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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土地集体所有

2025-02-24 文摘 评论 阅读
  

  中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土地集体所有

  

  
摘译理查德.桑德斯著《中国的有机农业与产权是否相关》

  

  [英]理查德.桑德斯著、周守吾摘译

  

  :《国外理论动态》,2007年第3期
美刊《当代中国》2006年2月号刊登了英国北安普顿大学中国与转型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理查德•桑德斯题为《中国的有机农业:与产权是否相关》的文章。针对主张中国土地全面私有化的观点,以个案分析为基础指出,在当代中国,国家应该在土地集体所有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鼓励贫困农民之间的新型合作和提倡新的集体安排,而不是关注土地的完全私有化。新型合作化和新集体安排将使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而私有化将使贫困农民进一步边缘化。文章主要内容如下。

  

  一、导言

  

  中国的“转型”所具有的那种历时长而显拖沓的特点已经引起了激烈的争论,这一争论围绕着为了维持未来充满活力的经济发展,何者是最合适的产权安排而展开。虽然其中许多的争论与工业和企业领域中的产权有关,但是,土地所有权也开始日益成为被关注的焦点,其原因是,主要由家庭责任制的引入所带来的农业产量和农村经济的最初增长已经走到了尽头,并且农业部门中存在的结构性缺陷也已经日益凸显。这些结构性缺陷包括情况严重且日益加剧的小规模耕作、零碎的土地持有权、频繁的土地再分配、不完备的社会保障体制、低水平的机械化、可耕种土地的流失、低水平的物质回、不完善的生产要素市场以及资金获取途径的缺乏等。它们威胁到中国农业发展的可持续性,考虑到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所带来的国外竞争,情况尤其如此。

  

  在关于土地所有权的争论中,来自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家学派(通常被称为产权学派)的支持者(他们在改革后的中国经常代表着强有力的声音)认为,只有对中国农村目前的土地所有权进行彻底的改变———包括所有权的明晰与私有化,上述缺陷才能得到成功的解决。处在争论另一方的学者虽然承认与现有的土地所有权安排有关联的那些问题确实存在,却主张这些问题可通过那些不包括完全的私有化的政策得到更好的解决。他们担心,在当代中国的这种背景下,私有化过程将只会增加导致社会和政治不稳定的新的因素,进而威胁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性。

  

  上面所讨论的这些不同的结构性缺陷不仅与那些危害中国农业的环境可持续性(environ-mentalsustainability)的因素混合在一起,而且加剧了这些危害因素。对环境的可持续性的危害部分是由一系列造成环境恶化的做法所导致的,包括砍伐森林、在并不肥沃的土地上的过度耕种以及对化学肥料、杀虫剂和除草剂的过度使用。所有这些做法在各种改革之前就已开始,但这些做法一直持续下来并在各种改革之后变得变本加厉,因为在农民发现自己受到上面讨论的各种结构性缺陷导致的后果所威胁的情况下,他们有着充足的理由来使自己的产量和收入最大化,而无需顾及环境方面付出的代价。许多的论著已经论述了中国农村环境污染和环境恶化问题的严重性。我们有充足的理由认为,中国政府一直没有忽视这种严重性,在过去的20年里,中国政府一直支持一系列的创新行动来鼓励各种对环境更友好因而是可持续的农业耕作方式,其中包括生态农业、绿色作物和有机农业。但是相对而言,人们很少关注这些创新行动的成功与土地所有权问题之间的关系,这一局面是令人吃惊的,因为这些创新行动的成功引入和实施并不是与制度环境无关的,它们的出现会受到现有土地所有权安排的影响。

  

  本文的目的在于研究中国的所有权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该研究将在如下情况下完成,即通过对中国的9个有机农业试点的个案研究来考察现有的土地所有权安排与目前有机农业的推广之间的各种关系。研究表明,有机农业减少了那些破坏环境且价格高昂的化学产品的使用,它需要大量的劳动力,但却保证以极佳的价格获取极大的收益。

  

  因此,对土地所有权问题的研究是建立在如下两个假设的基础之上的:(1)假如合适的加工和交易体系得到发展,有机农业就能够使一些贫困的中国农民有希望在现有的土地所有权安排范围内,从事在社会、经济和环境方面都是可持续的农业,从而其结果就是(2)依靠它们,有机农业的发展就是一件大有裨益的事情。这并不是说有机农业不能或者不应该依靠富有的农民得到发展:事实上,在上海和其他中心城市的郊区已经成功建立起了有机农业园。然而,贫困的农民通常居住在中国的边远地区,还享有着干净的自然环境,有机肥料依然在以由来已久的方式被使用,对于这些农民而言,化学肥料和杀虫剂的价格尤其是他们难以承受的。

  

  关于土地所有权,本研究力图发现什么样的土地所有权安排对于成功采用和转向有机农业是最合适的。特别是,它力图发现与家庭责任制相关联的“模糊的”土地所有权对于转向有机农业的希望是否构成障碍,如果是,那么对家庭责任制作出什么调整才是合适的。研究的结论认为,一方面,与家庭责任制相关联的土地所有权的模糊性不会在根本上阻止向有机农业的转变,另一方面,个体农民必须参与各种形式的集体安排以保证这种转变的成功。这些安排能够使农民(通常是贫困的农民)在从事环境方面可持续的耕作的同时可以对土地进行经济上可行的利用,就此而言,本研究认为这些做法应该得到鼓励,而不是去采用那种把土地全面私有化的更加激进的做法,这种私有化将会破坏他们从事有机农业的机会。

  

  二、问题:能源密集型农业与可持续性

  

  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国政府认识到20世纪60年代政府认可的粮食作物的单一种植加上“绿色革命”技术(该技术或多或少消除了中国农业在过去数千年里所形成的有机栽种传统)的采用使中国农业依赖于化学肥料、杀虫剂和除草剂的投入,从而也就依赖于能源的进口以将其投入到能源严重短缺的农村地区。而在改革时期,化学产品的使用持续增加,其直接后果就是:中国农村地区所使用的化学肥料在1978—1984年期间翻了一倍,而在1984—1994年期间又翻了一倍。

  

  化学产品的这种投入恶化了能源短缺的情况,但这决不是惟一的问题:这些化学产品的使用给自然环境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与化学肥料,尤其是氮的使用相关联的首要的环境问题是硝酸盐向地下水的渗透;其他问题包括湖泊受到海藻污染以及土壤的退化。与此同时,伴随着化学肥料的使用日益增加而来的是有机物质使用的减少。结果,植物充分利用这些养料的能力被减弱,作物产量下降,而为了维持产量,不得不进一步增加化学肥料的使用:这是收益递减的典型例子。同时,化学杀虫剂和除草剂的使用导致了进一步的问题。问题之一就是害虫对杀虫剂的抵抗力不断增强。

  

  另一个问题就是土壤、水和食物中的有毒残留物质对人体产生的毒害,这与它们的使用直接相关。

  

  三、中国的生态农业和绿色食品

  

  正是认识到了中国农村对化学肥料和杀虫剂的使用日益增加所带来的危害,中国的政府官员在改革时期率先采取了新的农业创新行动,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国生态农业、绿色食品以及有机农业。

  

  其他的论述已经对中国的生态农业所含括的内容进行了解释。这里我们只要说清以下几点就足够了:中国的生态农业力图发展一种以正确的生态原理为基础的农业,它重视传统的耕作方法,如轮作、间作以及有机肥料的使用,它也鼓励直接有利于环境的耕作方法,包括植树造林、阻止土壤侵蚀、保护能源、采用对环境友好的各种能源产生形式(如太阳能和沼气)、减少对碳氢化合物的依赖以及对废弃物的循环再利用。在环保原则被摆在首要位置的同时,中国的生态农业力图在中国现有的条件下展开,允许有限制地使用化学肥料和杀虫剂。就像其他论述所指出的,20世纪80年代,政府自身在劝说农民从事生态农业方面所取得的成功是极其有限的,原因在于家庭责任制的引入导致了现有耕作方式具有规模小和个体化的特点。土地所有权极大地影响了农民采纳生态农业的能力:个案研究中的证据表明,只有在那些家庭责任制从来没有被采用或者这种责任制已经被放弃而允许实行集体农业的村庄,生态农业才会被成功地采纳。推广生态农业鲜有成功的其他原因还包括这样做在短期内很难获得回。

  

  在20世纪90年代早期,农业部通过对“绿色食品”的提倡而提出了解决后一个问题的方法。一方面,生态农业所推销的是生态原理,另一方面,绿色食品所推销的是产品。被证明是使用生态农业方法所生产的食品(尤其是使用了较少化学产品的食品)被标识出来并贴上可辨识的商标得到推销,它们也开始要求享受相当程度的价格补贴。农民第一次看到由采用对环境友好的耕作方式所带来的直接经济收益,这样一来,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民加入到这一行列中来。

  

  四、有机农业

  

  在中国,生态农业和绿色食品的创新行动自然会带来对有机食品的宣传。与绿色食品相比,有机农业对耕作方法的要求更加严格,尤其是要放弃使用一切化学产品并按照通行的国际标准(就像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IF-OAM]所规定的标准)来实行。但是,其回则是可观的:绿色食品几乎只限于在中国国内市场进行销售,而有机产品能够在世界市场销售,其价格是一般食品国内价格的三倍。即使有机产品在有限的国内市场进行销售,它们也能享受健康价格补贴。

  

  尽管长期实行粮食作物的单一种植和绿色革命,在中国———主要在那些化学肥料价格昂贵而很难买到的边远山区———仍然存在着许多有机农业耕作的事例,但是那时人们普遍认为,对于有机农业的发展而言,我们有必要按照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的要求形成基本的标准,有必要建立新的试点以及负责检查、监督、质量控制和验证的机构,并且推动交易和分配体系的发展。尽管中国有着悠久的有机农业发展的历史,但一直到1994年才提出这一策略,所以如果中国想要认真对待有机农业的发展,就必须从零开始迅速建立起各种新的体制。

  

  1994年之后新的有机农业试点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相对缓慢的过程,这部分是因为在新的耕作方式能够开始之前,农田必须返回到完全不使用化学产品的状态(有机食品的国际标准通常要求,在获得有机产品验证之前,土地必须长达三年不使用化学产品)。因此,不可避免,在20世纪90年代早期,最初的成功都局限 在那些有机耕作方式在过去时期一直保留了下来的边远地区,但是,随后局面一直在改进。

  

  有机食品出口在1990年时还是一片空白,到1999年,其总价值达到了1200万美元,覆盖了50种不同的产品。尽管有机食品的生产有了明显的大幅度增长并且获得了政府支持,但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投入有机农业的农民和土地面积的绝对数量依旧非常少,显而易见,对于农民支持有机农业而言,还存在着明显的困难和障碍。本文所关注的是,现行的土地所有权安排在何种程度上导致了这些障碍。

  

  五、所有权与所有制

  

  在当代中国的政治经济背景之下,关于所有权概念存在诸多争论,一些学者偏爱现代民法中的所有权概念,将其视为绝对的和至高无上的权力。尽管如此,因为一种最高的权力能够被分解成各种具体的组成部分,而这些组成部分能够通过习惯和惯例被彼此独立地运作,并且任何时候都可能被社会或政治行为所削弱,所以本文将依靠那种更加灵活的所有权概念,这一概念暗含着“各种权力的混合”(尤其是使用权和出售权之间的区别),它还与各种社会关系相联系。

  

  首先,沿着布罗姆利(Bromley)的思路,本文将证明,我们最好不要将所有权理解为某种目的,而是理解为一种涉及收益流(benefitstreams)、权力拥有者和义务承担者的三维的社会关系。对于那些政府或“社会”同意通过规定其他人有义务不得干涉来加以保护的未来的收益流,所有权的拥有者对其享有占有权。

  

  这样,土地的所有权就不只是涉及一种某个所有者与被论及土地之间的关系;而是涉及那块土地、该所有者和其他人之间的一种关系。因此,只有在社会规定了其他人有义务不得干涉权利所有者的收益流并且动用各种社会机制来保证他们遵守其义务时,所有权才能存在。所有权这一概念有两种重要含义。第一,它暗含了社会的优先存在以及所有权必须嵌入在某种形式的康德式的社会契约中。它与洛克式的观点以及宽泛意义上的自由主义的观点是截然相反的,前者认为所有者优先于政府而拥有“天然的权力”,后者沿袭着前者的观点而认为私有权是抵御政府干预的一个重要堡垒。第二,它暗指所有权是各种工具性的变量:它们不仅与政治有着重大牵连,而且为了其延续,它们还依赖于社会的立法。所有权不是永恒不变的(即使是对中国的政治经济最不经意的观察者也会意识到这一点)。

  

  与财产相关的各种权力、收益流和义务通过不同的机制得以确立和维持,而不同的机制构成了不同的所有制。布罗姆利认为所有制在一种四重分类中能得到最有益的理解。

  

  (1)在国家所有制中,对土地的所有和控制掌握在国家手中,国家有权力制定用来规定土地的使用和获取的法则,而个人有义务遵守这些法则。(2)在私有制中,个人(或公司)所有者却同时拥有权利和义务:有权利使用土地,但有义务以社会认可或合法的方式来使用。(相反地,非所有者有义务不阻碍社会认可的使用,同时他们有权利期待所有的使用都是社会所认可的。)(3)布罗姆利所界定的第三个范畴是公共所有制。在这种所有制中,土地由一群所有者拥有,其成员数量有限,拥有某些共同的利益和社会准则,这些所有者作为个人,在与非所有者的关系中以及彼此之间的关系中(通常由群体的领导者实施),既拥有权利,又拥有义务。(4)这种公共所有制必需清楚而明确地与第四种所有制范畴———开放式体制(openaccessregmie)区分开来。在这种所有制中,本身根本不存在财产,因为所有的收益流对所有人都是开放的,因而也不存在相关的被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所有制通常与“公地”(thecommons)这一概念联系在一起,并困扰着有关经济和环境的论述。

  

  六、所有制和中国

  

  根据上述讨论以及使用布罗姆利的分类法,显而易见,当前中国表现出了各种不同的所有制,具有某种混合的特点。

  

  1949年以前,主要存在的是私有制,相应地,无论这样做会给农村的无地者带来何种牺牲,地主的权力都被国民党的法律认定为合法而受到保护。而1949年的解放代表着所有权的一个震撼世界的转变,在对部分私有土地进行了暂时性试验后,大规模的国家所有制被引入到中国农村,这一所有制的基本原理一直保持到了20世纪80年代早期。

  

  20世纪80年代早期的农村改革瓦解了大部分的农村公社并引进了家庭责任制,宣告了家庭耕作的一个新的时代的到来。虽然土地的所有权在形式上仍掌握在国家手中(在法律上仍然实行国家所有制),但对土地的使用权实际上已转移给家庭。我想要将这里引入的所有制归类为一种混合的部分私有化的公共所有制。虽然家庭没有(关键性地)获得出售土地的权力,但大部分家庭都获得了为期15年的租借抵押使用权,随后,该租借会每30年更新一次,有些情况下是50年。

  

  虽然观察家们一直关注的是20世纪80年代早期农村公社的解体以及(在家庭责任制范围内)部分私有化的家庭农业的引入,但是,记录下如下事实也是重要的:极少数村庄拒绝划分土地而继续实行集体农业(尽管这样做承受了相当大的来自上面的压力),与此同时,许多已经划分了土地的村庄很快又重新采用了集体农业。这些村庄很典型地实行着一种公共所有制:土地归村民团体联合所有和管理,村民将各种关键性的决策,如土地如何使用、谁来耕种(以及谁不耕种)等委托给村领导。这样一来,一些旧的国有农场继续存在,与此同时,中国的其他地区展示着开放性的特征,就此而言,在农村改革10年之后,中国的所有制的多样性是极为明显的:国家所有、混合的部分私有化的公共所有、完全意义上的公共所有以及开放性所有,所有这些形式在中国农村的不同地区同时存在着。

  

  而又一个10年过去后,即在新世纪的开端,关于家庭责任制的安排甚至变得更加复杂。在中国农村许多较贫困的地区,人们所能找到的与农业无关的工作很少或者根本没有,各家各户依旧倍加珍惜地捍卫着对责任田和口粮田或自留地的权利,但所有制中私有化因素仍旧力量强大。然而,在较富裕的地区,乡镇企业或城市郊区的企业中存在着工作机会,土地使用权日渐被人所忽视,因为个人和家庭已经放弃了他们的责任田,在一些情况下,将其移交给了其他村民(“专业农民”),从而改变了所有制中私有化因素的本质,在另一些情况下,将其移交给了从其他更贫困的农村地区移居过来的农民,还有一些情况下,则是将其交回到集体村庄的手里。

  

  与家庭责任制相关联的部分私有化的公共所有制所发生的这些变化反映了一种变化中的“二元土地制”(dual-landsystem),在这种制度中,其二元性在最近这些年甚至变得更加复杂,其形式更加多样,“模糊”所有权在这一制度范围内变得具有地方性。考虑到中国目前实行的所有制的多样性(及其混合特征),也考虑到有见地的观察家所面对的是如此模糊的所有权,以至于会促使他们提出“谁拥有中国的土地”这样的问题,这样就毫不奇怪,人们会要求将所有权的问题置于显著位置并要求对清晰的所有权进行重新界定。在那些将中国农业中的结构性缺陷以及错综复杂的环境问题归结为所有权缺少明晰性的学者中,情况尤其是如此。

  

  七、所有权与效率

  

  然而,无论产权学派的知识基础是如何脆弱,也无论它的批评者已经如何强有力地证明了其假设的错误,但是研究中国经济转型的传统的新古典主义方法仍旧将如下一点视为不证自明,即成功的转型要求存在清晰的私有权。这样,很正常地,产权学派将当代中国农业中存在的结构性缺陷归咎于中国土地所有权持续模糊不清,而那些受传统经济研究方法影响的学者要求实行进一步的私有化来解决这些问题。

  

  这些经济学家在处理环境问题时也采取了类似的观点(对于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而言,环境在理论上是不存在问题的:它能够像其他任何优点一样被对待)。事实上,用科斯定理(极为有趣的是,该定理所解决的不是所有权本身,而是交易成本以及像环境成本这样的外在问题)武装起来的理论家认为,在一个以清晰界定的私有权为基础的充满竞争的世界里,将不会存在任何外部成本,因而也不会存在任何外在于私人生产者的环境成本,并且不认为这种环境成本是无法通过自由贸易和竞争的市场关系得到解决的。这样,就农村地区出现了众所周知的迫在眉睫的环境危机而言,这些学者希望强化私有权的重要性,并认为解决这一危机的途径就是在中国建立起一个土地市场,在其中农民不仅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且拥有出售权。与这种观点密切相关的中国学者是林毅夫。在20世纪80年代,林毅夫是废除农村公社、重新引入家庭责任制的坚定支持者。最近,他转而关注中国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并大力提倡一种简单有效的方法:最大程度地将公共所有权转化成私有权。

  

  就像前面所解释过的,家庭责任制在中国的农业中依旧是占主导地位的组织形式,它要求在一种部分私有化的公共所有制中存在模糊的、不清晰的土地所有权(在这种所有权中,农民实质上只拥有使用权)。本文的前提性假设是,有机农业是一种在环境方面比传统的能源集中型耕作方法更加可持续的农业,从而应该得到鼓励,就此而言,所提出的问题就是那种模糊的土地所有权安排对有机农业的引入和发展是否合适:土地的私有化和土地交易市场的建立是否是鼓励有机农业发展所要遵循的正确道路,就像林毅夫和其他学者所提出的那样或者,不那么激进的变化,即鼓励更加具有合作精神的安排形式,会是更加合适的

  

  八、所有权与有机农业

  

  村庄从1999年到2003年,从政治经济学角度对有机农业的最初研究将我带到了中国6个省的9个有机农业农场,按照从北到南的顺序依次是:位于内蒙古边境沙漠地区的磴口县磴口村、位于吉林省抚松县兴参乡的兴参人民农场(接近中国与朝鲜的边境地区)、位于北京大兴区的留民营、位于北京郊区的十八里店村、位于山东省泰安地区的济河堂村和星河新村、位于安徽省西部边远的大别山地区的岳西县的余畈村和施福村、位于江苏省溧水县共和乡的胶河村。

  

  本研究是以田间的直接观察以及与所有这9个村庄的农民、领导和官员进行的深入访谈为基础的。我试图借鉴那种利用现有资料进行研究的方式以及分析归纳的方法。就地点来看,5个村庄位于远离人口和工业中心的地区,这保证了周边的自然环境相对良好和未受污染。毫不奇怪,许多早期的有机农业试点都是位于偏僻的山区,在那里,不仅环境到目前还没受到污染,而且传统的有机耕作方式也一直没有被废除。

  

  就经济在转向有机农业之前的发展程度而言,在大多数情况下,缺少工业企业加上农业的低回将农民困在了无论是绝对意义上还是相对意义上的贫困生活中。发展有机农业之前农村经济的不可持续性使许多村子的农民偏向于考虑作为替代的有机耕作方法,但这一点确实是有争议的。这些试点中的每一个村庄在这一点上都有着不同的和独特的经历,但是,在所有情况中,采纳有机农业的意愿都受到了农民对先前经济中的不确定性认识的影响。

  

  土地所有权就土地所有权而言,在改革时期,这9个村庄中的7个引入了家庭责任制。尽管在其中的4个村庄(泰安的两个村庄和岳西的两个村庄)里,这种责任制是在一种新型的集体安排下进行运作。在第五个村子———胶河村,这一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一变化有效地导致了集体农业的重新引入,因为农民将其土地租给了一家由乡政府成立的公司并为其提供劳动以换取收入。在第六个村子———十八里店村,所存在的是一种有点类似的制度安排,尽管关键性的角色是一位强有力的领导,他根据原有的责任田将农民组织成几个小组,这些责任田是重新分配回村子而农民从村里租赁的。在第七个村子———磴口村,个体农民与磴口县签订了合同,这些农民因从内蒙古科发生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GGIM)(从事于培训、监督、管理和销售)获得了价格上的保证而被说服开始转向有机农业。在这些村庄,领导们将这种安排解释为“集体农业”。就大部分被研究的村庄维持了与家庭责任制相关的土地所有权(尽管作出了修改)而言,它们所体现的是部分私有化的公共所有制。在另外两个村庄(留民营和兴参),家庭责任制从来没有被引入,集体农业一直维持其原状。在这两个村子,土地所有权是被村民集体拥有的,村民们将该所有权委托给村领导以便于保护和提升这种权力。因此,按照布罗姆利的分类法,这两个村子接近于公共所有制。

  

  集体安排的重要性

  

  显而易见,转向有机农业存在重大的风险。在每个地方,农民们这样做所遇到的困难和风险以及付出的代价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转向有机农业进行了三年;在这三年里,农民们没有获得价格补贴,产量经常比以前更低,并且爆发了严重的病虫害。要发现最适合当地土壤和气候条件的有机作物,就需要再三试验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错误。在此期间,需要有相当大的技术支持和资金投入。有时,缺少文化的农民必须接受有机农业验证机构对其耕作方式的频繁检查,必须填写各种详细的调查问卷并回答一些技术性的、通常是枯燥无味的问题,为了使这一切顺利进行,他们通常必须向验证机构交纳相当多的费用。他们必须迅速地从某地得到大量的有机肥料并且大宗购买生态杀虫剂。他们在农田里劳作的时间必须极大地延长并从事极为辛苦的除草工作;农业产品必须以有机的方式进行加工和销售———只有当它按照既定的方式通过验证、进行加工和销售,生产有机食品才有商业利润;只有这样,欧洲和日本的消费者才会花大钱来购买有机食品。

  

  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想象农民自己会愿意主动地转向有机农业耕作方式。由于这些风险的存在,由于当代中国缺少对有机农业的目的和方式的事先了解,以及由于对技术试验和技术支持的需要,对农民而言,在他们栽培有机作物之前,绝对有必要保证其产品的销售。这样,其结果就是,在所有被研究的有机农业试点中,向有机农业的主动转向都不是由农民自身所发起的。

  

  但是,即使有了来自各级官员、政府部门和代理机构的技术和财政支持,即使也有了有机食品加工和贸易公司所提出的销售保证,但考虑到农民对自身在当代中国所处地位的认识,除非转向有机农业的风险和代价降到最低,否则,各自行动的中国农民无法真正地考虑这种转向。此外,大部分的农场规模依旧很小。根据1997年进行的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的记录,超过30%的家庭所耕作的土地少于3亩,而另有50%的家庭所耕作的土地在3亩到9亩之间。同时,在1999年,中国农村家庭的人均耕地面积(包括承包的土地和家庭自留地)只有2•07亩。在如此小规模的农田上运作,农民们太贫困、太脆弱、太孤立,而无法开始充满风险的、通常是痛苦的向有机农业的转向过程。虽然规模优势经常被经济学家所夸大,但是,显而易见,事实就是,即使就那种传统上能够在规模相对较小的农田上进行运作的有机农业而言,也存在一个最小的有效规模,低于这一规模,生产就是不经济的:就有机农业而言,抗风险的和符合市场条件的经济很重要。农民所处的地点越分散,越孤立———有机农业的情况几乎就是如此,抗风险就越重要。

  

  在所有被研究的村庄,通过农民以各种形式的集体组织而进行的共同劳动,各种风险被降到了最低,而转向有机农业的困难也减少了。在7个村庄中的2个(留民营和兴参人民农场),在农村改革时期,农民们一开始就从来没有放弃过集体农业。这些村庄所实行的一直是布罗姆利所讲的公共所有制。在这些村庄,集体农业实行了50年,集体领导作出关键性的决策,与外部的政府和商业机构进行谈判并由此决定种植何种农作物。这里的村民,无论是否务农,对土地都享有集体所有权,并通过支持或反对其领导层的行动来伸张其权力。

  

  在其他的村庄,家庭责任制得到了支持,土地在改革一开始就被分割。然而,虽然每个村庄对转向有机农业作出了不同的反应,但每个村庄都出现了土地双轨制,在这一制度中,土地或者被租回给村子,而村领导负责决策,或者个体农民进行集体耕作。

  

  泰安的两个村庄代表了一种典型的模式。泰安泰山亚细亚食品有限公司与济河堂村和星河新村(以及附近其他三个类似的村庄)的领导签订了协议,村领导充当了公司和农民之间的中间人;集体领导不仅与该公司签订了向其出售有机蔬菜的合同,而且保证每家每户都拥有一块合适的土地,农户则同意支付合同地租,也同意接受有关有机作物标准化管理的指导以及同意向负责销售的村集体提供有机蔬菜。

  

  但是,尽管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行为方式以适应于不同的地点和历史条件,无论如何,在缺少某种集体中介的情况下,个体农民是无法将其产品直接出售给加工商或贸易商的。现存的所有制(大多数农民都在该所有制中运作)是一种部分私有化的公共所有制,它是一种允许多种安排存在其中的混合型制度。本研究的结果表明,该制度本身并不会妨碍农民转向有机耕作方式。而且,它也的确表明,只有该制度中的公共因素得到重视,各种集体行为得到支持,因而允许某种程度的集体联合与规模经济时,向有机农业的转向才有可能。本研究与肖兴基和杨永岗(他们分别是有机食品发展中心的主任和首席农学家)的论证是完全一致的,他们认为,虽然20世纪80年代土地承包责任制的推广点燃了农民的热情,提高了生产率……但考虑到当前国家有关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和提高有机食品消费热度的政策,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将独自经营的小规模的农户发动起来,使他们参与到当地经济的市场化和发展中来……参与到小规模的农民合作社中来。

  

  九、结论

  

  有机农业在过去几年的发展几乎要完全归功于不断扩展的海外市场(以及日益发展的国内市场)对其产品的需求。农民们一直被鼓励承担起各种风险以及面对与有机农业转向相关的不确定因素,因为由有机产品的销售所保证的价格补贴确保他们能够依靠种地而达到足够高的生活水平。当然,传统的产权学派经济学家将争论说,中国从计划向市场的成功转型(以及作为转型的一部分的有机食品工业的成功发展)必然要求所有权的日益明晰和私有化,并且认为,界定明确的土地私有权的缺失,或者对它的削弱和限制将导致市场的扭曲。但是,斯蒂格利茨将这一观点称为危险的神话,“因为它已经误导了许多转型中的国家过分关注产权问题,关注私有化,而不是其他一系列更广泛的问题。我已经解释过……坚持产权问题肯定是不够的,可能甚至不是必要的”。

  

  虽然人们不可避免地会提出以下问题,即任意的个案分析的证据在何种程度上可以推广到中国的整个农村地区,但是来自本文所研究的从事于有机农业转向的9个村庄的证据偏向于支持斯蒂格利茨的观点。这些村庄处于中国不同的地区,它们与城市的距离各不相同,并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上开始从事有机农业。一些村庄实行了家庭责任制,一些则完全是集体农庄,另一些则对集体农业作出了修改:这样,在所有村庄实行的所有制中,所有权要么是公共的,要么是模糊的。

  

  本研究表明,当土地所有权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在一个集体村庄中被“模糊地”实行而领导能够作出集体决策时,如果其他的制度激励和市场安排是适宜的,向有机农业的转向是很容易展开的。同时,即使在实行了家庭责任制而个体农民在一种土地所有权是模糊不清的所有制中进行小规模土地耕作的地方,如果农民愿意服从通常是新型的集体安排,或者如果集体农业被重新有效地引入,向有机农业的转向是极为可能的。然而,在家庭责任制下独自经营的农民无法转向从事有机农业。

  

  新近通过验证的有机农业禁止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化学产品,它代表了一种在环境方面可持续的、替代传统农业的方案,它既是劳动密集型的,也是潜在地可带来商业回的,加上其环境方面的可持续性,它对于处于转型中的中国而言代表了一种在社会方面可持续的、替代传统农业的方案。这种可持续性是非常值得期望的,因为中国正受到结构性缺陷的困扰,尤其是从大部分被研究的个案来看,以及从中国目前大部分农村地区来看,更是如此,因为在这些地区,几乎不存在农业之外的就业机会和收入。

  

  这样,考虑到中国的有机农业在维持社会可持续性方面的潜力,尤其是在传统农业日益变得不可持续的情况下,显而易见,在中国转型的当前阶段,中国政府应该在采取其他措施(包括加强相关的销售安排和出口组织)的同时,在部分私有化的公共所有制范围内,尽一切可能来鼓励贫困农民之间的新型合作,而不是关注土地所有权的完全私有化,这种私有化将会进一步使许多贫困的农民边缘化,并使他们无法获得采纳有机耕作方式的机会,而有机耕作允许更多的公共社会安排。

标签:农业   有机   土地   中国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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