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疑惑:按照《刑法》应惩办袁腾飞
我之疑惑
政治流氓肆无忌惮、狗胆包天,虽正义之士敢骂敢批敢痛斥之,“匕首投枪”也频频发出,却无济于事干瞪眼,痛心疾首毫无对策。我们又能奈政治流氓何呢?百无聊赖之下,我捧起了《刑法》来拜读。《刑法》曰:“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很清楚了,身为共产党员的袁腾飞辱骂开国领袖、共产党前领袖,极端地侮辱毛岸英烈士,造谣、诽谤、污蔑“中共武装侵略西藏”,而且他出口时并非在自己的家里,而是在公开的场合,并且传到了互联网上,影响极为深广恶劣,后果极为严重,这还不是“公然”的“煽动颠覆”之行为吗?还不足以构成犯罪吗?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袁腾飞把西藏当做了中国以外的部分,居心何在?这不是煽动民族分裂又是什么?如此等人渣不加惩办,岂不冷了广大民众之心,又何来真正的社会和谐?
自己以为自己很聪明的人为数是不会太少的,但当今之世上真懂得常识的人,为数却并不会太多。譬如,《党章》上说:“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按理说,一个共产党员的信仰是什么,对于一个共产党员来说是常识,应该是很清楚的了,然事实并非如此。不是吗?袁腾飞不用说了,把自己的“母亲”都给污蔑了;堂堂的主流媒体的名角儿——也加入了共产党的白某人,竟然也不知因何而失忆——忘记了一个共产党员的常识——满世界地寻找他的“信仰”——这不是活见鬼又是什么?!既有白的,也就会有黄、蓝、黑的存在,你说这怪与不怪?在常识的另一端,所谓的“言论自由”也颇具风采。啥叫“言论自由”?《宪法》说:“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所以,无论是谁,在公开场合说话和演讲之前,是必须明了“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的,而不能想说就说口无遮拦。因此可以认定,在《宪法》未修改之前,一切说毛泽东有罪的人,是严重违反《宪法》的;不信,就去读一读《宪法》。一切爱国爱社会主义的人们应当敦促那一批违反《宪法》的人,严重者去自首,轻微者作检讨;不能容忍他们自以为潇洒地再“言论自由”下去。
富士康事件一出,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与学校安全问题一样,使得太多的人进行反思,在追问今天究竟怎么了?其实,我对这两个问题最为疑惑,一是工农阶级的社会地位问题,一是祖国将来希望的问题。我又只能搬出《宪法》说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总纲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总纲第二条)”。从《宪法》上看来,工农阶级受欺负受剥削是根本不可能在今天发生的事情,但它却偏偏发生了,而且还很严重。台商就能够逍遥于大陆的法律之外吗?有没有剥削欺压员工,不能光凭台商说了算,也不能光靠专家评说下结论,更不能由大人们庇佑台商了事。我们总不能光与台湾人称兄道弟、满口的“亲”字,再连连高喊“尊严”与“公平正义”,最后来一个“维护稳定”与“和谐”,就真的能够解决问题了吗?本来就不该发生的,却偏偏发生了,根源在哪里?
如今做人真是满脑的疑惑啊,只有那些特色的宠儿与得益者除外。
20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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