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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愚蠢

2025-02-13 学习 评论 阅读

愚蠢的陈有西  

从乌有网和人民网上看到我们的陈有西大律师不得了,他的自我介绍的职衔像太阳黑子般闪耀,我们都无法用肉眼去仰视。那么复杂的繁忙的职务,不知道他有时间为人民服务没有,但通过他写的东西,我们觉得他有点愚蠢,我们担心我们的国民会藐视他,我们还会担心外国友邦人士会嘲笑我们,所以我们只好硬着头皮谈谈我们的看法。  

先谈谈我们的总体看法,他虽然步步不离法,高高举起法律的条文,但我们觉得他的心事违背了法律。首先他不相信国家公诉机关的法律地位,也不相信人民法院能够公正执法,那么实质就是否定法律机关,也是种变相的炸烂公检法。  

他害怕别人的批评,我们估计你一定说过这样的话,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但你却没有做到这个基本的道德标准,因为涉及到自己的利益的时候,人一般也不理性,我们也依然如此,不知道你也是否这样。  

人们常说,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可我们觉得你可能担心什么,于是给记者扣帽子,说什么“说律师辩护是“第二次伤害”,象土改一样抓起来不用审判就枪决,象文革一样不经审判就定国家主席是大叛徒大内奸大工贼,看来是这位记者期望的”。(引陈有西《中青报奇文批判》)。那么你是否犯了同样的逻辑,为他人乱扣帽子的嫌疑。我们觉得在这方面你不厚道,你想挑起那些对文革有误解的人对记者进行人身攻击,你想假借否定文革政治权利之手,去惩罚记者同志,为此我们也可以按照你的逻辑得出你是一个教唆犯,也是个具有隐性暴力倾向的人,甚至对他人采用了文字暴力的形式。那么你是不是违背了软性的法律呢?  

你只能代表你个人,无法代表广大的人民群众,所以你无权说什么“第一,官气十足,媒体定罪,未审先判,将涉嫌犯罪定性为已经犯罪。(引陈有西《中青报奇文批判》)。因为从你的自我介绍来看,你是个比较复杂的官,将权力,学问,商业结合得很好的官,所以我们认为你没有权利说别人有官气,关于这一条,我们认为你该回避。  

网络是一种时政,是一种潮流,也是表达个人意见的最佳平台,但我们觉得你把网民看做了傻子,你总是想用你的手捂住网民的话。如果你觉得记者先生在迎合了网络热门,以为网络上的热,是一种病毒样的胡话,那么你完全可以用口罩,用眼罩,用耳罩去掩盖自己,就好像用一盆凉水泼向自己,那么再热门的网络也无法热到你高贵的心灵。可你却说“哗众取宠迎合网络热门手法杜撰出一个“律师造假门”。 (引陈有西《中青报奇文批判》)。是不是杜撰,也只是你一家之言,那么就交给那些热糊涂了网民去分辨好了。不过,你如果不相信网民,那么就要相信时间,也要相信历史,还有就是事实本身。  

我们还是的小心地为自己辩护下,法律本身都是阶级的产物,它是为统治阶级服务。那么作为律师,一个依附于法律上的器官,也是阶级的产物,也是为统治阶级服务。而法律将会随着人类的知识和理性而产生,也会随着知识和理性而消亡。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就是会随着阶级的消亡而消亡。如果老百姓有能力,有智慧,又有理性,他完全可以不请律师。如果我们的法官是绝对的渊博,绝对的正确,那么律师完全可以消失,因为律师只是增加了人类社会自我管理的成本。所以我们觉得我们的大律师先生不要太自我,说什么“全面否定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称95%刑事辩护是无用的。暗示中国百姓没有必要请律师,请律师是受“第二次伤害”,花冤枉钱。甚至称律师是“国家和民众的灾难”。这位记者和新闻提供人的法律意识,还停留在封建社会”。 (引陈有西《中青报奇文批判》)。恳请你不用第二根更古老的朽木棍子打人了,当你举起的时候,它可能会自断伤害到举棒者自身。  

衡量一个东西是否具有先进性而不堕落,或者事件必须要经过时间去检验,而不是主观认为,就好像只有在黑暗中我们才知道光明的重要,难道我们能在光明中知道光明本身吗?难道生活在蜜罐中就能知道甜的味道吗?一个人是否具有人文知识,不需要懂法律,只要一个人具有善的标准,或者说,有道德标准,法律在他面前其实是多余的。就好像一个人一辈子都没有强奸一个少女,那么他就不需要懂得强奸犯这个词语,以及所包含的内容。所以我们觉得你最好不要说什么“不用说法律水平,这位记者的现代人文意识,连中学生都不如。这样的文章,中青报能够出笼,确实体现了中青报的堕落”(引陈有西《中青报奇文批判》)。 通过你这个看法,以为法律就了不得了,其实你只是个片面的人。  

如果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就有无产阶级专政。如果是资本主义国家就有资本主义专政。如果违背道德,就会被道德专政。如果违背了法律,就要被法律专政。也就是说专政不可怕,只要你违背了什么,受到专政是应该的,可你像哄小孩子样,说什么“违法透露侦查内幕,将侦查观点渲染成定性事实。充满有罪推定的“专政观念” ” (引陈有西《中青报奇文批判》)。是啊,按照你的逻辑他们是违法,但我们认为这是个好事情,至少让普通的人知道了,即普通的人所拥有的知情权。作为报纸有没有权利和义务向公众说出不违背国家稳定和安全的事件?作为公检法和警察机关有没有义务向普通民众说明抓捕李庄的义务?难道你们律师总喜欢在黑暗中辩护吗?才能看清法律条文吗?难道也希望公检法和警察也在伸手不见五指地方办案才能够维护法律的公正吗?这是我们的大律师先生拿起的第三根棍子。  

我们还是这么认为,事物是否落后,按照你的逻辑作为当事人应该回避,因为只有旁人才有权利才有能力分辨出是否落后,作为普通人能够知道旧法,并形成了观念,说明这是这个旧法的胜利,也说明它具有一定的生命力,那么为什么不坚持呢?难道让普通的百姓一辈子都在学习法律,最后一辈子也形成不了法律的观念,那么我们的法律岂不成为了束在阁楼的废纸。全国人大制定的律师法律,作为普通的人是完全可以议论的,因为任何一部法律条款,都是人制订的,那么人是完全可以议论的,如果没有议论的人,那么人大就没有必要制定新法了,这是符合因果关系的。如果人大修改了没有异议的法律,那么人大本身是否违背了法的精神呢?所以我们希望你不要说什么“第六,非议诋毁和否定全国人大新立法的《律师法》,为一些落后的旧法观念招魂。”(引陈有西《中青报奇文批判》)。通过这句话,我们感觉你有点借刀杀人的嫌疑。这是你举起的第四根棍子。  

正不正常要有事实为根据,是否正常要由法律说了算,但你不是当事人,我们估计你说这个话没有调查,而记者同志是调查了的,不管他们调查得对与否,他们在这件事上是有发言权的。所以他们是否误导刑事诉讼基本常识,无需在这里说出,因为法律也是用事实说法,报导也是用事实说法,本质是一个东西,而法律的特点是要分清楚是非,还要追究违背法律的人的责任。所以在这里,我们还是希望你不要说什么“误导刑事诉讼基本常识。”(引陈有西《中青报奇文批判》),好像法律不得了了。这是你举的第五根棍子,用虚张声势吓人。  

我们说律师也是人,律师业它是一门职业,律师不是圣人,也不是自愿者,收钱是他们最基本的出发点,但我们不排除他们可能偶尔不收某个当事人的钱,但不会永远不收,否则这个行业就会被经济基础所吞噬。所以不要说什么“大肆渲染律师“捞钱”,闭口不谈有无合同、有无私下收费,渲染律师都在唯利是图” (引陈有西《中青报奇文批判》)。 其实没有利的事情谁也不会做,即便是到了共产主义社会也要讲利的,否则那个时候的人类会坐吃山空的,不过那个时候的利是大利,是公利, 不像现在你讲的利和你心中的利是私利。所以唯利也不是什么见不得人,不要吓唬普通的人。因为我们大家都在唯利是图。  

让我们再看看他的总结性发言吧。  

“该文中多处反复渲染律师的大规模“捞钱”。是煽动社会敌视律师的“最有杀伤力”的一招。(引陈有西《中青报奇文批判》)   

“但此文的渲染,似乎中国的律师都在不顾公义和道德趁火打劫,把律师涂抹成比黑社会还坏。这种无知和偏见,在一个中央的青“年大报上出现,体现了中国现阶段法治意识的倒退和观念的混乱。中国青年报如果是一份有责任感的报纸,应当郑重向全国律师界公开道歉。”(引陈有西《中青报奇文批判》)。  

那么我们也总结性的发言吧:法治意识是否倒退和观念是否混乱我们不知道,我们只是看到了许多现象,那就是法律越多犯罪的事件越多,那么作为法律工作者和法律的制定者以及执行的人有责任没有?  

中国青年报首先是为人民服务的,而不是一个小团体。如果仅是李庄个人的问题,那么就只是个案,但我们的大律师确喜欢给自己扣屎盆子,甚至是粗暴地绑架整个律师界。因为青年报,只报道了李庄,没有报道全国的律师,没有报道陈有西。那么中国青年报为什么要向全国律师道歉。你作为大律师也像残忍的猎人想安套套去绑我们记者的腿吗?让他们再也不敢去报道有丑事的律师了吗?  

记者不是神仙,也不是圣人,所以他们说的“捞钱”、“捞人”等等不可能是杜撰的天生的词语。全国人民都在忙于经济生产了,谁还在意上层建筑的法律上的东西,要不是你在那里大喊大叫,我们根本就没有注意有个什么捞钱的律师,也不知道有你。为此我们觉得你比较愚蠢。聪明的人应该去钻法律的空子,赢得李庄这个案子,然后反戈一击,如果你赢不了,那么最好先赞美我们重庆的公检法和警察机关,还有赞美我们的勇敢的记者同志,最后是息事宁人好了。何必弄自己一身臭气,蠢不蠢啊,你。  

其他你写的文章,我们也读了,就不作评了,因为我们的法律知识等于零,害怕在你面前露陷,让羞愧落在我们的脸上。  

  

  

 2009年12月31日 四川广元苍溪鸳溪

 

立此存照:看挺李派是如何围攻中青报等媒体和打黑警方的   

  

蔡金安   

  

李庄“造假门”案发后,仿佛心有灵犀一点通,大批“专家”、学者、律师自发组成“打捞队”,想把“李捞捞”捞起来。他们纷纷发表文章,为李庄评功摆好,攻击中国青年报、、重庆华龙网等媒体,还把脏水不断泼向重庆打黑干警。这些人已不讲文雅、风度,有的以骂战代替正常的说理,太不应该。请有识之士予以有力回击。   

  

  

一、挺李主角陈有西的卖力表演   

  

李庄造假案发后,陈有西不惜失去专家、教授的风度,像泼妇骂街似地对中青报等媒体和打黑警方破口打骂,实在有失斯文。据他写的自我介绍标称:陈有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一级律师,兼职教授,杭州市十佳刑事辩护律师,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人民法院出版社《定罪量刑指南》主编,浙江省新闻工作者协会法律顾问   

下面节选陈有西的部分文章,请大家看看他的拙劣表演。   

  

  

1、陈有西:《中青报奇文批判》   

 2009-12-15    

  

《中国青年报》记者郑琳、庄庆鸿12月14日发表于该报的《重庆打黑惊曝辩护律师造假事件近20人被捕》的文章,违背基本的新闻原则,将一个事件报道写成时政评论,对中国律师业和《律师法》肆意诋毁,对中国执业律师进行无知的不负责任的贬损,对个别律师的行为进行渲染和夸大,对一宗尚没有经过司法审判定性的事件先进行媒体审判和媒体定性,充满了对现代法治意识的无知和偏见,严重诋毁中国律师业的形象,应当进行严肃的澄清。   

  

第一,官气十足,媒体定罪,未审先判,将涉嫌犯罪定性为已经犯罪。   

  

哗众取宠迎合网络热门手法杜撰出一个“律师造假门”。   

  

这个记者很无知地已经对他定性为是“混迹律师界十余年”,是“为捞钱”,是“有背景”。   

  

第二,以偏概全,恶意贬损中国律师整体形象,对所有到重庆辩护的律师贬低为同小姐一样“人傻、钱多、快来”的圏钱者。   

  

第三,全面否定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称95%刑事辩护是无用的。暗示中国百姓没有必要请律师,请律师是受“第二次伤害”,花冤枉钱。甚至称律师是“国家和民众的灾难”。   

  

这位记者和新闻提供人的法律意识,还停留在封建社会。   

  

说律师辩护是“第二次伤害”,象土改一样抓起来不用审判就枪决,象文革一样不经审判就定国家主席是大叛徒大内奸大工贼,看来是这位记者期望的。说律师“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不用说法律水平,这位记者的现代人文意识,连中学生都不如。这样的文章,中青报能够出笼,确实体现了中青报的堕落。   

  

第四,违法透露侦查内幕,将侦查观点渲染成定性事实。充满有罪推定的“专政观念”。   

  

这种报道是“专政报道”的常用手法,是违背基本的新闻公允原则的。   

  

第五,将违反《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联合办案,视为正确做法,是非观念混淆,对公检法联合办案对付毫无防卫能力的律师,进行正面鼓吹。   

  

第六,非议诋毁和否定全国人大新立法的《律师法》,为一些落后的旧法观念招魂。   

  

第七,将法律规定的律师正常法律帮助工作,理解为帮助翻供,将律师正常调查,理解为串供。误导刑事诉讼基本常识。   

  

八、大肆渲染律师“捞钱”,闭口不谈有无合同、有无私下收费,渲染律师都在唯利是图。   

  

该文中多处反复渲染律师的大规模“捞钱”。是煽动社会敌视律师的“最有杀伤力”的一招。   

但此文的渲染,似乎中国的律师都在不顾公义和道德趁火打劫,把律师涂抹成比黑社会还坏。这种无知和偏见,在一个中央的青年大报上出现,体现了中国现阶段法治意识的倒退和观念的混乱。中国青年报如果是一份有责任感的报纸,应当郑重向全国律师界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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