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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理念”批判

2025-02-13 学习 评论 阅读

“现代法治理念”批判   

——兼论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背景  

周玉平  

2006年7月28日  

  

  

从2006年4月开始,全国政法系统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以下简称教育活动)。笔者在学习过程中有一些心得体会,写出来与大家讨论。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是法治实践的指导思想,又是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础  

法律来源于实际生活,又影响和规范社会生活。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习俗、伦理道德已经没有能力规范社会活动,于是制定了法律条文来规范。在制定和实施法律实践中,产生了法学,并逐渐分化为法理学(法学基础理论)和部门法学两大部分。法律和法学来自实际社会生活的路径可以简化为:社会生产力发展→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包括政治和法律实践)变化→政治理论→法理学→各部门法学。法律和法学影响社会的路径可以简化为:法学理论→立法活动→守法与执法活动→调节、规范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在上述两个过程中,法理学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它上受政治理论支配和深刻影响,又作为总原则指导各部门法学及具体的立法、执法活动。

现行西方两大法系有基本相同的法理基础。大陆法系的思想根源来自欧洲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其政治理论基础是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期提出的天赋人权论、社会契约论、三权分立论等,是推倒欧洲中世纪政教合一封建体制后全面创新的理论,成文法《法国民法典》是其典型代表。而英美法系则较多地具有改良主义的特征,是英国资产阶级在与皇权的斗争与合作中逐步形成的;美国法律的政治基础《独立宣言》,在继承英国法律体系的同时,大量地吸收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形成了与英国有一定区别的法理基础;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典型特征。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其法理和基本体制主要是借鉴了前苏联的社会主义法律基础理论和实践,同时继承了解放区的司法实践经验。在政治和哲学方面,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为指导,坚持无产阶级专政政治方向。九十年代中期以来修订法律法规时,较多地吸收借鉴了美国、德国的司法理念和实践经验,在法理思想上形成了前苏联法理、中国经验、大陆法系法理、英美法系法理的混和局面,其中以《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最为典型。

中国的法治实践和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础究竟是什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结束了一段时期以来的混乱局面,真正自主地建立了中国社会主义的法理基础,奠定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治实践和法学研究的思想指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就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它是在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以总结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经验为主、同时合理借鉴中外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形成的。它在法治中的地位,就是立法和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在法学中的地位,就是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它明确了法律的服务对象-执法为民与服务大局,价值目标-公平正义,法治原则和体制-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将深刻影响立法、守法、执法、司法等法治实践活动和法学研究、法律教育、法律文化等法律文化活动。  

二、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着深刻的国内、国际背景  

了解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背景,在教育活动中有重要意义。政法系统近年来开展了多次教育整顿活动,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套路”:动员、学习、剖析、整改、总结五部曲。在厌倦情绪的影响下,教育活动很容易走向形式化。教育活动中主要强调精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个方面的内涵和实践要求为主要内容的教育读本,动员部署时限于自身理论水平、信息面而对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背景语焉不详,很多政法干警不知道为什么现在要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有点无的放矢的感觉,只好死记硬背。让政法干警全面了解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政治、社会和国际局势背景,让大家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对政法干警真正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化为内心信念、在法治实践中贯彻执行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过程与配套措施。根据传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法,最早出现在胡锦涛同志2005年底在中央政法委一份报告所作的修改上,把报告中的“现代法治理念”改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随后形成了较为系统的五个方面内容阐述。2006年4月,中央政法委组织了全国的政法系统高层领导集中学习研讨班,专题学习讨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在研讨班上的讲话作为长篇理论文章在中共中央机关刊物《求是》杂志发表。中央政法委编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了规范的文本和明确的实践要求,同时开始在政法系统和党政干部中开展教育活动。2006年7月,由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司法部和中国法学会联合举办、为期3年的“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活动在北京启动。2005年底,中央批准了司法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方案,据此编制的法院、检察院三年改革纲要出台,现行司法体制的框架基本不变。2006年上半年,中央作出了加强法院、检察工作的决定。  

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直接诱因,笔者认为是当前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出现了否定党的领导和人大制度、偏离社会主义方向的所谓“现代法治理念”。国内所谓的“现代法治理念”,并没有在法学界形成共识,从一些法学理论文章和法学家言论似乎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要点:立法、司法、行政的三权分立,司法中立与法官独立,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废除死刑、程序正义(不计诉讼成本)、保障被告人权利(却忽视被害人权利),追求符合“法学理论”的终极价值(而置现实国情民意于不顾)。它把以美国为主的一些西方国家的部分法律理论和做法奉为金科玉律,而且已经在法学研究、法学教育、立法和司法改革讨论、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较大影响。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在法学界的声音基本消失,造成了执法思想上一定程度的混乱。典型事件如刘涌案件中14名法学专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今年两会期间某高级法院院长废除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的言论、司法改革中法院系统和法学界的一些理论文章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还有更为深刻的国内政治、经济、社会背景和国际背景。改革开放20多年,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资本存量、国民生产总值、外贸进出口总额中,私有、民营、外资等非国有经济成份比重早已超过50%。社会阶层构成也发生了显著变化。成长起来的新利益阶层、集团已经不满足于仅仅获取经济利益,开始在社会政治活动中发出自己的声音、影响政策制定和行政管理,并在政治上、理论上寻找自己的代言人。在经济理论、社会文化理论、政治理论方面出现了比较系统的否定公有制、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西化言论,“现代法治理念”不过是这种西化理论在法律界的表现而已。系统的西化理论的出现和蔓延,还与近20年来国际局势的变化和以美国为首的敌视社会主义中国势力的不断渗透有紧密联系。苏联解体和东欧巨变后,世界共产主义运动处于低潮期,国内很多人对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产生了怀疑。以经合组织等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经济较为稳定快速地发展、1840年以来的旧中国积贫积弱导致的崇洋媚外思维惯性、近年来理论宣传界不恰当的“与国际接轨”指导思想、教育界的出国留洋与“海归派”学者当道等因素综合作用,使一些西方经济、法律、政治理论被部分人视为颠扑不破的真理。以美国为首的反华势力,在逐渐加紧对我国的军事包围封锁、经济技术控制的同时,大幅度地强化了对我国思想、理论研究、政治理念、文化、道德、生活习惯等方面的渗透和影响。通过直接或间接地资助学者、理论刊物、媒体等方式,寻找和培植其代言人、传播其政治经济理念。试图逐步瓦解我国人民原有的共同思想文化基础,实现和平演变,把中国变成其附庸,最终遏制中国自主地发展和富强,维持美国称霸的局面。除少数学者是自觉地充当了美国反华势力代言人外,大部分学者都不知不觉地充当了傀儡或传声筒。典型的西化言论除了上文已经涉及的三权分立、司法中立等外,还有多党制、军队国家化、公有制低效率论、全面私有化、对外资全面开放、意识形态自由化、媒体自由化等等。最典型的事件莫过于国际方面的格鲁吉亚等国“颜色革命”,国内方面的今年3月4日“新西山会议”上高尚全、贺卫方等人的发言。  

三、对所谓的“现代法治理念”的评析  

所谓“现代法治理念”等论调,不过是以美国为首的遏制、分裂中国势力及其代言人与国内的教条主义知识精英、既得利益集团代言人相结合产生的怪胎。笔者认为,其致命缺陷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典型的教条主义。其眼光狭窄,言必称美国,认为美国就代表了“世界惯例”、“现代理念”,对发达国家的多样性和大量发展中国家视若无睹。把美国的各种经济政治理论(甚至相互争鸣的不同流派理论)作为真理,要在中国不折不扣的施行,而不管理论产生的实践基础和施行的约束条件,不管中国现实国情需要和可行性。如果理论在中国实践失败,就归咎于中国落后、愚昧、公有制等,要把中国的现实改造为可以实行理论的模样。这不是“削足适履”的教条主义是什么?  

二是漠视大多数群众的利益。为了“新体制”的建立,为了GDP的增长,一些学者鼓吹:可以牺牲一代工人的利益;应该维持庞大的剩余劳动力数量和低工资水平;应该维持甚至扩大贫富差别、刺激低收入者努力奋斗;要对既得利益进行“赎买”,腐败有助于润化经济、消解旧体制的阻力;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谁控制的财产就归谁所有、只要没有人证明这是犯罪所得;等等。他们追求的是符合理论的、具有美学标准的“价值目标”,而不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利益。他们似乎忘记了中国是人民的国家,改革、发展都是为了给普通的、占多数的老百姓谋取更多的利益。学者中的一些人,还为了自身经济利益,以学术研究的欺骗形式为既得利益集团代言,最终导致了经济学家、法学家们的“公众门”现象:不再被普通百姓所信任。  

三是企图摆脱外部监督。法律界一些人,急于实现所谓的“司法独立”、“法官独立”,要摆脱党的领导、人大监督、纪检监督、单位内部制约,说要以“行业自律”方式保证法官的公正和廉洁。“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现实是在各种监督机构和监督措施制约下,司法腐败仍然频发,老百姓会相信“行业自律”吗?  

四是未树立国家利益至上的国际关系理念。一些人被美国宣传的所谓民主、人权所蒙蔽,没有看到其遏制中国崛起的真正目的。美国的在南斯拉夫、阿富汗、伊拉克战争中标榜的人道主义、反恐、国际法,在两伊战争、巴以冲突、走私毒品支持别国反政府武装中跑到哪儿去了?美国在颜色革命中大力推广的民主,怎么不见在与其关系紧密的沙特、阿联酋等国推广?美国对朝鲜试射导弹、伊朗提炼浓缩铀大动干戈,为什么对印度试验核武器、发射战略导弹视而不见,自己拥有世界第一大核武库还在不断研制新型核武器?美国不是世界警察——世界各国没有支付警察费用,它的一切国际行动,都是为了美国自身最大利益。所谓民主、人权、反恐等都是行动的借口,美国不会傻到花纳税人的钱去帮别国实现人权、民主、自由。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就是最大化本国利益,“只有永远的利益,没有永远的朋友”。民主、法治、富强,这是国内老百姓的需求,只有依靠本国人民的辛勤努力才会实现。  

标签:法治   理念   法学   社会主义   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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