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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二审案件,第一次会见当如何?

2025-02-18 最新 评论 阅读

 

去年似乎是我的“二审幸运年”,3个案件发回重审,两个案件直接改判——1个死罪改判免死,1个4年改判免于刑事处罚。

二审占到我每年案件总量的四成,让我一则以喜一则以忧。喜的是我的业务能力得到肯定,让我办理“疑难杂症”也是认可我的办案技术;忧的是拿到不起诉案件越来越难了,拿到不批捕案件更是可遇不可求,基本都是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才找我,甚至是案件上诉阶段才找我。律师办理二审案件,需要重视第一次会见。

经常办理二审案件的律师都清楚,法官最喜欢问被告人“你为什么上诉”。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既然是是法官关心的,当然也是律师关注的。因此,我们律师办理二审案件,第一次会见就应该问清楚被告人上诉理由。我喜欢问被告人“有何冤情”,从而结合一审判决书做出判断并提供法律咨询。

如果说律师从判决书入手对原审法院做出有罪判决的证据全面质疑是办理二审辩护的初级阶段,那么律师跟被告人核对原审判决书中认定的供述是否属实则是办理二审辩护的中级阶段,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交流对二审焦点、难点、疑点的看法才是办理二审辩护的高级阶段。律师尤其要注意被告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尤其是注意是否存在办案机关误解被告人陈述的内容,毕竟被告人很容易紧张而表述有误。

被告人说他有冤情,此时律师有两个身份,一个是作为法律咨询师,一个是作为辩护人。前者要求律师对被告人自认为有冤情的部分做出专业解读与分析,告诉他是否冤情确实存在,避免沦为被告人的“应声虫”,忽视了自己的专业身份;后者要求律师对被告人确有冤情的部分理直气壮组织辩护,对被告人可能错误理解的部分予以阐明,并对其中有罪证据不足的部分坚持无罪辩护态度。

律师不能保证案件的结果,但律师应该能分析清楚案件的基本走向,否则律师就成为被告人的“秘书”甚至“助理”,这样的律师如何根据案件材料与被告人的陈述做出精确的判断?被告人说自己有冤情,这是律师组织辩护的线索。律师能说服自己,也能说服被告人,这才有信心说服法官与检察官。

年前带着小周律师去阜阳会见一位骗取政府奖励与补贴的诈骗案被告人,我就认为律师首先要了解清楚原审法院说被告人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是否属实。被告人对基础事实无异议与对犯罪事实无异议,这是两个概念,须知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主观故意是构成要件。仅凭上诉状就能判断被告人是否冤屈的案件有没有?当然有,我那些二审不开庭直接改判的案件就是如此。但更多的案件需要通过现场询问来核实基本案情,这也是律师不喜欢书面审理之所在。

律师办理二审案件,第一次会见需要了解清楚被告人是否有冤情、冤在哪里、冤情是否确凿,还应该帮被告人分析清楚案件会向哪个方向发展,这才能让被告人看到希望,也知道如何配合律师辩护。会见被告人后,律师需要迅速阅卷并形成二审辩护意见,及时与法官、检察官沟通交流,进入二审的高级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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