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中国颜色革命的阶段性“成果”和标志
一、 违宪的物权法
(一)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与宪法“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相抵触
物权法的奥秘集中在“平等保护原则”里,其实质在于暗里架空宪法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导的原则,为私有化提供法律依据,铺平道路。
现行宪法(2004年修订)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一个是“神圣不可侵犯”,一个是一般的“不受侵犯”,两者显然是有差别的,在保护程度上是不平等的。而物权法第三条却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四条又有“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内容。把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无差别并列保护,当然是平等保护了。可见,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与宪法存在冲突。
(二)平等保护原则与宪法“坚持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原则相抵触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宪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常清楚,那就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个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什么呢?宪法第六条第一款上也说的很清楚:“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好多知名法学家都宣称:物权法坚持了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不是这样呢?其实这是谎言。的确,物权法上是有“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提法,但这并不表明物权法的确贯彻了这个精神。相反,它实际是打着这个大旗,破坏基本经济制度。须知,宪法规定的东西,要靠民法(物权法是民法的有机组成部分)、经济法、行政法和刑法等多个部门法去体现和维护,否则就会落空。物权法作为非常重要的基本法律,它本身暗地里在破坏而不是维护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那这个所谓的基本制度就被架空了。
为什么说“平等保护原则”和“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原则”这两个原则是冲突的呢?我们可以做个分析。
宪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我国要以 “公有制为主体”。宪法第七条也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宪法中强调的“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以及“公有制为主体”是什么意思呢?可以有两种理解:第一种,公有制必须在国家整个经济成分中占大头,也就是说,比例至少要大于50%。第二种,公有制经济成分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要有“控股权”。就是说,任何一个私营企业或私营企业联盟的经济实力都不能大于公有制经济的实力。按这种理解,公有制经济成分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例可以小于50%,但必须有一个下限。不管怎么理解,公有制的这个“主导”或“主体”地位必须要保持住,否则就是违宪。如何才能保持公有制的主导地位呢?那就意味着必须从政策和法律上给予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特殊的保护和扶持,必要时(比如私有经济比重超过了共有经济)还需要对私有经济加以限制。否则,公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就无法保持得住。可见,要保持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要遵守宪法原则,就不能对公私财产平等保护。相反,不平等保护是保持公有制经济主导地位的必然要求。打个比方:在体育比赛中,如果要保证某个运动员拿到金牌,那就意味着要给这个运动员特殊待遇,对其它运动员加以限制,规则肯定是不平等的。如果规则平等,由运动员凭个人实力平等竞争,那样就没有哪个运动员保证能拿到金牌,甚至连名次也拿不上。可见,“保证公有制主导地位”和“平等保护”两个原则是冲突的。
起草物权法的学者们真正要的是那个“平等保护”,保证公有制的 “主导”或“主体”地位只不过是个幌子而已。现在物权法确立一个平等保护原则,实际上偷偷架空了公有制经济的“主导”或“主体”地位!可以断言,物权法这个原则的确立是为了以后宪法确立平等保护原则打前站、作铺垫。如果说现在的平等保护原则还仅仅局限于在物权领域破坏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的话,一旦宪法原则也随之改变,则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就彻底失去了合法依据。到那个时候,是么是社会主义,邓小平的说法也用不成了。共产党在私有化背景下是否还能保持执政党地位,她的性质和任务该怎样重新确定等等的问题就无可回避地冒了出来。而整个中国将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况,真是难以预计。按照物权法公私财产平等保护原则,今天这个国有公司亏损了,破产了,被私营企业兼并了,明天那个国有公私亏了,破产了,被私营企业兼并了,逐渐地,国有公司就会越来越小,越来越少,公有制的成分就越来越低,公有制的老大地位势必不保。不但保不住,还会沦落到附属地位。这个担心并不是多余的。据说吴仪副总理在接见美国一个代表团的时候说过,我国现在是公有制成分占35%,,65%是非公有制的。这还叫公有制为主导吗?这已经是公有制成附属地位了啊。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时都成了这个样子,现在“平等保护”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恐怕更没戏了。这里我只是指出这样一个事实,至于保证公有制的主导地位是不是应该,公私财产是不是应当平等保护,暂且不论。但是有一点必须明确,既然宪法的原则是“保证公有制的主导地位”,在宪法还没有修改之前,确立“平等保护原则”就是拆宪法的台,是违宪的。不管法学家们把“平等保护原则”说得多么好,都无法抹杀它违宪的问题。
二、中国颜色革命的阶段性“成果”和标志
《物权法》不是简单的一部法律,其政治意义远远大于它的法律意义。它是中国颜色革命的一个阶段性成果,也是最明显而强烈的一个信号。当中国人在把乌克兰等国家发生的“X色革命”当作茶余饭后的谈资的时候,其实中国的颜色革命早已悄悄进行着,只不过这一切是打着改革的旗号,在不知不觉中进行的。无耻的主流经济学家们利用他们的所霸占的经济学话语权和对政府决策的影响力率先违宪冲杀,什么国企改革啊、医疗改革啊,幕前幕后都有他们上窜下跳的身影,先造成私有化占据优势的既成事实,然后由同样无耻的主流法学家们出面,利用他们的所霸占的法学话语权和立法参与的机会,把主流经济学家们违宪的“成果”用法律的形式加以巩固和保护起来。其实,主流经济学家和主流法学家们的无耻并不令人奇怪,真正令人深思的是,这些人可以长期大行其道,春风得意。他们违宪言行不仅无人制止或追究,反而受到追捧,变为政策和法律。违宪的物权法居然可以最终出台就是明证。如果说经济学家们打着改革旗号的违宪言行发现不易,那明显违宪的物权法的“闪亮登场”就耐人寻味了。只能说,中国的“精英”们果真厉害,声色不动地就取得了“颜色革命”的阶段性成果,并竖立了一个大大的标志,而国人多懵然不觉。可喜可贺乎?可悲可叹乎?
对了,我还得解释一下为什么要给可敬的主流经济学家和主流法学家们赐给“无耻”的桂冠。那是因为这些人恰恰是喊法治喊的最凶的,但也恰恰是最不把法治放在眼里的。最讲法治的人必须最要守法,而在法律王国里,宪法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所以守法首先意味着遵守宪法。然而这些“精英”人物却不然。他们平时大喊法治,有时还会指责政府某些做法违宪。他们当然也很明白公有制在宪法中的地位,却肆意践踏宪法,大喊大搞私有化。这一次物权法是由一大批中国最知名的民法学家负责起草的,恰恰是他们,起草出了这样的违宪的物权法。在物权法出台后,法学界主流的声音也是一片赞扬,几乎没有人指出和批评这是违宪的。这不是很奇怪吗?是他们没发现违宪问题吗?当然不是,他们是明确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但他们认为宪法你这个规定讨厌,不合的口味,所以就是要挑战你,违反你。看来中国中国这些“精英”,对宪法、对法治其实并没有像他们平时标榜的那么虔诚,而是完全是抱着实用主义的态度:批评政府违宪,那是因为政府的做法不合我的口味,所以我拿违宪的大帽子来压你;我故意违宪,那是因为宪法的那个规定不合我的口味,所以违宪也就不算什么问题了。他们霸占着经济学界、法学界的话语权,能量很大,但他们没有什么原则可以坚守,有的只是实用主义。他们的任务就是为强势利益群体服务(也许其中某些人本身就是强势利益群体的一份子),因为他们能从中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在他们的个人利益面前,什么宪法原则、什么国家利益、人民利益、执政党的兴衰都不在话下。
(根据本人的《物权法》讲座稿的部分内容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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