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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高度来分析:原罪不应被追究吗?

2025-02-23 学习 评论 阅读

我们根据两段材料来进行讨论。
先看第一段资料(来源:TOM.COM):
[2006年11月17日,南京金陵饭店,“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论坛”会场贵宾厅,某报记者对胡德平进行了专访。
记者:那怎么看待民企初期的许多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胡德平(中共中央前总书记胡耀邦之子;中共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全国工商联党组书记、第一副主席、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常务副会长、全国人大常委):改革开放应该放在一个特定的历史阶段进行考察,放在一个国家生死存亡的角度来研究。
你说改革开放当时就那么合法?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实行家庭联产责任制,引进外资符合当时的宪法吗?这不是违反当时的法律吗?
民企真正的法律地位只在1988年才确立。就是中共十三大对民营经济的肯定,那也不是法啊,难道民营经济全都不能发展了?如果这样的话,我说“文革”的教训我们没有吸取好,那些极左教训付出的代价也没吸取好。
如果不考虑历史的环境条件,一味用法律、用宪法大帽子扣下来,非常吓人,但不能服人。法律应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互作用的产物。我这么讲完全不是说民营企业不需要守法,而是在法律日益完善的今天,在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应该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不得侥幸......]

显而易见,胡德平先生认为“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实行家庭联产责任制,引进外资”是违反当时宪法的、是违反当时法律的!这既是某些“改革开放精英”的表白,更是对人民的公然挑战!笔者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社会,任何人任何时期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如果宪法和法律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进行修改,但只要宪法和法律没有修改之前,就要坚决执行当时的宪法和法律!绝对不能先违法后改法!任何人以任何借口违反法律属于罪犯,都必须依法惩处!如果任由某些人用某些借口来违反法律,那法律的尊严将荡然无存、罪恶会到处泛滥、社会将变得无法无天!
至于胡德平先生所认为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实行家庭联产责任制,引进外资’是违反当时宪法的”言论,笔者认为只是他的一家之言,他没有直接指出具体的违法人员,也没有指出他本人当时有没有违法,如果指出了具体的违法人员,笔者认为必须依法进行立案侦查,违法者应依照当时的法律予以惩处。但是,笔者认为: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就必须遵守法律,鼓吹违法的公民绝对不是一个合格的公民,而一个不合格的公民绝对不应该成为党或政府的领导人。

再看第二段资料(来源:新浪网):
[对于民营企业创业初期的“不规范”,重庆市委书记汪洋近日在当地一个公开会议上表示,当地各级党委、政府要给予宽容。
  在17日举行的“第六届重庆民营企业家年会”上,汪洋对当地一些政府部门负责人和700多位民营企业家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当地各级党委、政府作为社会事务的管理者和经济发展的引导者,在发展民营经济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他表示,当地党政机构的这种责任表现在“努力创造一种务实高效的发展环境,努力创造一种敢闯敢干的创业环境,创造一种宽容、鼓劲的和谐环境”上。
 “民营经济作为改革开放以来迅猛发展的新的经济力量,是在与传统的经济体制、价值观念、社会规范、管理模式的撞击过程中成长的,与任何新生事物一样,创业初期的‘不规范’既是其与生俱来的‘胎记’,也正是其生机勃勃的活力所在。”汪洋说。]

有“‘不规范’胎记”的“新生事物”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外吗?毒奶粉案和黑砖窑案也有“‘不规范’胎记”,那么,这两件案件也不能追究吗?正是因为这些 有“‘不规范’胎记”的“新生事物”太有活力,才使人民不断地受损害、被摧残!是谁让这些 “有‘不规范’胎记”的“新生事物”越来越有活力?是谁和中国人民对着干?!相信人民的眼睛是越来越雪亮了。
另外,笔者还认为:解释和修改法律必须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来进行,除此之外,任何人任何组织对中国的法律进行解释或修改都是非法的;而对于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任何团体或个人的具体的案件必须由法院来处理。所以,对“原罪”要不要追究不应该由某个市委书记或某个省委书记来决定!任何人企图凌驾于法律之上都会遭受挫败的!鼓吹“原罪”不应追究的人只能属于法盲,法盲绝对不应该成为党或政府的领导人!

如果认为我的想法有问题,请广大网友对我批评指正,敬请不吝指教。

标签:法律   民营   当时   认为   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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