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化:工人阶级主人地位的丧失(续一)
无权化:工人阶级主人地位的丧失
陈寒鸣
第一节 公有制不仅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而且是工人阶级主人地位的制度保障
“单独的个人并不‘总是’以他所从属的阶级为转移,这是很‘可能的’。”(马克思《道德化的批判和批判化的道德》,1847年10月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82页)但绝不能由此而得出像那位高贵的“有人”先生所得出的结论:“任何人单凭对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并不能构成对他人劳动的强制和奴役。”须知,“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1845年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8页)故而马克思说:“我决不用玫瑰色描绘资本家和地主的面貌,不过这里涉及到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我的观点是: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胎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同其他任何观点比起来,我的观点是更不能要个人对这些关系负责的。”(《〈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版序言》,1867年7月25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07—208页)马克思和恩格斯又指出:
某一阶级的个人所结成的,受他们反对另一阶级的那种共同利益所制约的社会关系,总是构成这样一种集体,而个人只是作为普通的个人隶属于这个集体,只是由于他们还处在本阶级的生存条件才隶属于这个集体;他们不是作为个人而是作为阶级的成员处于这种社会关系中的。在控制了自己的生存条件和社会全体成员的生存条件的革命无产者的集体中,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在这个集体中个人是作为个人参加的。它是个人的这样一种联合(自然是以当时已经发达的生产力为基础的),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而这些条件在从前是受偶然性支配的,并且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同各个个人对立的,这是由于他们作为个人是分散的,是由于分工使他们有了一种必不可免的联合,而这种联合又因为他们的分散而成了他们来说是异己的联系。过去的联合只是一种(决不象《社会契约》中所描绘的那样是任意的,而是必然的)关于这样一些条件的协定(参见北美合众国和南美诸共和国的形成),在这些条件下,个人然后有可能利用偶然性为自己服务。这种在一定条件下无阻碍地享用偶然性的权利,迄今一直称为个人自由。而这些生存条件当然只是现存的生产力和交往形式。
个人的这种发展是在历史上前后相继的等级和阶级的共同的生存条件下产生的,也是在由此而强加于他们的普遍观念中产生的,如果用哲学的观点来考察这种发展,当然就不难设想,在这些个人中有类或人在发展,或者是这些个人发展了人,也就是说,可以设想出某种奚落历史科学的东西。在这以后就可以把各种等级和阶级理解为一个普遍概念的一些类别,理解为类的一些亚种,理解为人的一些发展阶段。
个人隶属于一定阶级这一现象,在那个除了反对统治阶级以外不需要维护任何特殊的阶级利益的阶级还没有形成之前,是不可能消灭的。(《德意志意识形态》,1845——1846年,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84—86页)
既然任何个人都必然要隶属于一定的阶级,那么,什么是阶级呢?“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对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领得自己所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伟大的创举》,1919年6月28日,《列宁选集》第4卷第10页)
由此可见,一个阶级在其所处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乃是由其在该“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址位”决定的。从工人阶级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角度看,尽管工人阶级是与资产阶级相伴而生的,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产阶级掌握着社会生产资料,在社会经济结构中处于决定性地位,故而成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统治阶级,而工人阶级则除了可以自由出卖的自身劳动力之外,一无所有,是受剥削、受压迫的雇佣无产者。工人阶级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通过革命来推翻资产阶级统治,使自己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从而变资本主义制度为工人阶级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制度:“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
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组织即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地增加生产力总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93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共产党领导人民革命的目的,就是要推翻资本主义及其他一切私有制的统治,建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劳动者为主体的人民大众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社会,并进而在全世界实现消灭私有制、消灭剥削并使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所有阶级都归之于消亡的人类最高理想-----共产主义。真正的共产党人不仅从来不隐瞒自己的这一政治观点和政治意图,而且始终在脚踏实地地努力实践着,为达此目的而奋斗。譬如,1940年1月,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通过新民主主义革命而建立起来的人民共和国,“它在政治上必须是新民主主义的,在经济上也必须是新民主主义的。就是说,“大银行、大工业、大商业,归这个共和国的国家所有。‘凡本国人及外国人之企业,或有独占的性质,或规煤过大为私人之力所不能办者,如银行、铁道、航空之属,由国家经营管理之;使私有资本不能操纵国民之生计,此则节制资本之要旨也。’这也是国共合作的国民党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的庄严的声明,也就是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经济构成的正确的方针。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的性质,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但这个共和国并不没收其他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并不禁止‘不能操纵国计民生’的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这是因为中国经济还十分落后的缘故。”(《毛泽东选集》第二卷,合订本第638一639页,人民出版社1966年模排本。)根据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所提出的新民主主义思想,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建构起主要由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小商品经济和半自然经济这五种成分构成的国民经济秩序。与之相应,当时中国的民族企业亦形成国营、集体这种具有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有制企业与具有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资本主义企业、劳动者合作经营的企业、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制的企业以及个体经营企业等多种形式并存的结构。当然,无论是宏观上的各种经济成分,或者是微观上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其相互之间又都非毫无主次之分。如果说新民主主义社会作为向社会主义过渡阶段的性质决定其时并存的五种经济中国营经济必然要占据领导地位,那末,在多元并存的民族企业结构中,公有制企业则占据看主导地位并发挥着引领其他各类企业的重要作用。应该说,五种经济成分并存以及由之而带来的城市经济生活中这样一种以公有制为主体而又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民族企业结构,不仅与我国长期以来社会生产力十分落后的状况相适应,而且更适应着久经战乱的中国亟需休养生息、恢复并进而发展生产,广大民众渴望在和平安宁的社会环境中生产劳动,在建设自己国家的同时也谋求自身幸福生活的现实需要。
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国家要从多方面“调剂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使各种经济成份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共同纲领还指出:“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单位,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根据必要和可能,鼓励私人资本向阎家资本主义发展。”又确定了对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政造”、对民族资本家“团结、教育、改造”的方针。据此,党不仅允许民族资本主义的存在和发展,而且还真心实意地对之采取了保护和扶助的政策。如资本主义工商业企业的职工和店员长期生活在资本家剝削之下,他们在成为新中国主人以后迫切要求政变这种状况,故而不理解党和人民政府对资本主义、民族资本家所实行的政策,不时出现一些经济民主方面的过高要求,甚至要对资本家采取过激斗争。而党和工会根据“劳资两利”的方针,深入广泛地向职工群众进行教育,及时调整劳资关系,大力推行建立劳资协商会议、签订集体会同等制度,使劳资关系得到健康发展。如朱德同志指出:“正因为工人阶级是新民主主义国家的领导阶级,工人阶级不仅在政治上领导着资产阶级,而且在经济上也经过它所领导的国家政权与国营经济来领导着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使之在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原则之下,为发展生产、繁荣经济服务。我们必须限制私人资本主义,使之不能操纵国计民生,向着有益于而不是有害于国计民生的方向走。但是,另一方面,……在人民共和国的经济政策和经济计划的轨道内存在和发展的私人资本主义,是当前整个国民经济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力量。作为新民主主义国家之领导阶级的工人阶级,不仅应该把国营经济看做是自己的财富,也应该把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看做是自己所领导的国家的社会财富。”“新民主主义国家国营企业中的职工,不但在政治上而且在经济上也获得了解放,他们已不再受人剥削,已不是为资本家做工,而是为国家、为人民、为工人阶级自己做工了。”至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中的职工,他们在经济上还没有获得完全解放,他们还受着资本家的剥削,这种剥削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只能够受到限制,而不能够消灭。但这些企业是新民主主义政权下的私人资本主义企业。这些企业只能依照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新民主主义政权所规定的轨道运转。因此,新民主主义政权下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中的职工,在经济上要自觉地接受劳资两利的政策。这种容许私人资本主义存在和实行劳资两利政策的方针,在一个长时期内是完全必要的。只有中国工人阶级把新中国领导得好,建设得好,稳步地由农业国变成了工业国,然后才有可能由新民主主义转变到社会主义,工人阶级才能得到彻底的解放。这就是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 为此目的,在现阶段自觉地忍受资本家一定限度以内的剥削,就是以局部的暂时的利益,服从根本的长远的利益。我们共产党员,工会工,必须以这样的精神来教育工人群众,领导工会工作。否则,我们就会陷入经济主义与尾巴主义的泥坑,我们就不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就不能正确地组织并领导工人群众完成新民主主义的历史任务,而过渡到社会主义。”“在私营企业中,是存在着两个对立的阶级,资本家和工人。工会是工人阶级的阶级组织,应该坚定不移地保卫工人阶级的利益。但是工人阶级的利益,并不等于无限制的增加工资,无限制地改善生活。如果是这样,那就是经济主义者的路线,是落后 工人的情绪,而不是真正工人阶级的利益。在新民主主义政权下,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中的工会,也必须教育工人,使之懂得工人阶级长远的根本的利益,而在劳资两利的原则下发展生产,并在生产中努力学习,提高自己。当然,在私营企业中,要实现劳资两利,光靠政府的法令和监督是不够的。资本家是有种种办法力求克扣工人、加重剥削的,要经过工人一定的适当的斗争,才能实现劳资两利。在工人与资本家的这种斗争中,工会应该是坚决代表工人的。”“这是不是说,工会不应该争取工人阶级生活之可能的改善与工人福利呢?不是的,党和工会,首先是人民政府,必须保证工人阶级之最低生活,并争取工人阶级的生活之可能的改善。但是工人阶级生活之改善只有在发展生活中才有可能。”总之,“革命的终极目的在于发展生产。”“作为工人阶级的阶级组织的工会,在新民主主义政权下,它的任务首先应该是面向生产。在私营企业中对资本家之必要的斗争,也是为着实现劳资两利,发展生产。在国营企业中则更应该是团结全体职工,克服官僚主义,完成生产任务。”(《关于工会工作的几个问题》,《朱德选集》第261一一266页,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这就为资本主义工商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基本前提。又如1950年,资本主义工商业曾出现暂时的严重困难,商品滞销、工厂关门、商店歇业,失业增加等等。党和人民政府并未坐视不管,而是及时、主动地调整决策,主要是把国有企业的一部分生产和销售让给私有企业,实际是向民族资产阶级让利。经过调整,商品滞销情况全面缓解,全国城乡经济全面活跃了起来。因此,正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在中国共产觉的领导和新民主主义思想的指导下,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企业才赢得自其出生以来从未有过的大好发展时机。
然而,资产阶级的本性并没有因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人民政府允许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存在和发展,帮助其摆脱困境而有所改变。尽管受大势所趋,资产阶级也曾表示过对共产党、人民政府领导的拥护,但本性决定其不仅不会致富思源,而且还千方百计地同党和人民进行斗争。从建国初到1956年间,在斗争一天也没有停息的情况下还进行了三次较大的较量:第一次发生在建国初期,资产阶级利用国民党政权遗留给新中国的财政经济严重困难,大搞投机倒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控制粮食、纱布等人民生活必需品以牟取暴利,先后在全国各地掀起几次物价暴涨风潮。党和人民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稳定市场,平息物价,保障供给,打退了资产阶级的进攻,取得了被史家称为“第二次淮海战役”的胜利,以事实表明共产党有管理城市、领导经济的能力。第二次发生在1952——1953年间,资本主义工商业在国家扶持下摆脱困境并有所发展,而资产阶级却利用国家为抗美援朝、保证重点建设和经济恢复而增产节约之机,唯利是图,大搞行贿、偷税漏税、偷工减料、盗窃国家经济情的“五毒”,严重破坏国家经济,影响抗美援朝,腐蚀国家干部。党和国家不得不开展“三反”、“五反”运动,再次挫败了资产阶级的进攻,同时整肃了干部队伍。第三次发生在1954年,国家逐步推进对私营企业的公私合营,这本是公私两利的,但一部分资本家进行抵制,甚至搞违法活动,主要表现是:变生产资料为生活资料,抽取资金、分散物资;控制企业领导权,在重要岗位上安插亲信,强化董事会权力,收买职员,拉拢腐蚀干部,尽力把企业中的人、财、物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故意制造混乱局面,企图逼政府遇难而退等等。他们还用提高职工工资、增加福利,挥霍资本等手段,造成企业经营上的困难。个别资本家更进行破坏设备等活动。这样,“五反”后一度减少的“五毒”行为又重新抬头。面对这些进攻,党和政府在继续深开展“三反”、“五反”运动的同时,正式提出党在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同时开始以和平赎买的方式实行对私改造。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容许其存在发展并同时加以利用、限制、改造的过程中,必将遭遇到资产阶级的反对和斗争,中国共产党对于这一点早有预见。毛泽东同志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指出:
对于私人资本主义采取限制政策,是必然要受到资产阶级在各种形式上的反抗的,特别是私人企业中的大企业主,即大资本家。限制和反限制,将是新民主主义国家内部阶级斗争的主要形式。(《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1515页,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建国以后不断出现的斗争、尤其是上述三大较量,充分证实了这一点。这使我们深刻地认识到:“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妨碍着我们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无政府状态同社会主义经济的有计划发展是互相对立的。随着国民经济的有计划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同社会主义经济之间的矛盾更加显著和尖锐起来。……有人希望社会主义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长时期地在一个国家里并存,希望对资本主义工商业不要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或者现在还不要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我们认为这种想法也是错误的。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相反的生产关系,在一个国家里互不干扰地并行发展是不可能的。”(李富春:《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告》)这样的认识是随着斗争的展开与发展而逐步形成的。1952年,经过建国后头三年的实践,经过“三反”、“五反”,党开始认识到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不可能象原来设想的那样在革命胜利以后,经过一个“相当长久”的新民主主义建设阶段,工业发展了,国营经济壮大了,工人阶级为主体的人民政治地位显著提高了,人民大众的生活也改善了,人民对于社会主义更加向往,这就能采取“严重的社会主义步骤”一举实行私人企业的国有化和个体农业的集体化,将中国社会由新民主主义过渡阶段和平地、渐进地转变到社会主义的建设时期。
当时,私营企业的设备大多已很陈旧,管理又很落后,市场方面还受到种种限制,再加以不仅企业内部受到来自工人群众的严格监督,而且工人群众更热切向往着社会主义所有制。所有这些因素使不少私营企业渐感困难,资本家感到难以为继。而在国家开始接受一些私营企业公私合营以后,由国家派遣干部加强管理,投资进行扩建、新建,企业职工亦得到进一步解放,当家作了主,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积极性空前高涨,使企业生产迅速发展,利润增加。以平均每人劳动生产率来说,1950年为100,公私合营后的1955年则为314,增长了两倍多,而纯私营企业为158,仅增长了半倍多;合营企业私股分得的红利也比纯私营时期的利润多得多。公私合营的优越性由此而得到体现。更为重要的是,社会主义国营工业的发展远远超过了私营工业。国营工业在党的领导和国家的计划管理下,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进行民主改革,实行民主管理,改善了职工生活,加强了社会主义教育。职工真正当家作主,社会主义积极性充分发挥出来,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等轰轰烈烈开展起来,涌现了一大批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先进单位。国营企业欣欣向荣的景象,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性,使私营企业相形见绌。这样,通过比较,民族资产阶级中的不少人感到不能再照旧生活下去了。他们虽然内心不甘,但又深怕滞后吃了亏,心里“十五只吊桶,七上八下”,很不安宁。工人阶级更是再也不愿照旧生活下去了,迫切要求实行公私合营,成为社会主义企业的主人,为自己和本阶级所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而生产劳动。
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并不是如某些别有用心的人(象牟其中之流)所诬称的那样由人民政府没收,而是主要采取和平赎买的方式,通过国家资本主义途径,成功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这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从1953年至1955年夏,是实行国家资本主义初级形式的阶段,主要是在工业中采用委托加工、订货、统购包销,在商业则是委托经销、代销等。初级形式国家资本主义的特点是:资本主义工商业通过各种合同在原料供应、产品的生产计划、销售及价格上被国家控制,企业的性质不变,内部的劳资矛盾依然存在,但在企业利润分配上则实行“四马分肥”,即所得税占30%、工人福利占15%、企业公积金占30%、资方股息红利占25%,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有所减轻。从1955年下半年到1956年,是实行国家资本主义高级形式的阶段。高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有两种,一是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一是全行业的公私合营。前者是由国家投资并派干部同资本家共同经营,企业的生产资料由私有变成了公有,社会主义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在企业内部联系与合作,社会主义成分占居领导地位,利润仍按“四马分肥”原则进行分配,但资本家只能按私股所占比例取得红利的一部分,另一部分红利转为国家所有。这种公私合营企业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后者是按地区每个行业所有私营企业全部实行公私合营,组成一个大的企业单位,在国营经济领导下,统一管理生产,统一调配物力、人力、财力,统一计算企业盈亏,并按清产核资所确定的股份实行“定息”的制度,资本家不再参加利润的分配。到1956年底,全国私营工业企业的99%、私营商业从业人员的85%分别加入了全行业的公私合营。这就基本上完成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邓小平同志在回顾这段历史时明确指出:我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完成,是我国和世界社会主义历史上最光辉的胜利之一。这个胜利的取得,是由于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工人阶级执行了毛泽东同志根据我国情况制定的马克思主义政策,同时,资本家阶级中的进步分子和大多数人在接受改造方面也起了有益的配合作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72页,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江泽民同志2001年7月1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也说:“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为了确立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并在这种经济基础上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通过没收官僚买办资本,通过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我国形成起以公有制为基础、部门齐全的社会主义国民经济体系,而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在这体系中则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并对我国社会主义工业化的进程及整个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挥了关健作用。1949——2001年的五十余年间,我国工业基建总投资亿元,占全国基建总投资的44.2%,其中近二十二年投入亿元,占总量92.1%。通过大规模有计划有目的的工业建设,彻底改变了旧中国工业基础薄弱、技术落后、部门行业残缺不全、分布畸形的状况,逐步建立了冶金、电力、煤炭、石油、化工、机械、建材、纺织、轻工、森工、国防等十一个工业部门,五十七个工业产业和500个工业行业的门类齐全、布局比较合理,基础雄厚、技术较先进的现代化工业体系,生产能力大为增强。仅仅通过建国以来的工业基本建设,我国新增生产能力就有:汽车240万辆,电力.3万千瓦,煤炭万吨,原油万吨,化肥2357万吨,水泥万吨,化纤215.1万吨,棉纺1507万锭,制糖614万吨,造纸582万吨等。工业整体技术水平大大提高。五十一年来,采取自主制造和技术引进相结合,填补了许多国内空白,一批标志国家工业实力的工业产业、特别是重工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地发展壮大起来。一大批包括现代冶金设备制造业、采矿设备制造业、大型电力设备制造业、飞机和汽车制造业、大型及精密机床制造业、高级合金和重要有色金属冶炼业、石油化学工业、有机合成材料制造业、宇航工业、船舶工业、大规模集成电路和电子计算机工业及各种通讯、传输设备和精密仪器仪表制造业等的建立与发展,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工业技术水平已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五十余年来,我国工业快速增长。工业增加值从1949年的50.5亿元增到1978年的1607亿元和2000年的亿元(合4784.8亿美元),按可比价格计算,五十一年间增长了485.1倍,年增长12.85%(改革开放前后分别年增13.9%和11.6%)。目前,我国已由1949年落后、贫穷的农业大国建设发展成为列居世界第4位的工业强国。工业总产值从1949年的140亿元增至1978年的4237亿元和1999年的亿元(合.6亿美元),五十年间增长701.8倍,年增长14.1%(改革开放前后分别年增长13.6%和14.55%)。所有工业产品产量都成倍增长:2000年能源总量达到万吨煤,比1949年的2374万吨煤增长了44.9倍;钢铁万吨,比1949年增长812.3倍;发电量达到亿千瓦,比1949年增长314.3倍;水泥万吨,比1949年增长903.5倍;硫酸2427万吨,比1949年增长60.58倍;纯碱834万吨,比1949年增长93.8倍;机床19.09万台,比1949年增长118.3倍;纱657万吨,比1949年增长19.1倍;布277亿米,比1949年增长13.7倍;糖700万吨,比1949年增长34倍;卷烟3397万箱,比1949年增长20.2倍;原盐3128万吨,比1949年增长9.5倍;玻璃万箱,比1949年增长167.7倍;生铁万吨,比1949年增长523.1倍。此外,与五十一年前相比较,钢材增长1011.2倍、化肥增长5309倍、发电设备增长6244倍、天然气增长3960.4倍、纸张增长21.6倍等等。经过五十余年的建设和发展,工业占GDP比重已由1949年的12.4%上升到1978年的44.3%和2000年的44.2%。1998年工业提供税金达5860亿元,占税收总额的66.5%,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59.5%。2000年工业制成品出口2237.5亿美元,占全国出口总额的89.8%。纺织、煤炭、建材、有色金属等产业现已在国际上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工业为农业、交通运输和第三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大量技术装备,早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2000年,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已达亿元,比1952年的107.2亿元增长了779.2倍。工业企业数由1949年的12.65万个增到1999年的793万个,增长了61.7倍。到2000年,拥有大中型工业企业(年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家,组成工业集团1668家,其中特大企业集团120家(有5家进入世界500强行列)。大中型工业企业2000年创工业增加值亿元,占总值59.9%。工业从业人员由1949年的612万人增加到1978年的6091万人和2000年的8924万人。现在我国工业企业主要专用设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已占26.1%。我国工业化水平已由1952年的25%提高到1978年的62%和2000年的73.6 %。经过五十余年的艰苦努力,我国工业经济实力已居世界第4位,主要工业产品都位居世界前列。总之,经过五十二年的艰苦奋斗,中国走完了西方发达国家一百多年的工业化历程,实现了从手工业到现代化工业的历史性跨跃。离开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要实现这样一种历史性的跨跃,显然是难以想象的。那种认为公有制束缚人性、阻碍现代化进程,国有企业天然效率低下的观点,并不符合事实。
公有制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公有制企业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作出了卓越贡献。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确立,使工人阶级成为社会主义中国的领导阶级有了一个坚实的经济基础。当然,社会主义毕竟是由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发展变化的过渡时期,这时期的社会状况,诚如列宁所说:
在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中间隔着一个过渡时期,这在理论上是毫无疑义的。这个过渡时期不能不兼有这两种社会经济结构的特点或特征。这个过渡时期不能不是衰亡着的资本主义与生长着的共产主义彼此斗争的时期,换句话说,说是已被打败但还未被消灭的资本主义和已经诞生但还非常脆弱的共产主义彼此斗争的时期。
具有这种过渡时期的整个历史时代的必然性,不仅对马克思主义者来说,而且对任何一个有学识的、多少懂得一点发展论的人来说,都是非常清楚的。但是现代小资产阶级民主派(第二国际一切代表人物,包括麦克唐纳、让•龙格、考茨基和弗里德里希•阿德勒之流在内,都是这样的代表,尽管他们挂着所谓社会主义的招牌)每次谈论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候,总是把这个不言自明的真理完全置诸脑后。小资产阶级民主派根本就厌恶阶级斗争,幻想逃避这种斗争,力图缓和、调和和钝化这种斗争。所以这类民主派或者根本不承认从资本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的整个历史阶段,或者认为自己的任务是设法把相互斗争的两种力量调和起来,而是领导其中一种力量进行斗争。(《无产阶级专政时代的经济和政治》,1919年10月30日,《列宁选集》第4卷第84—85页)
当代中国不仅属于社会主义社会,而且在当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都将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阶级以及阶级矛盾、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的存在不足为怪。近20余年来,在逐渐加大几度实施允许、鼓励、扶持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背景下,我国非公经济获得了迅猛发展:
1978—2001年中国个体工商户基本经济指标
项目
年份户数
(万户)从业人数
(万人)城镇从业人数(万人)注册资金
(亿元)总产值
(亿元)
.8
.9
.4
.5
.8
.8
.5
.4
.5
.7
..2
[资料:《中国私营经济年鉴(1999—2001)》、《中国统计年鉴(1981—2002)》]
1978—1999年中国个体工商户经济比重
项目
年份总产值占全国的比重(%)零售额占全国的比重(%)纳税额占全国的比重(%)
.10.4
1979o.10.4
.020.70.4
.041.60.5
.062.90.7
.16.51.1
.29.60.9
.915.30.9
.816.31.7
.617.42.3
.317.84.1
.821.35.1
.4225
.622.44.3
.4235.1
.24.6
.128.44.6
.930.34.7
.5325.2
.934.85.3
.137.15.4
.238.65
[某学者据《中国统计年鉴(1981—2001)》测算]
1989—2000年中国私营企业基本经济指标
类别
年份私营企业户数
(万户)私企户数增长率(%)私营企业主数
(万人)业主人数增长率(%)私企雇工人数
(万人)雇工数增长率(%)私企注册资本(亿元)注册资本增长率(%)私企产值总额
(亿元)产值总额增第率(%)工商税收总额
(亿元)税收总额增长率(%)
.121.0142.684.597.01.1
.88.422.46.7147.83.795.013.1122.023.22.078.6
.89.924.17.6159.88.1123.029.5147.017.13.469.0
.029.530.325.7201.526.1221.079.7205.032.34.634.6
.870.451.469.6321.359.5681.0208.1422.081.910.5129.0
.281.788.973.0559.474..0112..0122.017.567.5
.551.4134.050.7822.046..081..075.435.6103.1
.925.2170.527..721..043..032.560.269.2
.117.3204.219..014..037..020.690.550.2
.125.0263.829..326..040..053.2163.080.1
.925.6322.422..817..042..035.4255.056.4
.216.8395.421..218..929..838.7414.462.5
[资料: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室编《工商行政管理统计汇编》(1989—2000);《中国税务年鉴(1993—2000)》。]
2000—2001年中国私营企业基本经济指标
年份户数投资者人数雇工人数
注册资金销售总额或营业收入社会销售品零售客
万户年增(%)万人年增(%)万人年增(%)亿元年增(%)亿元年增(%)亿元年增(%)
.1816..3521..1518..6929..0638..4838.7
.1415..8316..0312..2436..2416..007.42
[资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统计汇编(2000—2001)》]
干巴巴的统计数字透射出一个具体而生动的社会现实,就是私有经济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已占有重要比重;无论从人数、还是从其所拥有的资产等角度看,我国已经产生了一个占有生产资料并利用其所占有的生产资料从事雇工生产经营的资产者阶层。
在毫不动摇地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本国私有经济发展的同时,“主流学者”、“精英人物”又完全无视从苏联到中国,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比之资本主义国家发展速度高得多的事实,硬是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计划经济是搞不好的,非要把它改成私有的市场经济。在中国,是一步一步“摸着石头过河”推进的:“简政放权、减税让利,扩大企业自主权”;“拨改贷、利改税”;“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小企业租赁经营”、“出卖”;“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股份制,组建股份公司,开辟股票市场;实施“抓大放小”,主张“国退民进”等等,不一而足。在这种思想主张的引导和这种政策的推动下,一步步实施着化公为私的企业“改制”,遂使一批原公有制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由工人阶级队伍中分离出来,既变为新生的资产阶级,而其中的大多数还是中国共产党员,这就使义们十分惋惜和痛心地看到,毛泽东同志晚年作出的“资产阶级就在共产党内”的预言在当今中国已成为事实。对此,本书将有专章列举详尽事实予以阐述。
此外,20多年来又大力引进外资,据孙学文同志据相关资料统计,截至2005年底,实际利用外资额已达8056.45亿美元,比改革开放前29年借用设备贷款13.9亿美元高出56.8倍,比当初设想引资500---800亿美元要多出9.0---15.1倍。截至2005年底,累计批准“三资企业”个,合同外资额.1亿美元,外商已实际投入6224.9亿美元。2005年中国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603亿美元。据统计在注册登计的20多万户“三资”企业中,外商占全部注册资本的比重已由1994年的62.9%上升到2004年的76.6%,即整个“三资”企业都是外商控股控权的私人企业。在外贸领域,到2005年,外企占中国外贸总额的58.5%、出口占58.3%、进口占58.7%,外商已控制了中国外贸主导权。据权威人士指出,早在1995年外商已对中国橡胶、轮胎、啤酒、造纸、洗涤用品、碳酸饮料、医药、电梯、机床、彩管、录像机、光纤光缆、移动电话、程控交换机、计算机、微电机、电子元件、轿车等20多个行业或煮产品形成了“控制”局面。如电子工业五大行业中,有四大行业外企占绝对优势:通信设备占62.5%、电子元件占56.7%、日用电器占68.6%、计算机占72.7%。绝大多数二级行业,外企几乎一统天下,如集成电路占91.3%、计算机外部设备占85.7%、通信终端设备占75.7%、收音机和录音机占77.5%。可以说,外企、尤其是跨国公司已经垄断了中国的电子工业。2004年第5期《工商行政管理》刊发的《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及对策》说,跨国公司已垄断了中国感光材料(胶卷)行业、手机、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市场、照相机、无菌软包装和轮胎等行业。2005年6月4日《经济参考》所载文则说中国每个对外开放产业的前五名都由外资公司控制;在28个主要产业中,外商已控制了21个产业,占75%。外企还分别占1991----2005年中国新增贸易额、出口新增额和进口新增额的61.7%、62.3%和60.9%。中国实有沦为“经济殖民地”之忧。据记者黄雯在2004年11月9日的《人民日》上发文说:中美纺织品贸易的利润,国内企业只占10%,90%都被美国进口商和零售商赚去。可见,中国不过是“国际加工场”而已。外商在华投资享受减免税收等优待,加上高进口价低出口价、转移利润、虚增成本、虚亏实盈等等,千方百计偷逃低率的税收,已经赚取了中国数十亿美元的利润,而且将按投资年限无限期赚下去。2004年,仅韩国三星集团在华销售额就达240亿美元,LG在华销售额也达100亿美元。据2005年7月19日《工商时》所载文形容中国招商引资的政策,是外商拿出30%的资本、拥有50%的股份,拿走70%的利润。而那种贴牌生产(“三来一补”),外商更拿走92%的利润,中国最多只拿到8%的加工费。可见中国只是“国际民工”而已。在工业领域,仅以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工业企业比较,2004年有外商工业企业个,占企业总数的19.5%;雇工人数1444.5万人,占工业企业就业总人数的23.7%;拥有总资产.1亿元,占工业企业总资产的24.6%。平均每户资产万元,都是亿元户。外企创造的工业总值从1985年的27.1亿元增到1999年的亿元,按现价计算在14年内增长了698.4倍,年增长率59.5%,超过同期别的经济成份,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从0.28%上升到15%。2005年仅规模以上的外企工业增加值就达亿元,占大中型工业企业28.6%,占全国工业增加值24.9%,即对中国工业增加值贡献率在1/5,若加上规模以下外企,估计贡献率在1/3。长期以来对外企税收优惠,如据2004年6月4日《经济参考》道说,设在天津的LG自1996年10月正式投产以来,累计产值超过320亿元,而历年累计上交税金仅为4.5亿元,综合税率仅为1.4%。另,据摩根士丹利2004年的一份告说,在过去10年里,中国的廉价商品使美国消费者节省了6000多亿美元。这实际上是中国为美国消费者提供了巨额的消费补贴。事实充分表明,单纯的外向型发展战略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并无太大助益:
外贸:不能只赚辛苦钱
杜海涛
海关统计显示,2005年我国对外贸易达到.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3.2%。其中,出口7620亿美元,增长28.4%;进口6601.2亿美元,增长17.6%。2005年,我国与相关贸易伙伴之间的摩擦有所加剧,人民币汇率改革拉开帷幕,汇率走强给出口增长带来压力。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外贸仍然实现高速增长,或绩的取得来之不易。
但是,在高增长的背后,我国外贸“大而不强”、整体素质不高的问题依然存在。
从贸易形式上看,2005年我国加工贸易虽然在外贸总量中的比重已经占到48.6%,但由于大都缺乏品牌价值和创新内涵、科技含量低、附加值不高,赚的都是“辛苦钱”。从行业看,2005年我国纺织品出口1150亿美元,顺差超过900亿美元。这些出口额是由200亿件服装和大量纺织品原料换来的,相当于给全球除中国外的每人做了3.7件衣服,而一件纺织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平均售价不到4美元。
总的看,我国出口优势主要是建立在劳动力价格价廉以及产品低价格基础上的,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出口的增长,但容易导致国际贸易摩摧,使一些国家频繁对我国出口商品设置贸易壁垒。
很明显,经过多年改革开放,我国外贸再不能仅仅盯住数量的增长,更重的是突破“量变”实现“质变”。只有拥有自主品牌,才能“走出去”、“站得住”;没有自主品脾,就无法在竞争中赢得主动。应当把鼓励、扶持和扩大高科技自主品牌产品出口作为促进外贸发展的中心工作,在技术创新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出口商品结构的转型。这不仅是应对国际贸易摩操,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的现实需求,也是促使我国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的必由之路。
(2006年1月17日《人民日》)
实在说来,这种使本国工人阶级由主人沦变为受雇佣的无产者而获得“劳动力价格价康”的“优势”,从而赢得“为他人作嫁衣裳”机遇的外贸,对于民族经济的发展壮大并没有什么意义,对于中国社会主义的发展前景更无积极意义可言。当然,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为了促进自身经济的发展、加快现代化进程等而又不得不实施对外开放,吸纳外资,允许并鼓励外国跨国公司来投资办厂。这就有个对此如何全面认识和正确对待的问题了。1980年月12月16日在中央工作会议上,陈云曾语重心长而又十分郑重地指出:“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外国资本家也是资本家。他们做买卖所得的利润,绝不会低于国际市场的平均利润率。……世界上没有一个愿做低于平均利润率买卖的资本家。如果低于平均利润率,他为什么不把钱存在银行里稳拿利息?为什么要搞冒险的投资呢?”“ 现在离列宁所说的将来‘在世界几个最大城市的街道上用金子修一些公共厕所’的时间还很远。”“我所以一再说对外国资本家在欢迎之中要警惕,这是因为我们有些干部对这件事还很天真。”“我之所以要提出这样的问题,丝毫没有不要利用外资的意思,只是敲敲警钟,提醒那些不很清醒的干部。”(《陈云文选(1956—1985)》第249页,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他在1985年9月24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再次谈到这问题,更深刻地说:“对外开放,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所用,是完全正确的,要坚持。但同时要看到,对外开放,不可避免地会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作风的侵入。这对我们社会主义事业,是直接的危害。”(同上书第309页)邓小平也表述过与之相似的思想,如在1982年5月2日指出:“目前,我国实行经济开放政策,争取利用国际上的资金和先进技术,来帮助我们发展经济。这一政策已开始有些效果。但是,从发达国家取得资金和先进技术不是容易的事情。有那么一些人还是老殖民主义者的头脑,他们企图卡住我们穷国的脖子,不愿意我们得到发展。所以,我们一方面实行开放政策,另一方面仍坚持建国以来毛泽东主席一贯倡导的自力更生为主的方针。必须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争取外援,主要依靠自己的艰苦奋斗。”(《邓小平文选(1975—1982)》第360—361页,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现在来看,这20多年来由于越来越背弃了“建国以来毛泽东主席一贯倡导的自力更生为主的方针。必须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争取外援,主要依靠自己的艰苦奋斗”的原则,选择了一种单纯的外向型发展战略,甚至有的地方主要领导以“谁谈跑走一个外商就摘谁的乌纱帽、砸谁的饭碗”这样一种高压态势来处理外资和外商引进工作,无异于认了一个“洋老子”而自甘做外国资本家、欧美(尤其是美国)资产阶级的儿子乃至孙子,这所造成的后果要比陈云同志当年一而再、再而三地提醒“我们有些干部”“要警惕”的问题严重得不知多少!
以上所述的本国自生自长起来的民营企业、化公为私“改制”后形成的所谓股份制企业以及引½来的外资企业,无疑都不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其所有制性质只能属于私有制。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很难说当今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仍占主体地位了。而在私有企业中,劳、资双方绝非如有些先生所说的那样“都是平等的公民”,相反地,无论是本国的或是外来的资产者都对劳动者实施着强制劳动、以奴役式的方式从事着所谓企业管理,榨取着其所雇佣的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在外企,尤其是港、台、韩、日等地区或国家的商人所办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延长劳动时间、加大劳动强度、克扣雇工工资、严重侵犯职工人权和火身安全,死伤事故时有发生。在深圳等特区,存在着不少“血汗工厂”,外企老板克扣工人“血汗土资”,甚至年终携款逃逸,致使工人辛苦一年拿不到一分血汗钱。有些外商还阻挠中国工人在企业内组织工会、建立党团组织等,使工人的政治权益受到极大侵害。
2004年12月15日《人民日》发表该记者吴克光的文章:
非公企业面临三大用工纠纷
近年来,私营企业、个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非公企业迅猛发展,为经济增长做出了贡献。但由于其在劳动用工领域缺乏规范,也引发了相当数量的劳动合同、酬、保险、职工福利与工伤赔偿等纠纷。其中,以合同、工资、保险纠纷最为常见,被称为非公企业的“三大用工纠纷”。
以江苏省南京市为例,2003年,该市各区县法院共审理非公企业各类劳动用工纠纷案件388件。其中,劳动合同纠纷占45%,劳动酬纠纷占23%,劳动保险纠纷占8%。
纠纷一:
书面劳动合同“缺位”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摘自《劳动法》
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法中的原则规定。但在一些非公经济企业中,用人单位却采取消极疏于执行,甚至故意拒不执行。
对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李勇分析:“与传统全职全日制的国有企业相比,非公企业在用工上有三个特点:第一,用工方式灵活,广泛使用非全日制的小时工、承包工、阶段性的季节工、兼职工等;第二,劳动关系趋于短期性,不断更换年轻、无负担劳动力,以保证劳动力成本低价运行;第三,劳动关系不稳定,用人单位随意性用工现象突出,劳动者择业权也普遍存在过度自由的倾向。”
这些特点,都使得一些非公企业不愿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另一方面,也有一部分劳动者为了“跳槽”的方便,而主动要求与非公企业不签订书面合同。
李勇说,由于书面合同的缺位,非公企业劳资双方相互之间的强制约束力普遍较弱,容易引发劳资纠纷,也不利于纠纷解决。
纠纷二:
拖欠克扣工资现象严重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务院批准。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摘自《劳动法》
付出血汗,获得工资,是劳动者生存的最低需求,也是法定的基本权利。但在非公企业中,这一基本权利却常常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
据统计,今年1—9月,南京市劳动监察部门共受理工资类案件1340件,处理工资拖欠总额达3200万元,目前已为1.65万人职工追回被拖欠工资2851.68万元。其中绝大部分案件发生在中小型非公企业密集分布的建筑装璜、餐饮服务、服装回工和加工制作行业。
李勇说,非公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手段多样。在建筑行业,由于私人包工头执掌财权,工程款不能及时落实到位等原因,农民工工资“月薪制”尚不能普遍落实。一些餐饮、服装企业经营者,则以经营效益不好为借口,拖欠克扣职工工资。还有些非公企业不按法定标准给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对于拖欠、克扣的工资,企业很难主动补正,大多是在有关部门采取罚款、停业整顿等强制措施后,才不得不补发工人的工资。
为了达到拖欠、克扣工资的目的,一些企业故意采取事前规避手段。比如制定不合理的劳动定额、计件酬标准等,迫使劳动者为完成任务拿到最低的工资而“主动”加班加点。
纠纷三:
逃避给职工上社会保险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
——摘自《劳动法》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南京市的一些非公企业中,职工劳动保险权利保障不到位的“三不”现象依然突出:不按国家法律及地方政策规定输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不为职工建立个人社会保险基金账户,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李勇说,为了规避给职工上保险,非公企业使出了各种招数。由此引发的诉讼案件也不在少数。有的非公企业大量使用外地劳动力且不为其申办证手续;有的由借口“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使用几个月就便换一批劳动者;还有一些个体户已经达到了私营企业的用工人数,却故意隐瞒,仍以个体户的身份经营,以此逃避应给工人输的相关保险。有的非公企业甚至以解除劳动合同为要挟,迫使劳动者“主动”要求不办理社会保险。
据南京市劳动监察部门统计,2003年共督促用人单位为名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3658万元,其中查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所占比例分别达到34.6%与23.5%。
……
学者戴建中也说他从2000年全国私企抽样调查中提取出191家有关数据填答完整的私企为例进行分析,发现:(一)“工人从企业得到工资,平均月收入714.75元,年收入8577元,这些企业平均每户有工人76人,则1999年全体工人领取工资总额65.2万元。”“企业主的收入主要是企业利润分红。这些企业平均纯利润117万元(中位数39万元),其中18.3%即21.52万元(中位数7万元)作为投资分红,企业主本人在投资总额中占有78.6%份额即应分红16.9万元。企业主与工人收入差距为19.7倍。现在许多理论家认为企业主是主要管理者,一部分还参加了技术劳动,管理也是劳动,而且是复杂劳动,这种劳动的工资应该是简单劳动的倍加。那么应该是多少倍呢?往往是争论不休说不清道不明。如果对其本身直接计算有困难的话,可不可以采用‘曹冲称象’式的间接方法计算呢?例如聘用一个专业管理人员管理规模、收益类似的企业,所付给他的工资也就相当于企业主从事管理时应得的工资收入。”“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公布,1998年国有企业经营者月均收入2192元,即年薪2.63万元;非国有企业经营者月均收入7200元,或年收入8.64万元。”“如果从劳动剩余价值学说看,死劳动与活劳动收益比率,即纯利润与工人工资总额比率为179︰100。”“纯利润中只有一部分通过分红成为企业主的投资收入,更多的还是留在企业内投入扩大再生产。在这191户私企内,平均1999年投入再生产的是纯利润的64.5%,即75.74万元,这些企业到1999年底,投资者权益平均已达997.36万元(中位数260万元),企业主个人占股权78.6%,即已经拥有私人生产资料783.92%万元(中位数204.36万元)。私企业主与雇工之间收入差距固然很大,但两极分化最严重的表现是在财产、尤其是生产资料占有方面。”(二)“一般来说,私营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远不及国有企业。劳动保护资金投入不足,生产设备简陋,工艺落后,缺乏防护设施,使得私营企业的劳动条件较差,尤其是采矿业、纺织工业、机械加工业、化工业的一些企业,工作环境恶劣,工伤事故经常发生,严重损伤雇工的身体健康。许多私营企业在市场利润驱动下匆忙上马,完全不考虑安全保护问题。即使在生产逐渐稳定下来的情况下,也不愿为增加劳保设施、改进有害工艺而投资。”(三)“工资低、劳动时间过长、拖欠工资是导致劳资冲突的主要原因。而雇工人身和人格被伤害的现象,如遭体罚、被打、被辱骂、被限制人身自由(如业余时间不准离开宿舍区、进厂时扣押身份证、下班时搜身等),也是引起劳资冲突的导火线。”(四)“目前劳资冲突一般不采用激烈的对抗形式,而是采用老板解雇工人或雇工主动离去的方式。高流动率是工人的一种抗议形式,是对劳动力市场和工作状况的理性选择。这是一种建立在个人的和无组织基础上的自发行为”。总之,当今“中国私营经济的发展还带有原始资本积累的特征,企业主普遍没有经历地过一次‘道德精神洗礼’始终没有把尊重人提到一个应有的高度去看待。因此,虽然雇工出卖劳动力时,他不是在出卖一般商品,不是在把劳动者本身连带出卖,但资本在购买劳动力时,却不懂得同时还应该在人格与尊严上尊重劳动者、尊重劳动者同等的社会权利。但是,在资本与劳动这一对矛盾中,劳动处于绝对劣势,其原因是:其一,中国是一个资本匮乏而劳动力剩余的国度,大量劳动后备军正等待投入市场供资本选择,雇工并不具备多少讨价还价的条件;其二,雇工多数是昨日农民,对于工业社会还是才踏进门槛的初来者,他们在获取信息、对外交涉等各种能力上还是有待学习的新手,因此,在企业的劳资关系中,雇工处境是很虚弱的。”(《现阶段中国私营企业主研究》,见李培林、李强、孙立平等著《中国社会分层》第324—327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2006年5月17日的《中国青年》上有篇道:
第三方用工制侵犯劳动者权益成法律盲点
干了11年肯德基竟不认员工身份
实习生 邢陌英
只因工作中的一点疏忽被肯德基辞退的徐延格为肯德基工作了11年,被辞退后才发现他的雇主竟然不是肯德基,而是一个自己连地址都不知在哪里的“北京时代桥劳动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时代桥公司”)。
徐延格愤然将肯德基告上法庭,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5月11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
被迫与第三方签约
自1995年2月到2005年10月,徐延格通过社会招聘进入肯德基工作。2004年6月,公司人事部的墙上贴出这样一则通知,北京时代桥劳动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将为员工代发工资,并鸿为员工上保险,需要员工与该公司签订合同,不签合同的员工公司将予以辞退。“当时我们觉得这个公司也给上保险,对自己应该没坏处,而且不签约就会丢工作,我们谁还敢不签呀?”徐延格回忆,这是自己在肯德基工作10多年中签订的准一一份劳动合同。
笔者了解到,在由“时代桥公司”为北京肯德基公司员工代发工资之前,自2000年3月起,有个“北京市东城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也曾扮演了同样角色,当时公司的理由是,因为办理就业证对外地户口的员工有限制,为了让员工能够“合法”地获得工作机会,公司决定让北京市东城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为员工代发工资。
2005年10月11日,徐延格在一次配货过程中,由于过度劳累忘记贴标签,被公司以“违反拣货操作规程”辞退。
肯德基拒不承认劳动关系
常年在肯德基冷藏库工作的徐廷格患上了风湿病,为要回2005年10月份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徐延格在向北京肯德基公司讨要无果后向北京市劳动局投诉。
劳动局的答复是,只有肯德基公司与他之间存在确定的劳动关系,才能履行补发的责任。而肯德基公司并不承认与徐延格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称徐延格是“告错了对象”。肯德基公司认为,徐延格只是以“时代桥公司”员工的身份,受该公司派遣到肯德基工作的劳务员工,而肯德基公司向“时代桥公司”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三方实际形成了劳务派遣关系,随着徐延格被辞退,这种劳务派遣关系结束,因此,可能与徐产生劳动争议的只能是“时代桥公司”,而非肯德基公司。对于徐延格提出的要求补发工资并承担其11年的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的诉讼请求,肯德基公司表示应该由“时代桥公司”承担。
徐延格的代理律师徐玉领认为,徐延格与北京肯德基公司虽然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员工登记表”、“就业务工证”等都能证明徐延格在肯德基公司工作的事实,因此二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徐延格与“时代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不能改变这一事实上存在的关系。而且,在与“时代桥公司”签合同之前,徐延格巨经在肯德基公司工作多年了,而且签订合同之后,徐也并未在“时代桥公司”受过任何培训或上过一天班。
徐延格的“工友”们介绍,肯德基公司让员工同“时代桥公司”签合同时并未征得他们同意,而是以辞退为胁迫条件。《北京市劳动含同规定》第22条认为这样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第三方用工制度”引出法律盲点
徐玉领认为,肯德基公司不断为员工更换“婆家”,并选择那些实力一般的不知名公司,实际上是以“劳务派遣”的合法形式将员工的社保风险、工伤保险等转嫁给这些小公司。一旦发生事故,员工索要赔偿,小公司赔不起可以随时破产,却丝毫不会影向到肯德基,从而回避了肯德基基司对员工可能承担的所有风险。同时,采取这种用工方式的公司还能避免因员工的“工龄”过大而在辞退员工时担负过多的经济补偿金或福利、养老等责任。徐玉领说,目前有许多大型企业采取这种回避方式,尤其是在建筑施工行业相当普遍,实际上侵害了大量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兆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时律师介绍,近期自己接手的类似案件还有两起,其中有个民工刚刚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合同就受了工伤,因此在索赔时同样面临着“真雇主有钱不赔,假雇主无钱可赔”的纠纷和困境。
据徐玉领介绍,《劳动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定比较模糊,当时提出“劳务派遣”是从鼓励短时零工、增加就业的角度来考虑的,并未规定派遣的具体期限。这一点,在《劳动合同法》草案第40杀中有明确的规定:“劳动者被派遣到接受单位工作满1年,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劳动者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合同终止,由接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接受单位不再使用该劳动者的,该劳动者所在岗位不得以劳动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劳动者。”目前这种普遍存在的大公司向小公司转嫁风险和责任的用工方式,实际上钻了法律的空子。
由此看来,肯德基一案意义重大。它不仅揭示了《劳动法》尚待完善之处,而且提醒了更多务工人员看清事实,避免掉入同样的陷阱。
据了解,目前已有28名肯德基员工加入了维权行列,与徐延格一同起诉肯德基公司。
关于这事,有后续道:
“农民工状告肯德基案”引发争论------
目前到底该不该限制劳务派遣?
实习生周磊 王佳
本曾道的“农民工状告肯德基案”有了下文,原告徐延格的辩护律师时福茂结诉记者,他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已受理此案,
二审将于8月9日开庭。
本案引发了人们对“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的讨论,到底该不该对此进行限制?
三大商会认为对劳务派遣限制过严
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该苹案中有4条涉及到劳务派遣的问题。上海美国商会、中国美国商会和欧盟商会分别于4月7日和19日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草案中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提出意见,其中最有争议的是第十二条、第四十条以及第五十九条。
他们认为,草案第十二条中规定的“劳动力派遣单位的保证金制度”会加重派遣公司的负担。第四十条中“劳动者被派遣到接受单位工作满1年,由接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是对派遣劳动力这种用工形式的歧视性对待。第五十九条中“劳动者权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岗位受到损害的,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没有界定清楚“派遣损害”,并认为劳动接收卓位应该承担次要责任,即只有在被派遣劳动者不能从劳动服务单位获得足够赔偿的情况下,劳动接收单位才承担责任。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站的律师对此持不同意见。他们认为,草案第十二条中的保证金规定,是为了避免派遣单位无力承担责任时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第四十条中关于派遣期限的规定,是为了建立健康稳定的劳动关系,发挥劳务派遣促进就业的作用。《日本劳动派遣法》限定劳动派遣期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2年,韩国的上限为1年,法国上限规定为18个月,因而我国规定劳动派遣期为1年是合理的。第五十九条的则定则有助于促进实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应尽的义务。因而,他们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中的劳动派遣条款顺应了实践的需要,有利于保障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三大商会的指责是没有通理的。
员工诉肯德基为何败诉
针对该案原告为何一审败诉,徐延格的辩护律师时福茂认为,法庭没有对徐延格从1995年----2004年间与肯德基的事实劳动关系予以确认,“徐延格在一审时向法庭提交1996年---2000Ä由肯德基为其制作的《就业务工证》,以及员工登记表、上岗证、考勒表、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自己自1995年起就在肯德基工作一直延续至今。但是,东城区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上没有提及徐延格2004年5月前在肯德基工作的事实,其判决是在徐延格于2004年5月20日与时代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后的事实基础上做出的。”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站佟丽华律师认为,徐延格在要求与时代桥签订劳动合同时对“时代桥”公司并不了解,是基于肯德基“由时代桥代发工资、代缴保险”,以及肯德基“不签合同将予以辞退”等声明的情况下进行的。徐延格是为了保住自己的工作才不得不签订该合同,并非出于自愿。“在这种情况下,与不了解的第三方签合同是不合理的。肯德基在签这个合同时,利用了雇主的优势地位,以辞退相威胁,因而也不合法。”这违反了《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而肯德基所属百胜餐饮集团中国事业部公共事务和政府关系副总裁王群在接受本采访时说,“根本不存在胁迫的说法”,与时代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肯德基公司在用人方面的制度,“员工不能因为你的意愿改变公司的制度”。王群说,肯德基少部分员工采用劳务派遣方式聘用是合法的;肯德基与时代桥公司的合同、时代桥与徐延格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欺诈和胁迫的行为;时代桥公司是妆京一家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劳务派遣专业公司,没有不负责任、违反国家法规的问题。
此次被起诉之后,肯德基公司意识到“更多员工希望与肯德基公司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为此,王群表示,肯德基公司已经开始考虑“如何让劳动派遣公司的员工成为正式员工”的问题。
劳务派遣出现的社会背景
王群解释说,“劳动派遣是2000年以前用工难问题催生的特殊劳动制度”。据王群介绍,在肯德基内部,只有徐延格所从事的货运工、搬运工这类体力性质的工种,采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这样做的原因与社会曾经存社的体力劳动者供不应求有关。“在上世纪90年代初,很多北京人不愿意从事体力工作,而大批外地劳动者又不被允许进入北京市场。”王群说,因为政策问题,肯德基公司在当初招聘体力工时非常困难。因此,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寻找工人,是公司当初的一种用人方式。
佟丽华认为,本案中的关键正是对于肯德基通过时代桥公司所进行的“劳务派遣”的性质认定。据了解,徐延格7月19日已经向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确认与时代桥公司的劳动合同受胁迫所签,属于无效合同。该申诉也已得到受理,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于8月15日开庭。
佟丽华透露,在徐延格案之后,他们已经陆续接待了22个类似徐延格的肯德基员工,他们也都是在几年前已经与肯德基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之后同样被肯德基以“劳务派遣”的形式转入时代桥公司。
究竟是不是劳务派遣惹的祸
“因为《劳动法》的欠缺致使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造憾。”佟律师告诉记者,“我圆目前还没有规范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的法律法规。在《劳动合同法(草案)》还没有通过的情况下,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如何对劳动者承担责任是一项空白。徐延格案件实际上涉及的不是徐延格一个劳动者,而是一个群体。”
他说,“劳务派遣”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激烈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用工方式,对企业来讲它可以降低招聘成本,使用人制度更加灵活,对劳动者来讲可以更容易获得就业机会。“劳务派遣”涉及到派遣单位、实际用人单位以及派遣劳动者三方之间的关系。按照西方的劳务派遣模式,派遣单位先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随后由派遣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面试和培训,将劳动者派往实际用人单位,劳动者再在实际用人单位从事约定的工作。由此可见,在这个三角关系中,作为劳务派遣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特征是:劳动者与派遣单位成立劳动关系在先,劳动者被派遣单位派到实际用人单位在后。
但目前我国劳务派遣的情形是,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实际用人单位却找来劳务派遣单位签合同,从而将责任转嫁给派遣单位,变成与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的第三方。“从顺序上看,这并不是真正的劳务派遣,而是一种借用劳务派遣名义、逃避法律责任的‘反向劳务派遣’。由此会出现一系列的诸如派遣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职工相比同工不同酬、不能享受福利待遇、无法缴纳社会保险、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责任划分不明确、不利于劳动者的保护等一系列的问题。”佟丽华说,现在当务之急不是简单地否定劳务派遣这种制度,而是要尽快建立相关法律法规把劳务派遣规范起来。
(2006年7月28日《中国青年》)
千万不要忘了呵,中国毕竟还是个社会主义国家!尽管在搞市场经济,但仍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事情本很简单,工人进企业工作就是企业的职工,怎么能不承认呢?管你签不签合同;你请人干了活,就至少是你的临时工,就得根据其劳动付出给其酬,这是一份应得的酬。什么“劳务派遣”?无非是使资本主既剥削了工人,又对工人不负责任。为什么外国资本家敢于在中国的土地上玩弄这种诡计,而在“农民工状告肯德基”居然“败诉”,并还“引发争论”,中国工人怎么会得不到本国执政党、政府和工会组织及时而又有力的支持?我们的人民法院为什么就是不“对徐延格从1995—2004年间与肯德基的事实劳动关系予以确认”而任由外国资本家与本国资本家相相勾结玩弄的盘剥中国工人的诡计得逞?我们国家为什么要允许这种不仅对资本主有百利而无一害,而且还易导致“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都对劳动者不承担责任,故而对劳动者有百害无一利的用工方式存在?还让私人去开办什么“劳务派遣专业公司”?说穿了,不就是因为当今中国社会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工人阶级处于一种无权化的弱势境地嘛!至于搞一个《劳动合同法》,对所谓“劳务派遣”作出种种规定,虽不能说全无必要,但绝不可能将工人阶级从无权化的弱势境地中解脱出来。
2007年3月19日的《信息时》有篇道:
>>丧尽天良灭绝人性!——记广东的奴工调查真相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黑工场”存在?当地党、政、工会都干什么去了?不正是因为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基础的公有制惨遭摧毁,工人阶级失去了做领导阶级的基础,才由主人沦变为“工奴”吗?如果将这样一种长期存在着类似这道中所说的“黑工场”和“工奴”的社会再称为什么“社会主义”,那实在是对社会主义和人类理想最大羞辱!
大量刊已经揭示出来的(除本章外,本书其余各章均据之罗列了一些这方面或与之相关的资料)、还有更多的未曾被揭示出来却客观地存在于现实社会生活中资本奴役劳动的事实,再次证实了马克思的下列名言:“要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永恒的自然规律’充分表现出来,要完成劳动者同劳动条件的分离过程,要在一极使社会的生产资料和生产资料转化为资本,在另一极使人民群众转化为雇佣工人,转化为自由的‘劳动贫民’这一现代历史的杰作,就需要经受这种苦难。如果按照奥日埃的说法,货币‘来到世间,在一边脸上带着天生的血斑’,那末,资本来到世界,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资本论》第一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28—829页。)至于那些奉行“新自由主义”的学阀政客们既无视现实,又竭力否定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认为“劳动者在商品和社会财富创造过程或劳动过程中所有的地位就只是其劳动力的所有者,而不可能成为企业或社会财富的主人”(《经济体制改革》1997年第2期所载张曙光文),“工人是生产力的代表,但不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代表先进生产力的是资本家而不是工人”(辛子陵《旗帜鲜明地反对极左借尸还魂的妖风》第4页),“所谓‘弱势群体’,一般也是落后生产力群体”(《中国改革》2006年第17期所载刘吉文)。他们的目的无非就是要根本否定工人阶级在国家和企业的主人地位,这实际是要把工人打入社会生活的最底层,从而使他们能够遂其心愿地改变中国的社会主义发展方向,实行“权贵资本主义”。
私有经济的迅猛发展,不仅使以产业工人为主体的当代中国工人阶级感受到自己处于无权化境地,而且感受到了现实的“生存危机”:
“我们时时感到生存危机”
——重庆民营企业办力帆集团产业工人的心里话
33岁的徐轶伟是力帆集团质检部齿轮组组长,他向新华社记者讲述了自己由国企到民企的经历:1995年,徐轶伟离开位于重庆荣昌县的益民机械厂,赴山东济南市有利于和机械公司打工,从“大三线”的军工企业跳槽到了民营企业。原来在“益民”工作时,他每月收入只有300元左右;到“邦和”后,每月可挣1000—2000元,自己去重庆探亲的往返机票也能销了。2002年,徐轶伟的孩子已四岁了,由于思乡心切,他应聘到。力帆集团工作,自称:“我是益民机械厂的子弟,从小就生活在那里,现在还想回那里工作,因为回去工作轻松,有亲切感。可是,我不能饿着肚皮追求亲切感,在‘力帆’,我每月能挣1500元,回去只用五六百元。”1998年,“力帆”集团兼并了个体企业重庆单神燃气用具厂;最初,该厂120名职工加入“力帆”集团,收入是以前的两三倍。不久后就有几十人相继辞职,记者问:“既然收提高了,为什么‘单神’厂的几十名职工又离开了‘力帆’?”工人张启厚答曰:“主要是因为适应‘力帆’的工作节奏。”
——编者略按:尽管公有制企业在经营管理机制存在种种弊端,使得像徐轶伟这样的员工为了个人及其家庭生计而不得不“跳槽”到私营企业工作——实为打工即出卖自已的劳动力;但还有更多的如几十名员工离开了私企,物质经济生活层面看,是其“不适应‘力帆’的工作节奏”,而本质说来,是他们难以忍受资本家的剥削和压榨了!
27岁的任小惠来自四川绵阳农村。1995年,她高中毕业后来到“力帆”打工,现任“力帆”动力一厂办公室文员。她现在最担心的就是被解雇。如今,任小惠已和“力帆”集团一名来自农村的工人结婚,夫妻俩人决定在城市永久安家立业,贷款买了一套住房,每月还贷五六百元。她说:“企业效益好时,俩人每月收入加起来有3000多元;效益不好时俩人每月净挣才2000元。像我们这样没有多少文化的,失了业就很难再找工作。所以,我很希望‘力帆’永远红红火火,这样,我们才能不被裁减掉。”“力帆”动力一厂装配工彭义,1992年在涪陵区农村结婚,1999年来“力帆”打工,在工厂附近与别人合租了一套住房。其爱人在家照顾4岁的孩子,仅靠他每月1000元左右的收入养家糊口。彭义告诉记者:他每月房租200元、孩子上幼儿园最少花130元、水电气费加起来有几十元,剩下来的钱主要用于吃,根本存不下钱。“我现在最关心的是农村政策,因为我万一失业就只能回农村种地。”
“我们时时感到生存危机!”徐轶伟说,他正在上电大,没有时间和金钱去旅游和休闲,下了班每天都“充会儿电”。这个时代不学习就要被淘汰。“力帆”动力一厂的年轻员工岳雄也说,平常下了班就看专业书,一般不敢在电视上耗时间。他的朋友们也都在学习。现在的年轻人买房子都用父母的积蓄,怎么好意思混日子呢?
徐轶伟说,我们最关心的问题是物价和社会治安。房价高,工薪阶层很难承受,不少人贷款都贷不起。他和爱人都在“力帆”工作,每月收入加起来3000多元,这在工薪阶层中算中上等,但即使如此,他们买一套房也很困难。最近,他们花24万元买了一套套内面积为100平方米的住房,其中贷款17万元,首付款都是借的。他说:“公务员享受房改福利,他们的工资也比我们高,而且有‘双休’、我们则只是‘单休’,他们还有灰色收入,我们感到不公平!”
宫玉蓉说:“国家大事我们也关心,但使不出力来,我们最关心的只能是生存问题。现在,大米涨价了,从以前的八九角钱涨到了最低1.2元,涨幅高达三四角。”她向记者反映,在“力帆”集团所处的重庆沙坪区上桥和张家湾一代,治安状况很糟糕。“力帆”一位女工在大白天去张家湾买菜,一名歹徒上去就把她的耳环抢走了。这样的事发生了不止一次。前不久,在上桥立交桥上“力帆”一名职工遭到了抢劫,手机被抢走了。从中梁山到石桥铺这一带,小偷特别多,吸毒的也不少。
(据2004年4月24日《国内动态清样》,第1281期,记者:王金涛。)
由此可见,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被严重破坏,不再居于主体地位,所以,遭受着外国资本家、本国资本家和本国权贵资本家三重剥削与压迫的当代中国工人阶级处于无权化的弱势境地。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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