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反革命分子法条已经过时”论者用意何在?
“打击反革命分子法条已经过时”论者用意何在?
田忠国
有人在全国人大会议上公开声称,“打击反革命分子法条已经过时”。如果从资产阶级专政的角度说,“打击反革命分子法条”不仅过时了,而且,还同资产阶级专政的法律体系严重冲突,所以,必须去除,应该去除。但如果从吴邦国委员长在全国人大会议上论述的“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立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观点上看,在阶级未消灭前(国际与国内的),取消“打击反革命分子”的法条,就等于取消人民民主专政的专政权,拱手让给资产阶级专政权。
但是,为什么有人还如此主张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辛子陵们的“当前的形势与任务”。辛文说,只有走资本主义道路,经济才能发展起来。列宁和魔鬼结盟,等等等等。在辛文之前,还有西山会议。西山会议上,有人说共产党不合法,总书记不合法。由此可知,前者是后者的继续,后者是对前者战略目标的推进。从这些现象上看,不仅国外有反革命,国内同样存在一个庞大的反革命集团,而且,这个集团内外勾结,同步互动,配合默契。持打击反革命分子法条过时论者,有兴趣的读者不妨用系统逻辑的分析方法分析一下其目的何在,恕不细分析了。放下这个问题不谈,再看看人大、政协代表中的仇政、仇民、仇国言论,旨在维护剥削压迫者利益的言论,我们不止慨叹,中国精英说白了就是一伙反民众团伙。
反民众的本质就是反革命。
因为,社会在发展,人民要革命。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人民群众要求革命的先锋队。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为什么要革命?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革命。所以,革命是更新生产关系、社会关系、阶级关系,构建社会新秩序的必备条件。没有革命,由剥削压迫形成的生产关系、社会关系、阶级关系,就会阻挡社会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所以,“易经”认为,革命是常数,因为,只有革命才是社会发展的真正动力。革命的主体永远都是劳动大众,所以,毛主席说,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历史的真正动力。既然劳动人民要求革命,与之相反的,必然有人反对革命,因为,革命大潮一旦到来,对反革命来说,由剥削压迫形成的利益关系很可能一下子被摧毁。既然革命与反革命是阶级社会的常数,为什么有人还主张取消反革命罪呢?简言之,就是有人想当他们的保护伞。
为什么要当保护伞?是阶级同盟而已。
走笔至此,我们不妨回顾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所谓过时,言下之意就是在取消之列,取消对叛国、分裂国家和其他反革命活动的惩治。或者说,取消就是便相鼓励叛国、、分裂国家和其他反革命活动。
叛国、分裂国家和其他反革命活动成功了呢?
那就是对劳动人民实施专政了。
由此看来,有人在其位,本应以捍卫无产阶级政权为天职,履行责任,但事实上,有人却走向了无产阶级政权的反面,担当起破坏无产阶级政权的责任。如果把吴邦国委员长的告与之对比思考,我们不难发现,国家政权已经分裂成两个不同阶级对弈的平台。我们认为,国家政权不怕分裂,关键是怎么看、怎么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必然以全国劳动人民共同意志为国家政权意志,以巩固无产阶级政权为天职,对破坏无产阶级政权的人撤职查办;如果以修正主义理论为指导,必然对破坏无产阶级政权的人给予极大的宽容与信任,继续委以重任。因为,修正主义理论是破坏无产阶级政权的理论基础。但是,我们相信,更坚信,以胡锦涛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一定不负全国劳动人民的重托,带领全国人民,旗帜鲜明的同修正主义理论和国家政权分裂分子,也即破坏无产阶级政权、破坏人民民主专政的蜕变分子斗争到底。
2011-3-11
条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