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都被忽悠了,就法论法谈谈贺卫方的所谓程序正义及李庄案
其实,贺卫方等人炒作的程序正义听起来很吓人,有同志们去批驳他,用的多是社会学和政治学的角度,结果反而被人家反咬一口说是别人讲东他讲西。其实各位都被他的所谓法律造诣忽悠了,对贺卫方最近发出的所谓动员令,就法论法就可以将他驳倒了
贺声称李庄案和重庆司法机关打黑中所谓程序不正义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个是政法委所谓干预,另一个则是所谓证人不出庭接受质证不合法。其实程序正义这块在法学哪怕是西方资产阶级法学的上位概念是法治,程序正义是要出于现行法律程序中的规定。也正是这个缘故,法治的最基本一点要求就是法律没有改变之前就要严格遵守。
知道上述前提下,先讲政法委的问题,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吧?既然如此,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就是坚持共产党领导。贺卫方先生显然对此是极度仇视的,但你要讲法治讲程序正义,宪法摆在眼前还没改至少目前还摆在那里,你就想不遵守阿?既然暂时哪怕心理多么不服你还要遵守,那做为中国共产党工作机构的政法委的职责就是要在司法领域落实党的领导,那你就要尊重吧?而政法委在工作扮演的职能是否会如先生等人平时所说损害到个案的程序正义乃至实体正义呢?实事求是的说,这是可能会,一个机构掌握在不同人手上就有不同的效果,不过即使这样,贺卫方先生对此对相关制度上产生疑虑,也大可以向人大上书或者去呼吁你所谓的“改革”,单单针对重庆政法委的角色说事就只能说太别有用心和小丑了。重庆又不是立法机关,执法者只有严格执行制度执法的份,踢开制度和法律谈什么程序正义?何况贺先生阁下提供的所谓政法委干预个案的依据是当地政法委找几个专家开座谈会,我想如果政法委要干预个案的正义,还用先请专家问问吗,直接拍板得了。把政法委机关事后组织专家座谈解释情况说成是干预司法,莫非境外司法机构只要接受外界访问就丧失程序正义了?要知道陈水扁先生一案的审判机关可是有新闻发言人的哦~~
再说说证人不出庭的问题,贺卫方先生叫人去看看刑诉法。我翻了还翻了两高的司法解释,只找到证人有作证义务和证人证言要当庭接受质证(就是控辩双方就证据提出疑点的意思)的规定,司法解释中甚至还规定了多种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况(包括兜底的其他原因),一句话就是没有找到强制规定证人一定要到法庭作证的条款。“公民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的法治原则贺卫方先生难道忘了吗?证人就不是公民阿?法律没有强制证人做完笔录还要出庭接受质证的情况下,难道执法机关用枪指着不愿意出庭的证人出庭吗?
顺便说一下,这种规定的设立是因为我国目前刑事案件太多(全国地级市几乎都有数以千计的案件),司法机关无法承受每案证人必须到庭的压力(要真的全部到庭,法院和律师一年365天天天24小时不睡觉也不行)。其实陈有西也好什么张思之也好,只要统计一下,他们平时接的赚钱案子也要找证人取证的(律师本身依法是有取证权的),而他们找的证人也是十个九个不愿意最后也基本不会到庭接受质证的,只是他们赚钱的时候是只字不提,到了实施权谋的时候就抛出罢了,不信叫他们说说自己平时接案子时找证人作完笔录后有多少回证人是会出庭的?保证他们立刻会汗流浃背。
就在此时,重庆检方撤案了。据说贺卫方先生等人弹冠相庆称是重大胜利,可是他们却不忘说这是所为当局操纵才得以使得检察机关撤诉。不知道各位是否看出有点前后矛盾阿?如果是所谓当局操纵,那贺卫方先生声称的那套所谓程序正义已经大失败了,都人为影响案子审判进程了还能算是程序正义的胜利阿?而如果是因为没有人为干扰的法律原因检察机关撤诉了,那检察机关撤诉的理由可是实体上原因阿,你说的所谓“程序正义”胜利就连靠边站都不是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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