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实际上归地球
土地所有权实际上归地球——对忽悠、鑫森“对土地流转认识”的认识
最近强国论坛关于“土地流转”的争论如火如荼,最有代表性的“正面”解释者,当推忽悠、鑫森两位网友。从理论上说,我觉得他们的解释能够自圆其说,或者说大抵能站住脚的。我承认他们的宣传作用很大,几乎可以代替权威的平面媒体的文章或权威人士的宣讲。然而,这样的理论解释我们已经听的多了,多少年来我们就是这样听着听着走过来的。
事实或将来出现的事实,果真会如两位所说的那样么?我看未必。
一、忽悠网友关于地主的定义,显然已经过时,他的那个定义是1949年以前的定义。现代社会,地主的形态已经发生了变化,机械化、高新技术等早已改变了地主经营土地的方式。他们完全可以不需要出租土地了,而是自己经营。当然,可以不叫地主,叫农场主、农业资本家、农业新阶层也是可以的。但人们习惯上还是叫地主方便。其实质没有改变,即他们拥有大量的土地使用权,并从中获得剩余价值。
二、在土地所有权的解释上,他们做到了天衣无缝。是的,土地流转只是使用权流转,而所有权是集体的,村委会、乡政府是“集体”的代表。但是,农民在流转土地之后,就要签定合同,期限可长可短,最长可以到70年吧?这个使用权被流转70年之久,对于原承包人还有实际意义么?你到死也不再拥有使用权了,你说你是承包人,有意义吗?当然,你会说,这个可以继承的,到了儿孙手里,可以收回的。但这和收回香港、澳门没有实质性的区别。这就要看你的福气了,你是否有后代?你后代有无能力收回?如果经过几次转手后,要收回可能是要颇费周折的。这个时候也许你会找“所有权人”帮你主持公道,帮你讨要使用权,天晓得那个时候“所有权人”会站在那一边呢?就像现在的城市拆迁一样,政府会站在拆迁户一边么?到时候你会感叹:这个“所有权人”其实就是地球!咱找地球去吧——挖个坑把自己埋了得了,只是这个坑恐怕也没人给了!从企业改革就已经看到结果了,国营——国有——MBO,工人下岗后到哪找“所有权人”呢?据说有某公安部门已经把工人当作“假想敌”操练了,能不叫人毛骨悚然?
三、对于“地主”而言,享有70年的使用权,对他这一生来讲,与私有何异?难道他能长生不老?这和房屋私有有什么区别?商品房也只有使用权,但就叫私房,为什么对待土地就不敢叫私有了呢?还是心怀鬼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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