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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家鑫自首的质疑-铁案是怎样炼成的-

2025-02-25 文摘 评论 阅读
今天,陕西省高级法院将对药家鑫杀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案开庭审理,能否遂大众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之愿,维持对药一审处死刑的阶段性结果是个未知数,然而我的良心促使我神差鬼使般地不得不继续讲点自认为非讲不可的话:
5月19日我在自已<<药家鑫杀人应从重的思考:二次交通事故与杀人的因果关系>>拙文中认为,张显对检察院所谓补充侦查的申请延庭而一审开庭审理中却无补充的事实,这种以"程序正义"占有审理时间的行为质疑的"新内容"时,我认为张显之说的内函应当是: 药家鑫杀害张妙后的二次"事故发生"是其杀人后畏罪潜逃的结果,具有刑事犯罪行为的主客统一的因果关系,即:犯罪的继续状态又称"犯罪的继续"或"犯罪的连续"状态。从形式看是孤立的交通事故行政法律关系;从内容看"二次交通事故"发生是其杀人畏罪潜逃目的之结果,则是刑事法律关系:此乃内容决定形式的哲学方法思维之常理,如果将药这种出于同一犯罪目的行为的因果关系割裂开耒对待处理药杀人案难免不是教条式的方法从而陷入唯心主义泥坑不能自拔的结果。今天不得不敲明地说,作为公诉人的人民的检察院此种"教条式的方法从而陷入唯心主义"的行为有意或无意地在与药家鑫"自首"认定地"拉郎配",而一审法庭也在审理中公开认可了这种自首成立的"拉郎配"! 我还这样指出: "药家鑫畏罪潜逃致二次交通事故发生与一审当庭下跪忏悔,绝非真诚悔罪而是在怕死心理下的另有掩饰其它情节的表演即:连捅张妙八刀的刀具上的血迹丶指纹鉴定丶血衣这一对药家鑫"自首"杀人口供承认直接证据,缺乏间接证据的补强,应当是刑侦丶检察丶审理三个阶段的常识却反常的被"疏忽",因为作为直接证据口供的言词证据因被告人的主观原因可改变而翻供,唯有间接证据的补强,方为铁案而不能被推翻的原因在于间接证据有三大功能,一是破案的向导;二是可擢破被告人的谎言;三是依靠间接证据可以直接定案。这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里的"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正是我们上述"间接证据补强"的功能所在,从而形成证据三性(客观性丶关联性丶合法性)缺一不可作为证据的法定依据"。
"所以,张显提出主驾驶室无血迹,而副驾驶室内却有血迹,是什么原因?以及驾驶室内的物品做调查取证;药家鑫杀人后,为何身上无血迹,上身的衣服是什么,有血吗?到目前已不知去向,的四条建议对此案极为重要"! 睡了一晚上感觉,在今天二审法院对此案的审理之际,对间接证据有三大功能,一是破案的向导;二是可擢破被告人的谎言;三是依靠间接证据可以直接定案实有进一步谈点自已认识的必要: 1.破案的向导---正是药的"二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结果源于被他人拦住这一事实的"向导",从而发现了药家鑫杀害张妙的基本事实与杀人畏罪潜逃主观上的故意,是否定药家鑫"自首"的要素之一; 2.擢破被告人的谎言---保险公司理赔中的发现为公安侦查提供了锁定杀人者是药家鑫。而坊间流传的公安人员在向药其人播放同一条线路上的监控显示,问药家鑫这是否你的车时,他两次否认回答"不清楚",在公丶检丶法办案流程中是否应当成为否定药家鑫"自首"的要素之二这一要害环节的再查证,势必成为受害家属与其代理人张显的追问! 3.依靠间接证据可以直接定案---以上两点与张显提出"主驾驶室无血迹,而副驾驶室内却有血迹"是什么原因?联系二次"交通事故"发生后杀害张妙的药家鑫带血衣服的去向和"上身的衣服有血吗"的质疑,特别是突然出现的为药家鑫"挡架"以免他挨打的那位"神秘人"向南而去,而药不开车回家向北却反方向地向南他又是如何交待供述的,形成了对有违常理的疑问链,则正是否定药家鑫"自首"的事实,如不还原事实真象不是一个药随其家人自首而一言一蔽之的事!所谓"依靠间接证据可以直接定案"的要旨在于不听信口供,而自首的成立则在于刑事被告人的如实供述。换言之,得以认定自首成立真实与否两者均需证据的"关联性",当肯定"自首"的一审认定缺乏其证据的事实关联性将如何应对否定自首质疑的"关联性"呢! 毋庸置疑:张显对药家鑫自首的质疑与肯定"自首"的"认定,两者的统一在于对自首的证据关联性的间接证据取得,既可使被害人家属心服口服,也可使药家鑫个人及其父母放下他们那颗爱子之心才是公平要求正义,而正义维护公平的辩证关系之所在,从而以达刑法维护社会秩序的立法要旨,那么建议省高法院就药家鑫是否构成自首审理查明吧!
铁案是这样炼成的!(2011年5月20日6:3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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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药家鑫杀人应从重的思考:二次交通事故与杀人的因果关系
标签:证据   自首   杀人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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