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毙民警察的血样与被害花蕾的骨龄
在关于“依法治国”和“法比天大”的学习过程中,老百姓始终免不了要把口号或者宣言拿来与实际相对照——“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确实已经深入人心。老百姓的对照一般来说要分两个层次,一是通过对照来看看执法者的政治诚信——比如法律面前是不是真正人人平等;二是通过对照还要看看法治的特色或者说成色——比如是不是真的能够“比太阳还要有光辉”。而且毫无疑问的是,老百姓的这两重对照大多也只能通过自己看到的具体个案来进行。
今年以来就有两起案件让老百姓不能不担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法治”的成色。一起是贵州某警察莫名其妙地枪毙两村民的案件,另一起是云南某法官残害祖国花蕾后在一审中连“嫖宿幼女”这个轻罪都不成立的案件。这两起案件有一个最大的共同点,就是办案机关为了能够让“战友”罪轻甚至脱罪,简直就是“机关算尽”
——在某警察枪毙村民的案件中,办案机关到了事发后的第二天还在抽取该警察的血清,看是否属于醉酒状态;
——在某法官残害花蕾的案件中,办案机关连公安部门的户籍登记都不相信,非要给被害的祖国花蕾验验骨龄!
这两个“极端负责”的做法目的很清楚,那就是要“彻底完全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所以必须穷尽一切可能,甚至不惜突破常识和法律。比如第二天再给毙民警察抽血验酒,不知道那结果还有多少科学性;而给被害的祖国花蕾验骨龄,则更是视政府公信和相关规定于无物。真正可以说是“不惜一切代价”也要维护政法战友的权益了。在这样的事例面前,要让老百姓相信什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恐怕比登天还难!
但问题还不止于此。更严重的问题在于:
——那两个被枪毙的村民曾经高喊过:“我没有犯法,你不敢开枪!”,但终究还是倒在血泊中。
——在人类的良知中,和幼女发生性行为本身就是禽兽不如的勾当,可是我们的法律居然把祖国的花蕾也当成了可以嫖宿的雏妓,而之所以如此,不过就是为了让那些禽兽不如的东西们能够逃脱强奸罪名和严厉惩罚!
在这样的事例中我们能够看出这“法治”的什么成色,想必也不用笔者多说。而假如我们面对这样的“法治”也崇奉“法比天大”,那不知道我们离做稳奴隶还有多远!
或许有专家精英会说“老百姓就爱以偏概全不看主流”,可是老百姓同样可以用精英们“偶像”的至理名言来回敬
——“水源”尚且如此,又怎样相信“水流”?!
今年以来就有两起案件让老百姓不能不担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法治”的成色。一起是贵州某警察莫名其妙地枪毙两村民的案件,另一起是云南某法官残害祖国花蕾后在一审中连“嫖宿幼女”这个轻罪都不成立的案件。这两起案件有一个最大的共同点,就是办案机关为了能够让“战友”罪轻甚至脱罪,简直就是“机关算尽”
——在某警察枪毙村民的案件中,办案机关到了事发后的第二天还在抽取该警察的血清,看是否属于醉酒状态;
——在某法官残害花蕾的案件中,办案机关连公安部门的户籍登记都不相信,非要给被害的祖国花蕾验验骨龄!
这两个“极端负责”的做法目的很清楚,那就是要“彻底完全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所以必须穷尽一切可能,甚至不惜突破常识和法律。比如第二天再给毙民警察抽血验酒,不知道那结果还有多少科学性;而给被害的祖国花蕾验骨龄,则更是视政府公信和相关规定于无物。真正可以说是“不惜一切代价”也要维护政法战友的权益了。在这样的事例面前,要让老百姓相信什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恐怕比登天还难!
但问题还不止于此。更严重的问题在于:
——那两个被枪毙的村民曾经高喊过:“我没有犯法,你不敢开枪!”,但终究还是倒在血泊中。
——在人类的良知中,和幼女发生性行为本身就是禽兽不如的勾当,可是我们的法律居然把祖国的花蕾也当成了可以嫖宿的雏妓,而之所以如此,不过就是为了让那些禽兽不如的东西们能够逃脱强奸罪名和严厉惩罚!
在这样的事例中我们能够看出这“法治”的什么成色,想必也不用笔者多说。而假如我们面对这样的“法治”也崇奉“法比天大”,那不知道我们离做稳奴隶还有多远!
或许有专家精英会说“老百姓就爱以偏概全不看主流”,可是老百姓同样可以用精英们“偶像”的至理名言来回敬
——“水源”尚且如此,又怎样相信“水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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