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世凯,蒋介石,深青社
袁世凯想做皇帝,觉得孙中山的《临时约法》碍事,就搞了个《中华民国约法》。里面关于“紧急状态”是这么说的:
第二十条 大总统为维持公安,或防御非常灾害,事机紧急,不能召集立法院时,经参政院同意,得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教令,但须于次期立法开会之始,请求追认。若立法院否认时,即失其效力。
可见,虽然做皇帝,袁世凯还比较顾及颜面。你看,要实行“紧急状态”,还要参政院同意,立法会追认,何其不痛快也。
国民党打败了北洋军阀,新订了《中华民国宪法》,基本上继承了这部分。如下:
第四十三條 (總統發布緊急命令權)
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但后来,蒋介石要反共,觉得这样还是不够,就附加了一个《动员戡乱临时条款》:
總統在動員戡亂時期,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助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為緊急處分,不受憲法第三十九或四十三條所規定程序之限制。
前項緊急處分,立法院得依憲法第五十七款第二款規定之程序,變更或廢止之。
動員戡亂期之終止,由總統宣告,或由立法院咨請總統宣告之。
这次不用“行政院决议,立法会追认”,做事方便多了,但毕竟留了个后门,原则上,立法院还可以“变更或废止之”,当然实际上老蒋不死,也不会有哪个立法委员如此不识时务。
我们再看“充分解放自我,追求并实现真理、价值、至善与美的统一”的深青社章程中的类似条款:
第十八条
本社进入‘紧急状态’,执行委员会可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无限次解散常务委员会,常务主席无须承担连带自动辞职责任;
2、无限期推迟召开会员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一切竞选、选举活动,常务主席及执行委员会任期将无限期延长,直至‘紧急状态’结束;
3、常务主席及执行委员会将享有罢免豁免权、免于追究权,执行委员会及特勤处的行为可不受常务委员会最高仲裁之限制,且不具有回溯力;
4、执行委员会可直接修订本社章程,变更本社名称,修改社徽、社旗、社歌,变更本社性质,并即时生效,而无须得到常务委员会及会员大会的审议和表决通过;
5、执行委员会可紧急征用本社一切资源,对危及本社的非正义力量予以制裁、反击,对受危会员予以声援及拯救;
6、对于‘紧急状态’下的一切行政行为,由执行委员会律政处负责解释,而无须释法(章程),会员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一切异议均为无效;…..”
就不用我评论了吧。
道之存矣,每下愈况。“深青社”者,比“青天白日旗”更深者也。青年人自作多情,是要上当的。
条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