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不能无耻到这地步
当年,日本鬼子侵略中国,烧杀抢掠,无恶不作。其中所犯强奸罪行,尤遭中国人痛恨。多处史料记载,日本鬼子进行强奸暴行的时候,“上至老妇下至幼女一个都不放过”。任何一个中国人,看到这些史料,无不义愤填膺,恨不得对日本来个“东京大屠杀”的报复。
当年侵略中国的日本鬼子,已经不适合也不能用“人”这个概念来定义了。中华文化词汇丰富,却找不出一个合适的词来形容日本鬼子的猪狗不如的禽兽行为。
多行不义必自毙!中国人民经过血与火的反抗,终于把这群禽兽赶出了家园。
然而,六十多年后的今天,鬼子走了,在报纸天天穷吹“盛世和谐”的这个国度里,却有一大群“始终保持最先进性”,“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处处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官员队伍来干这样的事了。官方的新闻里说“从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先后容留介绍11名中小学女生卖淫,至少邀约13人来嫖娼,包括5名公职人员和一名县人大代表”,作案地点为“习水县老司法局宿舍的租住房内”,“其中将一幼女带到习水县东方大酒店嫖宿”,所用强迫手段为“以打毒针、拍裸照、殴打等手段胁迫女生卖淫”。
不过,有意思的是,官方对该案的定调是“嫖宿”!!
我不是学习法律的,但是多少有一点法律常识,这个既然是一个案子,并明确了是刑事案件,那就该用刑法来解释了,可是我搜索并查询了整个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里边没有对与嫖宿的解释。
“嫖”是什么意思呢?嫖 piáo 玩弄娼妓的堕落行为:嫖妓,嫖宿。如果伟大的政府这样定调的话,那么,这些官员只是去做了一件作风不正的事,或者说,很多男人都有可能会去做的事——找妓女。嫖宿在中国是什么罪呢?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刑事案件,能用治安管理法处理的话,那么,法律还要来做什么用???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里,却又有这样的明确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再回头来看看习水案,“以打毒针、拍裸照、殴打等手段胁迫女生卖淫”,这个在万恶的封建社会,叫做“逼良为娼”,那么,在“人民当家作主”,官员处处“三个代表”的新社会,这个行为又该叫什么呢?
明明是强奸,却偏偏叫“嫖宿”,在“把握了正确舆论导向”的各大媒体,你们知道嫖是什么意思吗?如果前文说得太过语文化,那么,我就不厌其烦的再用你们能明白的语言解释一次:嫖就是有买卖关系的性交易,再看我们报道里的女生,小的11岁,最大的都没有超过18岁,难道你们真的认定那几个懵懂的小女孩真的是卖淫女了吗?狗日的媒体你还有良知吗?如果受害的小女孩是你的女儿你的妹妹,你还认为这是嫖吗?
上到《人民日报》,下到地摊小报,统统报道是“嫖宿幼女”,也许是我错怪你们媒体了,你们不是不懂法,你们是在为某些人遮羞!
但是,一个“嫖”字,遮得了羞吗?正如当年一句诗“青山有幸埋忠骨,白铁无辜铸佞臣”,其实,“青山”和“白铁”,和汉字“嫖”一样,本是死物,根本就不会“有幸”,也不会“无辜”,更不懂得去做“遮羞布”,一个“嫖”字是遮不了什么羞的,它只会带来更大的羞耻——当权者对法律的漠视和对人权的践踏!
官员强奸幼女,是不折不扣的官员队伍之耻,是中国的国耻,是中国人的人耻,是盛世之耻。所有有关对该案的遮掩和保护,都是无耻的,都是中国人的笑话。
一个“嫖”字掩盖不了强奸的本质,一个“嫖”字隐藏的怕是某些人的厚颜无耻!且待最后的审判结果,看看我们还能无耻到什么样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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