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河省局所属三个企业国资流失梗概情况的材料
关于《披露山东黄河省局所属三个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梗概情况》的材料
我在2006年10月30日主呈水利部关于《历经八年——“依法维权”难!难!难!》的诉访中,提到了有必要时我将另文撰写亲身经历的“山东黄河机修厂”、“山东黄河工程机械设备成套公司”、“山东黄河物资总公司”三件国有资产流失史材料亲赴北京上访。
山东黄河省局有关领导的不依法行政个人作为,如果加上我亲身经历的三件国有资产流失以外的情况,给国家造成了数千万元的经济损失而无动于衷,只是轻描淡写的自行解释为:“搞经济工作没有经验拿了点学费”,我认为事实决非如此,“学费”也太高了。世界上决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决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同样也决没有无缘无故的纵容包庇,设想这数千万元是自己的,能够如此的不负责任,不牵肠挂肚吗?!
我此次直赴北京上访,将撰写的亲身经历的三件国有资产流失事实梗概情况附上,意在体现山东黄河省局有关领导个人作为在执行何等的组织路线,如此组织路线——打击伤害了谁?纵容包庇支持了谁?,现分述如下:
一、“山东黄河机修厂”国有资产流失史的梗概情况
1987年于明坤同志和我接手“山东黄河机修厂”,于明坤同志任厂长抓全面工作;我任副厂长主抓经营工作。该厂在接手前是一个严重亏损单位(职工曾因发不下工资来,集体到上级领导机关进行群访),我们接手后当年扭亏为盈,我93年调离“山东黄河机修厂”时一直保持为盈利单位,盈利数额在数百万元(全厂含离退休人员计一百多人),而时隔八年在没有任何政策根据下,于2001年元月错误的又将我退休安置回到“山东黄河机修厂”,然而此时该厂又变成了一个严重亏损单位,亏损额也在数百万元,一反一正总计亏损一千多万元,同样条件的厂,同样的职工,为什么国有资产由盈变亏流失呢?在这里我不述写细节和细情,只简单的列出几条就可以看出一些貌端和原因。
1996年原厂长于明坤同志退居二线(98年正式退休),经省局党组批准由陈和平同志接任厂长主持工作。他上任主持工作到底在山东黄河省局党组有关领导的批准和默许下干了些什么呢?
1、我原任该厂副厂长,并亲自到过陈和平家中,在我93年调离该厂时尚知道:陈和平的妻子刘宝芳同志还是一个农村社员,不知陈和平同志在以后的什么时候,让妻子刘宝芳同志在当地参加了工作;又是通过何种的途径经山东黄河省局党组有关领导批准,将妻子刘宝芳同志调到了“山东黄河机修厂”。
2、原“山东黄河省局”局直“山东黄河工程机械设备成套公司”(以下简称成套公司),由于国有资产的流失(后面将另文撰写),降格划归“山东黄河机修厂”管理。陈和平同志既是“山东黄河机修厂”的法人代表,同时也是“成套公司”的法人代表,而其妻子刘宝芳同志调到“山东黄河机修厂”后被分配到“成套公司”任主管会计(违反财务管理法)。
3、私设小金库安插亲信管理
“成套公司”由陈和平同志之妻刘宝芳同志任主管会计;由同乡刁庭法同志任总经理;并掌管小金库的帐资往来。
4、陈和平同志身为国营企业的法人代表,违反国有资产监督法挺险冲入禁区——在“山东黄河机修厂”扩厂建设、购置新设备、处理旧设备的同时,在自己的家乡(济南历城区)创建开办了与“山东黄河机修厂”经营生产项目相同的“云川机械厂”(注:“成套公司”总经理刁庭法同志同样是“云川机械厂”的股东之一)。
设想国营的“山东黄河机修厂”和私营的“云川机械厂”在同一人的主持下,同时搞基建,同时进设备和“山东黄河机修厂”处理旧设备,以及业务费用和其他费用的收支怎么能讲得清、道得明?而且生产经营项目又属同一类型,供货、需货双方业务往来也混淆难辨。上述情况省局党组主要领导难道真的不知道吗?还是揣着明白装糊涂?
5、陈和平同志任厂长时,不知何原因流动资金搞得相当紧张,则强行职工集资,否则将影响到不能正常的工资发放,致使陈和平同志在2003年调离“山东黄河机修厂”时,不仅外欠债数百万元,而且欠职工集资数百万元,然而陈和平同志却上调到“山东黄河经济局”任副局长。结果这两部分外欠债不是由政府埋单,就是由接任厂长从盈利中代为偿还,广大职工利益受损不小。
6、陈和平同志调任“山东黄河经济局”任副局长后,山东黄河省局对陈和平在“山东黄河机修厂”任厂长期间,履行程序必做的经济审计情况,应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其审计结果应该向“厂职工代表大会” 告,让最有知情权的广大职工了解情况,然而广大职工不知道详情,明知事情的发生是保护伞在起作用,然而敢怒而不敢言。
7、山东黄河省局在2003年搞机构调整,“成套公司”划入“山东黄河物资储备中心”管理,原为“成套公司”总经理刁庭法同志任“山东黄河物资储备中心”下属三产企业——山东黄河物资总公司整机部经理;小金库帐资管理由刁庭法的表弟何伟同志(临时工)掌管,并专职做刁庭法同志的小车驾驶员。
由于陈和平同志和刁庭法同志都是“云川机械厂”的股东,在2003年到2005年的三年期间内,通过利用承兑汇票,无偿不贴现的从小金库中为“云川机械厂”套走了数百万元现金,这个情况我在2005年底和2006年初分别向“山东黄河物资储备中心”的主要领导和“山东黄河河务局”党组主要领导反映过,然而又有谁来过问和处理过此事呢?
8、陈和平由于严重的利欲熏心、忘呼所以,置国法于不顾——发展到了在2005年雇“凶”蒙面入宅打人致死,触犯刑法被捕刑事拘留,也就是在2005年案发后,从刁庭法掌管下的小金库,用承兑汇票为陈和平的“云川机械厂”套走的现金最多。
2006年陈和平这个雇“凶”蒙面入宅打人致死的主犯,被宽大的处以判刑2年,缓刑3年执行,山东黄河省局在处理此事时为陈和平保留了公职。
陈和平如此的一个人,还曾被山东黄河省局党组荐评为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全黄河系统的劳动模范,并在2003年第一次印刷出版的“齐鲁黄河劳模风采录”中给予了很高的评价,陈和平还参加过经省局党组批准的,名为考察、实是旅游的欧洲多国之行,“权力人”把党赋予手中的“权”是如何使用的?!
上面的材料就是我所反映的——想想那些把企业搞得严重亏损,富了和尚穷了庙,而平安无事提拔重用的情况,若不是陈和平雇“凶”蒙面入宅打人致死触犯刑律,恐怕还会平安无事。上面的情况若是山东黄河省局党组有关领导依法执政,而不是“权”大于“法”恐怕不会出现上面的情况。
二、“山东黄河工程机械设备成套公司”国有资产流失的梗概材料
1993年山东黄河省局投资注册资金100万元,成立“山东黄河工程机械设备成套公司”(以下简称“成套公司”)。
接省局鲁黄政发(1993)74号文将我由“山东黄河机修厂”调入“成套公司”任法人代表、总经理。
“成套公司”当时是省局自收自支单位,纳入省局财务处的直接管理范围,在我任职不到二年的时间内,全公司12人全额费用自收自支,除完成纳税外:
第一、向省局上缴了61.6万元(注:其中为了减轻接任我职的王长淮同志上缴压力,我主动提出扣减我离职时经济监交净增值利润5.2万元,列入向省局的应付款,并应王长淮同志的要求:将已提出但尚未分配的奖金2万元,留给了王长淮同志支配使用)。
第二、在我接省局鲁黄政发(1994)47号文离任“成套公司”,由省局审计处进行经济监交时,净资产已达到181万元,通过一年多的经营,资产净增值81万元(不含向省局上交的61.6万元),截止93年底净增值数拾万元,也没有按承包合同提取20%的奖金。在总结93年度工作时,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1994)1号文授予我“山东黄河劳动模范”称号,我并在93年度全局总结会议上作了“典型发言”。
第三、我以“成套公司”的名义,还为省局的福利事业提供了经济赞助,如:局办公室年节期间外送的部分礼品;省局科技处开办第三产业的设备购置资金;每年“六、一”儿童节向省局幼儿园的资金赞助购置儿童玩具和用品等。
由于以张军同志(时任公司党支部书记、副总)为首的,会同财务会计,在外偷偷成立与“成套公司”经营项目相同的“历城黄河实业公司”,致使“成套公司”营业状况急速滑坡,国有资产也发生了严重流失,在我多次口头和书面向省局党组有关领导反映情况后,省局领导对我反映的事实不查、不问、不、不办、不予以处理,对我的两次文字“情况反映”不予以理睬和答复,反而将我处理:免去我该公司职务将我调离该公司。
自我调离“成套公司”后,公司效益日逐滑坡亏损,最后由局直单位降格成为“山东黄河机修厂”的三产企业。原“成套公司”党支部书记张军同志、主管会计陈岩同志(女)、业务员姚传荣同志,后来在外面联合成立了“济南超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再后来又分道扬骠各自成立企业,现在都成为资金不菲的个体老板。“成套公司”国有资产的流失就是在山东黄河省局党组有关领导“权”的庇护下,使党和国家赋予手中的“权”成了“国有资产流失变为私人财产”的通畅捷径,目前我的两次文字“情况反映”原
稿仍在我手中,我质疑:为什么省局党组有关领导对国有资产流失一事不查、不问、不、不办、不予以处理,就连当时我提出让他们停职检查,山东黄河省局党组有关领导都不允许,反而免去我“成套公司”总经理职务将我调离,这还讲什么正气,还树什么新风?坚持党纪、国法主持正义的人在吃窝囊气!孰可忍、实不可忍!
三、“山东黄河物资总公司”国有资产流失史的梗概材料
1990年山东黄河省局投资760万元,成立“山东黄河物资总公司”(总计十几人),其中流动资金100万元、660万元的国拔价格的黄河防汛物资划归公司经营处理,刘寿亮同志被山东黄河省局任命为总经理、公司法人代表,“山东黄河物资总公司”是山东黄河省局直属单位。
由于国拔价格的黄河防汛物资价格很低,刘寿亮同志刚上任在处理这部分防汛物资时盈利不少,可是也就在同时刘寿亮同志建立了自己的小金库,后来又因为其他一些经济问题,被其他同志举,由省检察院隔离审查,在刘寿亮同志被隔离审查后,经山东黄河省局出面处理;以赞助省检察院建房资金不足为由,在刘寿亮的小金库中拿出6万元,刘寿亮同志被解除隔离审查。
1994年接省局鲁黄政发(1994)47号文,将我调入“山东黄河物资总公司”任副总经理,在任副总经理阶段,我发现总经理刘寿亮同志不仅不懂和不善于经营,而且还有很多渎职违法的行为。
诸如:向菏泽木板厂投资80万元,不派员设经济监督,80万元国资全部流失;出资200多万元与沃庄大队合建北园大街商业用房,不派员设经济监督;国家的资金私借给私人数十万元……等等,由于我是副总经理第二把手,我意识到我任职的责任,先是亲自向刘寿亮同志善言提出——亡羊补牢的一些建议和措施,刘寿亮同志根本听不进去,还在我的面前亮出向领导行贿的小本本,竟不以为然的讲:“我的钱花的都很明白,都在这个小本子上”。
在首先向刘寿亮同志进言无任何结果的情况下,我向当时的省局党组有关领导反映情况后,我得到的是——领导批评我不配合总经理工作,而且还受到了刘寿亮同志的打击负。无奈之下,我本着“宁保明君、不保昏主”的原则和深恐将来承担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提前申请办理了退休(时年57岁)。
我退休后,在刘寿亮同志离任“物资总公司”的经济审计中净资产已不足400万元,说明我在“物资总公司”任职阶段所反映的问题是属实的;所坚持的原则和做法是正确的,刘寿亮同志的问题不少也不小,到现在还有相当数额的资金悬案未予处理,估计是不了了之。刘寿亮同志肆意流失国有资产给国家造成诺大的损失。而且遗留的资金悬案未予处理。现在每月却拿着4仟多元的退休金,省局的责任领导恐怕也没有受到任何损失,而我积极努力工作、维护国有资产,不仅遭受到打击负,同时还承受着历经十年“依法维权”无果的精神伤害,这还树什么新风,讲什么正气?
世界上绝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绝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同样也绝没有无缘无故的纵容和包庇。
看来,我努力工作认为把企业搞上去,把效益搞好,把职工的生活、福利搞好是对领导机关和领导最大的负责,这种想法可能过时了。我是一个不会“办事”的人,但却是一个受党的传统教育的国家干部,我不是一名共产党员,但却是一名和共产党铁了心的同心同路公民。
想想那些把企业搞的严重亏损,富了和尚穷了庙,而平安无事提拔重用的情况。
想想与国有资产流失和渎职犯法作斗争所受到的打击和负。
想想致国有资产流失、渎职犯法人所受的优待。
想想我善意规劝和反映国有资产流失和渎职犯法情况,省局前任党组某些领导不查、不问、不、不办,甚至批评我不配合渎职犯法人工作。
想想我在“成套公司”任职不到两年上交省局61.6万元、净增值81万元,还为省局的福利事业提供了经济赞助,我95年退休后,前任省局党组有关领导,竟意欲将我踢开退休安置回到已经调离的“山东黄河机修厂”这于法、于理、于情能讲得过去吗?
想想现任省局党组主要领导通过“文字语法游戏”用政策原文外的解释,致成我历经十年的艰辛维权,也折射出“权力者”可以根据需要,信口随意解释和执行政策,客观现实上表现出了对致国有资产流失“非正气”的“宽”;对努力工作为国家创造财富“正气”的“严”,是何等非正常的“宽”、“严”比照,如此行政作为打击伤害了谁?纵容包庇支持了谁?公平正义已荡然无存了。
想想我历经十年进行有组织、有纪律的呈述和呈,而仍不予以落实政策和人事制度、以及兑现曾经的承诺,精神上受到的极大刺激和伤害,公平正义已荡然无存了。
我已是70岁的人了,身体又有病,每想此事,愤不成眠,在这种情况下能让人心平气和吗?能让人不拔笔泼墨予以致信依法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政策不落实,承诺不兑现,正气非但没有得到弘扬,反而受到压抑,我哪能有一个愉快的退休晚年呢?
我历经十年依法维权,我很累但又很无奈,为了维护“法制权威”和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要把依法维权坚持下去,对此次由于不是我的原因而发生的直赴北京“上访”,敬请各位首长和领导予以理解和原谅。
此呈
敬礼
山东黄河河务局退休干部刘兆南敬呈
二OO八年元月六日
(呼求:媒体正义支持采访导 呼求:网民朋友正义支持“上网”舆论评说)
历经十一年依法维权无任何结果的愤诉和疾呼
昏官庇护污吏,我抵制国有资产流失善意劝止污吏,却受打击复、穿“小鞋”、吃“窝囊气”,这是事情的实质问题。
善意劝止无效、无党派公民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党员领导的问题何错之有?但不可违犯人事制度依“权”伤害人欺人太甚。
山东黄河省局鲁黄人劳发(2000)99号文是对我退休安置决定的“红头文件”,通篇没有任何法律、人事制度根据,
是以“权”代“法”应进行“自我纠正”;或由有权处理的上级权力机关给予“监督纠正”的“规范性错误文件”。
我1995年退休,退休时人事、工资关系在山东黄河省局,根据何法、哪条哪款对我退休安置不在山东黄河省局?
我1993年调离“山东黄河机修厂”,时隔八年于2001年根据何法、哪条哪款将我退休安置回“山东黄河机修厂”去?
情况和我相同的同志,在山东黄河省局分得了足平方面积住房和退休安置在山东黄河省局,
我却享受不到一视同仁的“法天下”,这不是明显的打击复、穿“小鞋”、吃“窝囊气”,依“权”伤害人是什么?
“被上访人”承诺将我儿子招工为:在编合同制职工,要求我息诉罢访,我谢应承诺并签订了在编合同制劳动合同,
结果是“被上访人”个人作为欺骗承诺,2006年元月又将合同改签为临时工劳动合同,彻底撕下了欺骗承诺外衣。
由于连续四十九个月未执行、兑现和我儿子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已终止解除合同,
我不再提及我儿子在编合同制招工请求,只请求依照退休时人事工资关系在省局,变更我的退休安置到山东黄河省局。
其实依据人事制度我的问题不难解决,关键是:正如2006年初“被上访人”山东黄河省局一把手袁局长当面给我讲的一样:
你的问题不想给你解决,因为你好“咬拉”(指反映问题),那么一旦问题曝露形成司法审查,谁为我承担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十一届三中全会、邓小平南巡讲话后,我工作、思想文字记载的真实再现,体现了我坚持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
被逼披露亲身经历的三件国有资产流失,揭示历经十一年“依法维权”无任何结果的实质,意在体现“权力者”执行何等组织路线。
我坚持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抵制国有资产流失,努力工作为国家创造财富的山东黄河劳动模范,
反落得历经十一年依法维权无任何结果,打击伤害了谁?如此行政作为,谁还会去关心和抵制国有资产的流失。
污吏渎职违法致使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受优待平安无事提拔重用“权”大于“法”无阻,纵容包庇支持了谁?孳生“腐败”也就见怪不怪了。
雇凶蒙面入宅打人致死者宽判刑二年缓期三年执行后,
还落得保留了公职处理。“权力”虽至高无疑,但后果是:私下潜言群议难平。
“被上访人”隐瞒了“雇凶打人致死者”渎职违法致使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和用承兑汇票不贴现套国家现款数百万犯罪事实,
明知违法、孰视无睹、闻过不问、隐瞒照顾,奇怪!奇怪!怪也不怪,“官官相护”源自“隐私链”和“关系网”。
渎职违法致使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但能迎奉领导会“办事”,照样“混”的很不错,
坚持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抵制国有资产流失,努力工作为国家创造财富,但不会迎奉领导“办事”,照样享受不到一视同仁的“法天下”。
我是一个不会“办事”的人,但却是一个受党的传统教育的国家干部,我不是一名共产党员,但却是一名和共产党铁了心的同心同路公民;我深知我的十一年“依法维权”,仅仅是“权利监督”,真正解决问题的是“权力监督”。而我国的“权力监督”误区指出——过份的依赖于“被监督者”的“自觉”,而忽视“权力监督”的强制性是很难依法解决问题的。
通过“十一年依法维权”经历,带着“法”能否制胜“权”的社会现实问题,我加深了对“忧患意识”的认知,
为了维护党的一切和自己的合法权益,我要大声愤诉呐喊和疾呼:
疾呼——公平正义、法制尊严,落实执行党内民主,党集体领导作为的阳光组织路线。
疾呼——讲正气、树新风,落实十七大精神弘扬法制结合实际看践行。
疾呼——纠改欺骗承诺的“劣跡执政”,提倡光明磊落是“金”的“诚信执政”。
疾呼——阳光执政,以理、以法、以事实,当面共同表白公开听证。
我赴京上访告中的“被上访人”是:山东黄河省局现任第一把手袁崇仁局长,“一把手权力者”又是2008年荐选的山东省政协委员,我深知我的“依法维权”有很大的难度,但是我执着地带着对党中央“依法治国”施政方针的坚信;带着“法”能否制胜“权”的现实问题;带着有可能再受进一步伤害的可能性,为了弘扬法制,维护法制权威,为了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个人权益是维护社会人权益的组成部分,我决心誓死挑战“权力监督”误区。
一个人活着如果连追求“法制尊严”、追求“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都违心的不去履行公民责任,那叫对党、对国家、对人民、对自己失去责任、失去原则、失去追求、失去灵魂的“行尸走肉“,我将会感到羞愧和和悔恨。
在此,我赘附上2008年全国两会期间,通过“上网”我给尊敬的、可亲、可爱的温家宝总理的献诗:
依法治国举国繁花似锦、强国富民国泰民安,
执政为民万民叩谢呼恩、和谐吉祥欣荣升平。
纵观建党近88年的历史,我更加深了对党的认识和感情,尤其是以胡锦涛主席为首的党中央实施的构建“和谐中国”、“和谐世界”一系列大政方针,深得民心。为了维护共产党政权的“弘扬法制”推进“依法行政”,为了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履行公民责任,我决心誓死挑战“权力监督误区”和不依法行政作为的怪圈——黑头文件(法律)不 如 红头文件(法规规章);红头文件不如白头文件(领导白条批办);白头文件不如口头文件(领导口头指办)。
我依靠党和政府和各位领导给予依法援助的正义支持,并希望媒体给予“权利监督”正义之声的舆论支持,我决心把“弘扬法制”、“依法维权”坚持到底。
以上是上访(信访)告的缩写,详情拜望详细阅审“维权告”和意在体现“权力者”执行何等组织路线的附加材料。
联系电话: (手机)
上访人:山东黄河河务局退休干部刘兆南致礼敬呈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历经十一年依法维权无任何结果被逼赴京上访的告呈文
略写的各上级权力机关:尊敬的各位领导好!
我的依法维权上访告,表面上看是一件人事争议的退休安置事项,然而实质是:昏官庇护污吏,我善意劝止污吏抵制国有资产流失,得到的却是受打击复、穿“小鞋”、吃“窝囊气”,违犯人事制度,依“权”伤害人。
为了维护和珍惜国家基本和谐、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式,作为信访(上访)人希望“被上访人”依法行政把问题尽量解决在基层,不给上级领导添麻烦;同时切盼“上级权力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监督”,在通过了解真实情况后,于法定的时间内提出“二级复查意见”,把矛盾尽速化解在基层和萌芽之中。
然而当前的实际情况是:“被上访人”不予理睬、拒绝沟通、敷衍搪塞、拖着不办,而“上级权力机关”———“黄河水利委员会”又往往采取将信访(上访)人的“维权告”转回到“被上访人”手中去处理,失去了“权力监督”的强制性,没有依据“信访条例”法定时间,至今始终没有提出详细了解真实情况后的“二级复查意见”,接访的关键应该是尽速“依法结案”。
①谁愿意越级到北京上访?②当前国内外形式相当复杂,唯恐“负面材料”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谁又曾愿意将影响国家形象的“负面材料”,通过“上网曝光”去呼求媒体和网民的“权利监督”正义之声的舆论支持?③国家最高层领导人日理万机肩负着治理国家的重任,谁又曾忍心给国家最高层领导人致信“倾情御诉”?④谁又曾愿意作一些影响国家形象对任何一方均不利的“被逼无奈之举”?
我理性克制,并含有对“被上访人”的爱恤和对上级权力机关的责任考虑,历经十一年进行有理、有利、有节的“依法维权”,那么——矛盾激化、事态扩大,真的出现上述情况,拜请尊敬的各位领导剖析和回答——到底是谁之过?
我的“赴京上访告”早于2008年元月6日拟写完毕,为了首先依靠本系统“权力机关”把问题尽量解决在基层,我已经尽到最大的努力(我从没有去北京越级赴京上访,至今也未在“网上”呼求媒体和网民的正义舆论支持)结果都无济于事,其原因是:历经十一年的“依法维权信访”又都转回到我上访告中的“被上访人”手中,由“被上访人”来处理我的“信访”事宜,失去了“权力监督”的强制性。可以说:失去了“权力监督”强制性,而又“不依法行政”的“权力者”是社会不和谐信访、上访的“生产制造者”;是影响国家形象“社会乱象负面材料”的“生产制造者”。
我依靠党和政府和各位领导给予依法援助的正义支持,拜望将我的维权告立案督办,依据退休安置的人事制度(退休时人事、工资关系在哪里就应退休安置在那里)将我的退休安置变更到山东黄河省局。
此呈
敬礼
山东黄河河务局退休干部 刘兆南 拜呈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上访拜呈文字材料明细和附件
上访拜呈文字材料明细
合订材料(一)主呈材料
1、2009年2月23日——上访告的缩写:历经十一年依法维权无任何结果
的愤诉和疾呼。
2、2000年12月29日——山东黄河省局鲁黄人劳发[2000]99号(注:这是对我退休安置决定的“红头文件”,后附读后有感)
3、2008年元月6日撰写完毕的——赴京“上访告”和告附件(主述依法维权根据和驳述“被上访人”的两次失去法律和人事制度根据,并唯对我一人执行的“一级答复”意见。
合订材料(二)“上访人”坚持党纪国法善意劝止污吏,抵制国有资产流失;坚持改革开放、坚持解放思想,努力工作为国家创造财富的真实文字记载再现,意在体现“权力者”执行何等组织路线。
1、2008年元月6日——关于《披露亲身经历的山东黄河省局所属三个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梗概情况》的材料。
2、1995年12月16日——关于成立“山东黄河工程机械集团公司”的设想建议。
3、1993年9月15日——我未被理睬的“入党申请书”中部分内容,在2000年元月6日“诉访”材料中的文字摘抄。
合订材料(三)“被上访人”采取不予理睬、敷衍搪塞、拖着不办、拒绝真诚沟通,不符合上级党:主动正视矛盾、化解矛盾的行政作为要求。
1、2008年元月6日——第三次致信“被上访人”袁崇仁局长:“共同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单位”的真诚致信。
2、2007年10月12日——大众日《面对面向领导反映自身利益问题》
条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