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故而知新:看看1934年的《合作社法》和1955年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
《合作社法》
(1934年3月国民政府公布施行)
第一条
合作社是按照平等原则,在互助组织的基础上,共同经营,为社员谋取经济收益的团体,其社员人数和资本额均可变动。
第二条 合作社为法人。
第三条
合作社经营范围为:1.农业方面,可置办社员生产所需的设备,或联合推销社员的生产品。2.工业方面:可为社员置办工业制造所需的设备,或联合推销社员制造的产品。3.消费方面:为便利社员消费,置办农业生产品和工业制造品以供给社员需要。4.金融流通方面:以较高利息收受社员存款,以低利率贷给社员,以满足其农业生产或工业制造所需的必要资金。5.为促进相互扶助,对于社员的灾害、疾病、生活、殡葬及其经营事业的灾害提供保险。6.其他。
第四条
合作社的责任:1.有限责任,即社员以其所认股额为限负其责任。2.保证责任,即社员以其所认股额及保证金为限负其责任。3.无限责任,即当合作社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由社员负连带责任。
第五条 合作社免征所得税及营业税。
第六条
合作社有社员7人以上,方得设立。设立人召集创立会,通过章程,选举理事、监事,组织社务会,1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机构登记。
第七条
社员认购社股,每人至少1股,最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20%。社股金额,每股至少2元,最多不得超过20元。
第八条 社股年息不得过1分,无盈余时不得发息。
第九条
合作社盈余除依次弥补累积损失及付息外,应提存总额20%以上为公积金,10%以上为公益金,10%为理事及事务员薪金。
第十条 合作社盈余,除依前条规定提出外,其余按社员交易额的多寡为标准分配。
第十一条
社员可在年度终了时退社,但应于3个月前提出申请。退社社员可请求退还其部分或全部股金。股金按照合作社营业年度终了时的财产计算。
第十二条
合作社设理事、监事至少各3人,由社员大会就社员中选任。理事任期1~3年,监事任期1年,可以连任。理事依照合作社章程和社员大会决议履行职责,并互推1人或数人,对外代表合作社,理事违反前项规定,致使合作社受损害时,对合作社负赔偿责任。监事负责监察合作社的财产状况、理事职权。监事不得兼任理事或事务员,不享受酬劳金。理事、监事违反法令、合作社章程或失职时,社员大会全体社员过半数决议可解除其职权。
第十三条
合作社会议分社员大会、社务会、理事会、监事会4种。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召集1次,社务会每3个月至少召集1次,理事会、监事会每月1次。社员大会应有全体社员过半数出席,才能开会,出席社员半数以上同意,才能通过决议。社务会应有全体理事、监事2/3出席,才能开会,出席者半数以上同意才能通过决议。
第十四条
合作社因下列情况之一而解散:1.章程所定解散的事由发生。2.社员大会的解散决议(须有全体社员3/4以上出席,2/3以上同意)。3.社员不满7人。4.与其他合作社合并。5.破产。6.主管机关的解散命令。
第十五条
两个以上合作社因区域上或业务上的关系,可设立合作社联合社,同一区域或同一区域内同一业务的合作事业,不得同时有两个联合社,合作社联合社为法人。
———————————————————————————————————————————————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
(1955年1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农民按照自愿和互利原则组织起来的集体经济组织。它统一使用社员的土地、耕畜、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并且逐步把这些生产资料公有化;它组织社员进行共同劳动,统一分配社员的共同劳动成果。其目的是逐步用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代替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逐步用大规模、机械化的生产代替小生产,使农业高度发展起来,使全体农民共同富裕起来。
第二条
农业生产合作化的发展,分初级和高级两个阶段。初级阶段的合作社属于半社会主义性质,在这个阶段,合作社已经有一部分公有的生产资料,对于社员交来统一使用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在一定时期还保留社员的所有权,并给社员以适当酬。高级阶段的合作社属于完全的社会主义性质,社员的土地和合作社所需要的其他生产资料,都实现公有化。
第三条 凡年满16岁的男女劳动者,自愿申请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经过社员大会通过,可成为社员。
第四条
社员在合作社内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社内的劳动,取得应得的酬。2.参加社务活动,提出有关社务的建议和批评,对社务进行监督,选举合作社的领导人员和被选为合作社的领导人员,担任合作社的职务。3.在不妨碍参加合作社劳动的条件下,经营家庭副业。4.享受合作社举办的各项公共事业的利益。
第五条
社员在社内有以下义务:1.遵守社章,执行社员大会和管理委员会的决议。2.遵守合作社的劳动纪律,按时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3.爱护国家财产、全社公有财产和社员私有而交给合作社公用的财产。
第六条
社员有退社的自由。社员退社时,可带走仍属其私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可抽回所交纳的股份基金和投资。如果其土地已由合作社进行了重要建设,合作社应用相当的土地与其交换,或付给适当的代价。
第七条
社员的土地必须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因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组成的基本条件,就是把社员分散经营的土地联合起来,加以合理的有计划的经营。允许社员有小块自留地种植蔬菜等园艺作物。
第八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阶段,合作社按照社员入社土地的数量和质量,从每年的收入中付给社员适当的酬,但土地的酬要低于农业劳动酬,以便鼓励社员参加合作社劳动的积极性。
第九条
社员土地以外的主要生产资料如耕畜、大型农具等为农业生产合作社所需要的,应由合作社统一使用或统一经营,给本主以适当的酬,并在得到本主同意的条件下,由合作社分批分期逐步实行公有化。
第十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积极采取改进耕作方法、改良作物品种、兴修小型水利等办法,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在不妨碍农业生产、不进行商业投机的条件下,应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经营副业生产,逐步发展农业同手工业、运输业、畜牧饲养业、渔业、林业等生产事业相结合的多种经济。
第十一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了进行有组织的共同劳动,实行劳动分工,建立一定的劳动组织,把社员编成几个生产队,让各个生产队在全社的生产计划指导下,自行安排一个时期和每天的生产,逐步实行生产中的责任制。
第十二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资金主要是:社员交纳的股份基金,生产的收入,社员的投资,确有必要时可以申请银行或信用合作社贷款。股份基金是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了准备种子、肥料、草料等生产开支,为了收买社员的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向社员征集的资金。股份基金一般由社员按照入社的土地分摊。社员交纳的股份基金记在各人名下,不计利息,只有在社员退社时才能抽回。社员的投资是农业生产合作社资金不够时,社员按照自己的力量向合作社投资,由合作社在1~3年内偿还,利息一般相当于信用合作社的存款利息。
第十三条
合作社在全年生产中得到的实物和现金依下列次序分配:1.扣出本年生产中的各项消耗,留作下年的生产费。2.留出一定数量的公积金和公益金。3.支付社员的土地、林木和牧畜的酬,支付租种的土地的租金。4.按照农业生产、副业生产和社务工作的全部劳动日,分配社员的劳动酬。合作社的账目及每个社员所得的劳动日账目必须按时公布。合作社监察委员会必须定期检查合作社的各种账目。
第十四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社员劳动的酬,应根据“按劳计酬、多劳多得”的原则,逐步实行按件计酬制,男女同工同酬。完成每一种工作的定额所应得的酬,用劳动日作计算单位。1个劳动日等于10个工分。1个劳动日能够分到多少东西,根据全社全年收入多少来决定。
第十五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数量、质量和时间交纳农业税,按照国家的统购计划交售农产品,按照国家采购机构所订的预购合同销售农产品。在社员取得土地酬的条件下,农业税应由社员负担,若农业税由合作社负担,社员的土地酬就应相应地减少。
第十六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关是社员大会。社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开会1次。社员大会选出管理委员会管理社务,选出监察委员会监察社务,选出合作社主任领导日常工作。合作社主任担任管理委员会主任,对外代表合作社。
——————————————————————————————————————————————
现在我们已经进入了二十一世纪,看看上个世纪的法规,温故而知新。对照以上两个法规,究竟哪个是前进?哪个是倒退?我们在解决中国农村问题时,究竟怎样才是解放思想?怎样才是改革创新?岂非十分清楚?
条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