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权域提案设立“监督宪法实施委员会”以维护宪法尊严
喻权域委员的第二个提案
设立“监督宪法实施委员会”以维护宪法尊严
提案人 喻权域(社科界第31组)
2007年3月14日提
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第六十七条把“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之权,授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该条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有抵触的行政法规、规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的法规和决议”。
可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来没有行使过“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从来没有撤销过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任何一个“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是不是没有出现过违反宪法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呢?不是。比如,好些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公然作出了“国退民进”(即“国有企业退出经济领域,让民营企业进入”)决定,好些高级公务员(如国家统计局前局长邱晓华)公开鼓吹“国有经济退出竞争性行业”。这些违反宪法第六条、第七条的决定和言论,就没有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
宪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而今日中国已经变成“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社会。
宪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近七八年,国有企业被大量出卖,变成了私有企业。究竟变卖了多少国有企业,卖得多少钱,这些钱用到哪里去了?政府主管部门从来没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没追究过这种违反宪法的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按宪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没能尽到“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责,有两个原因。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设立“监督宪法的实施”的专门委员会,二是没有制定一套让人民和人大代表揭发、控告、起诉和立案、审理的规章制度。
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设立“监督宪法实施委员会”。
“监督宪法实施委员会”设委员九名,从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中物色。条件是:正直无私、熟悉宪法和精神、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能维护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后确定。
“监督宪法实施委员会”的职责是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不审理个人的投诉案件。涉及个人利益的案件由法院按民法、刑法或行政诉讼法审理。
“监督宪法实施委员会”按照宪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有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遵守宪法、实施宪法。
“监督宪法实施委员会”对于十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或十名以上全国政协委员的“联名起诉”、各民主党派中央的起诉、全国总工会或全国妇联的起诉,必须立案审理。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这类涉及宪法实施的案件应当公开审理,由起诉方和被控违反宪法一方的当事人展开辩论。
“监督宪法实施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和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利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法规和决定;有权审查高级公务员违反宪法的言论和行为,作出处分,或将其移送人民法院的刑事法庭审判。
有关当事人对“监督宪法实施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有不服,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诉。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决定为终局决定,有关当事人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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