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

常凯:《劳动合同法》本来就应该是保护劳工利益的

2025-02-14 观点 评论 阅读

常凯:《劳动合同法》本来就应该是保护劳工利益的

我是中国人民大学的教师,劳动关系研究所的,劳动人事学院的教授,我做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研究的。这次《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当中,我们被国务院法制办委托做《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研究,通过做这样的课题,一直跟踪追随着立法过程,并且就法律草案提出自己的意见,就《劳动合同法》所涉及的和调整的对象,在全国东西南北中五六个大的城市做过比较深入的调查,就调查的实际情况和法律相互关系提出自己的意见。

现在《劳动合同法》由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到征求意见截止已经将近收到20万条的意见,这么广泛的程度,是任何法律在制定过程当中都没有过的,物权法已经被社会所关注了,但是物权法征求也就得到一万多条的意见,这就可以看到对这个法律全社会都非常关注,将来对劳资关系有什么影响,对企业、工人、职工又有什么影响,因为《劳动合同法》所涉及到的面,涉及到凡是在职业生涯中每一个人都跟《劳动合同法》有关系,你不是雇主你就是雇员,反正你得占上一头,在这个过程当中,劳动关系的双方通过劳动合同确立自己的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这个法律怎么制定,对将来中国劳动合同走向有直接的影响。

我谈这么几个意见,一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为什么要立这个法?第二,《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特点,现在已经颁布《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三,《劳动合同法》草案的争论,似乎我们以前立法的时候,尤其是在劳动法立法过程当中,还没有像哪个法律法规引起社会这么不同的意见和不同的反响。第四,法律如果要颁布以后,对中国劳动关系下一步的影响。

先谈一下背景。中国《劳动合同法》的制定是适应目前中国劳动关系急需要法律规范这样一个大的背景,像刚才王总提出的问题,我们现在这个社会到了市场经济已经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仍很关注经济的发展,关注财富,关注物权,但是劳动者的权利,基本的人权,这些问题怎么样体现,应该说整个社会发展过程当中恐怕是不应该被忽略的。但是客观上和经济发展和财富权比起来,这方面显然是关注程度是不够的。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是,近几年来,一方面随着经济不断高速发展,GDP每年基本上以9-10%的速度递增,另一方面社会分配不公,两极分化,劳资冲突和劳动矛盾已经成为影响中国社会和经济发展最重要的因素之一,这些问题的造成应该说因素非常复杂,经济上、政策上、人民认识、社会发展原因,解决这个问题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承认这些问题,如何以法律手段规制社会和劳资关系。就目前来看,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的市场化程度是越来越高,但是中国的市场化规范是不够严格的,尤其是在劳资关系上。以前没劳资关系,以前叫劳动关系或者国有企业和职工的关系,是利益一体化的关系,全社会利益一体,国家代表整个社会,但是进入市场经济以后,很明显,资本、管理、劳动,各自形成了自己的群体和社会利益,而劳动和资本应该说是市场经济最主要的两个大的社会经济力量和社会力量。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这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基本的经济要素而言,在座很多专家,这一点恐怕我们的认识都是很一致的。然而在经济发展的时候,如何使社会得到发展,使人们普遍能享受到改革的成果,却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或者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劳资矛盾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或者经济全球化这样一个大的国际经济格局的背景,劳资问题也成了一个国际性的问题。为什么?很直接的就是,资本全球化的流动,没有任何阻力,资本无国界。但是劳动呢?它受到严格的限制,不能随意流动的,而且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是一个国际性、普遍性、长期性的现象,解决不了,资本处于非常主动优势的地位。在中国这一点更加突出,中国现在作为整个经济全球化,国际生产链上其中的一环,我们已经处在最低端,我们是世界工厂,整个世界上大的公司、大的产业都在中国设有生产基地,在这种情况下,劳资问题,特别是传统的产业生产问题,很多基本的矛盾在中国就不可回避,但是政府为了要发展经济,在相当程度要支持资本的投资、引资,引资以后劳资问题怎么解决,怎么平衡,是面临非常严重的问题。

从国际上讲,资本的地位是在飙升的,尤其是原来社会主义阵营,以苏联和中国为主要代表的,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已经不复存在了。现在全球都搞市场化,谁是工人的国家?谁高举工人的旗帜?在国际上找不到工人的后方,我们都一样了,资本已经成了整个社会和经济全球范围内的主宰者,中国也没有跳出实际经济规律。就现在来说,马克思说全世界工人阶级联合起来,这个预言是150年前的1848年做出来的,但是目前工人没联合起来,而资产阶级却联合起来了。以WTO作为全世界资本的政府,有一个共同的规则,在全球推行,推行自由贸易,自由贸易是什么东西,《资本论》讲得很清楚。资本主义贸易,我们加入WTO,你就要接受这种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发展经济?同时在这个过程当中,使社会得到发展,使大多数群众获得经济发展,这恐怕就是非常严峻的问题。

一个发展中国家现在实际的情况,为了获得投资,为了引资,他们之间的竞争就是劳动力价格的竞争,谁的劳动力价格低,谁就可以吸引投资。发达国家,资本外流,原有的劳资关系的平衡状态被打破,工人原有的工资福利已经不能保障了。上两个月法国先是大学生闹起来,法国工人罢工游行,英国公共服务业的工人号称150万实际上是100万的工人上街游行,第二次世界大战形成大的劳工关系国际性的格局全已经发生了改变。这个问题很复杂,今天我们不是讨论这个问题,但这个大的背景我们不能不关注。

我刚刚从英国回来,究竟为什么出现这样的问题,国内的舆论认为,福利国家已经到头了,隐含的什么意思?我们国家是不是不能搞福利国家?福利工资是刚性的,降下来就会出现问题,只能升不能降,这当然是一个问题。我的结论不是这样,我认为在经济全球化下,必须要平衡劳资关系,除了顾及资本的利益,必须考虑劳动者的利益。因为英法罢工和游行事件示威事件提出这样两个问题,英国和法国尽管经济发展速度不是很快,仍然向前发展,为什么经济向前发展,工人的待遇要降下来呢?这没有什么道理。经济发展的利益都应该给谁呢?所以他们不同意这样。中国呢?中国现实的情况,经济高速发展,但是刚才我讲的,两极分化,劳资矛盾,贫困人口,尤其是城市的贫困人口这个问题应该说已经严重影响到了中国下一步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劳资冲突,集体上访、游行、请愿,这些问题怎么解决,对这些具体的个案我们采取什么处理,而是解决它发生这些案件社会原因。这是一个大的背景。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世人公认的成就,但是恐怕我们是有代价的。我们这种代价就是相当一部分人的利益被牺牲,这一部分就是国有企业的工人。国企改制,相当程度上是国有资产流失的过程,这个问题不光是个案,在实际当中这个问题完全得到证明,我们今天不是讨论这个问题。

另外就是农民工。农民工的待遇之低,是大家都清楚的,连市民待遇都达不到,达不到最基本的劳动工资。不仅这样,而且还要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国际上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工人干活不给钱,这个东西是不能想象的事。这么长时期,大面积,大数额,一直解决不了的问题,这真是中国特色的问题。中国经济发展相当程度上是有些人做出了牺牲,是付出成本的。对这种现象,我觉得短时期出现,有时候是很难以避免的,我们不能预知所有的问题,所有的政策都解决得很好,但是出现了问题以后,我们是不是采取更加积极主动有效的措施?但是,这个问题我觉得是可以解决的。我们的措施恐怕没有能够把这个问题解决得很好,在这些问题上,非常重要的一点,劳动法制定得确实是不够严密,这次《劳动合同法》在相当程度上就考虑到中国劳动法制怎样才能够更加规范,更加适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法从94年颁布、95年实施到现在已经11年了,这个法律对于规范劳资关系,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起到积极的作用。由于在社会转型面临过程,法律在实施过程当中,法律实施的效果并不是很理想,因为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有这个权利,有那个权利,但是权利怎么实现,并没有写得很清楚;对违反劳动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不清晰。大家知道,刑法谁敢犯?犯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是要坐牢的。但是劳动法呢?对劳动法大伙有一种感觉,违反劳动法不叫犯法,叫执行法律不好。这个概念是很可笑的,从法律依据上来讲,什么叫执行法律不好?犯了刑法,说执行刑法不好行吗?显然不可以的。劳动法对法律的严肃性这一点显然是不够的。为什么?犯了就犯了,法律责任没有很严格的程序追究。另外劳动法之所以没有执行好的另一个原因是,现实生活当中,尤其是地方的经济长官,注重GDP,为了吸引外资,为了GDP,觉得牺牲点工人的利益是可以的,有的地方长官为吸引外资,说我们的工会不跟老板作对,我们支持老板,我们这儿不罢工,意思是你们怎么投资都可以。在这些问题上,劳动法没有能够很好实施,既有立法方面的原因,还有执法的原因,比如执法力量不足,执法人员执法水平比较低,不够专业,机构设置上人员不足,劳动监察人员不够,所以劳动法律怎样更严格一些,劳动者的权利怎样保障,所涉及到不仅仅是劳动法的部门的问题,是涉及到整个今后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市场经济法制化能不能解决的问题。在劳动法过程当中,《劳动合同法》恐怕是最基础的。要通过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就现实劳动合同实施状况来看,也并不是很理想的。

去年全国人大有一个劳动法执法的检查,在劳动合同方面目前来看,相当多企业没有签合同,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的不到30%,签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事项得不到有效的落实,出现的劳动争议,最近这几年,劳动争议每年以30%的速度递增,劳动争议出现的原因80%以上由于劳动者的权益被侵害。劳动合同问题调整的是劳动者个人和企业的关系,没有涉及到国际上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调整一般的形式,劳动者形成自己的工会,跟老板谈工资、待遇、劳动条件等等,中国工会的组织状况恐怕也不是很理想,中国工会应该说最近这几年也在做市场化的努力,具体法律对工会要求应该发挥作用的程度显然差距是很明显的。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法》的制定是劳动法制化基础性的工程,处于这样的考虑,《劳动合同法》一直在制定,但是从去年开始,立法的进程加快了,去年四月份的时候,劳动部出了《劳动合同法》的送审稿,送到国务院法制办,通过多半年的修改、调研当中出了好几稿,去年年底送到全国人大第一次审阅,就《劳动合同法》各方面都提出自己不少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原计划《劳动合同法》是在今年四月份如果能够通过的话,今年就颁布实施了,一读时各方面的意见分歧比较大,决定这个法律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上各种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在约定初步预计在今年八月份二读,争取年底三读通过,明年能够实施,这样一个进程。这是整个《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情况。

《劳动合同法》立法的特点。《劳动合同法》作为劳动法基础性的发律,应该说是目前颁布劳动法之后,第一部劳动单行法,这个法从立法指导思想、立法原则来看,有这样几个想法。《劳动合同法》应该贯彻劳动法的立法主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础上平衡劳动关系。第二,劳动合同的签订应该是双方自愿的原则,谁也不能强迫谁。第三,在《劳动合同法》的内容上是受到劳动法和集体合同的限制。第四,在劳动合同解除这个问题上,一个基本的原则是解雇限制,不是随意解雇的。这是一般的《劳动合同法》制定的法律原则,在法律立法过程当中也是努力体现的。从这次向社会公布的征求意见《劳动合同法》草案来看,我觉得它有以下这么几个特点:

第一,这个草案是符合劳动法基本的立法主旨,平衡劳资关系的基本出发点,保障劳动者权益基础上调整劳资关系。第二,这个法律基本框架、基本原则、基本结构是符合中国目前劳动关系的现实状况。第三,这个法律也比较积极地吸取了国际上劳动合同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做法经验,并且根据中国实际状况做了修正,将来和国际上劳工立法接轨上做出了积极的努力。所以从这三点来看,这个草案是一个基础比较好的草案,可以在这个基础上进行讨论。但是另外一方面,这个草案在法律结构,在条文表述、在具体问题的规定上五包括基本概念,包括法律具体的语言使用上都是比较粗糙的,许多地方都可以进行讨论的。有些条文明显不合适的,要进行调整。但是我觉得这些都是技术性的问题,完全是可以调整的。比如补偿金的问题、服务期的问题、竞业限制的问题、劳动派遣的问题,这些问题都有不同的意见,都是可以继续讨论的。这次《劳动合同法》要解决什么样问题呢,以前有劳动合同制度,现在通过这个法律要使原来的劳动合同制度在哪些方面有变化呢?

非常重要的一点,立法者希望《劳动合同法》使劳动关系长期化,劳动合同也要长期化。任何一个企业的劳动关系是一个持续的,不是短期的,企业要生产,劳动关系必须持续存在才行,用法律说,是存续期间非常长的过程,现实状况我们的劳动合同普遍趋于短期化的现象,三年的、两年的、一年的,基本上很多单位一年一签,短期化对企业是有利的,可以随时裁员,随时减少用工人数,企业这种做法是可以理解的,因为现在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对于明年自己究竟有多少订单,市场怎么样,心里没数,希望不至于保留这么多长期的员工用不了窝工,浪费劳动力。但是这样的做法引起另外一个问题,作为劳动者没有就业稳定的心理,劳动者就业如何实现,就业稳定如何实现,就成为一个大的问题。这种状况从国家竞争力来讲,并不是可选的最优选择,从市场经济国家来看,有竞争力的国家都是劳动关系相对稳定的国家,劳动关系非常重要,劳动关系长期化,在劳动合同上无固定期间的合同一般是说是普遍选择的,德国也好、日本也好,都是这样的。短期合同是一种补充,有期限的,一年、两年,使得工人和企业能够合心,从劳动法的意义上,工人要忠于企业,怎样忠于企业,有一种预期,对于企业来讲,对于工人有保护的义务,工人的忠诚义务和企业的保护义务是相对应的,现在我们很忽略,仅仅对于企业来讲,怎样降低成本和加强竞争力,在市场上能站住,很显然是很短期的。《劳动合同法》出发点就是希望,在这次立法过程当中,能使无固定期限合同成为企业和工人更多的选择,这样一种立法的直接主导。

围绕《劳动合同法》草案的争论,这次《劳动合同法》向社会公布以后,没有想到这么多人的广泛参与,应该说这是前所未有的普法大教育。以前说,知道有一个劳动法,老板不愿意让劳动者知道,以前组织企业宣传劳动法,老板总是非常为难的,劳动者不知道,我们还好管理,弄了这些事我们怎么管理,这回全社会都公布,能上网提意见少数,还是有文化、有一定条件的,大部分的工人现在还是不知道,但是社会上舆论,大家都谈这个事,有一个《劳动合同法》,这种普法大教育对于工人等都是非常积极的。

另外一个没想到的就是劳资双方争论开始浮出水面。以前大家不讲这个,大家好像明显一体的,这次资方也提出自己的意见,劳方、工会提出自己的意见,而且意见完全是针锋相对的。比较明显的,在征求意见最后截止期,上海美国商会提出一厚本对《劳动合同法》修改意见,欧盟商会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香港商人由香港驻广东办事处召集六十多个香港商人征求意见,一致提出十几个问题,很明显人家站在企业的立场上提出自己的一些想法,中国工会也有自己的想法,中国工会做了一次简单的新闻发布会。这个问题也很有意思,学界争论也是以前没有的,从四月份在北京大学开学术研讨会开始,以后逐步到媒体上,网上大家有兴趣的,查《劳动合同法》的争论,包括媒体、网络、平面媒体都对这些争论予以不同程度的报道。争论主要有几个问题,大致有这么四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劳动合同法》应该是保护工人利益的呢?还是工人和企业的利益同时保护?《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是民法还是劳动法?这个问题可能稍微专业一点,劳动法从现在法学界公认应该属于社会法的范畴。比如说《劳动合同法》更直接,是合同法还是劳动法,这是平行的法律,合同法是民法范畴,劳动法是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合同法两个平等独立的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劳动法是劳动者和企业的关系,形式上平等实际上是平等的,企业处于主动的,处于强者的地位,劳动者处于被动的,处于从属的地位,这是在劳动法律界公认的,大家实际上也能感觉到。所以社会法的要求是什么呢?社会法的要求对强者予以某些抑制,对于弱者予以某些辅助,否则达不到社会关系平衡的要求。劳动法的特点就是劳动者权利保护,在某种意义上实际上就涉及到对于财富权利的某种限制。从合同法的意义上,民事合同,有一方不同意,我就可以解除,劳动法恐怕不是这样的,劳动法如果解除劳动合同有很多的必备的条件和法定的条件。从这个意义上,不是侵害劳动合同另一方的权利吗?我不想雇你,我还不能把你开掉吗?劳动法规定就不行。为什么呢?如果从民法的意义上,它实际上是限制了财富的权利,但是为什么限制呢?因为财富如果行使你这个权利,就影响另一方面的权利,劳动者是什么选择,劳动者是生存权,开掉以后没有工资和收入就没法生存,在法理上讲,生存权和财富权发生冲突的时候,生存权优先。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矛盾并不是平等的,劳动法使不平等的关系达到相对的平等。

一开始争论的时候,《劳动合同法》草案究竟按照民事合同做还是按照劳动法做,这是有争论的。在第一次送审稿上第一条实际上套用合同法那句话,《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但是到最后的话,公布的草案觉得,为了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力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法,首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既然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侵害企业利益的问题,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相当意义上就是企业的义务,应该履行的,这个争论到现在《劳动合同法》基本上趋于一致了,这一点尽管有些人主张双方都保护,但恐怕在立法过程中,这一点应该很清晰了。

中国的劳工标准是高还是低,看到中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以后,说中国劳动标准太高,管得太严了,这个问题好几年前就已经有过了,但是在这次争论当中比较特殊,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如何看待目前中国劳动标准,什么叫劳工标准呢?所谓劳工标准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所享有权利的原则具体和技术性的规定。比如说国际劳工组织核心公约主要涉及到原则的权利,最基本的权利,涉及到工时、工资、劳动条件、社会保险主要是劳工标准。

认为中国劳工标准意见主要是什么呢?中国一周40小时工作日,五天,这相对就比较高,就目前来说,国际上恐怕有44小时、48小时的法律规定都有,我们在这一点是不低的,但是在国际上实行40小时工作日将近一百个国家,当时做40小时工作日论证的时候已经提出这个意见。另外,大家都提出一个问题就是加班工资支付的问题。如果不在一周40小时工作时间内,如果加班,支付工资要支付150%、200%、300%,节假日是300%,星期日是200%,平常是150%,这种工资支付的标准显然是高的,国外没有这么高的。另外还有比较高的,像探亲假,这也是中国特色,一年有探亲假,还有工资,妇女生育哺乳假也是比较长的,另一方认为中国劳工标准不能简单认为高,作为一个系统来看,它不但不高,还是比较低的。理由在哪儿?劳工标准不仅仅是一个单项的指标,比如加班工资支付的问题,涉及到其它所有的权利,从大的来讲,包括工人成立工会的权利,包括罢工的权利、同工同酬的权利。大的权利做得怎么样?不讲这些权利,讲具体的权利,工人就业权利,劳动报酬的权利,最核心的权利就是工资权利。工资标准怎么样?工资标准就是劳动力价格。劳工标准最主要的标准就是工资标准,中国工资标准怎么样?中国GDP这几年是翻番往上涨,增长的速度非常快,但是工资标准非常低。前几年在广东福建出现民工荒,什么原因,GDP虽然涨,工资几乎没涨,解决民工荒最主要的措施是什么?政府最清楚,政府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因为工人挣工资太低,抛去各种消费,还不如不出来,为什么还要出来打工呢?很简单的问题。如果用具体的工资标准和美国、英国、法国比,不可能比,差十倍、二十倍,没法用绝对标准比。我们可以考虑一下比例,两个比例,一个比例就是公司在GDP当中所占的比例,再一个工资和利润的比例,工资作为最主要的指标,作为衡量劳工标准,这一点完全可以说明问题。工资和GDP的比例怎么样呢,中国工资收入分配占GDP整个总数2003年占百分之十二点几,不到百分之十三,美国是多少呢?也是按比例GDP是所有大家创造的,工人这一块工资占多少,美国占48%

我们的13%是什么呢?它是笼统的收入,把公务员的工资、高管的工资和老板的工资都加到里边去。今年年初北京市公布,北京市年均收入达到三万多块钱,结果大伙不干了,怎么三万多块钱?北京的高工资太多,外资企业、驻外机构都算到里边,北京的最低工资才多少,580多,一年才六千多块钱,是报的三万多块钱才五分之一,我们总体收入在统计局就是这么统计的,13%是这样的数字,和美国相比的话,它也是劳动者创造,我们也是劳动者创造,我们劳动者怎么占这么点东西,抛去高管、公务员,北京的公务员的工资是多少,3581,这种已经远远高出普通劳动者的收入,算的时候算在一块平均。这么一看,劳动者工资低,劳动成本低,这简直是一个不用讨论的问题,很简单,为什么外国老板到你这儿来投资?就是因为劳动力成本低,这还用说吗?前两天有一个报纸很有意思,中国的平均工资恐怕比越南要高。我就提出来,难道中国的水平就应该比他们低才对吗?里面就很有意思了。

从这个标准上中国的劳工标准不但不高,是低的。这里涉及到理论性的问题,所谓比较优势,工资低是比较优势,很多经济学家说这个优势不能丧失,这是竞争最主要的武器,我想提出这样一个问题,靠这样的低工资有可能在国际上获得竞争的胜利吗?哪个国家经济发展,国际贸易的发展靠低工资获得的?薄熙来在外面说,四千万多件体恤换一架波音飞机。我们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附加值是非常低的,在座各位出国的机会都很多,日本的百元店、美国的一元店、欧洲的一元店基本上卖的都是中国产品,到里面随便拿,不用算钱,数件就行了。高端产品有吗?为什么低工资,低工资结果劳动力低素质,低技术含量,比如电视。大家知道,国际上反倾销,中国屡屡败诉,外国人算价格低到这样的程度,没法说,原件能低吗,低的话,质量保证不了,低劳动力成本,劳动力成本再低也不能忽略不计,媒体上光说我们败诉,我们要应诉,我们要挑战,为什么不说说我们败诉在哪儿呢?有些电视机厂劳动力低成本怎么算的?反倾销一败诉之后,关税增加40%、80%、150%,长虹增加80%,一下子市场没有了,这样的情况有可能长期竞争吗?香港是购物天堂,不怕有钱,多贵的都有,西服两万三万一套很普通的,上次我在庙街一套西服38块钱,手工钱能够吗?当然西服质量挂得挺好,下水以后怎么样就别管了,最起码要做出来,我们的劳动力低成本,除去各种成本原料、管理等等,劳动力价格低到什么样的程度?有人说,比农民种地强,你就知足吧。这是很不讲理的说法,农民怎么了,就因为他是农民?劳动力成本有一个社会成本的问题。对我们国家民族有利吗?将来中国就靠38块钱的西服竞争吗?而且将来以后我们的很多高技术产品一反倾销,国外找你的毛病,他是自己利己主义,我们怎样和它竞争,怎样和国际上打赢官司,经济发展的趋势,劳动力成本应该不断提高,劳动力成本不断提高,劳动力者的素质才提高,技术含量才提高,产品才有竞争力。劳动力低成本怎么进修、培训,怎样自己竞争。短期内靠劳动力竞争,比较优势是可以的,长期这么做,中国根本没希望。国家立法不能站在小买卖的眼光的地位去看,整个民族经济的发展,怎样在世界上站稳自己的脚跟才行。中国现在劳动力成本已经很高了,我觉得一种非常不顾事实的闭着眼睛说话,而且《劳动合同法》就劳工标准几乎没有直接涉及到,主要是涉及到一些程序上的问题,劳动合同签订,怎样解雇,怎样做,也涉及到补偿金的问题,没有涉及到劳工标准。在劳工标准低的问题上,我一直是这样学界主张的问题,在这次争论当中很明显的,在这个问题上,旗帜鲜明,如果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含含糊糊的,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对企业发展都是不利的,对企业家是误导的,学者说成本高,我们还可以降,对企业来说,降低成本没有底线,没成本生产才好,我到你那儿不干活行不行,老板说你来吧,我考验考验你,很多东西很不公正的。这是第二点。

第三点争论,国家介入是多了还是少了?对这个问题,在市场经济下,实际上劳资关系处理是三方关系,劳工,包括工会,应该是工会代表的,企业也就是雇主一方,另一方就是政府,政府协调这两者的关系。如果规范的市场经济,劳资双方自主处理自己的问题,如果达到劳资自治是最好的,政府不介入,主要作为裁判员,制定政策,做损害保护、裁判裁决处于这样的位置。现实我们的状况,中国能不能达到这样呢?比如像西方,在欧洲,现在的情况是什么呢?现在劳动力规制放松,政府不是立法,是废除法律,很多法律现在没用了,劳资自己处理谈判就行了,像这次英国和法国,最后的结果也是他们自己谈判处理这些问题,政府很多东西涉及到涨工资就法国涉及到立法的问题,试用期由两个月延长到两年,英国是退休的问题,一头是进入的问题,一头退出生涯的老工人,都涉及到政府立法,表现劳资双方的博弈。

现在在中国也存在这样的问题,中国具备不具备中国形成力量,向老板要求增加工资,改善劳动条件,基本上不存在。现在在相当程度上,很多市场经济改革,虽然市场化程度很高了,但是我们的市场化的规范程度很低,就业市场化,劳动争议也市场化了,但是多大程度上形成这些规范呢。在这种情况下,在劳方和资方,特别是劳方形不成自己的力量,资方不是特别成熟的情况下,政府现在完全退出是不合理的,政府退出还有规制吗,我一直主张,目前我们不是放松规制,是应该加强原则。如果不规制,中国劳动力市场就没有规矩,劳动力市场又不同于一般的市场,涉及到人,人的问题是有思想、有利益要求的,不是像成本,像物的东西,转来转去,或者价值制定,处理不好的话,就引起社会大的动荡。大家都知道,所谓市场经济,或者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劳资矛盾问题,中国搞市场经济,劳资矛盾就不是主要矛盾了吗?怎样处理好这个问题,市场经济国家也有很多的经验需要我们关注和吸取,比如劳动争议问题,这么多,尤其是集体争议,很多都是因为劳资关系问题引起来的。涉及到这些问题,加强政府规制是下一步政府更多发挥作用,因为现在工会不到位,政府再不到位,与其说法律叫工会代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相当程度上靠政府、劳动监察、靠政府出头才行,在这个问题上是不是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这次《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今后发展的影响?简单地说,这次《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对今后劳动关系法制化是非常有必要的,现在各种意见都已经被整理了,提出新的一稿,八月份二读,我想很多意见被接受,会被进一步修改这些条文,但是基本原则大的框架是不会变的。对于劳动关系的影响,我想有这么三点,第一点对政府来说,实际上是加强政府的责任,这一点很明确。第二点对于企业来说,更规制了企业的行为。企业像过去那样非常简单的,完全靠一种感觉处理劳资关系是不行了,过去不规范的管理必须要调整,尤其是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现在很多企业关注这个问题,对人力资源管理有很大的冲击。第三,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法》立法的颁布,更提高自我意识和法律意识,下一步《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恐怕可以预期劳动争议不但不会降低,而且在相当一段时间会提高,提高原因是什么,知道自己是有什么权益。对企业来说,恐怕有一些劳动力成本会提高,但是提高的话,并不是说一种不合理的提高,过去我们过低了,现在回到正常的水平上来,这个问题实际上还涉及到争论的问题,人力资源管理和《劳动合同法》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问题,有兴趣的话,以后再说,谢谢各位

标签:劳动   问题   中国

条留言  

给我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