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理由,太过荒唐!
如此理由,太过荒唐!
传闻药家鑫对法院一审判处其死刑不服,已经上诉。上诉理由有四条,其中最最关键要数第一条。如果这条站得住脚,就可以说药家鑫杀人手段不残忍、情节不恶劣、罪行不严重,这样判其死刑就没有依据。
药家鑫上诉的第一条理由是:原判决对“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认定不当。原因是:“案发在车辆少和行人少的郊区路上;灯光暗,光线不如白天好好,药家鑫高度近视,眼神不好;杀张妙的身上比较乱,药本人也不知道杀了几刀,致命仅有一刀是激情和瞬间作案,是平时的抑郁和压力所致”
蚂蚁尚且贪生,何况人乎!此言果然不虚!药家鑫在残忍的将被害人杀死之后,面对法庭的庄严判决,也开始发抖了,竞也像蝼蚁贪生一样想要捞回一颗能够挽救自己的稻草。可叹,杀人恶魔有激情杀人的胆魄,却无为自己行为负责,激情赴死的勇气!
可是,药家鑫真的捞到果真是一颗能够挽救自己的稻草吗?
要看药家鑫是不是捞到了一颗能够挽救自己的稻草。就先要看药家鑫的上诉理由能否成立。
上诉给出的理由是:案发在车辆少和行人少的郊区路上;灯光暗,光线不如白天好好,药家鑫高度近视,眼神不好;杀张妙的身上比较乱,药本人也不知道杀了几刀,致命仅有一刀是激情和瞬间作案,是平时的抑郁和压力所致。
显然这种支持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案发在车辆少和行人少的郊区路上;灯光暗,光线不如白天好,药家鑫高度近视,眼神不好”这些理由只能作为发生撞人事故的理由。并不能作为药家鑫杀人的理由。法律判处药家鑫死刑,也并不是因为药家鑫开车发生了撞人交通事故,也并不是药家鑫发现撞人事故后见死不救,而是因为药家鑫害怕张妙记住其车牌号,害怕“农村人难缠”,杀人灭口,而将张妙杀死。因此,发生撞人事故的原因根本不能驳倒“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的认定。也就是不能成为支持“药家鑫杀人手段不残忍、情节不恶劣、罪行不严重”的依据。
再看“杀张妙的身上比较乱,药本人也不知道杀了几刀,致命仅有一刀”也不能成为支持“药家鑫杀人手段不残忍、情节不恶劣、罪行不严重”的依据。
药杀人刀法乱、不整齐、没记住刀数,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毕竟药家鑫是在杀人,并不是在弹钢琴。并不能够像弹钢琴那样能够弹奏出美妙的乐章。也不能像弹钢琴一样,用眼睛认真地盯看自己弹到那个音符。更不能像庖丁解牛一样从容不迫的,杀出个“以无厚入有间,恢恢乎其于游刃必有余地矣”的熟练境地。实质上杀人残忍不残忍,情节恶劣不恶劣,罪行严重不严重,与杀人刀法乱不乱,能不能记得杀了几刀也丝毫搭不上边。
“致命的只有一刀”,能不能作为减刑的依据?杀人残忍不残忍的判断依据更应该是刀数,而不是追究究竟是几刀致命。因为任何被杀死的人,不管死前挨了几刀,最后致命的也只能是一刀。我们知道古代有凌迟之刑,也就是剐刑。这种刑罚往往要求刽子手将犯人割上几千刀,才允许犯人死亡。可见被施以剐刑的罪犯,最终致死的也是最后一刀,并不就是说刀刀都可致死。除非你会认为,人会死而复生,生儿复死。杀死,活了,再杀死,再活,再杀死。不能说因为凌迟这种刑罚致死的只有最后一刀就说凌迟并不残忍。如果执意这么讲,那让药家鑫先尝尝再说!
至于“激情杀人、瞬间作案、抑郁和压力所致”也纯属扯淡!多数杀人者,谁不是一时激愤?如果药家鑫能够以激情杀人而获减刑,那么以后中国刑罚中死刑的存在就会毫无的意义。在药家鑫杀人案子里,我们却丝毫看不到药家鑫激情的缘由。
瞬间作案和有预谋相对。不能作为判定残忍不残忍的依据。抑郁和压力只能作为杀人的目的和动机,也不能作为残忍不残忍的判定依据。就杀人动机来说,在一审中已审得很明确,药家鑫的杀人的直接动机是灭口。
因此,药家鑫的上诉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如果出现改判只能使人们怀疑司法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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