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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虎苍蝇,“老虎”“苍蝇”的界定及内涵关系剖析

2025-02-17 最新 评论 阅读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廉政研究中心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申恩威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提出“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的方针,为今后反腐工作定下了总基调。一年多反腐败实践所取得的斐然成绩,有力证明了“老虎”、“苍蝇”一起打是新时期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必然战略抉择和走出腐败高发期的最短路径选择,其中有着深刻的科学内涵和战略含义。

一、如何界定“老虎”“苍蝇”

“老虎”和“苍蝇”是指大大小小的贪赃枉法、以权谋私的腐败分子,是对现实中居于不同职务层级腐败群体的一种形象比喻,即以官位的大小和职位的高低将腐败分子划分为“老虎”和“苍蝇”两大类型。“老虎”与“苍蝇”各具特点,但两者有一定的共同特征,其共性和认定标准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从违法犯罪的主体来看,均是掌握一定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他们利用岗位或职务之便,滥用公权,为个人、家庭、亲友或小集团谋取私利,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转变为获取不义之财的工具;二是从违法犯罪主体行为性质来看,均已触犯法律或突破法律红线,构成违法犯罪事实。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才能将违法犯罪主体划归到“老虎”和“苍蝇”之列。因此,“老虎”和“苍蝇”泛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掌握一定公共权力的贪腐分子,其行为已构成犯罪,需要接受法律制裁。

目前,在认定和识别“老虎”和“苍蝇”时,应将违法犯罪分子与违规违纪人员区别开来。违规与违法两者有一定关联性,但主体行为的性质有着根本区别,前者触犯的是法律,构成犯罪,要受到法律的相应惩处。后者触犯的是相关法规,要受到党纪政纪的处罚,但主体行为的性质尚未构成和达到违法犯罪程度。当前,在反腐败斗争中将公职人员中违法犯罪分子与违规违纪人员区别开来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对“老虎”和“苍蝇”要穷追猛打,毫不手软,除恶务尽;另一方面,在认定“老虎”和“苍蝇”时,要避免出现扩大化和宽泛化倾向,要认识到“老虎”和“苍蝇”在公职人员队伍中毕竟只占少数。对于违纪违规者,在严格执纪执规的同时,应以教育和挽救为主。

当前中央反腐败整体布局中设置了两条防线。一是法律防线,对于触动这一红线的“老虎”和“苍蝇”采取一起打的策略,对腐败实行全面出击和保持持续性高压态势,使法律防线真正成为任何权力不可逾越的高压线;二是法规防线,通过严厉整肃公职人员队伍的政治纪律、行政纪律和财经纪律,促进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向好的方向明显转化,力求打造一支清正、廉洁和高效的公职人员队伍和干部队伍。这两条防线有机结合,相互作用,互为促进,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日益发挥出整体性和统合性的综合治理效果。实际上,违规与违法在很多时候只是一步之遥或一念之差,违规者的错误行为如果得不到及时地纠正和制止,很可能很快滑落到违法犯罪边缘,最终触犯法律;而大多数违法犯罪者之所以成为“老虎”或“苍蝇”,就是在触动法律底线之前,均存在有违规违纪的“前科”,由小错的不断积累铸成大错,最终走向犯罪之路。因此,在当前反腐败斗争中,厘清违法犯罪与违纪违规的界线,划清法律防线和法规防线的边界,是全面和深入落实“老虎”、“苍蝇”一起打反腐败策略的前提条件。一方面,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对腐败零容忍和动“真格儿”,在对腐败分子形成强大的震慑作用的同时,也会对那些违规违纪者产生鲜明的警示、教育作用,形成不敢为的示范效果,降低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的发案总量,在“打”中不断压缩“老虎”、“苍蝇”生成基数;另一方面,加强作风建设,严守法规纪律防线,打造风清气正的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可以规范权力运行,督导公职人员奉公守法,大大压缩产生“老虎”和“苍蝇”后备军的数量,为“老虎”、“苍蝇”一起打深入进行和巩固反腐败成果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和社会环境。

二、“老虎”与“苍蝇”的特点分析

“老虎”和“苍蝇”都是利用公权谋取私利的违法犯罪分子,是损害公共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蛀虫。因此,从两者违法犯罪的性质看,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同为一丘之貉。但“老虎”和“苍蝇”居于公共权力的不同层级,其贪腐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涉及的范围以及对国家制度和法律的侵蚀深度会有所差别。

“老虎”处于腐败群体“金字塔”顶端。从“老虎”来看,一般指那些位高权重、身居要职的省部级以上的贪腐高官。“老虎”相对于“苍蝇”而言,数量较少,处于腐败群体“金字塔”的顶端,但每只“老虎”都手握重权,能量巨大,在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者一个领域大都能呼风唤雨,其违法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更为恶劣,社会危害尤甚。具体表现为三个层面。

一是经济层面的危害。“老虎”手中握有重大的社会管理权和社会资源支配权。“老虎”一般都是大案、要案和窝案的首犯,涉案金额普遍特别巨大,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往往大都以数千万、数亿甚至数十亿计。

二是社会层面的危害。“老虎”名声大,社会影响力广,往往以政府形象代言人身份出现于公众面前,嘴里高喊廉洁奉公的口号,干的都是背离党的宗旨、背离社会公共准则的违法犯罪勾当。因此,一个“老虎”的出现,便可能在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形成连锁性的反应,导致政风、行风和社会风气恶化,腐败案件高发频发,违法违规行为愈演愈烈,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

三是制度层面的危害。“老虎”以权谋私所产生的后果远远高于其实际的非法所得,对法律制度、经济制度、行政制度和市场制度产生的内在伤害更是难以估量。一般情况下,某个地区或某个部门的“领导”出现问题,必然导致大面积和大范围的法律失守、制度失灵和“潜规则”盛行,形成政令不通、机制紊乱的状态,对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肌体形成深度破坏。

“苍蝇”之害有时并不亚于“老虎”之毒。从“苍蝇”来看,与“老虎”相比,“苍蝇”处于腐败群体“金字塔”的中下层,数量较多,犯罪覆盖面大,危害范围广,渗透于权力结构中的各个环节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而且“苍蝇”之间利用繁纷复杂和盘根错节的社会关系和私人关系,搭帮结派,相互勾结,相互利用,相互包庇,打造出破解现行法律和制度的关系网,营造出易于腐败滋生和蔓延的社会生态环境。与“老虎”相比,“苍蝇”官职较小,影响面较窄,大都处于公共权力体系的次要环节或枝梢末节,存在于社会运行体系的基础层面。但是“苍蝇”所控制的权力有很多与民生密切相关和直接相联。发生于社保、扶贫、就业、安居、教育、社会管理、医疗卫生、“三农”、环境保护和文化建设等领域的“苍蝇”违法犯罪行为,会直接伤害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果从受到腐败侵犯的个体角度来讲,“苍蝇”之害有时并不亚于“老虎”之毒。民生领域腐败的后果往往引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特别是在一些重要民生关联领域,大量“苍蝇”漫天飞舞和四处滋生,久而久之一些违法行为会逐步演化成一种社会习惯性思维方式和生活习惯,导致社会价值评价标准的错位,产生出腐败有理、腐败有利的异端邪说,瓦解人们反腐败的意志,对党风、政风产生不良影响和侵蚀,误导更多的公职人员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另外,在“苍蝇”之中也不乏存在官小权大和小官大贪的现象,这部分掌握实权的小官,在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上下勾结,内外联通,建立起坚固的攻守兼备的堡垒和利益共同体,干预法律,操纵媒体,乱用公权,中饱私囊,会对社会经济生活和基本社会运行秩序形成持续性和全面性的冲击。因此,“苍蝇”如果结成组织性的团伙,会产生集群性能量,其危害程度会更甚于“老虎”。

三、“老虎”与“苍蝇”的内涵关系

“苍蝇”是“老虎”的催化剂。从“老虎”和“苍蝇”的联系来看,“老虎”一般都有一个演化和形成的过程,与“苍蝇”有着密切的联系。被惩治的很多高官在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之前,往往都有较为辉煌的个人发展履历,他们之所以从一个称职甚至表现优异的公职人员和领导干部堕落成阶下囚,除自身个人修养和职业操守存在一定问题外,外部环境影响起到了不可忽略的作用。一些官员随着地位的升迁和权力的增大,来自各方面的利益诱惑也会随之增加,围绕在身边阿谀奉承的人也会越聚越多。这样,很容易使身居高位的官员产生飘飘然的感觉,头脑发热,在众多“苍蝇”的围绕和追捧之下,利令智昏,忘乎所以,最后走向违法犯罪之路,由人民公仆演变成侵害公共利益的“老虎”。因此,“苍蝇”是“老虎”的催化剂,一个腐败高官的背后,必然有一大群“苍蝇”作为吹鼓手和追随者。

“苍蝇”越泛滥,最终演化为“老虎”的数量就越多。在现实中确实存在由于腐败分子隐蔽较深或查处不力而出现问题官员带病提拔、边腐边升的现象,并且,腐败分子进一步通过这种路径由“苍蝇”转化为“老虎”。在这种情况下,“苍蝇”是基础,“苍蝇”的数量越泛滥,事后演化为“老虎”的数量也就越多。而“苍蝇”一般是以量求生存、求发展的,单只“苍蝇”很容易打,存活的概率不是很大,如果以少聚多,结成团,连成片,打起来就困难得多,相对于单只“苍蝇”来说,团伙性“苍蝇”个体的生存和繁衍的机会大大增加。

利益互换和利益输送的共生关系。“老虎”和“苍蝇”两者具有紧密和必然的利益互换和利益输送的共生关系。一些“小官”的背后往往有“大官”庇护,“苍蝇”更需要依存于“老虎”向上攀爬,以“老虎”作为护身符和保护伞,相互串通,狐假虎威,为虎作伥,从中谋求非法利益。而“老虎”也需要“苍蝇”作为帮衬,鸣锣开道,制造声势,充当违法犯罪活动的马前卒。因此,在反腐败斗争中,打“老虎”和打“苍蝇”不可偏废,必须坚持一起打的策略。打掉一只“老虎”,如同拔倒一棵大树,在其羽翼之下的众多“苍蝇”便可现身于阳光之下,无处藏身;在一些大案、要案、窝案中,通过拍“苍蝇”理出线索,顺藤摸瓜,重点突破,可以查出深藏幕后的“老虎”。打“老虎”和打“苍蝇”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特别是在“老虎”、“苍蝇”一起打中,应将打“虎”与拍“蝇”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互动效应,这样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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