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钢向何处去,当由通钢工人自己做主
通钢向何处去,当由通钢工人自己做主
杨 福 清
通钢事件的发生已有近月的时间了。通钢事件的实质,正如吉林省国资委说的,源于通钢工人的“国有情结”。他们出于对公有制的保护,对“国退民进”的反抗,在政府强行出卖国有企业的紧急情况下,义愤之中酿成命案。矛盾的焦点是“通钢向何处去”的问题。
通钢工人的“国有情结”没有错。相反,作为中国的公民和官员没有“国有情结”,甚至“有奶便是娘”才会铸成大错,在一定条件,就可能成为汉奸、卖国贼。所以,我认为,对通钢工人的“国有情结”不仅不应当批评,而且应弘扬并发扬光大。如果每一个中国公民都能有象通钢工人那样的“国有情结”,我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能够永远地独立于世界民族之林,长盛不衰。就能够经得住各种艰难险阻的严峻考验,包括战争的考验、灾害的考验和饥荒的考验。
通钢工人的“国有情结”,反映了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是伟大、光荣、正确的中国共产党几十年培养教育的结果,是中国工人阶级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三个觉悟的集中表现,是值得全中国人民和全世界劳动人民高度赞扬的。至于说到不该发生的命案发生了,对此遗憾,历史将自有公论。
但是,到目前为止,通钢事件还没有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虽然生产恢复了,虽然政府撤销了通钢重组的决定,虽然建龙公司退出了重组并宣布“永不再来”,但这都是暂时、表面的现象,今后通钢向何处去的问题,还没有最后解决。这其中的问题还很多:其一,不与建龙重组不等于不与其他私企或外企重组;其二,还有政府的“国退民进”“不动摇”的问题在等待着;其三,通钢工人的“国有情结”能不能得到党中央的肯定和支持,也就是通钢工人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要求是否能有保障?这还是个未知数,也就是说还存在一个通钢向何处去的问题。对此,本人以为“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
好在我国宪法规定的“以公有制为主体”没有改变,所以改革重组也不能消灭公有制。因而通钢工人也就有选择公有制的权利。这个权利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和每个国企职工的,因此,国企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也没有变。对工人自己的民主选择权,不仅地方政府无权剥夺,其他任何人也都无权剥夺。只要通钢工人、干部以大公无私姿态坚持公有,就不怕来自各方的压力。
1995年12月有一篇报道,题目是《中国目前唯一的“人民公社”》,说的是河南省漯河市南街村的公社集体经济:1981年该村把两个村办工厂承包给了两个“能人”,结果是“能人”富了,却欠国家税款,欠工人工资。后来漯河市委按照群众意见,把两个厂交由村党支部集体承包,由当年产值二十万,到第二年就达到一百三十万。十年后经济增长一百一十多倍。时任河南省委书记的李长春赞道:南街村的发展“比深圳速度还深圳速度”。他们的主要经验就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生活资料的供给制(见 1995年12月3日 《哈尔滨日报》星期刊)。
南街村的事例表明,通钢也完全可以走自己要走的路。“鞍钢宪法”就是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管理模式。“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不仅有助于消除干群差别,密切干群关系,也有助于防止企业腐败和管理层的腐败,有助于发挥企业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和主动、创造精神。
我们期待通钢工人走出一条改革的新路!
向通钢工人阶级致敬!
200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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