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肖传国、赵东民事件中,人们看到了“法比天大”的笑话
从肖传国、赵东民事件中,人们看到了“法比天大”的笑话
最近一段时间,有两个案件的判决引起全国范围内普遍关注:一个就是肖传国雇人抠打方舟子案件;另一个就是陕西赵东民聚众上访案件。这两个案件共同点,都是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条件下,当事人即肖传国、赵东民明明无罪,却被判有罪,要受刑事处罚。这两个案件一经曝光,人们普遍认为,这两个案例宣布了“法比天大”不过是一个笑话。
这是为什么呢?
先说肖传国抠打方舟子案件。
肖传国想抠打方舟子已久,由于自己身份特殊不便于出面,其亲戚戴某自告奋勇,愿替肖传国效力。肖传国默认了。于是戴某找到几个帮手,打了方舟子一顿,结果为轻微伤。鉴于方舟子身份“特殊”,此案成为公安部督办案件,案件进展神速,包括肖传国在内的四个人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全部抓获归案。京城公安部门以故意伤害罪抓了肖传国,却以“寻衅滋事罪”提交案卷到京城检察院,不知是京城检察院向来办案雷厉风行呢,还是觉得这是个烫手的山芋,案件在检察 院手里仅四天就交到了京城法院,京城法院也不甘落后,只一天时间便将此案审结,以肖传国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故意判处拘役五个月加十五天。
正如肖传国的辩护律师高子程所说的那样,此案的判决有四个硬伤:其一,适用程序错误。法律规定,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时不适用简易程序,但法院在明知肖传国的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后仍坚持作简易程序审理;其二,适用法律错误。肖传国“蓄谋已久”要故意伤害方舟子,但不知为何法院对此却视而不见,以莫名其妙的“寻衅滋事罪”进行判决;其三,作为故意伤害罪来说,肖传国的伤害后果没有达到轻伤以上,不构成刑事犯罪。也即是说,肖传国雇人抠打方舟子不过是治安案件,应当按《治安处罚条例》处理;其四,按《治安处罚条例》处罚,肖传国最多拘留几天,罚款几百了事。
再来说说赵东民事件。
赵东民何许人也?陕西一法律工,共产党员,函授大学本科学历,因帮几位下岗工人维权而被陕西总工会告上法庭,关了一年多,最近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入狱三年。在赵东民的判决书上,我们读到的赵东民的身份是这样的信息:赵东民,无业,初中文化程度。
我对赵东民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发表以下看法:
其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集合罪名,也就是说,一个人是无法犯这个罪的,这个罪必须有众多共犯,共犯里分首要分子、主犯、从犯、胁从犯。既然赵东民作为首要分子被抓、被判,那么主犯呢?从犯呢?但我们既没有看到主犯被审,更没有看到从犯被审,从头至尾,只有赵东民一个人被抓、被判。显然,这是极其不合情理的。
其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必须以严重的社会危害作为定罪标准的。从赵东民两次组织下岗人员到陕西总工会上访时,陕西总工会的工作人员甚至于包括陕西总工会副主席也亲自出面接待,足见陕西总工会对下岗工人的重视。有几位下岗工人可能激于义愤喊了几句“让总工会散伙”之类的话,但从所有的证人证言来看,没有出现场面失控的情形,没有出现打砸抢一类的情形。说一句动情的话,陕西总工会还供了下岗工人一百多份盒饭呵。事情做到了这份上,下岗工人也没理由打砸抢呵。
其三,虽然陕西总工会的证词中说,上访导致总工会长达七个小时不能正常办公,但我们注意到,陕西总工会没有警。也即是说,他们自己都不认为这场面是不可控的。如果他们认为场面不可控的话,他们一定会警的。从现有的案例中,哪一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判决不是以出动大批警力甚至是武装警察为标志呵?
其四,对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一般是在秩序混乱时抓捕以控制秩序,如果首要分子不在现场,也可以追捕。但我们注意到在赵东民事件中,只有赵东民一个人遭到了拘捕,其余人众相安无事。而且赵东民是在上访事件发生一个多月后抓捕的,这就让人怀疑抓捕的必要性。一个没有社会危害的上访事件,却要抓捕上访的组织者,让人怀疑他们是不是想让人搞出点事情来呵?
其五,陕西总工会既作为原告,又作为证人,在法理上是行不通的。法律上的证人应是与原告和被告都没有利害冲突的第三人。这个案件中除了陕西总工会的几个工作人员作为证人外,还有几个下岗工人也是证人,这几个证人与赵东民也有利害关系,他们的证词也应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而,在证人证言这一块,这个案件是有大的缺陷的。没有证人证言,如果有直接的证据也行呵,但从判决书上看,这一块更是空白。既然是扰乱社会秩序罪,却连一块被 打破的玻璃屑也找不到,那么,这能算是严重的社会危害吗?
其六,案件中唯一的社会危害就是陕西总工会七个小时不能正常办公。就以这个为真实的危害,那么我们存在这样的疑问:第一,陕西总工会正常的办公是什么性质,也就是说,你们要做什么工作?别把自己的工作说得那么神圣,中国人甚至全世界人民都知道,中国机关的办公就是一张纸一杯茶打发一天的日子。第二,工人上访不找工会维权,那么找哪里呢?所谓工会,按宪法来说,就是工人的群众组织,本来就应是为维护工人的权益的组织。接待工人上访就是工会最重要的工作。除了这个重要,再没有别的更重要。第三,自己的正常工作不去做,却把别的事情当成是正常工作,除了陕西总工会,中国许多机关也有这样的毛病的。比如,中国某些大员,不把提高中国老百姓的生活水平当己任,却成为美国经济振兴的杰出人物。第四,陕西总工会有哪些部门或者是哪些人在此期间不能正常办公呢?他们是因为上网偷菜不及时呢,还是某部肥皂剧来不及看呢?或者他们真的要办公呵,QQ上正聊着天呢,却被赵东民们打扰了。第五,物化一下陕西总工会七个小时不能正常办公的损失到底有多大?十万,二十万?每个数值都会对应相应的刑期,值得判赵东民三年吗?
我不是一个法律工,对法律没有特别的研究,只是由于爱好,读过几本法律书藉。就我浅湿的法律知识水平,我也能看出这其中的法律适用的漏洞,何况那些专攻法律的法官们呵,难道他们不懂法律吗?如果他们懂得法律,那么为什么他们会犯这样低级的错误呢?
没有别的,肯定是有其他因素影响了法官的公正执法。这个因素会是什么呢?会让一个法官置自身的法官前途于不顾,枉法裁判?
我想起了有人说:法比天大呵!
法真的比天大吗?法,有善法,有恶法,善法,使人为善;恶法,使人作恶。那么,到底是善法比天大,还是恶法比天大呢?
肖传国与方舟子二人相争已历十年,肖传国在国内与国外多次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尊严,也曾几次赢了官司,但却无法阻止方舟子无赖式的攻击,迫不得已,只得铤而走险。这就是恶法的示范作用。一个人当不能用法律保护自己与家人的时候,自然会选择其他方式的。
在赵东民事件中,下岗工人在赵东民的组织下,有序地进入陕西总工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他们的这种行为却被视为不合法,甚至是犯罪,那么当下岗工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他们怎 样才能找到合适途径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赵东民的被判有期徒刑起了一个很坏的示范作用,这就是恶法。那么经此一回,当下岗工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他们可能不会再上总工会的门,而转而上街的。
到底是有序的上门好,还是无序的上街好呢?
答案是显而易见。
综上所述,在肖传国与赵东民两起事件中,恶法起了危害社会的作用。“法比天大”岂不是一个笑话吗?
201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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