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五七工”鸣不平
为“五七工”鸣不平
近日获悉河北省出台一个关于将“五七工”和“家属工”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政策(文件)。
此文件表面上看是在落实党的民生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让老年人老有所养……。实际上由于存在诸多不切实际的想法和做法使政策的效果与期相反。简直成了怨声载道、闻者作呕的话柄(网上见)。为什么会这样呢!
一、名义上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但其指导思想和措施却脱离历史实际;
1、“五七工”当年每月工资只有20-30元,全年不到400元,20年也不到8000元,现在要交元方可纳入保险范围,把一辈子挣的钱全扣回去也不够啊!真比“黄世仁”还狠!
2、当年的“五七工”现在已是7、8十岁体弱多病的老人,他们没有生活,只能靠儿女的“施舍”,有的过着居无定所,温饱无常的“乞求”生活(轮流供养者)。好不容易看到一点“阳光”又被“乌云”遮住,命真苦哇!
3、文件的解释人说:“五七工”的组织是自发的。
那么为何还有承办单位之说?
又说“五七工”当时是处在毛主席“五七”指示时代背景下。
那么毛主席的指示是由谁来贯彻落实呢?还不是各级党委吗!难道各级党委的决策是哪个个人自发的吗?难道按毛主席的“五七”指示进厂混岗工作,就不能同工同酬吗?听毛主席的话就要另眼看待吗……真冤啊!
又说:给五七工纳入统筹范围,是为了落实“十七大”精神,落实生活保障。
既然是为了落实生活保障,就说明这些人是处在没有保障的状态。那又为何还要缴那么高额(几万元)的保险费?这不是雪上加霜吗!
可能有人会说:是为了将来考虑。现时都过不去何谈将来!这好比一棒子把人打死后,再说:“你被纳入保险范围了,将来的日子会好过的……”这有意义吗?!
4、落实生活保障和补缴养老保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不能混为一潭。
如果是落实生活保障,那就和劳动关系无关,还谈什么三年以上?无论是否参加过工作,只要符合其它三条,即:城市户口、未参保、年龄在60(55)以上的生活无保障者均应是保障对象。
如果是补缴养老保险纳入统筹范围,就与现实的生活状况无关,而与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有关。补缴后应和其他职工一样,按劳动关系的性质及工龄的长短给予相应待遇。
可是现在的状况二者均不是。
说它是“落实生活保障”吧,还有工龄限制,说它是“补交养老保险纳入统筹范围”吧,又与其他职工相差太远,忍受同工不同酬的“耻辱”。实质上这种混为一潭的作法,就是在麻痹群众,让群众放弃自己应有的权利;拿自己的钱“保障”自己还觉得不错。
二、打着关心“五七工”的幌子,实际是从根本上剥夺了“五七工”的合法权利(同工不同酬)。就从对“五七工”的定义来看吧:
1、在辅助岗位工就是“五七工”。
这个定义显然是不准确的,也是没道理的。它没有表明“五七工”的性质特点及其全部含意。那么如果没有“五七工”顶岗工作,这些岗位是否要由正式工来干呢?他们是否也叫“五七工”?他们的待遇又将如何呢?
作为省级文件,在理论上如此含糊,不可理解。
2、从事生产自救就叫“五七工”。
首先应该明白什么叫生产自救:生产自救是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灾难时,人们为了生存而采取的自主行为。难道当时“五七工”们遇到了什么不可抗拒的灾难?而且持续了二十几年。在60年代初我们国家是遭受了严重的自然灾害,可那是全国性的,不仅仅是“五七工”这几个人。所以当时党中央才号召全国人民要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也才有后来的大庆精神——自力更生,艰苦奋斗。
由此看来,文件所说的“五七工”在搞生产自救,不符合历史事实。其旨意就是说“五七工”是为了个人的生存而劳动。因此才另眼看待。这是哪条法律规定的?
其次是怎样全面正确地理解生产自救。假如就是生产自救也不能把生产自救单纯的理解为是个人为了生存;还应该看到生产自救的客观效应;看到它对整个社会的贡献,这是主流、是本质。
客观地讲:所有的劳动者都是在为其自身的生存而劳动,包括政策的制定者在内无一例外。但是谁又能否认他们在劳动的同时,对人类社会所做的贡献呢!
同样,我们党在延安时期的大生产运动,不正是搞生产自救吗!难道那都是为了个人的生存?
因此怎能把“五七工”的劳动看成只是为了个人的生存,而另眼看待呢!
总之文件的主旨就是要想尽办法否定“五七工”劳动关系的合法性,从而取缔他们的应有待遇。什么“辅助性岗位”什么“生产自救”……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否,不取决于劳动方式,而取决于劳动行为的发生。不管是“生产自救”还是“辅助性岗位”工作,只要是发生了实际劳动,劳动关系就成立。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就适用劳动法。
三、没有国家政策作依据,没有保护具有事实劳动关系者的合法权利,不符合劳动法。
作为省级政府是有权制定符合本省的各项政策。但是其前提是要和中央政府保持一致,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因此一般来讲,凡是地方法规的出台都要有一个说明:“根据国家什么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什么……”。
可是此文件并没有这样的说明,不知是根据什么法律条文制定的,成了无源之水。
能够成为此文论据的唯一观点就是:“没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无视同缴费年限。”这是“五七工”之所以受到如此待遇的主要原因。那么此点是否成立呢!下面谈谈个人看法:
1、没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
所谓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也就是经过劳动部门审批后的工龄,也就是正式劳动关系。而“五七工”具有的是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见劳部发(1995)309号文第二条)受劳动法保护。难道劳动法承认的“东西”还不算国家承认的吗?
2、既然没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那“条件”中规定的满三年以上直至十三年、二十三年乃至更长的工龄又由谁来承认呢!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3、无视同缴费年限
所谓视同缴费年限就是在国家实行缴费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年限。
文件一开始就已承认“五七工”是在60-70年代参加工作的。而我们国家最早建立缴费制度大约是在90年,全国统一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是在1997年7月。在此之前的工作时间均应视同缴费年限,这是正式工普遍的算法,为什么“五七工”就没有视同缴费年限呢!
既然承认是在60-70年代就工作了,而且这个工作时间又在缴费制度实行之前,可又不承认其有视同缴费年限,这不是又一个自相矛盾吗!
文件中又规定补缴完成后,实际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那么工龄超过15年乃至25年又算什么呢!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文件的制定者对“五七工”的态度是很明显的:“他们就是不想承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不愿意让那些没有经过们们批准的劳动者,享受由他们掌控的保险待遇”。
这是不符合劳动法的,尽管有权,也不能以权代法。更不符合“十七大”提出的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确保稳定的要求。
希望有关部门还是以法办事为好。
可能有人会说:如果承认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合法,那势必导致任何人都可以随便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也可以随便用人。那还要劳动管理部门有何用?岂不造成劳动管理的无政府状态。尤其是在计划经济时期是不允许的。
这种想法是又一次脱离历史实际,是典型的“杞人忧天”。
因为“五七工”的出现是有时代局限性的,只限于六十至七十年代,在那以前没有,以后也不会再发生。
为什么那个时代会出现“五七工”呢?
(1)国家的经济状况不佳
(2)政治的强制性,“五七工”之所以称之为“五七工”,是根据当时毛主席的“五七指示”而命名的。“五七指示”是毛主席在1966年5月7日给林彪的一封信,后称为“五七指示”。其内容大概是:工业学大庆、农业学大寨、全国学习解放军、学校也要由工人阶级领导……。现在来看有的主张是错误的,但是当时是“圣旨”,谁敢抗旨呢?所以在“工业学大庆”的指示下,“五七工”就应运而生。
(3)由于计划经济时期计划的不协调,导致生产任务的计划与劳动用工计划相矛盾。即用工计划满足不了生产的需要,所以导致各个企业自主用工、临时用工来补充劳力的不足。
这也正是暴露了计划经济的弊端,也是后来改革的原因之一。
“五七工”这一历史名词将成为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时代特产载入史册,不再复出。
4、事实劳动关系必须给予认真保护,否则民愤难平。
(1)要明确“五七工”的劳动关系
养老保险是与劳动关系紧密相联的,没有劳动关系,养老保险就无从谈起。既然能享受养保险就应对应一定的劳动关系。而文件并没有说明根据什么要给这些人补缴保险。没有理由,难以服人。对于“五七工”必须从实际出发确定其劳动关系的性质,才能决定其养老保险待遇;是国营的、集体的、临时的……只要确定其一就可以按现有的相应政策处理。
劳动关系按劳动法的分类有:标准劳动关系(正式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均适用劳动法,受劳动法的保护。而在实践中保护的对象多数是标准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一直受冷落……在养老保险普及全国城乡的大好形势下,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五七工却被埋在被人遗忘的角落里不见天日……。
可能有人会说:此文件的出台就是对事实劳动关系的保护。可是从整个文件来看并没有体现出来;也并没有明确肯定“五七工”是具有事实劳动关系者。只是处于群众的呼声,形势所迫,不得已而为之。所以就踏着黑龙江的足迹一步不差的走下来。
(2)省厅为何不敢涉及“事实劳动关系”这一概念?
可能有人会说:“事实劳动关系”这一概念是在劳动法颁发以后出现的,不适用60-70年代的人。
那么同样“缴费制度”也是90年代后出现的,为何能适用60-70年代?“五七工”为何还要缴费?显然是没道理的。
(3)要明确原始资料的内容,区别对待
既然承认“五七工”“家属工”这一事实,就应深入细致地做好相关工作,根据其劳动关系的性质,工龄的长短分别对待,不应一律对待(都是485元)。让“大人”和“小孩”同吃等量饭,同穿一号鞋,不是共产党的政策。
另外,文件规定由单位或本人提供原始资料(证据),所谓原始资料都应包括哪些内容未作规定。实施起来没有一个规范的标准可依,缺乏认真的科学态度。
四、要明确对待“五七工”的历史责任
文件规定缴费额度的20%由原单位给补助。那就是让个人负责80%或100%。不知其理由何在?
1、国家责任
从历史的实际情况来看,“五七工”的产生是当时那个时代的产物,是在“工业学大庆”的号角声中诞生的;是具有时代特色的新型劳动组织形式,遍及全国各地,尤其是“三线”军工厂普遍存在。是国家政策允许的,受到各级政府国防工办的大力支持(拨款)和鼓励。“五七工”为军工事业、为国防建设立下了汗马功劳。大庆精神是被国家肯定的,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不可缺少的精神财富。所以国家对“五七工”的养老问题应负有责任,应对大庆精神哺育出来的劳动者予以保护;应在财力上给予支持。
既然是毛主席的“五七”指示造成的后果,那毛主席也应有“权”让他的继承者依法承担责任。
2、企业责任
对企业来讲,更是责无旁贷。当年是在党委的领导下组建起来的“五七”连,后改名为服务公司,全体人员一直在工厂混岗工作,如果没有“五七工”的混岗工作,企业的生产是无法进行的;没有用大庆精神武装起来的“五七工”和全厂职工共同努力“四个”当年的口号是无法实现的。这些“五七工”对企业的贡献丝毫不亚于“正式工”。对于“五七工”的劳动,企业是直接受益者,应对“五七工”的养老问题负全部责任。现在企业破产了(三线军工)想撒手不管,天理难容!
可能有人会说:企业没有理由承担责任。因为这些人没有进入企业编制,不属企业的职工,与企业没有劳动关系。所以企业不承担这份责任。听起来很有道理,也可能政策的制定者就是这么想的。但是,他不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他完全从表面抽象的定义出发去处理问题;并不是从客观存在的实际出发来处理问题。
关于劳动关系的确立问题,劳动部在2005年5月25日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中说的很清楚。只要符合《通知》规定的“三个条件”和“五项凭证”就确认劳动关系成立。这是确定事实劳动关系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对如何确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也是以发生实际劳动为主;如果只有“劳动手续”(或合同)而没有实际劳动,则劳动关系不成立。可见我们的法律是以事实为主。
那么又应如何对待事实劳动关系呢?
劳动部(1995)309号文件的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那么劳动法又是怎么说的呢?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权利。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社会保险待遇就是指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待遇。
可见事实劳动关系是受劳动法保护的,应和其他劳动者享有同等待遇。
正如(309)号文说的那样,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同其他职工一样按规定为“五七工”缴纳各类保险。并不是仅仅补助20%的问题,应付全部责任。
3、个人责任
作为“五七工”个人当时是很可怜的,工厂每天给1.86元,可实际个人只拿到0.8元,其余部分(1.86元-0.8元=1.06元)全被服务公司扣掉,作为养老基金(有证据)。可是破产时都没有得到应有的安置,只是承诺和大集体职工同样对待,至今也未能落实(有证据)。由此可见“五七工”也和其他职工一样,按月交了保险,退休后就不应再交保险了。
为啥与“五七工”同期,同等条件,在同一用人单位劳动的集体工(原“五七工”)在补办养老保险时,只交6000元(陆仟元)而且养老金可拿800多元(捌佰元);而“五七工”要交元(叁万元)才给485元。这个差别是谁造成的?是二者客观存在的贡献大小不同而形成的,还是主观人为制造的?
在此我们不禁要问那些“官员”们:你们到底想要把中国人分成多少等才肯罢休!?
这样主观人为的制造矛盾符合你们高喊的“十七大”精神吗?
鉴于以上实际情况,所以说,关于缴费比例应该把文件规定的企业负责20%的补助改为80%,国家财政负责20%,个人没有理由再交费。
总之,作为省级文件在思想理念上矛盾重重,不能自圆其说,不能以理服人,硬是以强权的方式让群众屈服;把历史形成的实际问题完全归到群众身上,与党、与政府、与企业毫无关系。这合理吗?符合实际吗?这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应有的态度吗?
我相信各级政府的劳动部门为此事付出了一定的辛苦,作出这样的决定是会有他的理论基础的和法律依据的,那就把他全部亮出来,让群众明白明白,要相信群众,群众是通情达理的。
五、不能完全用现在的市场经济制度去处理计划经济时期的问题
1、市场经济制度不可否认
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解个人与社会相互关系的原则。是公平的、合理的、科学的。体现在保险问题上也应如此。
被保险人在享受社会养老保险之前,应首先履行义务。这个义务体现在两个方面:(1)从事社会劳动依法纳税;(2)缴纳养老保险费。所以文件向“五七工”提出要缴纳如此高额的保险费。这都是现在制度规定的,是确保养老基金的稳固的需要。单从维护现行制度的角度出发,无可厚非。但是也不能把维护现行制度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立起来;要用党的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总方针,将二者做到合理的统一。
2、昔日的社会主义建设者,今天的弱势群体
现行的社会制度,是保证我们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我们不可否认。但是,我们也不能不承认,我们面对的是经历过两种社会制度的人。在计划经济时期他们是无产阶级的一员,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发扬大庆精神艰苦奋斗,把毕生精力献给了祖国的建设事业;把青春和汗水洒在“三线”建设的战场上。在他们眼里没有“正式工”和“非正式工”的区别,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只有分工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只要有社会主义存在,就会有饭吃。所以他们对晚年并不担忧,坚信晚年是会幸福的……。
现在无产阶级作为阶级的整体不存在了,但是她们仍然是无产者(无房、无地、无产业),随着社会制度的变革,她们的梦想一个个被打破;随之而来的竞争机制,让这些七八十岁的老人既无奈、又无助。尽管有的年青人由原来的无产者变为有产者;有房、有车、有公司,成了新兴的“资本家”,而她们只能眼巴巴地看着,社会竞争的“浪花”把她们打到最底层,真正成为实实在在的弱势群体,残酷的现实生活只好忍耐。
3、不能把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完全看成是经济上的对等
面对这样一群弱者,我们的政府持何种态度,是雪中送炭,还是雪上加霜,是我们区别资本主义社会,坚持社会主义的重要标志之一。尤其是在党的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民生,确保稳定的方针指引下,就应该张开真诚的双臂去拥抱他们,尊重他们,对他们的历史贡献给予肯定。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对未来的希望。
不要把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关系绝对化和完全经济化。要认识到权利义务的对等,不仅要体现在经济上,而且还要体现在政治上、人权上。
请问:现在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同志们,他们交过养老保险费吗?那又根据什么享受特殊待遇呢!
如果把权利和义务完全经济化,又怎么理解在战场上牺牲的烈士们,他们又怎样实现这个对等关系呢!
当然“五七工”不能和以上人员相比,但是尊重历史,尊重人权,是应该的、必须的。在此基础上制定一个让弱势群体都能接受得了的政策,让老有所养,老有所医……不至成为一句可望而不及的空话;让我们的社会,我们的国家真正成为一个和谐、幸福、美满的大家庭。
为五七工鸣不平(二)
昨日在网上百度贴吧五四一电厂吧看到《关于五七工、家属工问题解答》虽然此人没有透露姓名和身份,但从回答的内容来看此人是业内人士,是“黑人保(36号)”文的代言人。为此表示感谢,感谢您让我基本上明白了文件的理论基础。可能目前所有出台此类文件的省份都是基于此理论;归纳有以下三点:①五七工不同于一般意义的临时工;②五七工不同于集体企业职工;③五七工同于现在的个体户。下面分别谈谈个人看法:
一、“五七工、家属工”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临时工,代言人的根据是:
1、首先,他们是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计划用工不足时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
2、与企业形成了较长时间的劳动关系;
3、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后才被企业录用;
4、这种用工形式在计划经济时期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后期有的行业或部门出于政治的需要有意识地保留了这一群体。
根据以上几点论述个人认为:
1、 说不同于一般意义的临时工,那就是具有特殊意义的临时工。总之都是临时工。
2、 按毛主席的“五七”指示形成的这种用工形式,对国家建设有百利而无一害,对计划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突击队的作用,如:大庆……。
3、 要深入正确理解毛主席的“五七”指示:
(1)是缩小三大差别的前奏曲;
(2)是社会主义建设纲领的组成部分;
(3)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措施之一。
4、要肯定计划经济的伟大成就
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没有计划经济时期的经济基础和全国人民的高度的政治觉悟,我们的改革开放是不可能顺利进行的;没有一代人的“牺牲”经济的“转轨”是不可能实现的。也不会有今天的市场经济的如此繁荣。以上这些成就包含着千百万五七工的辛劳和汗水。
5、 不要否定政治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政治和经济是相互依存的,偏废任何一方都会出问题。政治是经济建设的保障,不是拌脚石。
更不能因为“五七工”的出身带有政治色彩而另眼看待,把她们从千百万建设大军中剥离出来,否定她们的历史贡献。
6、 五七工就是长期临时工
我认为“五七工”就是属长期临时工的性质。因为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的用工性质只有固定工和临时工之分(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集体企业均如此)无合同工,更无“五七工”“家属工”之说。不是固定工,就是临时工;不是临时工,就是固定工,二者必居其一。至于“五七工”、“家属工”之称,是今人以其劳动组织的名称而命名的,它说明不了其劳动关系的性质。就像一个人只凭名字是无法辨别性别一样。
文件代言人也承认“五七工”与企业有长期的劳动关系。那么这个长期劳动关系是个什么性质的呢!总不能说是“义务”工吧!在没有录用手续的情况下,就是事实劳动关系。所以说“五七工”就是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长期临时工。因为其毕竟没有被列入企业编制,尽管干的时间再长也是临时性质的。
如何对待事实劳动关系,是我们解决“五七工”问题的核心。只要肯定“五七工”的事实劳动关系,其他问题就迎刃而解了。用现行的临时工政策就完全可以解决。
本来是很简单的问题,非要复杂化。真如老子说的:世上本无事,庸人自扰之!
然而我们的各级劳动部门就是不敢涉及“事实劳动关系”这一概念。将劳动法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束之高阁,藏之、观之,而不实行之。
在市场经济理论指导下,以钱为圆心,以权为半径,去划圈,于是就形成了一个只利于“权者”(政府)的经济圈。什么……权利和义务的对等……说来说去还是为钱的对等。
就是不想想人权应如何平等,如何实现同工同酬的分配原则。同样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长期在一起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而奋斗,为什么要把“五七工”看成“另类”?为什么具有长期事实劳动关系的“五七工”还不如临时工?
请问官员们,你们究竟想把中国人分成多少等才肯罢休,如此人为的制造矛盾还谈什么和谐?
二、“五七工”、“家属工”与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区别;(五七工不同于集体企业职工)
代言人说:
1、集体企业职工有劳动部门的招录手续,因此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五七工”没有劳动部门的招录手续,因此没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
2、集体企业职工是“应保而未参保”的群体,将他们纳入养老统筹,是将他们本来应有的参保权还给他们。而“五七工”因当时没有招录手续,国家没有赋予养老保障权益,所以不存在还“权”的问题。
对以上观点实在难以苟同,我认为:
1、连续工龄是劳动者通过长时间的劳动积累的,是干出来的,不是哪个劳动部门批出来的。没有劳动部门的手续就没有连续工龄的观点是不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的。劳动法规定,关于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以发生实际劳动为准,只有劳动手续(或合同)而没有发生实际劳动,则劳动关系不成立。
代言人已承认“五七工”与企业有长期的劳动关系,但又说没有连续工龄。没有连续工龄,怎么会形成长期的劳动关系呢?这不是矛盾吗!产生如此矛盾的说法是什么心里在作怪?
同样,临时工也没有手续为何能纳入统筹呢?怎么就对“五七工”这么恨之入骨,是何道理?还是因为其有政治色彩吗?
2、关于“手续”
所谓手续是反映事实的一种方式、方法,是手段,但不一定等于事实。因为手段和方法是受人的主观意志控制的,它可以随人的主观意志的改变而改变。而客观事实是不随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的。是什么就是什么,一就是一,二就是二。在客观世界里,1+1绝对等于2,而加上人的主观意志后,就不一定等于2,也可能等于3,也可能等于0……
劳动手续是劳动部门相互承认的一种方式、方法,也是反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方式、方法。
同样,没有劳动手续是说明某人不具备反映劳动关系的方式、方法,但并不等于他没有劳动。那客观实际究竟如何呢?形式上不具备,实际到底具备不具备,应该做具体分析,从客观存在的实际中去找答案,是有、是无,都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让事实说话。
总之看问题不能从抽象的定义出发,要从客观存在的实际出发,那种只看手续,不顾实际的做法是不科学的;对“五七工”也是不公平的。更不符合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3、代言人说:
有劳动部门的录用手续就等于国家赋予了养老保障权益,没有劳动部门的手续就说明没有国家赋予的保障权益,因是就业保障一体化。
我认为:
这里的关键是如何正确理解“就业”问题;如何理解“就业保障一体化”制度。所谓就业就是劳动者找到了用人单位,并为其提供有酬劳动,受用人单位管理,就叫“就业”。至于通过什么方式达到就业目的,则可能有多种:有劳动部门介绍的,有其他组织介绍,有企业自主招用的,有个人找的……。其中劳动部门介绍的叫正式劳动关系(在计划时期)其他方式就业者为非正式劳动关系,即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郑系,也是就业的一种方式。无论是什么方式,都是手段,不是目的,目的是就业。总之,就业不一定非得是经过劳动部门介绍(批准)才叫就业,凡是为用人单位提供有酬劳动,并受其管理的行为都叫就业。既然是就业了就应享有保障权益,这才符合“就业保障一体化”制度,也符合劳动法。不能说只有劳动部门的录用手续才赋予保障权益,凡是就业者都应有保障权益。
因此说“五七工”事实上是有保障权益的。过去没给五七工这个保障权益是不对的,是不公平的,是对“五七工”人权的侵犯,是属历史遗留问题。所以今天要追补这个权益。这也正是我们几年来坚持维权“斗争”的理由和目标。
4、“流氓”逻辑
代言人说:从理论上看,他们的养老保障权益在企业或其它用人单位。
这一点说得还有点道理,接近历史事实。既然如此为何文件规定企业只负责20%,而不是全部责任,这不是公开为企业开脱责任吗!这不是公开承认企业不履行义务是合法的吗!这不是在公开欺负“五七工”吗!“五七工”的劳动成果企业是直接受益者,所以应当依法承担义务;只受益不履行义务,不符合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不能以“五七工”没有劳动手续为由而推出门外。
这好比过去没有履行登记手续的夫妻一样,共同生活了二十多年,儿子姑娘都有了,还有一大批家产……可谓是受益非浅。此时妻子已成了无有任何作为的老太太,于是丈夫就说:你走吧!咱们不是合法夫妻,今后你的一切我不负任何责任……。
这不是地地道道地“流氓”逻辑吗?对奉行这种罗辑的企业,我们的政府不仅不加制止,反而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和保护,使“流氓”合法化,这是何道理?
本来是政府和企业共同窃取“五七工”的全部劳动成果,应对“五七工”的养老问题负全部责任,结果不仅不负责任,反过来却摆出一付“慈善”的面孔,为了“可怜”五七工,拿出20%作为补助,真叫人啼笑皆非!
5、“强盗”罗辑
文件规定:原企业破产不存在的,“五七工”要自己负责全部缴费。
本来企业破产是国家改革的结果,是市场经济的需要,国家应承担主要责任。“五七工”和其他职工有何过错,本来“五七工”也好,其他职工也好,都是受害者,为了响应国家的大局,不得已而为之;下岗的下岗,失业的失业,最终还要承担因破产而丢失保险的责任。
这好比是一个人的东西被贼偷了,警察不去抓贼,反而责怪被偷者说:“你为啥不管好自己的东西,责任在你自己,你自己应负全部责任……”。
这不是“强盗”逻辑吗!
三、为什么以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办法将五七工纳入统筹?(五七工同于个体户)
关于这一点代言人说是因为:(1)五七工没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2)有权力和义务对等的原则;(3)五七工的原企业已破产不存在了……。
以上三点理由,我过去辩解过,不再重复,只想再补充几句:
企业破产了,不存在了……。言外之意就是没人给“五七工”交费了,可是保险制度规定又必须得缴费。而且交全额,平均每人须交3万多元,逼得老人们哭天喊地骂声一片……最后只好望“保”兴叹……。
这就是用现在的经济制度去机械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结果。
五七工和现在的个体劳动者,不是同一个社会制度下的劳动者,因此不能相提并论。个休劳动者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有制的复现,其劳动收益归个人所有,在现行制度下有着广扩的资产发展空间,是一个日趋向上的群体。而五七工是计划经济条件下一切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其劳动收益归社会所有。因此,个人的生存条件完全依赖社会,离开社会将一无所有,五七工的现状不正是如此吗!他们是一个“夕阳西下”的弱势群体。因此怎能把五七工和个体户相比。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按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让个体经营者全额交费是应该的。可是用在有一定历史贡献的老太太身上,就有点不尽人味了。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上,国家应承担主要责任,要在财力上给予支持。要想让公平、正义的阳光洒满人间,就不能把七八十岁的老太太和开“宝马”的放在一个赛场内……。
总之,关于如何处理“五七工”的养老问题,是个感情问题,立场问题,是站在哪一边的问题,说到底是人权问题,政治问题。
陈文瑞
2010年4月15日
为五七工鸣不平(三)
——认真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一、如何正确对待历史问题:
看待历史问题应有两种看法,①历史的看,即从历史背景出发承认历史,尊重历史,是非功过让历史去评说。②现实的看,即从现实社会环境出发,看历史问题是否对现实社会的发展有影响,如有影响就应积极去解决。
就从五七工这一历史问题来说吧,它是在毛主席五七指示下形成的历史问题。当时他们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力军之一,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不可抹灭的贡献。随着社会的改革他们的养老问题因社会的制度不同而被划在圈外。如果只能历史的看,说那时就是那种制度你们“活该”!那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是不人道的。社会也是不会安定的。所以必须要按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妥善的解决好这一社会矛盾。即要承认历史,又不能孤立的看待历史,要把历史与现实社会相联系。从尊重历史,尊重人权的高度,本着事实求是的科学精神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真诚态度,让这些老人活得更幸福更有尊严。从而全面实现我党提倡的和谐社会的总目标。
二、要彻底解决不要折衷
要解决就必须彻底解决,不能采取折中主义的办法。要科学的对待历史,坚定的承认五七工的历史贡献;要本着同工同酬的分配原则,一视同人仁;让五七工和正式工享有同等待遇。同时也要根据五七工个人的实际工龄计发待遇;不能3年和30年的同样看待;要承认五七工的视同缴费年限,彻底恢复五七工的社会地位,从而真正实现人权的平等。
现在的作法是折中主义的作法。即想解决又不想认真彻底解决;即想承认历史事实又不想突破现实政策;即想承认五七工的历史贡献又不想和正式工一样待遇。在这种矛盾思想指导下,所以,就简单地把五七工和个体劳动者放在一起处理。这样就能让五七工们知道政府有了五七工的政策,但能否实现靠自己。想通过这种折中的手段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其不知这种办法反而会激起更加激烈地新的矛盾。
其实这种作法的实质是抽象的肯定历史,具体的否定了五七工的历史贡献。这种抽象的肯定,具体的否定的作法往往对群众有很大的欺骗性和麻醉性……。
个体劳动者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有制的复现,其劳动成果归自己所有,在现行政策保护下,其资产占有率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是个日趋向上的群体。
五七工是在计划经济时期,按毛主席的五七指示参与社会主义建设的劳动者,其劳动成果归社会所有,个人的生活条件完全依赖社会,离开社会他们将一无所有。五七工的现状不正是如此吗!他们是一个夕阳西下的弱势群体。因此怎能把二者混为一体呢,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政策规定,考虑五七工与个体户有所不同,让企业负责20%的缴费。难道五七工的历史贡献就值20%吗?和正式工同吃同住同劳动了几十年,就能享受企业20%的补助?这个20%的比例是根据什么计算出来的?还是折中主义者拍脑门拍出来的?制定政策要有科学性,否则难以服人。文件一直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对等,那么,只补交不补发算不算对等呢?
三、反对形势主义,坚持实事求是
为完善市场经济制度,我们国家在劳动管理方面于1995年1月实行了劳动法,这部法律的制定使我们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源的管理和社会保障体系的规范有法可依。
现在的问题是我们的政府在执行法律上采取各取所需的态度,有利者则用,不利者则废,甚至法院的判决也无效,出现了政法不一的现象。这种政法不一的现象实质是权大于法,使司法独立成了一句空话。
具体就“事实劳动关系”这一概念来说吧,《劳动法》明确规定,事实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受劳动法保护;劳动部在2005年5月25日发部的劳部发【2005】12号文件,也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确立作了规定。这些都有力的保护了具有事实劳动关系者的合法权益
可是我们的政府对此却事而不见,听而不闻,一味的强调劳动手续,似乎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这一概念,只是在法院偶尔出现。但是又得不到政府的支持。为什么会这样呢!
我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源是形势主义在作怪。形势主义是实事求是的大敌;他只看表面不看实际,只重现象不重本质。
有成千上万的五七工和正式职工只是“一纸”之隔,其他任何区别都没有;在同一个单位里劳动,接受同一个单位的工资酬,受同一个用人单位的用人管理,就是没有劳动部门那张“纸”(手续)。结果就被社会看成“另类”倍受歧视。更令人气愤的是广大老的五七工们,经过20多年的劳动,积累了大量的物质财富,扩大了生产,形成了一定规模的集体企业,成为这个企业的创始者。但是却享受不到社会保障。而后来的年青人却能理直气壮地钻进了社会“保险箱”。真叫人不敢相信这是共产党的政策,这种作法连道德的层面都说不过去,何谈法律!
甚至有的官员说:“有了那张“纸”,哪怕是假的也可以办……”。可见这种形势主义官僚作风何等严重。他将给我们的社会,我们的国家带来多大的危害。更可怕的是,我们党,我们国家的各个领域都在靠那些形势主义者造成的假象维持着。什么假文凭、假执照、假商标、假产品……等等,几乎整个世界都是假的。所以有人说只有妈是真的……。形成这种社会状况,都是只看手续,不顾事实,只看表面不能实事求是的形势主义者造成的后果。
可以肯定的讲,这种不能实事求是的形势主义作风必将产生诸多的社会弊端:①使真的蒙冤 ②滋生腐败 ③使投机份子弄虚作假……。不是吗?有多少人为了求得一“纸”而不惜重金,又有多少“官爷”为此而出卖手中的权力,欣然受贿,进行钱权交易的罪恶勾当。
尤其在今天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事。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都是有值的,一切都可以走向市场,世上除了商品以外别无他物,包括人“心”都是商品,权也不例外,权力不再是抽象的空洞的,它要以一定的价值体现在市场上。这就是那些贪官大把搂钱的理论根据,也是世人皆想当官的理由。
所以贪官们最喜欢形势主义,最喜欢有保护形势主义的政策。因为那样他们才有发财的理由和机会。
另一方面,由于使真的蒙冤,民怨迭起,上访投诉不断,社会矛盾逐渐加深,最终将危及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全。
以上所述并不是否定一切办事过都有不要手续,手续是必要的;手续是权力的具体化,是维护社会正常运行的方法和手段。但是我认为既要履行手续,又不要唯手续论。要从实际出发,本着事实求是的原则去处理问题最为合事。
四、从实际出发去落实科学发展观
五七工的实际要从两个方面看,一个是历史实际,一个是现实实际。从历史来看五七工是在毛主席的五七指示下诞生的,为社会主义建设立下了汗马功劳。从这个实际出发,五七工就应和正式工享有同等的社会待遇。从现实来看,五七工是个立过功的夕阳西下的弱势群体。从这个实际出发,就应该突破现行政策优先将其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文件的解释人也说,给五七工纳入统筹范围是为了落实五七工的生活保障,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既然是为落实生活保障,那就说明五七工现在是处在无保障状态;既然现实生活都无保障为何还要让五七工交那么高额的保险费,这不是雪上加霜吗!所以说这个政策的制定即不符合五七工的历史实际也不符合五七工的现实实际,是完全凭主观腻断的官僚主义的产物。
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就是要从实际出发,科学地制定出符合实际的各项方针政策,从而指导社会健康有序的向前发展。
现在有人说:五七工是企业计划外用工,没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
我认为:无论是计划内还是计划外,都是用工形势的不同,劳动者无论通过哪种形势去劳动都是合法的。因为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只要用工了(劳动了)就要形成劳动关系,连续工龄是劳动者通过实际劳动干出来的,不是哪个劳动部门批出来的,它是客观存在的。对于客观存在的事物,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的;你承认它也存在,不承认它也存在。承认不承认是人的主观意志问题,国家承认不承认是国家(政府)的意志问题,过去(计划时期)不承认,现在承认也不晚。正是因为过去没有承认这一事实,才形成了今天的历史遗留问题,如果当时就承认了就不存在历史遗留问题了。
其实我们国家早在1995年1月实行劳动法时,就已意味着承认了这一事实,只是我们的有关部门有法不依而已。为人民的利益坚持好的;为人民的利益改正错的,是我党一惯坚持的好作风。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好作风,才使我党在历史的长河中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五、要继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邓小平理论的核心,是指导我们改革开放的理论基础。30多年来我们就是按着这一理论,使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从一个胜利走向另一个胜利。
然而时至今日我们有关部门的思想还是处在僵化状态,仍然是受计划时期的思想束缚着。还大喊什么计划内计划外如何如何……。这不是走回头路吗!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去完善我们的社会保障体系肯定要出问题的。就五七工这一历史问题来看,目前所有出台文件的省份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即没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也就是企业计划外用工。对这一群体人员应如何对待,官员们也确实动了不少脑筋。但是由于没有突破“计划”思想的束缚,仍然让这些人受计划的牵连而不能与现代人同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所以在一开始调查摸底时,就定调子,下框框,不管有多少人有多大的贡献,都必须按事先定好的“计划外”用工的框框执行。甚至怀着对那个时代的仇恨去看待五七工……什么有政治特色……。所以就根本没有诚心去承认五七工的历史贡献;也没有事实求是的认真调查各单位五七工的具体情况。只是戴着有色眼镜统计一下数字而已。尽管也承认有长期的劳动关系;也承认有不可抹灭的贡献,但是由于有政治色彩而被列为“另类”。
于是,就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实行“一国两制”。这样作公平吗!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告中说: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我们这样做何时能够实现呢!
解放思想就是要承认历史,又不被历史所束缚;要从现实存在的实际问题中找出新的办法来。只有这样历史的车轮才能永远向前。
陈文瑞
201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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