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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言:《物权法》凭什么优先于《财产申报法》?

2025-02-23 文摘 评论 阅读

《物权法》凭什么优先于《财产申报法》?
  作者:闲言

历经八审,物权法草案终于在此次人大闭幕会上获得高票通过,这标志着中国的法制建设又向前迈进了一步。但令人遗憾的是,另一部同样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的法律即财产申报法,却至今没有能进入立法议程。

比物权法相比,公众对财产申报法的期盼有过之而无不及。原因很简单,比之私产保护,大多数民众对权力腐败更为关注、反应也更强烈,而财产申报立法是监督权力、堵塞腐败漏洞最锐利的法律武器。早在十多年前,即有人大代表提议财产申报立法,此后几乎是年年提议,年年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今年两会,人大代表韩德云又再次建议,尽快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

与物权立法引起广泛、激烈的争论不同,对财产申报立法,舆论没有出现不同声音,而是众口一词地力促和叫好;偶有媒体提到:财产申报法“涉及到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权衡问题。这是公务员抵触情绪最高、《财产申报法》难产的主要原因之一”。

对于引发了广泛争论,证明民意对此看法不一的物权立法,立法机关不惜一审再审。就在两会前夕,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人员和大部分常委被派往全国各地,对人大代表进行专业培训,帮助他们“正确解读”物权法;人大副委员长盛华仁更公开表示:物权法出台时机已经成熟,要确保在本次人大会议上顺利通过。而反映了更广大民意的财产申报立法,却被一直搁置。对此,立法机关给出的解释是:目前条件尚不成熟,暂不考虑专门立法;现阶段应在实践中进一步总结经验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积累立法经验,待条件成熟时,再研究立法问题。这当然是不能成立的理由。所谓“条件不成熟”的说法,可适用于任何一部新法,而物权法比财产申报法更适合于此一说法。

阻挠财产申报立法的另一理由是“涉及官员隐私权”,这同样是不成其为理由的理由。现代社会的通例和共识是:进入公权力领域即意味着同意让渡部分个人权力,包括隐私权。美国早在1978年就通过了《政府行为道德法》,明确规定官员均需申报财产;时至今日,即使是泰国、墨西哥、新加坡、韩国、俄罗斯、尼日利亚等国,也不约而同实施了财产申报制度;台湾地区也通过、实施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香港自回归以来,就实行公务员申报利益制度,政府高官无论“贫富”,资产都被详细披露,供市民查阅。前香港财政司长梁锦松,就因为在买车问题上被指有利益冲突嫌疑,招致媒体质疑和批评,最终辞职。就在3月13日,越南也颁布法令,要求国会代表与政府官员公布他们的收入、房地产、海外资产、账户以及其他个人财物,法令将适用于越南国会代表与候补代表、高级警官与军官以及国家、省、县级政府、国有企业所有副处级以上的干部。而中国虽有《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但要求申报的对象和内容都很狭窄,极易规避,而且缺少相关的公示、监督和追惩的手段,事实上已成为一纸空文。中国在对待公民隐私的保护上远不如西方国家,唯独对官员隐私的保护,远胜于西方各国,这不能不令人浮想连翩。

可见,财产申报立法艰难的原因,只在“公务员抵触情绪”。这种抵触是悄无声息的,因为它自知上不了台面;为什么抵触,原因也一目了然。但就是这种悄无声息、毫无正当理由的抵触,就可以使大多数国民热切期盼的财产申报法甚至不能进入议事日程。这似乎说明:全体国民的正当权益和集体意志,在立法博弈的力度上远小于官员的不正当利益和意志。

不仅如此,这场博弈还有着特殊背景:去年以来,国家领导人一再强调反腐是执政党当前的首要任务;在此次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和答记者问中,中国领导人也一再强调要改革制度,以法律手段遏制腐败。但就在中国领导人的这种反腐高姿态和制度遏腐决心下,对腐败最具威慑力的财产申报法却只能陷入没有限期的“总结”、“积累”经验之中,甚至都没有进入立法“研究”阶段。这是否说明:在现行体制下,民意与国家领导人意志之和,尚且不敌官员的自利意志?

这样一种力量对比,应该才是腐败屡治不愈的根源。如果情况确实如此、继续如此,人们怎么能对中国遏制腐败的前景、对中国领导人的反腐承诺产生信心?如果真正把防治腐败放在重要位置,财产申报立法就刻不容缓。涉嫌挪用公款累计约1.1亿元,其中有9000多万元被赌光的原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镇长李为民,在法庭上自信地说:相信自己所有财产,能够还清这笔欠款。为什么一个每月仅数千元工资收入的基层科级干部,挪用并输光9000多万元公款后,还信誓旦旦声称能用家产还清?不对官员财产的来源和构成进行制度性监督,能够有效遏制腐败吗?

无论从社会治理的实际需要,还是从民心所向看,财产申报立法都应该优先于物权立法。对财产来源未进行有效监督,正是物权法反对者的最重要理由。在对财产来源进行审查监督的有关法规尚不健全的背景下,优先推出物权法,不可能不引发广泛的猜疑和争论。

有证据显示,在财产审查监督方面,有些地方已走在中央前面。2005年,郑州市委要求领导干部及时、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和收入情况;重大事项要随时上报,收入情况每半年上报一次。今年2月,太原市委要求对领导干部子女出国上学的费用来源进行申报。这种地方自发的启动,反映了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这不禁令人想到当年小岗村农民的自发包产到户,只不过,这一回的阻力已不再是僵化的意识形态,而是这个社会最强有力群体的既得利益。

——《凤凰周刊》2007年第10期

标签:财产   申报   立法   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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