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闻浙江公职人员侵害少女案:“嫖幼”和“推坐”
惊闻浙江公职人员侵害少女案:“嫖幼”和“推坐”
云淡水暖
《东方早报》今日(6月19日)报道“副局长涉嫌强奸未成年少女续:警方正追捕”,报道说:
【温州苍南县公安局证实,6月12日晚接到一名未成年女孩报案,称她在灵溪镇某酒店差点被强奸,另一名未成年在校女中学生可能被强奸。目前,警方已对一名周姓涉案人员(系苍南某事业单位职工)采取强制措施;另一名涉案人员王某(系某行政单位干部)还未到案,公安机关已采取一切侦查措施追捕。】
根据6月18日《青年时报》的报道“网帖曝副局长涉嫌强奸未成年少女”说,“报警的女孩已经走上社会”、“报警人是一名未成年的女孩,她报警所称‘可能被强奸’的朋友也是一名未成年少女,还是一名在校的中学生。”,是不是可以判断:报警女孩或者可能是初中毕业“走上社会”,或者是初中、高中低年级因辍学而“走上社会”。
虽然当地警方未公开涉案人基本情况,但记者根据网络上网民的信息搜索和实地 考证,把目光大致“瞄准”了这位“王某(系某行政单位干部)”是苍南县统计局的副局长。
需要注意的是,警方的办案思路是“涉嫌强奸”,更需要注意的是,警方提供的初步情节值得推敲:
【12日20时多,这两名少女与王某、周某及另一名男子(已排除涉案可能)一起吃夜宵。周某与报案少女相识,另一名男子与双方都认识。22时左右夜宵结束,周某、王某和2名少女前往酒店开房,随后发生报警一事。】
首先,在涉案人物人物之间的关系方面,未成年少女报案人与可能被“强奸”的未成年少女受害人一个在校,一个已经“走上社会”,是一对社会少女与学生少女朋友,而且在校少女晚间不做功课,而是与社会少女参加社会应酬;其次,两个少女“与王某、周某及另一名男子(已排除涉案可能)一起吃夜宵。周某与报案少女相识,另一名男子与双方都认识。”,证明各方起码是熟人,排除在事件的初期阶段有强迫行为;其三,“22时左右夜宵结束,周某、王某和2名少女前往酒店开房”需要考证,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是否有胁迫行为,警方没有透露。
值得关注的是,警方一开始就将此事列为“强奸”进行侦破,而且王姓副局长已经在“追捕”之中,是一种严重度很高的态势。
听到又有此类案件的第一感觉,是实在有些吃惊,因为最近发生的公职人员发生涉及侵害未成年、成年女性的案件,已经成为一种社会丑恶怪相,当然,公职人员特别是高官如陈绍基之流,会以另外一种模式追求丑恶。苍南的这桩新案,不由得令人想起今年以来被万民聚焦过了两个案件,一个是贵州习水的“嫖宿幼女案”,一个是湖北巴东的邓玉娇“防卫过当”案。
草民以为,如果按苍南警方的侦查方向,以“强奸案”定位的话,习水的侦查、起诉阶段的“嫖宿幼女”和巴东邓玉娇案的侦查、起诉阶段的“涉嫌故意杀人”和审理阶段“防卫过当”的定位,就很值得反思。
习水案的起因,是家长在孩子被侵害之后到公安局报案,而且,据受害人控诉,她们都是在遭到威胁之后被强迫的,但案件性质却被定为“嫖宿幼女”,当地公安、检察机关的理由是胁迫未成年少女被“嫖宿”的皮条客,与包括几名公职人员在内的涉案嫌疑人发生了“交易”。有意思的是,其中一位受侵害少女也是混迹于社会的事实上的辍学少女。
邓玉娇案的情节,是黄德智、邓贵大非要纠缠邓玉娇,根据法庭公布的案情,邓玉娇从“洗浴室”被其他员工“掩护”到休息室,黄、邓两人追到休息室继续纠缠,邓玉娇逃脱到休息室门边,又被邓贵大拉回,然后两次“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甚至用脚踢蹬反抗,邓贵大还要扑上来继续“推坐”,导致邓玉娇出刀“防卫”的惨剧发生。
那么,回到苍南的案例,两位未成年少女与加害人一起吃宵夜到晚上22点,在这个阶段是“自愿”的,之后又一起到酒店“开房”,是否自愿存疑。但可以肯定的是,最后两个少女受到了侵害,其中已经“走上社会”的一位到派出所报警,警方就以“涉嫌强奸”开展侦查。那么,报案人“差点被强奸”就应该属于加害嫌疑人“强奸未遂”。
以习水模式的思路看,一个已经“走上社会”了的少女,拉上自己的在校朋友,与加害嫌疑人相识,还与加害嫌疑人一起吃夜宵,毕竟关系已经很近了,吃完夜宵,还一起到酒店开房,如果在这个阶段发现对方有歹心,完全可以有许多机会脱逃或者求助,如果两位少女是自觉与加害嫌疑人一起到酒店的话,说明内心并没有什么戒备,如果按照习水的思路,吃饭是加害嫌疑人买单,酒店开房也是加害的成年人买单,到酒店遭到侵害了以后,这些买单的钱,加害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可不可以往“嫖宿”方面稍微推一下呢,起码减轻了刑责的严重程度。
再以巴东模式的思路看,如果两个少女发现对方的歹心,有没有反抗呢,从警察的定性看,“强奸”就是违背受害人的意愿的强暴行为,那么,两个少女有没有反抗呢,如何界定反抗的程度呢,又如何界定加害嫌疑人暴力的程度呢?起码应该比“推坐”要高一些吧?因为在巴东案中,并未出现“强奸”或者“强奸未遂”的字眼,而且,已经认定,邓玉娇是用脚踢蹬反抗了的,那么,一个是14岁左右的少女,一个是21岁的女青年,难道制服一个未成年少女施以“强奸”的力度,要比制服一个女青年权利反抗来得更激烈?但是,如果比“推坐”激烈的对抗成立,那个已经“走上社会”的少女居然还得以脱身,“推坐”似乎又不成立?加害嫌疑人的律师如何解读呢?
再深入一步想,面对越来越成熟、完备的法律法典,专家们、学者们、法官们也会在不断在其中收录一些新社会环境下、出现的新的案例所派生出来的法律词汇,看来,“嫖宿幼女”算是坐实了,在习水案之前,草民并不知道居然还有一个“嫖宿幼女”的罪条,感叹思想跟不上变化,或者说僵化呀。现在,“推坐”也可以列为具有时代意义的法律词汇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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