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要按“法理”出牌?
为何要按“法理”出牌?
笔名:格知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广东珠海法院的一次调研时指出对待判不判死刑的问题,要继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出了三个重要的衡量尺度,即要以法律的规定、以治安总体状况、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其中,“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审判死刑案件这一论点的提出引发了极大的争议,一些法律学者认为这是亵渎法律的价值,理性的法律不应当考虑群众的感觉,而且群众的感觉是非理性的,绝对不能作为裁判死刑的依据,生命的价值不是群众能够说的算的,不能出现多数人的暴政。但是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无论是在法学研究领域还是在司法实践方面都不强调群众的感受,甚至有意无意忽视人民群众的“感觉”,而多数情况下群众的感觉并非仅仅是民愤,在我个人看来极端的民愤中体现出了热切的民意,尽管这些民意需要冷却。
我们可以理解的是,有生命力的法律必定不能教条式的理解法律及其中国的法律实践,中西方文化中都是非常注重人的价值,满足人的需要,实现人的生命追求!无论是“以人为本”体现出的民本思想,还是西方语境中的人文主义强调的个体自由。因而,我们从“群众感觉论”认识到的不仅仅是一种政治智慧,更多的应当认识到法律的终极价值是对人的关怀。
时隔不久,特立独行的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以极大的勇气和政治魄力为人们描绘出了一条中国式的法律道路——“人民法院走人民路线”:放下法槌、脱下法袍,深入群众、依靠群众办案,重温“马锡五审判模式”;重调解、轻判决,维续社会稳定,化解上访,“争创无赴京上访法院”;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形成合力化解案件纠纷;在网上公开司法判决书,“以公开促公正”,赢得民众对司法的认同。这被媒体称为“不按‘法理’出牌”,针对此种情况北京大学贺卫方教授提出“必须按照法理出牌”:中立的司法可以让冲突双方意识到诉讼的结果是双方机会均等的情况下证据与法律比拼的结果,因而更容易服判息争;不能为了上访搞“和稀泥”式的调解,不能为了杜绝上访放弃法律的原则,导致普遍无法的状态;违背司法制度内在机理的所谓“监督指导”将会导致更大的问题。
面对上述激烈的论辩,我们更应该深入思考。争论双方的观点都绕不开“法理”二字,那何为法理?河南高院院长为何不按“法理”出牌?贺卫方所言“必须按法理出牌”,又作何种理解?当然核心的问题即是“为何要按法理出牌”。
何为法理?通俗的说,法理就是在法学研究以及法律实践中讲理,法学是一门最讲理的学问,法律实践中也必须讲理。理性的精神是法律的内核,无论是传统的中国法律中强调的“情理法”还是西方语境中的“理性法”、自然法、法律实证主义等等,都深刻的包含着理性的精神,理性就意味着说服,让双方的当事人都能理解和接受。法律的理性能够有效的防止政治上的极端狂热,特别是无法调控的“民意”。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的理性最集中体现为司法独立以及相对封闭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现实社会法律中的理性和人情并不实质上构成冲突,冲突的也只能是人本身。
河南高院院长为何不按“法理”出牌?因为在中国的法律实践中没法讲理。法官和民众(当事人)没法讲理,群众的法律认同和专业的法律精神极端不吻合、不匹配,在法官的眼中当事人是最不讲理的,有时候还开口骂人、动手打人;人民群众对司法以及各种法律服务不太满意,不理解法律为什么是那样的,甚至不相信法律,或许那些能够“为民做主”的清官是他们心中最后的一根“救命稻草”。而可能严重的司法腐败现状,又无法让民众对法律、法院充满敬畏。无论这种情况是否真实,可以充分肯定的是在人们心中法律是可以用金钱来收买的。当然,从相反的思路来看,不按“法理”出牌的“人民路线”如果能坚持到底且能不断修正,在当下的中国或许能够收拾民心,恢复民众对于法律以及政治的认同,重新诠释着新时代司法“为人民服务”,司法亲近民生的全新理念。
无论是必须按“法理”出牌的司法改革抑或不按“法理”出牌的群众路线,都必须以人的价值为终极标准,任何工具主义的做法只能沦为历史的笑柄。实际上,中国的法律处于一种“共生乱象”的状态,实然的法律在人们的心中已不是公正的形象。另外我们也无法宣称法律是亲近民众的,司法既无力实现法律的独立价值,又难以达到裁判案件的高效,不断重复的再审、申诉案件已严重冲击着法律的确立起来的权威。举调解的例子,在一个相对发达的社会,法官每年面对成千上万的案件,只能疲于开庭,而调解意味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去做说服教育工作,作为一门极为高超的艺术对法官来说不是能轻易掌握好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这比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更难,且不说是否还有时间去做调解工作。而在一个相对落后的地区,极少的婚姻家庭以及刑事案件,调解所能达到的功效或者说“个案意义”又能有多大。
因此,“为何要按‘法理’出牌”就成为了一个很简单的问题。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极大提高,都意味着“法理”的出场成为了必然。何谓“共生乱象”?简单的说就是混乱毫无秩序可言,当然这种无秩序不是动乱,而指的只是社会治理的无序化。法理的出场至少在以下的几个方面对法律秩序的建构以及中国社会的治理都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强调民众/民意本身不能形成法律的秩序,民意本身就是极其难以调控的,一个社会的治理绝对不可能走“群众路线”,这绝对不同于建构社会之初发动群众取得革命胜利“打江山”的年代,法理/理性的介入更容易形成现代性的法律秩序;从来只有不讲理的官,从来就没有不讲理的人民,只是现在民众的法律认同和所提供的司法服务极端不匹配,无论是提高民众的教育水平和个体素质,还是让法律的精神能为大众所理解和认同,都必须讲理,法理因而也就是绝对必要的;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需要法理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指导,“摸着势头过河”以及白猫黑猫的时代早已成为历史,“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已逐渐被废弃,民众的财产和身心都需要一个稳定的预期;一个13亿民众的需要被有效治理的国度,仅仅依靠权威和精英是远远不够的,9亿农民在即将被纳入现代文明社会管理之时,也就意味着他们将接受文明规则的洗礼,让法理进入他们的生活,并从蒙昧和纯自然的状态之中走出来,我们的国度也必定能成为一个法治而更有德性的文明古国……
2009-3-23草拟
2009-3-25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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