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评查报告
案件质量评查是检察机关组织专门人员对在检察环节办结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抗诉、民事行政检察、公益诉讼等案件,以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司法政策的要求为标准,对办案的程序及实体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分析、评价的活动。
案件评查是案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规范执法办案、提高执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自2012年我院成立案件管理办公室以来,就将案件质量评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逐步成立了评查委员会、制定评查标准,通过每季度创佳评差、不定期抽查、交叉评查等方式对各业务部门办结的案件进行评查。通过实践,笔者认为案件评查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和解决。
一、案件评查的现状
案件评查现在主要由案件管理部门牵头组织,采取重点案件评查、特定类型案件评查、随机抽取案件评查等方式进行。省市两级检察机关成立了案件评查人才库,从各地市、区县院抽调各业务部门经验丰富的骨干组成,对全省、全市抽查的案件进行评查,各基层院日常的评查工作由案管办负责。
具体实施措施主要有:一是制定评查标准。标准就是对执法办案质量进行评价的依据与前提,是案件质量特性的具体化、指标化和规范化。高检院于 2010 年 12 月 30 日印发《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0年版)》,规定了具体的执法办案质量标准,省、市检察院在此基础上制订了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和实施细则,2018年又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二是规范评查程序。评查程序是案件评查的发起、运行、终结的全过程所应遵循的规则和方法,是确保评查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评查的基本程序是评查工作人员制定详细可行的评查工作方案,使评查工作有章可循。三是抓住评查重点。案件管理办公室依托案件管理平台采取日常评查与抽查、全面检查与专项督察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实时监控和督导。案件管理办公室除了在日常督察中严格监控各业务部门的案件流程和自查自评以外,针对不捕不诉、撤案撤诉、不立案等重点案件、检察长及上级院交办的案件以及问题常发环节和部门等重点督察节点,及时组织评查小组进行专项评查。
二、案件评查在基层检察机关存在的问题:
1、被评查人员的情绪抵触问题。被评查人员的理解、支持和信任是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能否长久、有效运转的前提。不少办案人员将案件质量评查的制度功能定义为纠错,评查中往往也是重惩罚轻奖励,客观上加大了检察官对案件质量评查的抵触情绪。我们在纠错的同时,更要重视防错和评优,通过防错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责任心,通过评优强化案件质量质优的标准,使检察官在评查中纵比看进步,横比看差距,最终实现办案人员和案件管理人员的双赢。
2、评查人员的积极性难以调动问题。案件评查人员都是本院的检察官,在具体的评查工作中,面对来自各办案部门的抵触,必然会影响各办案人员的积极性,使评查人员不敢认真评查,也不愿意认真评查。评查过细,办案人员认为吹毛求疵,评查过粗,成了走过场,无法真正发现问题,实现不了案件评查的本意。
3、评查的标准确立问题。要真正使评查成为一杆“公平秤”,激励检察官快办案、办铁案,评查标准是核心。评查标准既要考虑全案办理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等大局,也要兼顾办案时效、法律文书应用等小处,即评查标准要客观公正,也要面面俱到。通过制定合理、明确、具体的评查标准,将可能出现的各种差错进行相对细致的规定,用于指导评查工作。
4、评查结果的运用问题。对于案件评查的结果,一般是优秀的在评查报告中予以表扬、瑕疵及不合格案件予以通报批评。对承办案件检察官来说,多次优秀案件没有激励措施,一件瑕疵案件却被全院甚至全市通报批评,打击了办案积极性,对案件评查的抵触情绪也更甚。
三、案件评查工作有效运转的建议
案卷评查机制作为一种内部监督机制,目的是提高案件质量和执法公信力,因此应积极探索其有效运转和结果运用的机制。
一是建立规范有序的评查程序。案件评查是一把“双刃剑”,用之得当,可以推动工作迈上新台阶,用之不当,则可能会给人以“外行评查内行”、“走过场”之嫌,无法实现评查效果。因此必须在事前进行科学谋划、制定详尽方案报经检察长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开展案件评查时,首先应调取、审查案卷,制作阅卷和评查笔录,从中发现执法办案瑕疵和缺陷,确定案件评查方向;然后通过召集座谈会、走访办案人、调查涉案人和关系人,组织人民监督员等外部人员评议案件等形式,对原案的执法过程、执法结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等变量进行全面评查;评查结束后,由评查人员写出评查报告,对案件在事实认定、证据收集、程序应用、法律适用、处理结果、社会效果等方面提出明确的评查意见;评查意见经反馈承办人确认、申辩,评查小组对评查意见进行集体讨论后,报检察委员会决定。
二是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一是建立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与干警执法档案衔接制度。执法办案的主体是办案人员,提高执法办案质量的关键也在于办案人员。因此要建立评查工作与执法档案衔接制度,将评查中发现的问题与经验、不足与优点都及时计入执法档案,将评查结果作为评价办案人员工作业绩和进行奖励、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以调动办案人员的积极性,促使其自觉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二是将评查结果直接纳入单位、部门业务考评。对已办结案件的质量评查,真实体现了单位和部门的整体办案水平和质量,评查结果必须与单位和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相挂钩,才能起到督促和警示作用。因此,必须将上级院对基层院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纳入上级院对下级院的业务考评、将本院对业务部门的案件评查结果纳入部门业务考评,作为当年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是建立评查讲评分析制度。针对评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差错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总结讲评,增强检察人员的质量意识。案件管理部门和评查小组可以会同相关办案部门,通过个案质量问题分析、类案问题分析等,找出易重复、易忽视的问题,总结、归纳办案中的经验与不足之处,形成有价值性、可操作性的案件质量专题报告,报院检委会讨论,形成符合本院检察工作实际的执法意见或者操作规程,引导本院办案人员树立审慎的执法观念、形成良好的执法习惯。
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构建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完善内部监督管理,导向办案人员将规范执法转化为自觉行动,让办理的每起案件经得起历史考验,让人民群众在每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树立对司法和执法的信心,增强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来源:铜川市耀州区检察院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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