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习水:是强奸而不是嫖宿!
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认识能力不足,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只有部分辨识能力或完全没有辨识能力。如果定性为嫖宿幼女罪,其前提是:幼女是在卖淫,以肉体做交易。进一步说是:卖淫处于幼女自我辨识能力范围内,即幼女具有对是否进行卖淫的完全辩认和控制能力。如果幼女是进行儿童玩具等小玩意的买卖,可能没有超出其行为能力,而如果进行重大交易行为,如买卖随身佩戴的金银饰件,则其行为尚需经父母认可才生效,何来卖淫这样重大而又非法的事项幼女就可以凭自己意愿决定?如果是幼女自己决定,则超出其独立辨识能力范围,不应当依成人标准认定幼女为卖淫,只能认定成年人以金钱诱骗幼女,使幼女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而如果是幼女父母同意或组织幼女卖淫,则更不是幼女的意志控制范围,相关事主仍然构成强奸,幼女父母则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退一步来说,如果十二、三岁幼女可以为金钱卖淫,那么是否只要说服幼女,给幼女糖糖或玩具,那么五六岁幼女也可以卖淫,为了糖糖或玩具,而仍然只是嫖宿幼女?糖糖或玩具之于五六岁幼女的认识能力,相当于金钱之于十二、三岁幼女的认识能力。
附相关刑法法条: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
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
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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