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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大律师”们商榷李庄一案
与“大律师”们商榷
徐汉成
徐石律师,《律师的正义就是让自己的代理人胜诉》吗?何谓“律师”?顾名思义,律在前,师在后,可见,法律是律师执业的基础。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应是司法、执法的基础,同样也应是律师执业的宗旨与准则,世界上任何事情都是应该有底线的,律师执业同样应该有底线,这个底线就是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基础上,在法律的框架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对立的统一体,
假如这个人有罪,律师可以不择手段的说他无罪,假如李庄有罪,他的同行们就一定也可以说他无罪,岂不是白的说成黑的,是说成非,非又可以曲解为是,那末,这个社会还有什么公平与正义可言?还有什么“法治”可言,这样一来,社会不是要乱套?
如果一个实实在在的犯了罪,但是在“律师”不择手段的操作中,经过律师的所谓辩护,而被无罪释放,那末,对于受害人来说,就是绝对的不公平,岂不是又产生了另一个“黑社会”?如此说来,法律将不成其为“法”而只能是律师们玩弄于股掌之中的“玩物”,法治既不能成其为“法治”也不能称之为“人治”,只能称之为“律师治”!这样的社会将是多么的黑暗,多么的可怕?
如此一来,律师则不应称之为“律师”,而应称之为“诡辩师”,律师也不需要学法,而只需要学习“诡辩术”与“狡诈术”因为对于律师们而言,法律本来就是无用的。
二0一0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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