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起诉农业部案审出草甘膦有毒 媒体齐问如何才算对公共利益“重大影响”
北京市民起诉农业部案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中国农科院玉米专家发表文章称“农业部在法庭上竟如此诡辩,令人大开眼界。”他在援引《转基因观察》对庭审全纪录的文章时表示:作为国家维护人民食品安全的职能部门,竟堂而皇之,理所当然地将孟山都的商业利益置于人民食品安全的巨大公共利益之上。农业部为美国孟山都转基因配套农药草甘膦“保密”一案有许多看点:一是农业部当庭认账转基因配套农业草甘膦“有毒”;二是美国孟山都认账农业部为其保守的“商业秘密”包含巨大商业利益;三是孟山都80年代不是“商业秘密”的实验告,因为转基因大量进口中国,到了今天反而成了“商业秘密”;四是农业部把孟山都要求保护的“商业秘密”置于中国13亿人民的安全之上,宁可让13亿人去冒险,也不能公开孟山都所谓的“秘密告”。
另外,中国经营、华夏时等发表道,道或质疑农业部所谓草甘膦毒性对公共利益有多大影响才算是重大影响毒农药如何才算是“影响重大”
市民起诉农业部案疑点 毒农药如何算“影响重大”
:金微 :华夏时 发布时间:今天 00:25
摘要:历时近半年立案,再历时近一年开审。11月16日,北京市民起诉农业部案在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市民、被告农业部及第三人孟山都均出庭,庭审持续了3个小时。
本记者 金微 北京道
历时近半年立案,再历时近一年开审。11月16日,北京市民起诉农业部案在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市民、被告农业部及第三人孟山都均出庭,庭审持续了3个小时。
《华夏时》记者以旁听身份全程参与庭审,案件最终回到两个焦点问题:毒理学试验告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不公开是否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
原告律师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是企业自身机密如农达的研发技术数据等,而毒理学试验告是由独立三方作的安全性评估,不涉及商业机密,农达在我国广泛使用,进口转基因大豆残留,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
农业部代理律师也承认草甘膦有毒对公共利益有影响,农药是有毒的,但有重大影响的时候才能考虑公开,“两害相权取其轻,农药对环境造有影响但也会抑制杂草……两方面进行权衡,目前阶段孟山都生产了多年的农药,不宜轻易否定。”最终,孟山都和农业部都坚持毒理学告是“商业机密”的主张,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上诉。
来龙去脉
市民起诉农业部源于一起信息公开申请。
2014年2月10日,市民杨晓陆等向农业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被告批准孟山都公司草甘膦除草剂农达进入中国市场、对其颁发“安全证书”所依据的中国有资质机构完成的毒理学动物试验告。2月25日,农业部以4 号答复书的形式告知原告孟山都草甘膦除草剂农达于1988年在中国取得农药正式登记,按照当时的农药登记规定,孟山都公司提交了由美国YoungerLaboratories于1985年12月23日出具的毒理学试验告。
而原告进一步申请要求提供试验告的原件扫描件及英文告的中译本。农业部于3月28日作出5号答复称,试验告因涉及孟山都公司的商业秘密,已书面征求孟山都公司意见,孟山都公司尚未答复意见。
直到2014年6月4日,农业部作出8号答复,称孟山都远东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已复函认为试验告系该公司重要的商业秘密,含有重要的个人隐私及商业保密信息,在全球范围从未向公众公开过,不同意公开该告。
杨晓陆申请行政复议,但农业部维持原决定,杨晓陆于2014年9月到法院起诉农业部,直到2015年1月27日正式立案,由于北京市三中院后来将孟山都公司追加为“第三方当事人”,此案成为涉外案件不受立案后开庭准备规定时间的限制。
《华夏时》在庭审现场看到,双方准备较为充分,原告方资料堆满桌子,三位代理律师黄乐平、韩世春及刘伟均为公益诉讼。被告席位上除了农业部代理律师、孟山都代理律师,还有一位农业部代表。
在质证环节,被告代理律师对原告52份证据进行质证,认为大多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等均不认可。由于此案最初源于转基因大豆草甘膦残留问题,因此原告提交的证据中多份均与转基因大豆有关,而农业部代表律师认为转基因与本案无关。
三部法律两个焦点
此案渐渐回到两个焦点三部法律上。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8号答复合法:1,农达毒理学试验告涉及第三方孟山都公司的商业秘密;2,答辩人不公开农达毒理学试验告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主要依据的法律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农药管理条例》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被告引用了信息公开条例断章取义、蓄意隐瞒,只知道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而对这两条规定的“但书”视而不见。正是这两条规定的“但书”,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仅是可以公开的,而且是必须公开,因为这是关系到重大公共利益。”杨晓陆还提到,农药登记管理条例同样有重大公共利益的条款被略去。
原告律师刘伟则强调,“毒理学告不属于商业秘密”,理由包括:第一,毒理学试验告并不是针对农达配方、原料、工艺等产品的研发数据,“是这个产品出来后,投入到应用环节,对人体和安全性的评估,后者并不是商业秘密。”
庭审中,主审法官对于农业部对孟山都商业秘密的主张进行了多轮的询问。刘伟律师称,被告称关于毒理学告涉及商业秘密已经做出了判断审查,对于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也进行了判断和审查,“但在法庭上并未看到其审查的证据,如果行政机关农业部对于是否为商业秘密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仅用一句话来定义商业秘密,一句话来定义公共利益。”
是否影响公众利益
目前,我国大量进口转基因大豆, 2014年进口了7100万吨大豆,2015年预计进口7800万吨,绝大部分为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而孟山都草甘膦正是大量用于此造成大豆。
杨晓陆称,因进口转基因大豆绝大部分是抗草甘膦的,存在大量农达除草剂的残留问题,而且农达的使用范围不断扩大,国际机构证实草甘膦致癌且大量证据证明草甘膦致系列疾病,这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
“我们判断的原则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农业部代理律师称,原告证据中提到说到国际机构只是其中之一,还有很多其他国际机构的认定,要从综合全面评判来看,对草甘膦的毒害并没有一个最终的结论。农业部代表进一步表示,草甘膦农达的标签包装上会写明注意事项:包括中毒的急救措施。我们已最大限度避免了对公共利益的危害。不公布毒理学告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不过,刘伟表示,因为农达在我国广泛使用的证据,农业部代表强调在农达包装袋上通过贴示标签的方法表明可以通过何种方式减轻农达的危害。这说明农业部也是知道农达是有社会危害的,“既然已经以这种形式承认农达是有危害的,为什么现在反而以不危害公共利益不予公开呢”
原告律师认为,农达毒理学告即使属于商业秘密,因为严重关系重大公共利益,也应当依法予以公开。但农业部代理律师认为,当商业秘密与公共利益产生影响的时候,“法律明确规定是说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时才需要公开。”
孟山都第三方代理律师表示,毒理学试验告不予公开决定有法律规定,不公开是否对公共利益有影响是由被告职权综合考虑作出的有权决定的事项,同样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上诉。
【中经实时】农业部:草甘膦毒性对公共利益没有重大影响
2015年11月18日 17:28 阅读 216
本记者 李艳洁 北京道
农业部是否应该公开孟山都公司产品草甘膦农药“农达”的毒理试验告,近期再次成为舆论焦点。
11月16日上午,“北京市民杨晓陆等3人起诉农业部信息公开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原告质疑草甘膦农药的安全性,要求农业部公开孟山都农药“农达”的毒理试验告原件扫描件与中译文,在农业部征求孟山都的意见并以“商业秘密”为由回复不予公开后,原告起诉了农业部和孟山都公司。庭审聚焦于公开文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未当庭宣判。农业部由律师和一名官员应诉,孟山都公司作为第三人列席庭审。
草甘膦农药“农达”是一种除草剂,孟山都经常将其与它的转基因抗除草剂种子捆绑销售。根据海关数据,2014年我国进口大豆7140万吨。进口大豆主要来自美国、巴西、阿根廷的转基因抗除草剂大豆。
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助理教授,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高级研究员田飞龙和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浩看来,考虑到草甘膦农药目前的巨大使用量以及国内外一直都有质疑,已经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即使农业部认为对公众利益没有重大影响因此不予公开,也应该阐释清楚为何该毒理学实验告属于商业机密,阐明界定标准和依据。
截至发稿,《中国经营》没有收到孟山都公司关于商业秘密等问题看法的回复。
毒理学告是否商业秘密
以草甘膦为主要成分的孟山都农药——除草剂 “农达”,1988年在中国农业部完成登记。按照当时的《农药登记规定实施细则》(已经被废止),孟山都公司提交了由美国于1985年12月23日出具的毒理学试验告。
原告代理律师刘伟向《中国经营》记者表示,毒理学试验告是由独立第三方机构对草甘膦的安全性和危害进行评估,不涉及草甘膦的产品配方、工艺,因此不能将毒理学试验告同孟山都公司的商业秘密混为一谈。
我国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法,在本案依据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诉讼法》中,也没有对商业秘密进行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二十条所指的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法律界定,是指企业主体产品研发过程中形成的核心既得利益、创意等,除此之外不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助理教授、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高级研究员认为。
“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具体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产销策略,招标投标中的底价及标书内容等信息。”许浩表示,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告显然不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范畴。
“并且,商业秘密必须能为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带来积极的经济利益,即能使权利人增加财产或者财产上的利益。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即具有直接的、现实的使用价值,权利人能够将商业秘密直接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许浩表示。
在田飞龙看来,有关实验告和数据是农业部在行政过程中获得和保存的资料,如果公众基于生产、生活和科研需要,要获得告,可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公开。在行政程序上,农业部应该征询企业的意见,因为有可能涉及商业秘密。
“但是不应该仅凭企业意见就认定为商业秘密,行政机关应该做出独立判断。如果农业部和企业的结论一致,可以不公开,申请公开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如果农业部和企业的结论一致,但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农业部认为可能对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公开。”田飞龙表示。
另一方面,国内外有关草甘膦及其毒理学研究一直没有停止过。今年初,世界卫生组织(WHO)下属的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将其列为“很可能”对人类致癌的物质。
IARC发表在医学期刊《柳叶刀·肿瘤学》的一份研究总结称,“有限的证据表明,草甘膦可能导致非霍奇金淋巴瘤”。在3月20日,IARC发布的告中还将草甘膦评为2A级。IARC将致癌物质分为四类:1类是对人类致癌;2类为可能对人类致癌,其中又细分为2A和2B,2A为很可能对人类致癌;2B可能对人类致癌。
而11月初,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和欧盟成员国风险评估机构发布告称,草甘膦“不大可能对人类有致癌风险,”同时还提出了一些新的加强控制食品中草甘膦残留的安全措施。同时,科学家们第一次为草甘膦制定安全阈值,急性参考剂量标准是每千克体重0.5毫克。急性参考剂量是指在食品中某一化学物质在较短时间内(通常是在一餐或者一天时间内)被吸收后不致于引起任何可观察到的健康损害的剂量。
另外,科学家们还将可接受操接触水平设定在每千克0.1毫克/每天;消费者的人体每日允许摄入量设定在每千克0.5毫克/每天。
许浩认为,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事项,即必须是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的事项。
“这些公开发表的研究可以间接证明草甘膦的毒理学研究是为公众所知的,有可能成为准公共知识,那么界定它为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就更小了。”田飞龙表示。
原告曾于2014年2月和3月两次申请农业部公开相关信息,但是2014年6月4日,农业部做出答复称,以“孟山都远东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已复函认为试验告系该公司的重要商业秘密,含有重要的个人隐私及商业保密信息,在全球范围从未向公众公开过,不同意公开该告”为由,宣称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相关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刘伟称,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否是商业秘密是谁主张谁举证,是否有商业价值,对经营利益是否有影响,企业是否采取了严格保密措施,这些方面农业部都没有给出具体证据证明该毒理学实验告是商业秘密。
依据旁听庭审人士介绍,在11月16日的庭审上,农业部代理律师认为,农达毒理学试验告不仅具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的条件。同时,当年农达是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在我国属首次登记,其相关试验数据在全球范围内从未公开过,属于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答辩人应予以保护的政府信息。
何为对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
在庭审中,农业部代理律师认为,农药毒理学试验是由专业机构按照专门的试验方法,通过动物实验对农药影响人类健康安全所进行的检测和评估。1988年,孟山都公司在答辩人申请农达农药登记时,其草甘膦原药和农达制剂通过了卫生、化工、环保、商业、农业等部门的审查和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估,其有效性、安全性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因此不公开农达的毒理性试验告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那么,何为“对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
“这涉及到是否不特定多数人受到广泛威胁,公开是否帮助公众和社会机构获得知识、做好应对威胁的准备。”田飞龙表示,公共利益必须是具体的,要有明确的公共利益存在,商业秘密的公开要注意公共利益的维护和保障。
孟山都在今年初回应世卫组织有关草甘膦可能致癌的告时称,三十多年来,草甘膦已经在世界160多个国家得到应用。
据江苏省农药协会主办的《农药快讯》道,我国每年使用草甘膦原药在5万吨左右,全球草甘膦制剂使用量近两年均在85万吨左右,折合原药在50万~55万吨。
另一方面,根据海关数据,2014年我国进口大豆7140万吨。这些进口用作原料加工的大豆主要来自美国、巴西、阿根廷。目前,大豆油已经成为我国第一大植物油品种。
按我国农药毒性分级,草甘膦原药为低毒。我国已制定了草甘膦11项残留限量标准(mg/kg),分别为稻谷0.1、小麦5、小麦粉0.5、全麦粉5、玉米1、水果0.1、甘蔗2、棉籽油0.05、茶叶1、柑橘0.5、苹果0.5,但是由于没有推广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同时草甘膦也不能在大豆田应用,因此目前尚未制定草甘膦在大豆中的限量标准。
“涉及到公众的健康权和食品安全以及环境保护,行政机关需要判断,如果认为对公共利益的影响不够突出,可以保护商业秘密。现在已经提起诉讼,法院需要调查行政机关是如何取证并依据证据做出是商业秘密的判断的,之后裁断行政机关的决定是否合理合法。”田飞龙表示。
一个需要注意的事实是,中国也是一个草甘膦生产大国。
自从2001年孟山都在中国的专利保护到期后,中国企业纷纷上马生产草甘膦。目前,全球草甘膦生产者主要是孟山都和中国企业,孟山都的年产能至少24万吨,而我国草甘膦实际产能已超过100万吨,2014年产量约45万吨,其中80%用于出口,主要出口对象国是阿根廷、美国、巴西、马来西亚、印尼、澳大利亚和泰国。
据《中国化工》8月份的道,当前国内草甘膦产业境遇艰难,除了与孟山都的激烈竞争外,草甘膦制剂在使用时,遇土钝化,但如果在土壤中与重金属相结合,在土壤中的半衰期就会变为62天;如果和金属离子形成复杂的合成体,草甘膦就会变得难以生物降解,半衰期会延长到22年之久。随着环境保护意识提升,草甘膦用量将呈萎缩态势。此外,抗性问题、对人体危害问题也严重影响草甘膦的市场需求。
由于受到草甘膦价格下滑等因素影响,截至8月31日,孟山都2015财年第四季度净销售额下降10.5%,至23.55亿美元,毛利润下降19.2%,至9.96亿美元。2015财年,净销售额下降5.4%,至150亿美元,毛利润下降4.6%,至82亿美元。
转基因观察(微信公众号:zhuanjiy),转基因领域道第一媒体,中国最大的民间转基因问题研究部落,遍布全球各地,为你搜罗道最新的转基因新闻,一切为了公众知情权!这里有你不知道的真相!
条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