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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市场论”的政治反动和技术失误

2025-02-25 观点 评论 阅读
  

  三论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的根本属性  

  

  --在人权保障背景下对医疗体制改革的思考  

  

  

  胡晓翔  

  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兼职副教授  

  

  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  

  

  中国医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  

  

  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  

  摘 要  

   将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当成普通商业行业的“市场论”集中体现了  

  

  “政治上的反动”和“技术上的失误”,害莫大焉。健康权是人权的一个  

  

  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必须承担起保障的责任。我国政府有足够的经济实力  

  

  在公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上有更大的作为。  

  

   [关键词]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 健康权 人权 根本属性  

  一、 概 述  

   前文谈到,把卫生事业全面推向市场的医疗体制改革观点,违背了中国近现代社会发展的客观逻辑和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脱离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悖逆了社会发展主题。这种“市场论”的观点集中体现了“政治上的反动”和“技术上的失误”,害莫大焉,必须加以抨击。  

  

   (一)“市场论”体现了“政治上的反动”。  

  

   笔者此处所用的“发动”一词意指“背离现代文明潮流、世界发展趋势、人类共同理念”。“市场论”不但背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取向,而且与国际通行价值取向相悖。  

  

   1、“市场论”背离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的一贯取向。  

  

   江泽民同志在“七·一讲话”中,代表党中央向全世界再一次庄严承诺:“要尽快地使全国人民都过上殷实的小康生活,并不断向更高水平前进。坚持贯彻党的富民政策,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努力增加城乡居民的收入,不断改善人们的吃、穿、住、行、用的条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改进医疗卫生条件,提高生活质量。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改善生态环境和美化生活环境,改善公共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1]明确了执政党的责任。朱镕基总理在2000年的政府工作告中也郑重指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意义重大,刻不容缓,必须切实抓紧抓好。”阐明了政府的职责。朱总理在政府工作告中以半个章节的篇幅述及了搞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问题。建立社会保障制度非常重要,它能够直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让公民在年迈、被迫失业、身患疾病等情况下,顺利获得社会的帮助与救济。其次,社会保障制度是保护基本人权--生存权的要求。[2]  

  

   新中国成立5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始终把解决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问题放在首位。  

  

   旧中国人民享受不到最基本的卫生医疗服务。如今,医疗机构遍布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形成。1949年,全国的医疗卫生机构仅有3670家,医疗病床8.46万张,卫生技术人员50.5万人;每千人口拥有医疗床位0.15张、卫生技术人员0.93人、医生0.67人、护士(师)0.06人。到1998年,全国卫生机构已达到31.41 万张,卫生技术人员442.37万人;每千人口拥有医疗床位2.4张,卫生技术人员3.64 人,医生1.65人,护士(师)1人。人民的健康水平大大提高。 急性传染病发病率由1949年前的2万/10万下降到203.4/10万。人口死亡率由1949年前的33‰下降到1994年的6.49‰。国民平均预期寿命已从1949年前的35岁提高到目前的70.80岁,比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指数高出10岁,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  

  

   妇女的健康状况大大改善。1949年,全国仅有妇幼保健所9个, 病床床位及工作人员微乎其微。1998年,全国已有妇幼保健院和妇产医院514个,医院床位8.7万张,各类卫生人员8.2万人;妇幼保健所2724个,各类卫生人员8.8万人,基本上现成了遍布全国的妇幼保健网。新中国成立初期,卫生水平落后,旧法接生相当普遍,孕产妇死亡率高达1500/10万。到1998年,全国已有妇产科医院47所,妇产科西医师人,助产士也由1949年的人发展到人,农村接生员达到31万余人;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66.8%,农村新法接生率达到94.5%,孕产妇死亡率降至56.2/10万。妇女的预期寿命已由1949年的36岁提高到1997年的73.2岁,比男性高4.5岁,比联合国提出的到2000年世界妇女平均预期寿命65岁高出8岁。  

  

   中国采取切实措施,发展儿童卫生保健事业,保障儿童的生命健康。1949年,全国有儿童医院5所,床位仅139张。到1998年,全国的儿童医院已达到37所,床位9808张,儿科西医师达人;另有1.5万多个县及县以上医院设有妇产科和儿科;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降至0. 27 ‰。婴儿死亡率由新中国成立初期的200 ‰降至1998年的33.2‰,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也降至42‰。儿童健康状况显著改善。1997年,5岁以下儿童腹泻死亡率比1991年下降67.8%,5岁以下儿童肺炎死亡率比1991年下降44.6%。1997年中国儿童麻疹发病率与死亡率比1978年分别下降98.1%和99%;1997年全国一岁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卡介苗为96%,百白破为96%,脊髓灰质炎为97%,麻疹疫苗为95%。  

  

   旧中国,少数民族医疗卫生状况十分落后,地方病、传染病流行蔓延,人口锐减。新中国成立后,少数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状况得到巨大改善,人口增长很快,健康水平大幅度提高。据统计,1998年,全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医疗机构已由1949年的361个增加到家,病床由3310张增加到张,卫生技术人员由3531名增加到名。1998年,仅西藏自治区就有卫生机构1300多个,比1959年增加20倍;医院床位6700多张,比1959年增加16.6倍。1953年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时,少数民族人口只有3401.3万,而据1995年1%抽样调查统计,全国少数民族人口已达到1.0846亿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持续下降。 以西藏自治区为例,与1959年相比,1998年西藏孕产妇死亡率由50‰下降到7‰左右,婴儿死亡率由430‰下降到36.77‰。西藏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已由1949年前的36岁延长到目前的65岁左右。  

  

   尽管在维护和促进人权的过程中遇到过曲折,但是,一个不容争辩的基本事实是:经过半个世纪的不懈努力,12.5亿中国人民主宰了自己的命运,甩掉了“东亚病夫”的帽子,过上了丰衣足食、文明健康的美好生活。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在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找到了一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从而也就找到了一条真正符合中国国情的促进和发展人权的道路。这就是:将生存权、发展权放在首位,在改革、发展、稳定的条件下,全面推进人权。这条道路的特点是:在发展人权的基本方向上,坚持发展生产力和共同富裕的原则,立足于改善全国人民的生活和促进全国人民人权的发展;在促进人权的轻重缓急上,强调生存权、发展权的首要地位,同时兼顾到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个人、集体权利的全面发展。[3]  

  

   2、“市场论”与国际通行价值取向相悖。  

  

   第53届世界卫生大会近日在日内瓦召开,WHO总干事布伦特兰说:“我们不能接受科学已经发现并已能生产而且是有效的一些重要的药物,仅仅为少数人使用这个现实。我们不能接受数以百万计需要药物治疗的人们似乎被当成‘外星人’而得不到药物治疗的现实。”布伦特兰阐述道:“各国领导,包括八国集团的领导,也在争论什么是我们世界面临的主要问题,卫生问题被放到了突出的位置。”[4]  

  

   在联合国人权司(后改为联合国人权中心)任职达三十年之久的爱德华·劳森认为:“除非人们拥有使健康生活成为可能的条件,除非人们能够得到健康服务和卫生设施,否则,人们就不可能行使健康的权利。”[5]  

  

   正是在这样的理念支配下,欧美、日本等国家在上世纪90年代末,用于医疗保健的“公共支出”基本上都超过GDP比重的5%。除美国外,公共支出占医疗保健总支出的比重均在80%左右。而美国的医疗私人部门大于公共部门的结构,并不等于说它忽视国家在医疗保健方面的责任,居民得不到基本的医疗服务。影响美国医疗结构的因素,并不是公共部门大大少于其他国家,而是因为其私人部门大大超出其他国家。[6]  

  

   而联邦德国更是通过国家的统一法令和管理,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医疗保险网,保证了每一个人都能够看得起病,在有病时能够得到适当的治疗。所有工人都享受义务医疗保险,收入低于最低界限的职员和其他的职业集团也享受义务医疗保险。毫无疑问,退休者、失业者、正在受教育的人和大学生们也都属于享受义务医疗保险的人之列。他们必须缴纳的保险费用比较低,失业者之类的缴不起保险费的人当然享受免缴保险费的优惠。义务医疗保险使他们都能够享受足够的医疗照顾。[7]  

  

   公共支出亦称公共财政支出,是指在市场经济下政府为实现其职能、取得所需物品和劳务而进行的财政资金的支付。[8] 由欧美、日本等国家公共支出在公民医疗保健中所起的作用可见,“市场论”与国际通行价值取向是明显相悖的。  

  

   (二)“市场论”体现了“技术上的失误”。  

  

   近年来,国内学术界有一股盲目推崇“市场”之风,凡事均主张推给“无限神奇的市场”。  

  

   冷战后全球化的步伐随着市场万能论主导了世界经济体系,已慢慢地孕育出封闭社会封闭思维的另一种形态。索罗斯更直斥这种市场万能论为市场基本教义。他觉察到对市场根本缺陷的罔顾,已使市场基本教义成为全球资本主义的最大危害,也成为实现开放社会的最大障碍。市场基本教义对放任市场的盲目信仰,是建基于市场机制趋向均衡,而均衡亦即资源的最优配置这项假设。实际上,所谓充分发展、无所不在的市场,并不会发挥神奇的不可见的手的作用去调节资源,达致合理的配置,因为均衡只是在有限范围内出现,市场的本性内含着的正是不均衡的大起大落。[9]  

  

   市场的配置作用是有限的,它并不能全面地实现社会资源配置,从而也不可能全面满足社会各类需要,同时市场配置本身也存在诸多固有的欠缺。如,市场配置是通过供求变化、以及由此引起的价格变化等信号,来刺激各个生产者活动取向而实现的。这种市场信号的刺激,常常是滞后于实际的,只能是在市场配置已经发生问题后,才会显示出来,这就不能不给社会再生产带来周期波动的损害。由于市场配置机制存在失灵和固有的弊端,这就需要社会和政府承担起补充市场配置之不足,纠正市场配置所带来的各种社会缺欠的责任。  

  

   18世纪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其《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中就提出了:市场经济能够有效地配置资源,资本主义经济应由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调节。这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对国家职能和公共支出范围的最初规范。到了20世纪30年代,由于资本主义国家爆发了最严重的经济危机,宣告了传统经济学的破产,以国家干预为基本内容的凯恩斯学派及其理论应运而生。凯恩斯认为经济危机和失业的根本原因在于有效需求不足,而有效需求不足是市场机制本身无法解决的,因此必须依靠政府干预、特别是运用财政政策来扩大政府开支,从而扩大有效需求,摆脱经济危机和失业的困境。[10]可见,“市场论”体现了资源配置“技术上的失误”。  

  

   不仅如此,“市场论”还对政府正确决策、对社会稳定危害极大。  

  

   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实现社会公平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柱。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偏低,远未达到市场经济发展对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各项社会公益事业按性质属于公共经济部门,其服务属于公共产品范畴,因此理应由财政资金予以保障。但我国对此的投入偏少,影响了地方经济与社会事业的发展。[11]  

  

   如,“九五”期间,国家在补偿方面,对医院的财政拨款相对下降,其业务收入约占总收入的90%。医院级别越高,财政拨款所占比例越低。根据卫生总费用测算结果,尽管“九五”时期卫生总费用绝对值不断增长,但近年来政府卫生投入相对下降,社会卫生投入也因受企业效益影响而减少,个人卫生支出部分比重逐年加大,目前居民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近60%。与此同时,平均每个门诊病人和住院病人医疗费用继续增加,但增长幅度明显下降。虽然医疗费用增幅在下降,但仍然远高于同期物价上涨幅度,且涨幅又有回升迹象,需求受到抑制。[12]  

  

   与此同时,根据两周患病率推算,卫生部有关部门负责人日前指出,我国1999年全年患病人次为48.69亿,即每人每年患病3.9次。全年慢性病患病人次数为1.6亿人次。  

  

   过去的几年间,我国居民的疾病结构悄然发生着变化。一些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患病率有较大幅度的上升,已成为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从统计结果可以看出,流感、痢疾、肝炎及结核等慢性传染病、寄生虫病、妊娠分娩病、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传染病患病率下降显著,而循环系统、肿瘤、糖尿病等疾病患病率急速攀升。[13]  

  

   疾病和损伤已成为导致贫困的第二位原因,全国不少人因病致贫、返贫。[14]  

  

   农民就更是弱势群体了。  

  

   民政部门一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民意调查表明,在农民最担心的问题中,医疗保障居于首位。这说明农民的医疗卫生需要很高,但由于经济因素的制约,这种需要不能转化为有效需求。调查显示:我国农村居民应就诊而未就诊率为33. 18%,其中经济困难原因占37.51%;需住院而未能住院的为35.54%,其中经济困难原因占65.25%,贫困地区高达72.75%。  

  

   农村医疗卫生资源不足,但有限资源的利用率很低。1997年全国县医院病床使用率为57.8%,比90年下降了24.4%;乡镇卫生院病床使用率为34.5%,比90年下降了8%。调查显示,实施合作医疗的地方,乡镇卫生院业务量明显提高,次均诊疗、住院费用明显降低。  

  

   研究表明,推广合作医疗主要有以下困难:政策不配套甚至发生冲突;各级政府投入太低;缺乏有效规范的筹资手段,特别是特困人群无筹资能力;管理粗放,筹资和补偿水平的确定缺乏科学测算;一些地方的合作医疗群众参与程度低,农村对要尽什么义务、享有什么权利并不清楚;财务不公开,缺乏群众监督。  

  

   专家指出,合作医疗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对合作医疗应有必要的投入,并引导农民为自身健康投资,开发其潜在的卫生需求。[15]  

  

   目前农村卫生的实际情况是:三级医疗网濒临解体(全国约1/3的乡镇卫生院基本瘫痪,1/3仅能维持生计,只有1/3能够发展),合作医疗覆盖率至今仅10%左右,且合作医疗保障水平很低,不能解决大病风险问题。据调查,农民中有37%的应看病未去就医,63%的应住院未住院,缺少基本的医疗保障。[16]  

  

   鲁迅曾说:“煤油大王那会知道北京捡煤渣老婆子身受的酸辛”。但愿鼓吹“市场论”的“公务员们”能有暇顾及到吾等百姓,尤其是农民兄弟对“生病”的恐惧。  

  

   再比如,有些城市设计的“医疗保险制度”,将费用负担者局限为职工、企业两者,政府非但“缺如”,还要在庞大的政府机关之外另招一批“准公务员”从事医保的管理工作。尽管退休职工一般不需缴费,但是,他们的费用却是由在职者“代缴”的,也是“政府缺如”。  

  

   其实,在我国实行计划经济的几十年里,职工为国家创造了巨大的财富,但他们得到的薪水只是应得收入的一小部分,其中很大一部分变成了公费医疗、福利分房、退休金等承诺。随着改革的深入,企业甩掉了沉重的包袱,使上述承诺不能实现,成了国家对职工的“隐性负债”。[17]  

  

   也就是说,计划经济下长期实行低工资,实质等于已经把职工相当部分属于必要劳动价值的工资收入作了预先扣除,这一部分由企业工资成本转化为企业利润,全部上缴国家财政,再由财政投资形成了巨大的国有资产,这相当于全体职工和干部按照工龄,向国有企业进行了投资,用经济学家杨帆的话说,他们是中国国有企业的第一股东或第一债权人。国家通过国有资产的积累和经营,形成财政收入,统一支付职工的食品补贴、医疗、住宅和子女学杂费,形成所谓的“铁饭碗”。如果在改革中政府放弃对于职工的上述保障,那就需要加以应有的补偿。40年的历史债务大约需要亿元。[18]  

  

   所以,即便从“债权债务”这个角度来看,政府的“公共支出”在公民医疗保健支出中依然不该“缺如”。  

  二、健康权是人权的一部分  

   对于这个问题,中西方人权理论均予以认可。  

  

   当代中国人权观认为,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首要的基本的人权是生存权和发展权。生存权不仅指生命权本身,而且还包括维持生命健康的各种必需的条件。[19]  

  

   WHO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共同发起于1978年9月6~12日,在前苏联的阿拉木图召开的“国际基本保健会议”,通过了《阿拉木图宣言》(Declaration of Alma Ata),该宣言指出:“健康是一种基本人权,达到尽可能高水平的健康是一个世界范围的最重要的社会目标。”保健和医疗照顾的权利在联合国和世界卫生组织的基本文件中已得到广泛的承认。此项人权的构成因素经常地在世界卫生组织的各种正式文件中得到确认。[20]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卫生保健基本战略》,学者们认为,健康权包括以下核心内容:  

  

  (一)在卫生保健方面,包括:母婴保健、及计划生育,对主要传染病的免疫,对普通伤病的适当治疗,基本药物的提供。  

  

  (二)在健康所需的基本前提条件方面,包括:关于普遍的健康问题及其预防和控制方法的教育,食品供应和适当营养的促进,安全用水和基本卫生设备的充足供应。  

  

  这些方面的基本权利应当立即得到实现。在任何情况下,不论可以获得多少资源,国家都必须保证这些权利的实现。[21 ]  

  三、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的非市场化取向是国际人权条约的要求  

   中国是联合国成员国,接受《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人权条款,承认和重视人权在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中的重要价值。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告》中指出,中国将尊重和保护人权。[22]  

  

   中国政府先后于1997年10月、1998年10月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充分显示了中国政府开展国际人权合作的积极态度,也表明了中国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坚定决心和信心。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作出了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决定。《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最有影响的国际人权文书之一。迄今为止。全世界共有142个国家批准了这项公约。它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一起,成为国际上公认的两个最重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人权文件。中国对此项公约的批准,表明了中国对国际普适性的人权观的尊重和承认,意义确实非常深远。[23]  

  

   对于已批准的国际人权公约,中国一贯认真对待,采取各种措施履行公约义务,并根据有关公约的规定及时提交公约执行情况的告,接受有关联合国条约机构的审议。[24]  

  

  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载的每一权利的实现提供最低限度的基本保障是缔约国不可克减的核心义务。[25] 国家在健康权方面负有实现的义务,即有义务推行国家健康政策,并将可获得的预算的足够比例用于健康;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健康服务,或创造条件使个人有足够和充分的机会享受特别包括保健服务、清洁饮用水和适当的卫生设备在内的健康服务。[26]  

  

  国际法如何在国内贯彻实施,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做法,通常有两种:一是直接使用,就是把生效的国际法自动转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法官可以据此判案;二是间接使用,就是把国际法通过国内立法加以实施。我国法律对实施国际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现实情况和一些条文的精神来看,主要还是间接使用,即对现有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使国际法得以贯彻实施。  

  

   一个国家一旦加入公约,就受到了一种制约,就有了实施公约、推进人权保护的义务。我国对这项公约的批准,意味着我国承认公约的法律约束力,承诺实现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同时还意味着我国要定期向国际人权组织告实施公约的情况,接受它的检查监督。[27]  

  

   国家必然是国际人权法中最主要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对此,美国学者比尔德正确地指出:“一般来讲,国际人权法和整个国际法一样,主要地和直接地适用于民族国家而非个人。”国家根据国际人权法,主要是国际人权条约,所承担的义务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并根据所涉人权条约规定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来讲,根据不同的人权条约,缔约国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所承担的义务一般包括四种类型,即提交告的义务、接受相关人权委员会监督的义务、成为国家间指控和个人申诉对象的义务、以及出席有关司法诉讼并履行司法判决的义务。  

  

   一个国家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承担的义务是指向两方面的:在形式上是针对其他缔约国,但在实质上是对“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承担的。国际人权法主要关涉一个国家和其国民的关系。这一关系有个两方面的意义:首先,国际人权法的主要约束对象是国家,规定的主要是一个国家对待其国民的行为;其次,在人权的实现中,国家的所作所为起着关键的作用。因此可以总结说,为了实现国际人权法的目的,国家--主要由其政府代表--负有首要义务。  

  

   从实在法来看,国家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承担着人权方面的国际法律义务。国家根据国际人权法负有以下几方面的义务。  

  

   首先是承认人权的义务。拥有人权是一个不证自明的事实,因而不需要依赖于任何其他事情。但享有人权却必须依靠法律。法律权利是享有人权的必要条件,换言之,所有人权必须被转化为法律权利。以法律形式承认人权则是国家,或至少是人权条约的缔约国所承担的国际法律义务。  

  

   其次是尊重人权的义务。  

  

   第三是保障和促进的义务。有一些人权要求国家的“积极作为”,即国家有义务以其当前可供利用的资源,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才能达成这些权利的实现和享有,这就为国家设立了保障和促进这些人权的义务。与绝大部分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相对应的义务都属于此类。比如,可笼统归结为规定了“健康权”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第12条,就等于是要求国家采取一切适当的步骤,以保证和促进这一权利的实现和享有。  

  

   第四,更为重要的是保护的义务。  

  

   一个国家只有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同时忠实、善意地履行所有这四个方面的义务,才是全面地遵守了国际人权法的规定;也只有这样,国际人权法才能得到全面的实施和执行,人权也才能得到全面的实现。[28]  

  

   落实该项公约,我国目前有两个突出问题:  

  

   一是社会保障问题。二是男女平等问题。[29]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之间以及各国内部人民健康状况现存的严重不平衡在政治、社会和经济上都是不能接受的。各国政府对其人民的健康负有责任,并只能通过提供充分的卫生和社会措施加以实现。1981年,世界卫生大会一致通过《到2000年人类健康全球性战略》,要求各国政府和人民共同努力运用基本保健模式。基本保健模式的八个要素包括:有关流行的健康问题的教育;适当的食物和营养供应;安全供水和卫生设备;包括计划生育在内的母亲与儿童的保健;消除主要传染病;地方性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对普通疾病和伤害的适当治疗;必要药品的供应。联合国大会于1981年11月19日核准了该全球性战略,并敦促所有会员国和适当的国际组织与世界卫生组织全面合作,以实现该战略各项条款。  

  

   如果一国政府在其能力和资源许可的范围内,向全体公民提供了尽可能好的服务,则不存在任何剥夺人权的问题。反之,如果不能平等地向每一位公民提供服务,如果某些群体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比其他群体获益更多,那就无疑会产生抱怨并表明对人权的侵犯。[30]  

  

   所谓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指的是特定社会经济条件下,人们普遍认同的、最起码的医疗保健服务项目及服务水平。为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而制订的规划涉及12项量化指标,可以说是中国公众对20世纪末农村防疫防病、妇婴保健、常见病多发病治疗以及环境、饮水和食品卫生保障的最低要求,也是各级政府必须通过公共支持和干预手段所应达到的目标。  

  

   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领域之所以需要政府干预,是由于它实乃国民维持正常生存所必需,还出于保护人力资源、改善劳动力整体素质从而提高国家竞争力的需要。如,儿童低体重和生长迟缓患病率在国际上被定为21世纪衡量社会平等的一个标准,因为这两种发育状态反映的都是长期慢性营养不足的结果,而儿童营养不足的直接原因就是贫困。我国1998年食物和营养监测结果显示,城市5岁以下儿童低体重率和生长迟缓率分别为2.7%、4.1%,农村的患病率分别为12. 6%、22.6%。[31]这种贫困家庭的“特产”,靠“市场论”是根本就不能解决问题的。  

  四、现阶段的我国政府完全有经济能力在医疗卫生事业方面  

  

  采取更有力的保障措施  

   从前文论述可知,96年全国县及县以上医院全部门急诊就诊病人及出院病人的全部费用也不过为总计3151. 93亿圆。何况,《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其他公约相比,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它承认“过程性”原则,允许“逐步”实现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32]  

  

   前文所述政府40年的历史债务大约亿元,由于是保险性质,并不需要一次付清,而是需要划出亿元的国有资产,变为社会保障基金,以其运营中的利润加以支付。其操作方式可以考虑不同类型:公开拍卖一部分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可以吸收大部分游资;将拍卖所得货币形态的国有资产变为社会保障基金投入证券市场,作为长期投资以改变证券市场过度投机的倾向,并改善中国的经济结构;政府同时对富人征收特种税收,并让渡一部分土地增值收入,以财政力量为主,迅速建立社会保障制度。[33]  

  

   另外,从社会财富合理配置的角度来讲,我国政府更是大有潜力可挖。  

  

   史载,我国官民比例在汉代是1:7948,唐代是1:3927,明代是1:2299,清代是1:911,1949年是1:294,而今天是1:30。这是纵比。就是横比,我国的官员数量仍名列前茅。以1999年为准,中国的官员比例是1:30,印尼是1:98,日本是1:150,法国是1:164,美国是1:187。[34]  

  

   中国科学院、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日前完成的一项有关腐败问题的研究显示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我国腐败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消费者福利损失估计平均每年在9875亿~亿元之间,占GDP的13.2%~16.8%。[35]  

  

   有人估计,在80年代,国有资产每年流失500亿,而进入90年代以来,每年至少流失800~1000亿。其实,每年流失1000亿也仅仅是其中的一小部分。据载,我国国有企业的呆死账及银行不良资产损失至少在12000亿以上;每年公款吃喝的费用高达1000亿;每年偷漏税损失1200亿以上;由于决策失误造成的浪费每年至少在1000亿以上。[36]  

  

   “八五”期间中国中型以上的项目成功率是58%,不成功率是42%,战略的损失是最大的损失,决策的失误是最大的失误。42%的失败就是因为没有考虑国际、全社会的背景,非理性、经济主义、小农意识在作祟。[37]  

  

   有人估计1997年至99年中国资本外逃规模达1000亿美元。[38]  

  

   季羡林曾颇为尖锐地指出:国家对教育的投入所以严重不足,主要不在财政上有困难,而在领导思想上对教育是立国之本这一点认识不足。往往是口号多,行动少,连《教育法》中都迟迟不肯将政府对教育的投入,按世界各国平均水平规定下来,很令人失望。[39]  

  

   医务界的季羡林何在!  

  

  好在,我们欣喜地看到,我国立法机关以及政府已经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重要性,并且,为彻底解决困扰,展开了系列的、卓有成效的基础工作。比如,2005年7月公布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对中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评价与建议》,其《五、对未来中国医疗卫生体制的一个框架性设计》部分就明确指出:“公共卫生服务,属于典型的公共产品,应由政府向全体社会成员免费提供。在基本医疗方面,以政府投入为主,针对绝大部分的常见病、多发病,为全民提供所需药品和诊疗手段的基本医疗服务包,以满足全体公民的基本健康需要。其间所发生的大部分成本由政府财政承担。政府直接举办公立医疗机构,其医务人员为公职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初级卫生保健法》(2006年8月4日征求意见稿)有“初级卫生保健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公民享有的基本卫生服务,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福利事业。”(第二条第二款)、“国家对初级卫生保健实行免费制度。”(第三条)、“国家将初级卫生保健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初级卫生保健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等内容,更是较好地契合了现代社会文明伦理诉求,健康权理论的规范,以及有关国家公约的规制。  

  

  

   参 考 文 献  

   1.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  

  

   话.法制日:2001-7-2: 第三版.  

  

   2.侯召迅. 扶助弱者:社会保障必须立法--王利明代  

  

   表一席谈. 法制日:2000-3-7:第三版.  

  

   3.新华社.中国人权发展50年.法制日: 2000-2-16:  

  

   第二版.  

  

   4.世界卫生组织供稿.海萃译.向着伟大目标迈进-第  

  

   53届世界卫生大会在日内瓦召开.健康:2000-  

  

   6-8:第二版.  

  

   5.[美]爱德华·劳森编.汪弥,董云虎等译. 人权百科  

  

   全书.第一版.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692.  

  

   6.和春雷主编.社会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第一版.北  

  

   京:法律出版社,2001:151 ~152.  

  

   7.左大培.德美两国市场经济比较.见:中国社会科学  

  

   院外事局编. 国外市场经济运行考察与研究.第一版.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32.  

  

   8.冯秀华主编.公共支出.第一版.北京:中国财政经  

  

   济出版社,2000:1.  

  

   9.罗永生.从开放社会到全球资本主义危机.读书,  

  

   1999;(5):57~59.  

  

   10.同⑧:2~4.  

  

   11.同⑧:56~57.  

  

   12.本讯.资源利用欠佳 费用增幅下降-专家分析“九  

  

   五”医院资源和费用变化情况.健康:2001-2-19:  

  

   第一版.  

  

   13.本讯.一项统计表明:中国人年均患病三点九次.  

  

   每日桥,2000- 2-19:B4.  

  

   14.张文康.坚持“两为”方针促进卫生改革与发展.健康  

  

   :2001-8-2:第二版.  

  

   15.王东兵.农民医疗卫生有效需求不足合作医疗应是启  

  

   动医疗市场良方. 健康:1999-12-22:第一版.  

  

   16.同⒁:第二版.  

  

   17.同②.  

  

   18.徐俊主编.21世纪中国战略大策划--社会发展策略.第  

  

   一版. 北京:红旗出版社,1996:368~369.  

  

   19.郑杭生,谷春德主编.人权史话.第二版. 北京出版社,  

  

   1995:407、410.  

  

   20.同⑤:330、698.  

  

   21.葛明珍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实  

  

   施.第一版.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67.  

  

   22.于安.发展中国人权事业的重要步骤.法制日:2001-3-  

  

   25:第三版.  

  

   23.邓科. 中国在人权领域采取重大举措--人权专家解析全  

  

   国人大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南方周  

  

   末:2001-3-15:第二版.  

  

   2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0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法制日  

  

   :2001-4-10: 第三版.  

  

   25.同(21):66.  

  

   26.同(21):76.  

  

   27.同(23).  

  

   28.孙世彦.论国际人权法下国家的义务.法学评论,2001;  

  

   19(2):91~95.  

  

   29.同(23).  

  

   30.同⑤:331、694、698.  

  

   31.朱玲.西部开发与农村公共卫生投资.健康:2000  

  

   -3-11:第二版.  

  

   32.同(23).  

  

   33.同⒅:369.  

  

   34.陈鲁民.“高薪养廉”要多高.法制日:2001-8-4:  

  

   第五版.  

  

   35.董少广.根除“官场经济”.南方周末:2001-7-26:第  

  

   20版.  

  

   36.陈剑编著.流失的中国--国有资产流失现象透视.第  

  

   一版. 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1998:1.  

  

   37.孟宪忠.效率低下 浪费巨大导致政府缺钱.周末:1998  

  

   -10-2:第二版.  

  

   38.任惠.中国资本外逃揭秘.南方周末:2001-8-2:第16版.  

  

   39.叶隽.留德学人与德国系列随笔--季羡林. 见:德语学  

  

   习,2001;(1):19.  

  

  

  (修订于200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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