“毛片”“A片”还要严重。因为这些片子永远上不了饭桌、台面,而《色戒》的传播却是广泛的、多层次的。举一个不太恰当的例子,夫妻之间、朋友之间有可能共看一张黄碟,甚至有可能就某些细节共同讨论,但父母绝对不可能携儿带女去看,这是人类的天性,在开放的国度也不会突破这个底线。而李安却敢这么做,他已经突破了这个底线,让我们的抗日先烈翻滚在一个罪恶累恶的汉奸身下呻吟,赤条条一丝不挂。李安出生台湾,在台独“去中国化”的喧嚣下,他可以忘掉过去而将抗日先烈脱光扒光让后人享受所谓视觉艺术,他也可以把自己的奶奶、姐妹的床上性技巧拍给国际影展的评委们看,因为他是个敢于撕碎人性的国际大导演,不怕被人骂。李安可以没有道德底线,可以舍弃东方民族的道德廉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广电总局不能没有道德底线。
最后摘引新浪博客一篇名为《就<色戒>事件致海内外华人的联署公开信》的内容为这篇感言作结:
抗日战争是1840年以来中华民族为救亡图存而进行的一场最大规模的抗争,也是近代以来民族意识的一次最彻底的动员。在这场坚忍惨烈的反侵略战争中,无数男女老少为民族的生存和尊严赴汤蹈火,其身虽殁,其志长存,成为我们民族精神的磐石砥柱。这其中,郑苹如以柔肩担大义,舍身殉国,其行其名,虽经历史风雨而终不能灭。在其身后,先是无良文人张爱玲以小说《色,戒》篡改郑苹如的心迹事迹,以个人情欲解构民族大义;而后李安的电影《色,戒》更变本加厉,以赤裸卑污的色情凌辱、强暴抗日烈士的志行和名节。这种公然践踏我民族情感和伦理的举动,对于所有良知尚存的中华儿女来说,都不可容忍。
我们起诉广电总局,就是要在法律的视角下表明我们的态度,在法律程序中谴责《色戒》之流玷污民族精神、民族大义的卑劣行径,同时表达我们对包括郑苹如在内的无数爱国先烈的崇敬之心,以对中华民族复兴及世界和平祈愿。
2008-1-29
附录:
就《色戒》案起诉广电总局--行政起诉状
原告:张力,男,36岁,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滨河街13号8-5-402室,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0311-85288025。
原告:陈肖言,男,27岁,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国泰街8-4-401室,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0311-85288025。
被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住所地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王太华,该局局长。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撤销影片《色��戒》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审故字[2007]第095号),在全国范围内停止发行、放映;
2、赔偿原告购买光盘款24元;
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电影《色·戒》系改编自张爱玲的同名小说。该小说取材于抗战时期的真实故事:受抗战组织的委派,女青年郑苹如色诱刺杀汪精卫汉奸政府的特务头子丁默村,后事败未成,郑苹如英勇就义。对此事实社会公众以及导演李安均无异议。但电影《色·戒》不仅未对抗日志士郑苹如的光辉事迹予以赞颂,相反却恶搞改编此抗日故事,丑化抗日志士,美化汉奸头子,甚至使用以剧中汉奸头子“易先生”为字号的“易先生电影制作公司”作为电影出品人,挑衅民族感情。
一、恶意改编抗日故事。历史上的郑苹如本来是事败后英勇就义的,丁默村也被国民政府枪决。但电影《色·戒》却将以郑苹如为原型的王佳芝描写成深陷肉欲,继而生情爱上易先生,在易先生为其送上一颗钻戒后,随即叛变抗战,放走易先生,而易先生却又派出军警逮捕了王佳芝及五名抗日青年,被枪决前,五人被吓得恐慌绝望,但王佳芝毫无悔意,易先生也在怀恋王佳芝。
二、贬损侮辱抗战志士。电影《色·戒》用多种手法丑化抗日志士。数次描写王佳芝练习性交、接受性虐、享受性爱,把理应不公开的国家隐私情节肆意渲染;王佳芝在数次性交并接受一颗钻戒后即开始背叛抗日,成为一个为钱、为性而不顾民族大义的小人。爱国青年团体中的男子们则个个懦弱无能,使不得刀、见不得血,且事事办不成,最后还被抓获枪毙。在被枪决前,除王佳芝面无表情表示不悔与易先生的“爱情”外,其余五人都不是从容就义,而是个个被反绑跪地,猥琐不堪。
三、美化汪伪汉奸头子。易先生的原型本是汪伪政府特务头子丁默村,丁默村双手沾满了抗日志士的鲜血,即便在抗日战争结束前曾有归顺抗战行为,国民政府仍认为其小功难掩大过而予以枪决。但电影《色·戒》却把易先生刻画成外观上风度翩翩、性格上刚毅果敢、命运上大难不死的英雄,即便是杀了王佳芝仍爱着王佳芝而流下温情的眼泪,以褒扬其充满“人性”。
四、出品人使用“易先生”为字号的电影制作公司,叫板正义力量。如前所述,电影《色·戒》中的易先生原型丁默村是汪伪政府的特务头子,杀人无数,罪恶累累,而该电影出品人竟然故意以“易先生”为字号称“易先生电影制作公司”,宣扬汉奸形象,挑衅民族感情,叫板正义力量。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抗日战争是中华民族神圣的救亡战争,所有为抗日战争而牺牲的英烈、参与抗日战争的志士的形象和名誉理应得到维护和尊重。而电影《色·戒》恶搞抗日故事,亵渎抗日英烈,宣扬汉奸形象,甚至恶意使用“易先生”为字号等事实,损害了国家荣誉,践踏了民族尊严,危害了社会公德,颠倒了真、善、美与假、恶、丑的价值取向,混淆了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性质,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4条的原则规定,也违反了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第25条、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13 条、第14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的规定。然而,作为电影片审查主管机构,被告未能尽到法定职责,为影片《色·戒》颁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使这一反动影片在全国公映,故此,被告为其发放许可证行为显属违法,依照《行政许可法》第69条之规定,应予撤销。
原告在观看影片《色·戒》后,不仅未能获得任何精神享受,反因该片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民族自豪感、民族自尊感遭受严重挫伤。故恳请贵院以国家法律为根据,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 力
陈肖言
2008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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